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祥隆鼎公司与陈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唐青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3 03:00:16   浏览:89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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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祥隆鼎公司与陈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济民三初字第18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民三终字第39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商业秘密往往都是从企业的内部泄露出去的,要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企业必须在内部管理上大下功夫。

三、基本案情
宏祥隆鼎公司成立于2002年,经营范围为办公自动化设备、电气设备等的销售;仪表技术、计算机软件开发等。2004年7月,陈某进入宏祥隆鼎公司,2005年4月,宏祥隆鼎公司正式聘用陈某为公司的商务助理,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05年4月30日起至2009年4月29日止。劳动合同中还对陈某的包括保密义务在内的各项义务作了规定,但就具体的保密事项未作明确。
2006年6月,案外人赛多利斯仪器公司因与宏祥隆鼎公司购销合同纠纷起诉至原审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赛多利斯仪器公司为查清双方账目,提交了八本宏祥隆鼎公司的入库单。对于入库单的来源,赛多利斯仪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证据交换中陈述是由宏祥隆鼎公司的员工陈某提供。
2006年8月,根据赛多利斯仪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关于入库单来源的陈述,宏祥隆鼎公司以陈某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使用赛多利斯仪器公司提交的入库单中的58份材料,证明陈某实施了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经查,上述58份入库单中仅记载了宏祥隆鼎公司购买赛多利斯仪器公司有关仪器产品的名称、规格、价格,未记载销售渠道、销售价格、招标、投标的价格等相关信息。
另查,2006年8月8日,陈某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宏祥隆鼎公司邮寄了辞职通知。法院受理宏祥隆鼎公司提起的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后,陈某于2006年9月15日就其与宏祥隆鼎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方面产生的争议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并被受理。2006年11月15日,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裁决书形式,裁决宏祥隆鼎公司为陈某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支付拖欠的2006年6-7月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纠纷中未涉及有关商业秘密侵权赔偿方面的争议。

