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关于加快开发区电信通信建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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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关于加快开发区电信通信建设的规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关于加快开发区电信通信建设的规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快本市开发区的电信通信建设步伐,确保开发区对电信通信的需求,促进开发区建设,根据国家邮电部、建设部邮部联[1992]488号文件精神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于电信通信建设规划。
(一)各开发区必须将电信通信建设纳入本开发区建设总体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的制订必须有市电信部门参加,开发建设规划应有电信部门会签;
(二)各开发区电信建设发展实施计划,包括电信局所、营业网点、网络设备和电信管线,由市电信部门根据各开发区的规划要求委托具备资格的设计规划单位制订。
开发区应当将电信局所、营业网点和电信管线列入公建、市政配套范围。
第三条 关于电信通信建设要求和标准。
(一)所有道路建设的同时应当预埋电信通信所需的管道和建设引上设备;
(二)新建建筑(五层以上)在土建施工的同时应当进行配套的通信管线建设;设计时安排电话线路交接架间和楼内电话布线,各单元的厅(室)均应当安装室内电话布线和电话插座;多层建筑应当预设竖向电话管道,设立分线箱,每户预留过墙管,底层应当设置五平方米至八平方米
的电话线路交接架间;
(三)一百户以上的多层建筑群应当设置公用电话设备;
(四)开发区内应当根据规划设置电信服务点,服务半径为半公里;
(五)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应当包括通信设施设计,其设计应当符合通信设计标准,会审时电信部门必须参与审核;建设项目竣工后,通信设施列入验收项目,由电信部门参与验收;
(六)电信局所的设计标准、电信管线的建设标准由市电信部门按照国家邮电部有关规定和结合城市发展需要拟订。
第四条 关于建设投资。
开发区内电信通信设施的建设投资根据“条块结合、分层负责”的原则,由电信部门、开发区建设单位和用户共同承担。
(一)交换机设备和配套的长途通信设备的建设资金,原则上由电信部门通过向用户收取电话初装费的方式解决;为筹措资金,加快建设,经开发区与电信部门协商可以由开发区向电信部门提供贷款作为建设资金,电信部门在回收初装费时分期偿还贷款;
(二)开发区内道路的配套电信管道建设投资由各开发区建设单位承担;
(三)建筑物所有的配套通信设施的建设资金由建筑物建设单位承担;
(四)电信基本营业区外的开发区,若开发区内无电话交换机设备,该开发区与电信部门主干线路连接的通信管道、电缆建设由开发区与电信部门协商解决。
第五条 根据开发区通信建设的需要,必须在开发区内建设电信局、所时,开发区应当根据规划本着优先、优惠及有利于电信网络合理布局的原则为电信部门提供建设局、所(包括配套的生活场所)所需的用地。
开发区内未设备电信局、所的地方,各开发区应当根据规划,优先安排营业服务网点所,具体由电信部门和开发区协商解决。
涉及电信设施占地、征地时,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解决。
第六条 开发区内的用户小交换机设备及楼房内部的用户线路产权归投资方,维护工作由产权方负责,产权方亦可委托电信部门代维并交付代维费;其余所有通信设施产权属电信部门,其维修管理由电信部门负责。
第七条 本市包括开发区在内的电信通信事务统一由市电信局负责管理。市电信局应当设立专门机构统一管理各开发区的通信业务(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等),为各开发区服务。
开发区内的主要电信通信业务由国家统一经营,任何单位、个人未经电信部门许可,不得私自经营电信通信业务。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内所有的开发区。各种工业区、商住小区、别墅区及旧城区的改造等可以参照执行。
本规定有关建筑物的通信建设规定亦适用于开发区外的建筑物。
第九条 本规定由海口市电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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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已经2007年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省长 林树森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能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能资源,是指利用江河、湖泊等水体的能量进行水力发电的水资源。
第三条 水能资源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水能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单位或个人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应当依法取得水能资源使用权,缴纳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
鼓励单位、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水资源规划、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协调;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需要。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按照下列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一)长江流域的乌江、三岔河、六冲河、清水河、芙蓉江、赤水河、清水江、氵舞阳河以及珠江流域的黄泥河、北盘江、氵蒙江、都柳江、南盘江、红水河干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跨行政区域河流,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其他河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国家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拟定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施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工程规模、初步选址、开发方式;
(三)项目基本经济技术条件;
(四)使用年限;
(五)使用权有偿出让金;
(六)投标人、竞买人(以下简称竞投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七)保障措施;
(八)其他规划、建设条件。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对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进行评估论证后编制底价。底价及其编制过程必须严格保密。
(一)单位电能投资不足1元/千瓦时的项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
(二)单位电能投资在1元/千瓦时以上、不足15元/千瓦时的项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
(三)单位电能投资在15元/千瓦时以上、不足2元/千瓦时的项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
(四)单位电能投资在2元/千瓦时以上的项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1%。
单位电能投资,是指项目总投资与项目设计多年平均年发电量的比值。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能资源有偿出让30日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
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情况简介;
(二)出让方式;
(三)竞投者条件要求;
(四)索取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买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 竞投者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有管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有3家以上竞投者登记的,采取公开招标或者拍卖出让方式;少于3家的,采取挂牌出让方式。
第十二条 采取招标方式出让水能资源使用权的,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采取拍卖方式出让水能资源使用权的,按照拍卖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采取挂牌方式出让水能资源使用权的,按照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中标人或者拍卖、挂牌买受人,应当自出让结果确定之日起30日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缴纳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20日内,办结相关手续并颁发水能资源使用权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取得水能资源使用权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办理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有关手续。
水能资源使用权的年限为50年,从取得水能资源使用权证之日起计算。
水能资源使用权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能资源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结束后15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按照下列比例分别缴交各级国库:
(一)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按照省40%、市(州、地)30%、县(市、区)30%的比例缴交;
