“上岛”商标争执的启事/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3:56:55   浏览:94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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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岛”商标争执的启事

上岛咖啡在北京是个时尚的地方,甚至成了商务谈判的去处。以后恐怕再也不能去上岛咖啡悠闲地享受咖啡的美味了。“上岛及图”是一个来自于台湾,中兴于内地的咖啡品牌,这个在内地发展7年品牌却被生生断送了。
对于这场纷争,社会上流行着许多的版本,以下根据从网络检索到的资料,对这场纷争进行理清,以便我们从这场纷争中汲取教训。
争执之由来
这场争议发生在杭州上岛咖啡有限公司(简称杭州上岛)和上海上岛咖啡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上岛)之间。
台湾上岛创始人陈文敏在台湾很早就注册 “上岛及图”商标,1997年天津广泰公司在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上岛及图”被核准,1998年陈文敏与游昌胜等8位股东共同注册成立了海南上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简称海南上岛),天津广泰公司将“上岛及图”商标转让给海南上岛,2000年6月,海南上岛的原班投资人在上海注册了上海上岛,海南上岛再将“上岛及图”注册商标转让给了上海上岛,上海上岛因而拥有“上岛及图”注册商标。
为迅速发展全国市场,海南上岛董事会决定由公司八大股东分别经营全国八个区块,在和海南上岛签订商标使用合同后,八个股东各自经营由抓阄决定的经营区域。陈文敏抓到了浙江片(包括浙江、江西、安徽、陕西和内蒙古),于是,2001年1月,陈文敏在杭州注册成立了杭州上岛,从事上岛咖啡的连锁特许工作。杭州上岛与海南上岛签订了《区域委托特许经营许可合同》,取得“上岛及图”商标的使用权。但是据说这份许可合同是伪造的,经过海口市公安局的鉴定《区域委托特许经营许可合同》上的“海南上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印章并非该公司的公章所盖,陈文敏因此遭受了牢狱之灾。这么说杭州上岛不拥有“上岛及图”注册商标的使用权。
上岛之纷争
所谓一山不容二虎,上海和杭州两个上岛,各自在国内发展自己的特许经营业务,难免产生业务冲突。2003年2月,上海上岛首次发难,他们向杭州市工商局举报,以冒名生产咖啡豆为由告杭州上岛侵犯其商标权。随后,杭州市工商局对杭州上岛采取查扣行动,并在同年7月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处以10万元罚款。同年8月,上海上岛再度开火,向杭州市中级法院起诉,称杭州上岛“冒充商标所有权人,将该商标专用权授给他人使用并收取费用”,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2003年4月杭州上岛向国家工商总局以侵犯在先著作权为由提出撤销“上岛及图”商标注册的申请。陈文敏和杭州上岛还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起诉上海上岛侵犯陈文敏对“上岛及图”商标的著作权,上海第二中级法院没有支持陈文敏和杭州上岛的诉讼请求。
争执之结果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大量的证据查明,上海上岛“上岛及图”商标与陈文敏此前于台湾申请注册的“上岛及图”商标无论是文字与图形组合方式,还是整体外观,均无法从视觉上加以区分,因此“上岛及图”商标应予撤销。上海上岛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这个裁定,为此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后,北京市高级法院支持了工商局的裁定,终审判决撤销“上岛及图”注册商标。
这样一场持续两年的纷争终于尘埃落定,争议的结果是上海“上岛”商标因侵犯他人著作权而被撤销,也就是说“上岛及图”这个注册商标在原注册的类别中,在大陆范围内不存在了,上海上岛将不能再使用“上岛及图”,如果使用将侵犯陈文敏的著作权。对上海上岛而言,这是毁灭性的打击,原先的几百家特许经营店将被摘牌。终审判决后,就不断有加盟商打电话给杭州上岛,目前全国已经有超过100家加盟商表示要转而加盟杭州上岛。
而另一方杭州上岛虽然赢了官司,却也有着不为人所知的尴尬。陈文敏虽然凭借着拥有“上岛及图”的著作权,最终撤销了“上岛及图”这个注册商标,但其并不拥有“上岛及图”的商标权。在杭州上岛未来的规划中,“上岛及图”这个品牌遭到了冷遇,转而大力发展“两岸”这个品牌。
争执之启示
1、注册商标不能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上海上岛向行政机关举报,向法院提起诉讼,告杭州上岛侵犯了其商标权,目的在于阻止杭州上岛使用“上岛及图”商标,而陈文敏和杭州上岛釜底抽薪直接将这个商标撤销了,这对上海上岛是件惨痛的事情,也应该对商标申请者引以为戒。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如果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将可能被撤销。侵犯在先权利图形商标一般以侵犯著作权为多,找人设计企业logo作为商标来申请现在比较流行,这里千万要注意了如果logo是委托别人设计的,属于委托作品,如果不约定著作权归属自己,著作权就归属设计者,这时用这个logo申请商标,即使获得注册,也可能被因为侵犯他人著作权而被撤销。文字商标可能侵犯的是他人的商号权,将有名的企业名称注册为自己的商标这是“傍名牌”的一种方式之一,目的是使消费者误以为与名企业有关,这种自以为聪明的方法获得注册的商标,将因为侵犯在先权利而被撤销,反而将自己的想创立的品牌派毁于一旦。
2、特许使用商标时,应当审慎审查注册商标的权属状况
上岛这个商标经过几次的转让、许可,出现了两个上岛并列的情况,还有其他几个上岛没有加入纷争,否则更加的热闹。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两家上岛的纷争,受损害更多的是那些特许经营店,他们是无辜者,上岛商标被撤销,也将意味着他们不能继续经营上岛咖啡店,那么多的投资怎么办?要赔偿,特许方有这么大的赔偿能力吗?这给被特许者留下了教训,选择许可方更是要慎重。不光是要审查许可方的资信能力,还要审查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情况。查询商标注册情况,不能光看商标证,还要去商标局查询、核实。在特许经营中,这还不够,有的许可可能是分许可,许可人本身就是被许可方,那么还要审查他们的许可协议,看看其有没有再许可的权利,协议我们不能保证其真实性,一般这种协议是要到商标局备案,所以最后还到商标局查询,只能以商标局查询的结果为准。

作者:王瑜(知识产权律师),电话:010-51662214
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
网站:http://www.rjl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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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行政〔2007〕15号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 知》(财行〔2006〕3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天津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文件精神,为了保证天津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天津市驻外地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登记见下表:

交通工具 火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级别
副市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市级正副局长、正副区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局级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单位级别在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市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副市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为每人每天600元;市级正副局长、正副区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为每人每天300元;其余人员为每人每天150元。
