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决策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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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决策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文化局


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决策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宁文字〔2006〕83号

机关各处室:

现将《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决策听证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

二○○六年五月八日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决策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机关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文化(文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机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组织听证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由本机关组织听证,但因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的除外。

(一)受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府的委托,由本机关负责起草的地方性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

(二)编制全市文化(文物)发展规划,制定文化(文物)宏观调控和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文化事业发展和文物保护专业规划;

(四)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决定、通知等;

(五)本机关认为应当组织听证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处室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由政策法规处代表本机关组织听证。

第五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本机关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符合本机关听证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报名参加听证,也可推选代表参加听证。

本机关根据拟听证事项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情况,按照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的原则,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推选的代表,符合本机关条件的,应当确定为参加听证的人员。

第七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人、陈述人、旁听人。

第八条 听证设主持人,由政策法规处主持工作的处长担任。由主持人指定记录员,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第九条 主持人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陈述人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向本机关提出主持人回避的申请。

主持人的回避,由本机关决定。

第十条 听证陈述人是指出席听证会并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的人,包括经办方陈述人和公众方陈述人。

经办方陈述人由决策承办处室指派的人员组成。

公众方陈述人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了解听证事项的专家;

(三)与听证事项有关并提供相关事实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四)本机关邀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

第十一条 旁听人是指经自愿报名、本机关确定,参加相关听证旁听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旁听人的人数及产生方式由本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 本机关在听证会举行15日前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出席听证会的人数、听证事项以及陈述人、旁听人报名办法等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陈述或旁听的,应当按照公告的规定,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向本机关提交报名申请。

听证陈述人报名申请书应当载明个人简历、对听证事项的意见摘要等内容。

听证陈述人报名申请书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话、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十四条 本机关合理确定各方听证陈述人的人数。

参加听证会的不同利益关系各方或不同意见各方的听证陈述人人数应当大致相等。

第十五条 本机关在听证会举行5日前确定并书面通知听证陈述人。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确定的陈述人身份或者利害关系各方陈述人的人数有异议的,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向本机关提出,由本机关决定是否变更或者追加陈述人。

第十七条 本机关确定的陈述人应当出席听证会并陈述意见;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应当提前3天通知本机关。

经本机关同意,陈述人可以委托他人出席听证会或者提供书面陈述材料。本机关认为必要的,也可以要求陈述人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 在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的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 听证发言顺序:

(一)经办方陈述人;

(二)反对方或持有其他不同意见的陈述人;

(三)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陈述人;

(四)了解听证事项的陈述人;

(五)专家陈述人。

主持人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陈述人发言的具体顺序及发言时间。

第二十条 陈述人在陈述或回答听证人询问、介绍与听证事项有关的情况时,应当保证其事实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经主持人同意,陈述人可以书面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陈述。

第二十一条 出席听证会的陈述人认为听证会程序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向主持人或者本机关提出。主持人或者本机关应当对陈述人提出的异议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主持人可以询问陈述人。其他听证人也可以询问陈述人。

经办方陈述人应当回答听证人的询问。但对与听证事项无关的问题,经主持人同意,可以不予回答。

第二十三条 陈述人可以就听证事项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主持人也可以要求陈述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四条 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各方陈述人可以就主要事实及争议进行辩论。

第二十五条 陈述人发言和辩论结束后,经主持人许可,旁听人可以就听证事项发言。

第二十六条 出席听证会的陈述人和旁听人应当遵守听证会的纪律,不得有妨碍听证会秩序的行为。

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退场。

第二十七条 听证记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由听证人和记录员签名:

(一)听证事项名称;

(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公开情况;

(五)拟听证事项的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

(六)听证参加人的观点、理由和依据;

(七)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八)延期、中止或者终止的说明;

(九)主持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听证记录应当交陈述人核对,陈述人认为记录有错漏的,有权要求补正。

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和其他听证人应当进行听证评议。

第二十九条 本机关在举行听证会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记录和评议制作包括下列内容的听证纪要: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的事项;

(三)对听证事项赞同的情况;

(四)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五)对听证意见的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听证纪要应当作为本机关行政决策或提出行政决策建议的重要依据。

本机关在提出行政决策建议时应当附具听证纪要。对未附具听证纪要的,局长办公会应当作出不予审议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会,但延期不能超过两次:

(一)出席听证会的听证人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二)主要陈述人没有出席听证会的;

(三)需要增加新的陈述人或者调查、补充新的证据材料的;

(四)陈述人临时提出听证主持人回避申请被接受,本机关不能及时更换主持人
的;