四、法院审理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宏祥隆鼎公司认为陈某实施侵权的主要证据,是来源于其与赛多利斯仪器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部分入库单以及该案中赛多利斯仪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对于入库单来源的陈述。但由于赛多利斯仪器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另行出具了与其代理人陈述不同的书面材料,且陈某也予以否认,故从现有证据尚不能得出入库单由陈某提供的结论。
即使宏祥隆鼎公司所主张的入库单由陈某向赛多利斯公司提供的事实成立,由于该入库单仅记载了宏祥隆鼎公司采购的商品的价格、来源、型号等信息,虽反映了部分货物的来源,但并不能反映出宏祥隆鼎公司所主张的客户名单、产销策略、招标投标中的标底、产品成本和定价、销售渠道等信息。而赛多利斯仪器公司使用上述入库单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其向宏祥隆鼎公司销售了有关的商品,即作为追索货款的证据,从入库单本身尚不能得出宏祥隆鼎公司所主张的由于陈某的行为导致公司有关经营信息散布于外,致使大客户流失,经营陷入混乱和停顿状态的后果。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均说明宏祥隆鼎公司尚未完成其举证义务,未能证明其提出的主张,故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法院最终作出了驳回宏祥隆鼎公司的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判决后,宏祥隆鼎公司不服,认为一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被上诉人陈某提出的抗辩意见则认为宏祥隆鼎公司既未充分举证曾制定过有关保密制度和采取了保密措施,也无相关证据证明被上诉人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允许他人使用,宏祥隆鼎公司所述纯属主观臆断。故请求法院驳回宏祥隆鼎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山东省高院经审理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一审基本相同,认为一审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尽管存在部分程序违法的事实,但尚不足以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在适用法律上也不存在错误,因此,上诉人据此请求发回重审的主张缺乏事实、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山东省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宏祥隆鼎公司主张其员工陈某侵犯其商业秘密,将企业的入库单泄露给与其有购销合同纠纷的案外人赛多利斯仪器公司使用,但宏祥隆鼎公司却无证据证明其曾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相关的保密措施或曾在公司内部制定过保密制度,结局只能是以败诉收场。宏祥隆鼎公司的教训表明,企业必须在内部建立起完备的保密制度,防止商业秘密的外泄。
企业内部的商业秘密管理,大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提高员工的保密的意识,协调好员工与商业秘密的关系。员工是企业财富的创造者,也是商业秘密的使用者和执行者。因此,要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单纯靠少数管理人员的管理,靠硬性的制度规范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从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这一源头抓起。企业可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在劳动合同中增加竞业限制的规定,对员工进行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培训等措施,提高员工对商业秘密的意识,从而维护好企业及其自身的利益。在后面的案例中,还会具体谈到协调员工与企业商业秘密关系的内容。
(二)、制定完善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在提高员工保密意识的基础上,以完善的制度管理,更好的防止商业秘密外泄。大致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商业秘密的内容、范围及涉密对象。过多的保护是对企业资源的一种浪费,因而,企业第一步应明确其商业秘密的内容、载体、保密的区域范围、时限以及涉密人员,从而决定应采取的具体的保密措施;(2)对商业秘密实施保密措施。如对商业秘密信息增加密级划分,对技术资料进行归档管理,对计算机文件进行加密等;(3)建立起保护商业秘密企业奖惩机制。一方面,可通过给商业秘密的发明人发放奖金,部分股权等方式增强其对企业的归属感、忠诚感,给商业秘密的接触者发放优厚的工资、奖金等待遇,或与其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增强其对企业的责任感。另一方面,对违反与企业的保密协议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或在外从事与企业有竞争关系企业的员工,企业要坚决的拿起法律武器予以反击,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能够起到杀鸡儆猴的效果。
(三)、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物理设施和技术措施。其中:(1)物理设施:将商业秘密的存放地点进行隔离,限制人员的进入;对商业秘密的载体加以隐藏,并通过如将产品的配方以颜色、代号等进行标记,使侵权者即使获取了载体,依然无法了解产品的成分;增加重点部位的监控与管理,通过安装防窃技术监控设施,提高企业的安全设置;(2)技术措施:对于易被竞争者以反向工程解构的产品,在设计上要增加反解密措施,防止产品中的商业秘密被轻易的发现;加强对企业电脑、内部局域网中商业秘密的管理,如给电脑加密、拆除电脑的USB接口、涉密计算机不联网等措施,防止文件、资料被非法复制、窃取。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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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监察机关政纪案件立案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监察机关政纪案件立案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使本市监察机关政纪案件的立案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监察机关(包括监察机构)经初步审查,认为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按本办法立案。
第三条 本市监察机关政纪案件的立案,按照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下列工作人员由市监察委员会负责立案: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工作人员;
(二)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
(三)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区长、副区长、县长、副县长。
第五条 下列工作人员由区、县监察委员会(监察局)负责立案:
(一)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工作人员;
(二)区、县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
(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四)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正处级以下工作人员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监察机构负责立案。
第七条 下列工作人员由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监察机构报所在部门批准后立案:
(一)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正科级(县为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
(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八条 对属于下级监察机关立案范围的事项,在必要时,上级监察机关可以直接立案。
第九条 涉及两个以上监察机关共同办案的事项,调查同一对象的,由主办监察机关立案,主办单位不明的,由上级监察机关指定其中一个监察机关立案;调查不同对象的,按照管辖范围分别立案。
第十条 监察机关与其他执法执纪部门共同办理的案件,监察机关认为需要给予被监察人员行政处分的,应当单独立案。
第十一条 市、区、县监察委员会(监察局)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监察机构办理立案手续,应当经该机关或该机构负责人批准。
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监察机构办理立案手续,应当经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在立案后,对下列人员应当按以下规定备案:
(一)对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工作人员立案,由市监察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和监察部备案。
(二)对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区为副处级以上,县为正科级以上)工作人员立案,由区、县监察委员会(监察局)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其中,对区正处级工作人员立案,同时报市监察委员会备案;对县副处级、正科级工作人员立案,同时报市农委监察室备案。
(三)归市人民政府委办管理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监察机构,对所在部门任命的副处级以上的工作人员立案,应向所在部门和市监察委员会派驻市人民政府委、办的监察机构备案;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监察机构,对本部门任命的副处级以上工作人员立案,报所在部门备案。其中对正
处级工作人员的立案,同时报市监察委员会备案。
(四)对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工作人员的立案,由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监察机构报区、县监察委员会(监察局)备案。
第十三条 接受备案的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各部门,对报备案件应当迅速审阅,并将审阅意见书面告知报备案的监察机关。接受备案机关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备案期限从送达次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接受备案的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同意立案,应出具有关书面意见,并将书面意见连同备案件返回报备案的监察机关;报备案的监察机关接受意见的,经上级监察机关同意后,原立案注销;报备案的监察机关不接受意见的,应将原案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决定立案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对非备案范围的被调查人,还应通知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但有碍调查或无法通知的除外。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报批立案,应当呈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机关立案报告》;报备案时,应当呈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机关立案报告》副本。
第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非经立案调查的监察机关同意,有关单位不得擅自调动、任免和奖惩。
监察机关的立案调查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但至迟不得超过一年。对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案件,需延长期限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理由。如逾期还未查清基本事实或作出较明确的结论,有关单位对被立案调查人
的调动、任免和奖惩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予撤销,并告知被立案调查人员的所在单位或者其所在部门的上级机关。
重要案件的撤销,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正(副)处级以上、以下,正(副)科级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在内。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一九八九年七月七日上海市监察局发布的《上海市关于违反政纪案件立案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93年7月26日

关于发布金属焊割气等三项环境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2]150号




关于发布金属焊割气等三项环境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促进开发和使用有益于环境保护的产品,规范有关产品的认证工作,现批准《金属焊割气》等三项技术要求为环境产品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编号和名称如下:

  1、HBC 13-2002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金属焊割气

  2、HBC 14-2002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塑料门窗

  3、HBC 15-2002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微型计算机、显示器

  以上技术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