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部基本建设财务决算考核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47:26   浏览:83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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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部基本建设财务决算考核办法

机械部


机械工业部基本建设财务决算考核办法

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是对基本建设各项经济活动以及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的集中反映,是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了解基本建设活动信息,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依据。因此,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必须完整、真实、准确、及时。
为促进我部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的编报质量的提高,我部将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编报工作进行考核。为保证考核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中央安排投资的基本建设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二、考核内容:
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决算编报说明)和决算软盘。
三、考核标准:
非经营性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财务决算考核采用百分制,经营性建设单位目前采用九十分制。报表报送时间(及时性)15分,报表编报质量45分,财务情况说明书(决算编报说明)20分,决算签证10分,非经营性建设单位决算软盘10分,经营性建设单位目前暂不考核决算软盘报送情况。
(一)报送时间(15分)
报送时间以我部实际收到的时间为准。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的,得15分;不能及时报送的,每拖延一天扣0.5分。提前报送的不另加分,本项累计扣分不超过15分。
(二)报表编报质量(45分)
1、报表封面印章齐全,项目填写完整清晰的得5分。每缺少一个项目或项目填写错误,扣1分。
2、报表装订整齐、顺序正确、纸张大小符合规定的得5分。未装订或装订不整齐扣2分,装订顺序不正确扣1分,纸张大小不符合规定扣2分。
3、报表字迹清楚、无涂改的得5分。每涂改一处或有一处不清楚扣1分。
4、报表按规定报表格式编报的得5分。未按规定报表格式编报的扣5分。
5、按规定编报口径编报完整、齐全,数据完整、准确、真实的得15分。编报口径不符合规定的扣5分,数据不完整扣2分,不准确扣2分,不真实扣15分。
6、年初数据与上年批复数一致的得5分。年初数据与上年批复数不一致的每错一处扣1分。
7、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正确的得5分。表内、表间勾稽关系不符的每错一处扣1分。
报表编报质量累计扣分不超过45分。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决算编报说明)(20分)
1、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情况10分
(1)基本建设历史情况2分。
(2)本年度基本建设概况5分。其中:本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完成情况1分、财务管理情况1分、交付使用资产情况0.5分、在建工程情况0.5分、结余资金情况1分、存在的问题1分。
(3)报表数字及指标分析3分。其中:交付使用资产率分析1分、在建工程占用率分析1分、结余资金占用率分析1分。
2、决算编制说明10分
(1)报表编制总说明2分。
(2)报表数字说明5分。应说明而未说明的,每一项扣0.5分,但本项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3、改进基建财务工作的措施及建议3分。
(四)决算签证(10分)
1、附有“中央级预算拨款签证单”或“贷款对帐签证单”的得5分,否则扣5分。
2、决算报表经经办建设银行审核同意上报的得5分,否则扣5分。
(五)非经营性建设单位决算软盘(10分)
决算软盘与书面报表同时报送并核对一致的得10分。未报送软盘或报送软盘格式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软盘数据与书面报表数据不一致的,每错一处扣2分;报送软盘有病毒的扣2分;软盘未贴标签或标签上未注明单位名称的扣2分。
决算软盘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
四、考核的组织与奖励办法
由于我部经营性建设单位目前尚未实行软盘报送,而非经营性建设单位已于1996年起开始报送软盘,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编报考核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组进行,由部行业发展司组织人员按本办法规定审查评分。非经营性建设单位90分以上、经营性建设单位80分以上为优秀,我部将给予通报表扬,并向主编人颁发荣誉证书。
决算中发现弄虚作假、虚报投资完成或挪用拨款的建设单位,取消其评比资格,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机械工业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严肃处理。
五、本办法自1997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编报工作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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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秀瑶族自治县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金秀瑶族自治县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002年12月10日金秀瑶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金秀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自治县境内从事涉及野生植物资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在自治县境内天然生长的,由自治县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
自治县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应当是具有经济、科学研究、文化、药用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自治县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支持野生植物的科学研究和就地或迁地保护;依法保护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野生植物资源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监督、制止破坏自治县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资源的行为。
第六条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职责是:
(一)开展保护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野生植物知识,提高公民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
(二)保护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物种源及其自然环境;
(三)定期组织对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监测和调查,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四)建立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档案库;
(五)负责审查批准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出售、收购、运输等活动事项;
(六)开展科学研究,探索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的途径;
(七)开展监督检查,制止破坏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环境和非法采集、出售、收购、运输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八)带动当地居民合理开发利用自治县野生植物资源。
自治县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保护点和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第八条 因环境或者其他人为影响对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造成危害时,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它有关部门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九条 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向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集证。
在自然保护区内采集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先征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再依照前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统一使用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采集证。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自治县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十条 经批准采集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第十一条 引种、人工培植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向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出售、收购和运输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保护、管理和发展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成绩显著的;
(二)开展科学研究,探索合理利用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途径和生物种源自然演变规律,成绩显著的;
(三)同破坏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违法行为作斗争有功的;
(四)其他对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有显著成绩或者重大贡献的。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盗采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没收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并处100—500元的罚款,情节恶劣的处500—2000元的罚款;
(二)无证销售、收购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10倍的罚款;
(三)无证运输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没收所运输的野生植物;对承运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运费,并处运费1—3倍的罚款;
(四)毁坏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2000元的罚款;
(五)未办理采集手续,擅自采集本单位或者个人管理区内的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责令其停止采集活动,并处50—500元的罚款;
(六)转让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没收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100—3000元的罚款;
毁坏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其所需费用由毁坏者支付。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换发“外来及外出人员就业证、卡”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换发“外来及外出人员就业证、卡”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根据劳动部《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标准式样及印制要求的函》,各地正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进行流动就业证、卡的印制和换发工作。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并使就业证、卡在组织民工有序流动中发挥作
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宣传实行流动就业证制度的意义和目的及领取办法,使用人单位和广大民工都了解办理流动就业证的必要性和申领办法。
二、各地要抓紧印制“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尽快建立流动就业证申领发放制度。输出和输入地劳动部门要加强协作,紧密配合,按照证、卡合一的要求,有计划、有组织地做好换发证、卡工作。
三、输入地要主动采取各种措施和形式,为民工换发“外来人员就业证”。老民工的换证工作要在春节前后一个月内抓紧进行,并与输出地配合,同时换发“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输出地要积极配合输入地的换证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和形式,做好“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换发工作,对持有输入地发放的“外来人员就业证”的老民工优先办理,并可实行为在输入地过春节的民工上门服务。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要制定换发证、卡工作的具体计划,包括时间安排、工作步骤、换发形式等,于2月10日前报我部就业司:同时加强换发证、卡工作的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春节后,劳动部和各地劳动部门将对主要输入地换发流动就业证的情况重点检查

五、为促进各地对老民工换发证、卡工作的顺利进行,劳动部将对积极做好此项工作的地方劳动部门给予一定补贴,凡在1995年2月28日前对老民工换发证卡的,每完成一个老民工的证、卡发放(达到“证卡合一”)工作,对输入地劳动部门补贴0.2元,对输出地劳动部门补
贴0.1元。有关补贴的具体办法由我部就业司与各地联系。



199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