(五)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按照本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而未组织听证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对责任处室主持工作的处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机关对责任处室主持工作的处长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经办方陈述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或者拒绝在听证会上陈述的;

(二)经办方陈述人在听证会上陈述不实或提供虚假、错误信息的。

第三十四条 本机关组织听证不得向管理相对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机关根据本规定和每次听证会的情况制定具体的听证办法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各区县文化局参照执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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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03年7月29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三年八月一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2003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下列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一)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
  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但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三、第三十四条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监理工程师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兼职,或者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国内监理单位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从事建筑活动项目管理的机构进行合作监理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许可证书或者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或者相应业务的;
  (二)监理单位超越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转让监理业务或者与被监理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与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或者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经营性业务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接受该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的监理委托的;
  (三)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未委托监理的;
  (四)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五)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的。
  四、其他修改:
  第四条中的“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修改为“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第十四条中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和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均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发布。
  本决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7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发布根据2003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对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具体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
  第五条(监理协会)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协会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自律性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对监理会员单位进行从业纪律教育和监督,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依法维护监理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市建委对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监理原则)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鼓励科技进步)
  本市支持建设工程监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才培训,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八条(监理保险)
  本市提倡监理单位参加监理责任保险。
  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九条(监理单位从业许可)
  在本市设立监理单位,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建委核发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监理单位,应当报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市建委批准;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的外方,应当是从事建筑活动项目管理的机构。
  第十条(资质申请材料)
  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向市建委提供下列材料:
  (一)资质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名称;
  (三)单位章程;
  (四)注册资金和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五)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市建委应当为资质申请提供无偿咨询。
  第十一条(资质审批)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监理单位的甲级资质由市建委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监理单位的乙级、丙级资质由市建委审批。
  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条件,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资质等级管理)
  新设立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自核发证书之日起2年内为暂定资质等级;2年后根据资质条件和建设工程监理业绩,核定正式资质等级。
  已定级的监理单位在定级之日起3年后,可以向市建委提出资质升级申请,市建委根据资质条件、其实际业绩和经营行为予以审批。
  监理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但监理单位提出资质升级申请后,经市建委批准,承接上一等级的监理业务除外。
  第十三条(外省市监理单位进沪许可)
  外省市监理单位进沪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取得进沪承接监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进沪许可证)。
  申请进沪许可证,应当向市建委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沪承接监理业务申请书;
  (二)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三)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监理业务手册;
  (五)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接监理业务的证明;