第十条 天津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市长、副市长级人员住套间,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所在地、市、州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定点饭店以财政部统一公布的名单为准。
第十一条 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本办法有关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在本市跨区县出差或到外地短途出差,确需跨日住宿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有关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l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一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赌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l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二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三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天津市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市财政局《关于制发〈天津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财事〔1996〕30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


庆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 4 号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2012年9月9日庆阳市人民政府三届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栾克军
2012年10月10日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和政令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市政府对2004年至2010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
  一、继续施行的27件
  1、庆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庆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
  3、庆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4、庆阳市公路行道树管护规定
  5、庆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6、庆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7、庆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8、庆阳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
  9、庆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10、庆阳市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11、庆阳市城镇职工大病互助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12、庆阳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13、庆阳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14、庆阳市行政问责实施办法
  15、庆阳市行政机关首问责任制实施办法
  16、庆阳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实施办法
  17、庆阳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18、庆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19、庆阳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20、庆阳市扶助残疾人规定
  21、庆阳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
  23、庆阳市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24、庆阳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25、庆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26、庆阳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27、庆阳市测绘管理办法
  二、修改后继续施行的16件
  (一)删除文件名称中暂行或者试行后继续施行的11件
  1、庆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
  2、庆阳市士兵自谋职业和经济补助办法
  3、庆阳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资金管理办法
  4、庆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5、庆阳市行政监察机关执法监察办法
  6、庆阳市市直医疗机构设置济困病床实施办法
  7、庆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8、庆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
  9、庆阳市人民政府支持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工作办法
  10、庆阳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
  11、庆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二)修改文件内容后继续施行的5件
  1、庆阳市市政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在第十三条第一项增加遮挡消火栓,第二项增加挪用。
  第二,在第十四条引文部分增加《甘肃省消防条例》;
  第三,将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埋压、圈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将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2)擅自拆除、迁移、挪用、停用、开启消火栓;
  (3)未按照要求对消火栓进行维修和管理的;
  (4)在消火栓临道路一侧的两端各10米范围内堆物、设摊、停车的;
  (5)其他影响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2、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倒查规定
  第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各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未按规定期限报告的,依法追查车辆所属单位、交通主管部门、交警部门、安监部门的责任。
  第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凡在本市辖区内发生的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没有按照各级政府或其组成部门制定的相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组织抢险救援,或因职能发挥不够,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的,要追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对发生一次重大以上事故或半年内发生两次较大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企业,交通部门未责令进行整顿或整顿未验收合格而继续经营者,要追究专业运输企业和交通主管部门的责任。