(二)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按照省30%、市(州、地)40%、县(市、区)30%的比例缴交;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按照省30%、市(州、地)30%、县(市、区)40%的比例缴交。
跨行政区域河流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比例缴交。
第十六条 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作为水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文本,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合同文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范围和使用权年限;
(二)使用权出让金数额和缴纳方式;
(三)开发、利用条件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开工时间和建成投产时间;
(五)使用权的转让和终止;
(六)争议的解决办法;
(七)违约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水能资源使用权人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开工和建成投产,或者建成投产后连续闲置2年以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收回使用权。
第十九条 水能资源使用权人已开工建设并且投资额达到总投资额25%以上,需要转让水能资源使用权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和工程已经实施的状况,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水能资源使用权转让时,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的使用年限为原使用权人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条 水能资源使用权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水能资源使用权有效期的,应当在该水能资源使用权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与之签订有偿出让合同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根据期满时的水资源规划、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的要求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延续使用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准予延续使用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获准延续水能资源使用权的使用权人,应当自接到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到有管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缴纳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20日内颁发水能资源使用权证。
第二十一条 水能资源使用权期满3个月前,使用权人不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获准的,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期满后无偿收回使用权,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有偿出让水能资源使用权。
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水能资源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对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水能资源使用权人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防汛、抗旱时期的统一调度、指挥,定期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保证生产设施、设备良好运转。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水能资源使用权开发、利用水能资源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转让水能资源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贵州省实施〈盅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的招标、拍卖、挂牌结果作出水能资源使用权决定的;
(二)不按照规定收取、缴交、使用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的;
(三)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发放水能资源使用权证的;
(四)不依法办理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有关手续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水能资源使用权并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领取水能资源使用权证,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出让底价,缴纳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至水能资源使用权期满时止的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未缴纳的,按照《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务网站建设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务网站建设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函〔2006〕9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长沙市政务网站建设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长沙市政务网站建设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市政务网站的管理,确保其高效安全运行,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强化和改善行政管理工作和服务功能,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长沙市所有政务网站,主要指高新区、经开区和各区、县(市)以及市直机关各单位的政务网站。
  二、考核内容及方式
  考核内容主要是政务网站的建设管理、信息维护、功能服务、安全保密、对外推广等内容。
  政务网站建设管理具体考核工作由市信息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进行。
  三、奖惩措施
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每三年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综合排名,分数从高到低评出前10名为“全市优秀政务网站”。其中:从区、县(市)和两个开发区中取前2名,从市直单位中取前8名。由市政府办公厅进行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网站建设或对网站管理不力的单位及时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长沙市政务网站建设管理考核标准


附件:
长沙市政务网站建设管理考核标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及分值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基础设施及管理指标 基础设施及管理
(6分) 有固定的机房 1.5 每一项未达到要求按分值扣分
有专门设备 1.5
有专人进行管理 2
有专门维护资金 1
网站建设
质量指标 设计特性(4分) 美观性 1 每一项优秀为满分,一般为0.5分,差为0分
专业性 1
易用性 1
通用性 1
信息特性(4分) 时效性 1 每一项优秀为满分,一般为0.5分,差为0分
全面性 1
条理性 1
多媒体 1
网络特性(2分) 连接/浏览速度 1 每一项优秀为满分,一般为0.5分,差为0分
站点可用性 1
网站建设
内容指标
建设内容(14分)
政务动态 3 每一项未达到要求按分值扣分
政策法规 2
机构设置与职能职责 3
办事指南 3
本部门、本行业特色栏目 3
网站信息
维护指标 信息维护(17分) 1、建立完善的信息维护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严格按照规定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信息报送程序,做好信息维护工作 4 每一项未达到要求扣1分
2、每个月对所负责的静态信息内容进行一次检查;对发生变更的内容及时修正更新 3 漏办一次扣0.5分
3、明确专人负责采编工作,将本单位的信息每天上传、更新 10 无专人负责采编工作扣2分,信息上传、更新不及时扣2-8分
网站功能
服务指标 信箱管理(8分) 1、确定专人负责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公务电子邮箱申请、发放、注销、更改、公布等;及时收发、处理各类电子邮件 4 缺一项扣2分
2、每天收发公务电子邮箱邮件两次 4 优秀4分,良好3分,及格2分
互动管理(8分) 对主网站和本部门子站“市民留言”等互动栏目中涉及有关单位工作的贴子及时给予回应 8 发生一起无回应的扣0.5 分
网站应用(4分) 提供网上办事及查询等应用 4 有一个应用为2分,二个以上为满分
网络与信息安全指标 网络安全(5分) 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5 缺一项扣2.5分
信息保密(5分) 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5 出现泄密一次全扣,并取消评先资格
网站推广
指标 网站点击率
(13分) 子网站必须加强宣传推广工作,搞好信息服务,提高点击率 13 点击率排名子网站第一名满分,每往后退一名扣0.2分
网民调查 中国•长沙门户
网站网民调查
(10分) 通过长沙门户网站发布网民调查表 10 第一名满分,每往后退一名扣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