  (六)进沪监理人员情况表。
  第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项目管理机构的进沪许可)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国从事建筑活动项目管理的机构,应当经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会同市建委批准,取得承接单项监理业务许可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十五条(审批期限)
  市建委受理监理单位资质和进沪承接监理业务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年度审验)
  本市对监理单位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逾期未办理年度审验,收到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提示后30日内仍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歇业;其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进沪许可证由市建委公告注销。
  年度审验不合格的,由市建管办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期内按照低一个资质等级承接业务或者核减承接业务范围。连续2次年度审验不合格的,由市建委降低其一个资质等级或者公告注销进沪许可证;资质等级为最低等级的,其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由市建委公告注销。
  第十七条(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在本市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全国或者本市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在监理单位从事2年以上监理业务;
  (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注册。
  本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考试的条件由市建委规定。
  第十八条(注册限制)
  监理工程师申请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已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收回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并公告注销: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未逾3年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受吊销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处罚,未逾3年的;
  (四)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进行监理活动而被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五)因重大经济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六)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监理工程师行为规范)
  监理工程师应当在一个监理单位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执业;不得以个人的名义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章 监理业务规范
  第二十条(监理内容)
  建设工程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各阶段包括工程质量、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控制内容。
  建设工程监理阶段和控制内容,由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监理需要,与监理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一条(应当监理的建设工程)
  下列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一)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前款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必须实行监理。其他阶段必须实行监理的范围由市建委根据本市监理技术发展水平规定。
  第二十二条(监理委托)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监理。
  监理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与其承担经济责任能力相适应,具体办法由市建委另行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但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在同等条件下,参加监理责任保险的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中享有优先中标权。建设工程监理评标方案应当有体现参加监理责任保险的监理单位优先中标权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监理合同)
  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
  监理合同参照国家或者本市的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
  第二十四条(监理实施)
  建设工程监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建设工程监理细则;
  (三)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细则实施监理;
  (四)按照规定的作业程序和形式进行监理;
  (五)出具书面建设工程监理评估报告;
  (六)监理任务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档案材料。
  第二十五条(监理组织)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在施工现场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委托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指定的监理工程师担任。
  在总监理工程师离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指定一个现场代表代为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监理配合)
  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将监理单位、监理内容、监理权限及监理人员情况表,书面通知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
  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应当向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所需要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资料。
  第二十七条(发布指令)
  在监理合同范围内,建设单位对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单位有关工程方面的指令,应当通过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其指定的现场代表书面发布。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其指定的现场代表提出的有关工程问题,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权利)
  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下列权利:
  (一)建设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二)建设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约定,或者可能产生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三)对影响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和安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签字认可,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对其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使用;
  (四)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五)建议撤换不合格的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