  3、庆阳市捐资助学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对捐资助学集体的奖励办法:捐资100000元以上者,由市政府通报表彰;捐资500000元以上者,由市教育局颁发奖牌;捐资1000000以上者,由市政府颁发奖牌。
  第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对捐资助学个人的奖励办法,凡捐资5000元以上者,由市教育局发给捐资助学荣誉证书;捐资10000元以上者,由市教育局颁发奖牌,并发给捐资助学荣誉证书;捐资50000元以上者,由市政府颁发奖牌,并发给捐资助学荣誉证书;捐资100000元以上者,由市政府发给捐资助学荣誉证书,颁发奖牌,事迹写入庆阳市教育志;捐资500000元以上者,由市政府立碑,发给捐资助学荣誉证书,事迹写入庆阳市志。
  4、庆阳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除本条第(一)项外的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比例为:庆阳市区3%,各县城区2%。
  第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对按规定应建未建、漏建或不按面积、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依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易地补建,可以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工程造价5%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0元。
  第三,将第八条修改为: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的单位或个人自用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需减免时,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报省人防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准。
  5、庆阳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删除文件名称中原有的“暂行”。
  第二,将第三条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给予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在1小时内未向当地政府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告,经其他单位或个人举报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500元;
  (二)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在1小时内未向当地政府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经其他单位或个人举报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
  (三)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在1小时内未向当地政府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告,经其他单位或个人举报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
  (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在1小时内未向当地政府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告,经其他单位或个人举报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五)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指令,未按期整改,或监管部门未监督落实整改,可能造成事故的,经其他单位或个人举报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300元;
  (六)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可能造成事故的其他违法行为,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300元。
  第三,将第五条修改为: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瞒报事故或渎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分别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地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废止的32件
  1、庆阳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管理办法
  2、庆阳市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
  3、庆阳市小康农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4、庆阳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5、庆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6、庆阳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
  7、庆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8、庆阳市城市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9、庆阳市市场管理办法
  10、庆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规定
  11、庆阳市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问效办法
  12、庆阳市财源建设项目及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13、庆阳市小康农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14、庆城至西峰公路管理办法
  15、庆阳市城市污水管理办法
  16、庆阳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
  17、庆阳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8、庆阳市市级平台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19、庆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庆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21、庆阳市商业服务业经营管理办法
  22、庆阳市市民健身管理办法
  23、庆阳市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24、庆阳市南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25、庆阳市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26、庆阳市助农增收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27、庆阳市引进高学历人才暂行办法
  28、庆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29、庆阳市西峰区供水办法
  30、庆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
  31、庆阳市非公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32、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发展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