  (六)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并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的民事责任)
  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或者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承担保密的责任。
  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义务或者由于监理单位指令错误,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与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串通,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涉外监理委托)
  外商独资和国外赠款、贷款的建设工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从事建筑活动项目管理的机构进行监理的,应当与国内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进行合作监理的,应当经市建管办批准。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建设工程,应当由国内设立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委托专业监理)
  经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单位可以将部分专业监理业务再委托给其他专业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委托专业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由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监理计费)
  建设工程监理费计取标准或者付款方式,参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监理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禁止行为)
  监理单位不得具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或者进沪承接监理业务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二)与被监理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三)转让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四)与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或者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经营性服务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接受该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的监理委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监理工程师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兼职,或者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国内监理单位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从事建筑活动项目管理的机构进行合作监理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许可证书或者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或者相应业务的;
  (二)监理单位超越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转让监理业务或者与被监理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与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或者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经营性业务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接受该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的监理委托的;
  (三)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未委托监理的;
  (四)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五)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的。
  第三十五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应用解释)
  市建委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三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地勘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琼人劳保专[2006]80号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地勘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国土环境资源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定后的《海南省地勘工程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和《海南省地勘工程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或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人事教育处反馈。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停止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人事 地勘工程 专业技术资格 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办公室 2006年8月30日印发
(共印100份)
海南省地勘工程
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简称地矿)专业,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与环境地质(简称水工环)专业,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简称物探及遥感)专业,地球化学勘查(简称化探)专业,地质实验测量(简称地质实验)专业,探矿工程(简称探工)专业的应用技术研究、技术推广、工艺设计及装置选型、生产和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并取得工程师资格;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5、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获本专业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
6、国家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以上1项获得者(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申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地矿专业
1、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掌握本专业的专业理论知识,对本专业的某一分支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具有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水平和能力。
从事区域地质调查的人员,除掌握地质工程师所具备的理论知识外,还要重点了解现代地层学与沉积学、现代变质与变形理论、岩浆岩侵位理论。从事矿产勘查的人员,除掌握工程师所具备的理论知识外还要重点了解成矿预测、资源分析与论证等知识。
(2)了解与区域地质调查、海洋地质、地质矿产和石油天然气勘查工作相关或交叉的科学知识,如同位素地质学、环境地质学、灾害地质、第四纪地质与地貌、旅游地质等;在地质矿产普查勘探工作中,能正确选用地球物理勘查、遥感、地球化学勘查、岩矿测试、油气井的试井技术及计算机技术及其他矿床勘查方法技术,实现工程的最佳部署。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将国内外先进技术或新理论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具有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
(4)了解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规章制度。
(5)了解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全面掌握地质工作质量标准,熟悉地质勘查单位的质量管理内容和要求。
(6)了解矿产采、选、冶等加工利用及矿业开发有关的技术政策和要求,掌握矿床技术经济评价要求。
区域地质调查人员必须具备(l)—(5)条。地质矿产勘查专业人员必须具备(1)—(6)条中的相关部分。
2、工作经历和能力
(1)必备条件
①有主持省、部级重点项目二级课题,或区域地质、矿产调查(陆地或海洋),或中型矿山、矿区、油气田、煤田评勘的经历,主持完成设计、报告、工作细则的编写,较好地完成任务,并有对相应级别项目的成果报告评审和鉴定能力。
②能够解决综合性区域地质、海洋地质调查或矿产调查、中型矿区(矿山)、油气田及大型非金属矿区评勘中某些复杂的基础地质或矿产地质问题。
③能够综合运用地质、物探、化探、遥感资料进行综合研究或区域成矿分析,开展成矿预测、圈定成矿远景区或开拓工作的新领域。
④曾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县团级地勘单位规划,技术标准规程等的编写。
(2)担任工程师期间需完成下列工作中的二项:
①曾作为技术骨干参与1项部、省级重大科研项目,并在其中主持1个二级课题的设计、实施、编写报告的全过程。
②曾在大型矿区、矿山、油气田、煤田的工作中,负责某一专项技术或担任工区(勘探区、采区)负责人2年以上,曾参与设计采矿(油气)方案、报告编写、主笔相应章节。
③完成2个测区的1:5万或1:20万综合性区域地质调查,或2项中、小比例尺的大面积的专题性区域调查(如某一矿种、某一构造等的调查),其中至少全面主持1个测区或1项专题性调查工作(每一个测区的面积不少于1个国际分幅)。
④曾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2次海洋地质矿产调查、研究项目(工作面积在 1000平方公里以上),编写了设计、报告中的主要技术性章节。
⑤曾独立主持1个中型矿区、矿山、油气田、煤田及1个大型非金属矿区工作,圆满完成任务。
⑥曾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之一,进行相当于一个省范围内的综合研究(包括编图)工作,圆满完成任务。
⑦曾主持1个中型或1个大型矿床、油气田、煤田等的补勘或2个小型(中等以上复杂程度的)矿区设计、施工及编写报告,并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查验收;曾主持过油气藏的评价或油气田的储量计算,或3口 5000米以上深井的井下地质工作,或两口参数井的论证、设计和报告编写。
⑧曾主持(主审)或作为主要助手参与管理过大、中型矿区或重点项目的设计、报告的审查工作,且实践经验丰富,从事地勘单位管理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明显业绩。
⑨曾积极开发、应用、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并取得显著成效。
⑩曾参与中型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的经历,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被采纳。
3、成果与业绩
(1)完成下列成果中的二项:
①参与编制的勘查(生产)、科研、可行性论证报告或专题报告、阶段报告不少于2份,其中主持完成的设计、报告不少于1份并经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验收达到良级以上标准。
②在岩石、矿物、地层、古生物、构造或新矿种、新的含矿层位、新的矿床类型或新的成矿区带有重要发现,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
③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转化为社会生产力取得了明显社会、经济效益。
④参加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制定的主要起草人之一,并获得国家、行业、标准委员会或省局批准通过,或主持编制1个省局级某个专业技术规程,经批准实施效果明显。
⑤负责区调工作和中型生产、科研项目、中型矿区中的选区、设计审查、野外验收,成果资料与报告审查,或参加中型矿山、油气田采毕审查总结,编写了有关报告。
⑥累计参加完成10个图幅1:5万或1:2O万区调图件的制印出版,或主持制定一个省的地质制图色标。
⑦曾找到或评价过1个大型矿床或两个国家或地方急需的重要矿床或在评价某个矿区时在原提交的储量基础上新增的储量相当于中型,并编写了评价报告,经过验收达到良级以上标准。从事石油、天然气地质勘查的人员需曾评价过1个含油气盆地(区),或完成过1个油气工业区带的勘查评价,或完成过一个油气藏的储量计算并编写了评价报告,经验收达到良级以上标准,或参加过海洋地质调查及其室内研究、报告编写工作,其成果达到良级以上标准。
⑧为矿山持续生产扩大资源远景或扩建做出突出贡献,或独立完成1个大、中型矿山的规划、计划、设计,或对地质有新认识,对矿产综合开发利用有突出贡献,或在降低贫化率、提高回采率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⑨独立完成2个以上矿种或3个以上中型矿床或2个以上大型矿床的工业指标制定的论证方案,提交矿山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地质部分,并经工业主管部门和生产部门认可或独立完成2个以上矿区的基建地质和生产地质设计方案。
(2)取得了以下体现业务、技术水平的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之一:
①独著、合著、译著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著述不少于3万字)。
②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应用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③独立撰写由本人完成项目的、能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3篇以上。
(二)水工环专业
1、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掌握本专业的专业理论知识,对本专业的某一分支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具有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水平和能力。
(2)在一种以上分支专业理论和技术方面具有独创见解和专长,全面掌握工作的程序和方法,并在实际工作中做出贡献,或熟练掌握本专业范围内一种以上技术方法。
(3)熟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的最新科技信息,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工作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水平,同时根据我国国情开发新的研究和应用领域,并取得显著成绩。
(4)了解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规章制度。
(5)了解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全面掌握地质工作质量标准,熟悉地质勘查单位的质量管理内容和要求。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有主持水文、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技术难度较高的勘查、调查、科研项目全过程的经历,或有主持水文、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工作的经历,或有在国内领先开创、引进新的方法技术、理论和新的应用领域的经历。
②有解决所从事专业工作中复杂、关键技术问题或处理矿山中重大水文、工程地质问题的经历。
③有参与评审、鉴定较复杂勘查、调查、科研成果的经历和能力。
④曾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县团级规划的编写。
(2)担任工程师期间需完成下列工作中的二项:
①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1项以上大型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勘查、调查、治理项目,或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的全过程,并在其中担任专项、专题或二级课题的负责人2年以上,编写了设计、报告的相应章节。
②主持完成不少于3中型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勘察、调查、治理项目,主笔编写了相应的设计和报告
③主持完成了专题科研项目不少于2项,主笔编写了相应调研立项、方案设计,组织实施和报告编写。
④主持了不少于2项水文、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区水文、地质工作,编写了相应的设计和报告,或主持了水文、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水文、工程地质工作3年以上。
⑤负责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水文地质观测总站技术工作3年以上,负责进行资料的综合分析和成果报告的编写。
⑥曾作为主要负责人之一,进行相当于一个省范围内的综合研究(包括编图)工作,圆满完成任务。
⑦曾主持(主审)或作为主要助手参与过大、中型项目或重点项目的设计、报告的审查工作,且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被采纳。
⑧曾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之一主持编写过县团级单位的技术标准、分队工作细则,曾是编写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主要作者,或曾主持编写过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年计划、中长期规划及有关重点项目的论证等。
⑨了解本专业国内外计算机应用现状,并能在工作中应用计算机方法进行相关研究,编制小型应用程序3项以上。
⑩曾积极开发、应用、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并取得显著成效。
3、成果与业绩
(1)完成下列成果中的二项:
①主持完成的大型、复杂项目中专项技术工作的设计、报告不少于1份,或主笔编写的专项报告不少于1份,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
②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的成果或报告不少于2份,或中型勘查、调查报告、地质环境监测、水文地质观测年度报告不少于3份,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
③编写矿区水文地质工作设计、报告不少于2份,经评审验收合格,或矿山中水文及工程地质方面的报告、总结不少于2份,经实施效果明显。
上述①、②、③项成果中至少有1项被主管部门评定为优秀级。
④在地质领域或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领域有重要发现,在国内有较大影响。
⑤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转化为社会生产力取得了明显社会、经济效益。
⑥参加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制定的主要起草人之一,并获得国家、行业、标准化委员会批准通过,或主持编制一个省局级某个专业技术规程、实施细则,经批准实施效果明显。
⑦负责区调工作和中型生产、科研项目设计审查、野外验收、成果资料与报告审查,并对确保成果质量起到重要作用。
(2)取得了以下体现业务、技术水平的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之一:
①独著、合著、译著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著述不少于3万字)。
②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应用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③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能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不少于3篇(以第一作者完成的不少于2篇)。
(三)物探及遥感专业
1、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较好地掌握地质及其它相关专业理论知识(一般应达到地质类工程师标准)。
(2)较系统地掌握多种现代物探或遥感方法原理和技术,至少对一种以上分支专业方法有较深入地研究,能解决该分支专业中关键复杂的技术问题,具有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从事科研和勘查工作的能力。
(3)掌握运用多种物探、遥感方法、电子计算机技术和相关专业的资料,解决地质与非地质某一应用领域的重大、复杂课题的理论和方法。
(4)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科技现状与发展趋势,了解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跟踪本专业当代前沿水平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应用领域的能力。
(5)深入了解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基本内容与制度依据。
专门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技术人员,应较深入地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从事技术开发、推广的技术人员,应掌握有关的经济核算方法和有关的政策法规。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实际参与部、省级项目并主持其中二级课题或分支专业、方法全过程的经历,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区域性或重点矿区、重要专项物探或遥感勘查项目或重要性与之相当的科研、开发项目,并有对相应级别项目设计、报告、成果的评鉴和审查能力,或者具有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工作领域的经历与能力。
②具有对复杂异常进行数据处理、成图、综合推断解释的经历,或曾独立排除重大仪器故障、研制仪器和中、大型应用软件。
③曾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县、团级地勘单位规划、技术标准、工作细则等的编写。
(2)在担任工程师期间,曾完成以下工作的二项:
①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实际参与并部分主持(专题、方法、环节)完成了1项以上区域性或重要专项物探或遥感调查项目,参加了综合研究、推断解释、设计和成果报告编写工作,或独立编写了专项报告。
②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或技术负责人之一,主持并实际参与完成1项以上部、省级重点科研或综合研究项目(或课题、专题),参与成果报告中技术性章节的编写工作并较好地完成了任务。
在以上①、②类项目中,担任二级课题、分支专业的负责人2年以上。
③作为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之一,主持并实际参与完成1项以上累计工作周期不少于2年的国家、部、省、局(院)管科研或综合研究项目(或课题、专题)及其成果报告的编写工作,并较好地完成了任务。
④作为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之一,主持完成了1项以上累计工作周期不少于2年、技术难度较大的物探或遥感矿产勘查、矿产开发、水文及工程物探、环境调查或其它非地质领域应用项目,主持编写了相应的成果报告或总结。
⑤作为主要参与者,引进并改进了1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方法技术,或开发推广了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性成果2项,独立编写了相应的可行性报告和技术总结报告中的技术性章节。
⑥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主持制定1份以上地方或企业级(地勘单位)的、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制定部门或行业一级的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规划或其它重要性与之相当的技术文件。
⑦主持研制了勘查、科研急需的仪器设备2台,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之一,研制了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物探仪器一台或研究编写大型专业应用软件2个,中型应用软件5个。
⑧有参与中型项目设计、质量、报告审查验收的经历,有可考查的建设性意见被采纳,具有对成果的精确性和使用价值评定的能力。
3、业绩与成果
(1)在担任工程师期间参与及主持完成的项目或编写的成果报告,须取得下列成果中的二项:
①主编的成果报告、专项报告、年度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不少于3份,经按国家、行业、部门标准一次验收、评审合格,其中至少1份被评为优秀级。
②引进、开发、推广、改进的1项以上技术性成果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处于国内先进水平,或研制的成果填补了国内空白。
③制定县团级及地市单位以上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规划或重要技术文件,批准实施后获得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④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评价并提交了2个新的有工业价值的找矿靶区(地区、地段、圈闭、层位)或所提交的1项成果对加速评价、节约勘查或开发费用、提高勘探质量、新增储量或提高采收率起了显著作用。
⑤提交的区域性或深部地球物理或遥感调查报告,有1份以上对基础地质研究、区域成矿预测或其他资源(包括水资源)预测,起到了显著作用。
⑥提交1份以上成果,对大型重要工程建设、灾害防治、环境保护、农林建设、文物探测与保护等起到重要作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2)有体现学术、技术水平的下列论文、著作或其他成果之一:
①独著、合著、译著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著述不少于3万字)。
②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应用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③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能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不少于3篇(以第一作者完成的不少于2篇)。
(四)化探专业
1、专业理论知识
(l)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基础,并在本人专长的领域内涉及的专业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且能熟练、正确地应用。
(2)熟悉与本人专长领域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及其制定的依据,能正确合理地应用于工作中。
(3)熟悉本人专长领域中的有关国内外文献资料、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4)具备资料综合研究和分析的能力,除本人专长的领域外,能较好地掌握其它领域中或相关学科的专业理论知识。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实际参与省、部级项目并主持二级课题,或有主持完成区域性、重点矿区、重要专项地球化学勘查、科研、开发全过程的经历,主持编写设计、报告中的相应章节或工作细则,并且有对相应级别项目的设计、成果、报告的评鉴能力;或具有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工作领域的经历和能力。
②具有对区域性或重要专项化探项目的数据进行处理、成图、分析研究或推断解释的经历和能力。
③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县、团级地勘单位规划、技术标准、规程的编写。
(2)担任工程师期间,完成下列工作中的二项:
①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并部分主持完成了1项以上区域性(面积400平方公里以上)或重要专项化探项目的全过程,参加了综合研究和异常解释,设计和成果报告编写工作,或独立编写了专项报告。
②作为主要技术骨干,部分主持并实际参与了1项以上省、部级重点科研或综合研究项目,参与成果报告中技术性章节的编写工作并较好地完成了任务。
在以上①、②类项目中,需担任二级课题或专项技术负责人2年以上。
③主持完成1项以上中型或较复杂的专项化探项目的全过程,圆满完成任务。
④主持完成1项以上技术复杂或具有开拓性的非地质领域项目的全过程,圆满完成任务。
⑤主持引进、开发2项以上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方法技术,编写了相应的可行性报告和技术总结报告中的技术性章节。
⑥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主持1份以上地方或县、团级单位,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制定部门或行业级的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规程、规划或其他重要性与之相当的技术性文件。
⑦有参与中型项目的设计、质量、报告审查验收的经历,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被采纳,具有对成果的精确性和使用价值的评定能力。
3、成果与业绩
(1)在担任工程师期间参与及主持完成的项目或编写的成果报告,须取得下列成果中的二项:
①完成不少于2个局管勘查或科研项目,编写专项报告、成果报告、年度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不少于2份,经按国家、行业、部门标准一次验收、评审合格,其中至少有1份被评为优秀级。
②研制、引进、推广的技术性成果或产品均产生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③以化探为主要技术手段发现1处新的中型或3处小型矿床的主要贡献者或提交2处新的具有评勘价值的找矿靶区。
④所提交的成果至少有1份对解决基础地质问题或深化地质认识有重要意义。
⑤所提交的成果至少有1份对探讨与防治环境污染、地方病或改善农、林、牧业的布局、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等方面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⑥编写的应用性软件或其他成果至少有1项达国内先进水平。
(2)有体现学术、技术水平的下列论文、著作或其他成果之一:
①独著、合著、译著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著述不少于3万字)。
②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应用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③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能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不少于3篇(以第一作者完成的不少于2篇)。
(五)地质实验专业
1、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2)对本专业的某一分支领域有较深人的研究与探讨,能解决其中复杂和关键性技术问题,具备指导研究生和工程师的水平。
(3)熟悉和正确运用本专业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并掌握其制定依据。
(4)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开拓新的方法技术或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
(5)掌握地质实验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具有较高的实验技术管理水平和能力。
(6)掌握计算机技术原理和使用方法,能编制简易程序。
2、工作经历与能力
(l)担任工程师期间,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下列之一的重大实验测试项目:
①岩矿分析:至少主持研究制定过某些复杂、疑难样品中2个以上元素的测试方法或10个以上元素的综合分析方案,并经应用效果明显。
②岩矿鉴定:曾提交并已验收合格的1个大型或中型复杂矿床岩矿综合研究报告或赋存状态研究报告。
③选冶试验:提交过伴生有益元素或有害元素复杂矿种的选冶综合利用研究报告,经评审认为经济指标合理。
④岩矿物性测试:主持完成了3个以上大、中型工程或1个中型以上矿床的物性测试任务,提交了合格的综合研究报告,或研究开展了新的测试项目1项以上,引进项目应有较大的改进或创新。
⑤实验质量监控:能正确审查本职范围内的各类实验报告,并能发现及提出非常规错误的处理意见;参与或主持编写、修订过本单位技术管理规章制度、工作细则、规划、质量监控方案、质量工作、计划等3份以上,或为省、局级评审科研成果或报告5份以上、经批准实施效果明显。
(2)作为主持人或负责人之一,引进创新、开发研究、改进提高、推广技术性成果2项以上,并主持编写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作方案及总结报告,或参与了其中重要技术性章节的编写。
(3)曾作为主要骨干参加国家、部、省重点科研项目2项以上,参加了项目的全过程及设计、报告中技术性章节的编写。
(4)主编过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技术规范达10项以上。
上述第(l)条为必备条件,(2)—(4)条中具备其一即可。
3、成果与业绩
(1)必备条件
①提交各种分析方法报告,综合研究报告,或总结报告被评审通过。
②任工程师期间,每年均能完成岩矿分析、测试、鉴定、水质分析的部门平均先进定额任务,其质量符合国家规定。
(2)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项:
①主持完成的项目曾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1次,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的项目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次;
②通过对分析、测试、鉴定成果的综合分析,提出书面建议、经省部级主管部门采纳,对发现中型以上矿床、重要基础地质问题的解决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有较大贡献。
③独著、合著、译著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著述不少于3万字)。
④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应用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⑤经评审鉴定达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2项,并取得了较大社会、经济效益。
⑥发现或鉴定出国内首次发现的新矿物、新的岩石类型、新的化石种属,并经国家或国际有关权威学术组织认可。
⑦有参与达国内先进水平项目的设计、成果评审的经历,并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被采纳。
(六)探工专业
1、专业理论知识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四条:
(1)有扎实的探矿工程专业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解决复杂技术问题所需要的相关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能综合应用解决探矿工程领域中生产实际、科研设计、安全防护、产品设计、新技术推广中关键、复杂技术问题,能指导工程师、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3)具有本专业领域中生产实践、科学研究等方面的丰富经验和全面知识(管理知识以及工程、科研产品设计、工作程序、实验方法技术、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规程、质量安全防护等)。
(4)能较深入了解国内外探矿工程或其分支专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在制定探矿工程方面的发展规划、生产技术、信息工作中实际应用。
(5)具有对本专业各类成果的质量、水平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
2、工作经历和能力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1)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过局级以上单位管理的勘查工程、工程施工研究设计课题、较大型合同项目工程2项以上,并通过正式验收符合要求。
(2)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并完成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方法的引进、推广或技术开发项目2项以上,编写了相应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生产总结报告。
(3)担任过探矿工程队、井队、钻井船(平台)、大型车间、研究室或部管科研项目的技术负责人5年以上,并有明显业绩。
(4)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过行业或部门审定批准实施的探矿工程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技术规范的制定或局以上单位管辖的或大型合同项目的工程总体设计、总体报告2项以上。
(5)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编写专业探矿工程队、机械厂(县团级单位)的中长期规划,经批准实施效果明显。
(6)曾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2项以上大、中型产品的评审、鉴定,并编写了相应的意见书中的有关部分。
(7)有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问题、重大机械故障事故及孔内事故的经历。
3、成果与业绩
(l)完成下列成果中的二项:
①主持完成较大型工程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完成中型工程3项以上,经验收评审合格。
②主持完成较大型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经验收合格。
③作为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技术骨干,在探矿工程生产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开拓项目、新技术引进推广中,有2项以上取得较大效益或1次取得重大效益。
④主持完成行业或部门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技术规范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完成行业或部门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技术规范3项以上;经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⑤主持设计中型设备3台以上,或大型设备2台以上,编写相应技术总结和成果说明书。
⑥解决重大机械、孔内故障或事故不少于3起。
(2)取得下列成果中的一项:
①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的项目获省、部级二等奖或主持的项目获省、部级三等奖。
②独著、合著、译著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著述不少于3万字)。
③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应用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④在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公开发行刊物上独自或作为第一作者、执笔者发表过主要内容或观点不同有重要价值的论文、技术总结2篇(第二作者2篇算1篇)。专门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人员,须发表论文3篇,或发表5万字以上著作1部。
⑤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之一,开发引进的项目已有较大社会经济效益。
⑥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之一,实施的项目经鉴定达国内先进水平。
第四条 认定条件
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工作站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工程师资格从事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五)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做出审核意见。
(六)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地勘工程
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简称地矿)专业,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与环境地质(简称水工环)专业,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简称物探及遥感)专业;地球化学勘查(简称化探)专业,地质实验测量(简称地质实验)专业,探矿工程(简称探工)专业的应用技术研究、技术推广、工艺设计及装置选型、生产和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5、本专业中专学历,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年限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6、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前四名),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申报。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 地矿专业
1、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1)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所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一般地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和方法。
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为:地层学、古生物学、沉积岩、变质岩、岩浆岩、矿物学、构造地质学、矿床学、数学地质。
各分领域应增加的专业理论知识为:
①区域地质:结晶学、光性矿物学、大地构造学、区域成矿学、地史学、地质制图学、遥感地质学。
②固体矿产:找矿勘探学、矿山技术经济学或煤田地质学、煤岩学。
③矿山地质:矿山地质学、矿床水文地质学、矿山工程地质学、矿山技术经济学。
④石油地质:石油天然气地质学、石油有机地球化学、地震地层学、油藏工程学、油田水文地质学、石油开发地质学、技术经济学。
⑤海洋地质:海洋地质学、海洋沉积学、第四纪地质学、海底构造学、海洋地球化学。
本款所指相关专业是:物探、化探、水文、测绘等。
(2)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某一分支的专业知识,能熟练地运用该分支的方法技术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3)了解现代科技管理方法及所从事分支专业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结合工作加以运用。
(4)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熟悉本专业的有关规定、技术规程和规章制度。
(5)掌握地质工作质量标准,了解地质勘查单位质量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2、工作经历和能力
(1)必备条件
①有参与区域性、大型或重点项目(课题、专题均属局管以上)或主持小型项目全过程的经历,能把握住小型项目设计(方案)、实施、成果报告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问题,能主持小型项目的设计和报告的编写并能进行项目核算。
②熟练掌握野外地质填图、地质编录、剖面测量或油气钻井地质、矿山地质、矿产地质的基本工作方法,能独立进行矿物的镜下鉴定或地质勘查科学研究、预测规划的一般程序、方法和相关的实验技术,能较准确地描述所观察到的地质现象、实验图象或数据,能选择和测制典型地质剖面。
③能正确使用图式、图例、色标等编制所从事工作的各类地质图,图面结构基本正确、合理。
④能根据项目任务、地质条件,合理的选用某些工作方法或技术手段,能较好地组织、协调、利用不同方法和手段间的衔接和配合完成小型项目预定任务。
⑤曾参加过质量检查并具有对小型项目的成果报告的精确性、使用价值和所达到水平的评估能力。
⑥具有独立解决区域地质、或矿产调查、或海洋地质调查、或矿产资源(金属、非金属、油、气、煤等)普查勘探、或矿山地质工作中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经历和能力。
⑦能运用计算机从事常规的计算或管理。
(2)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曾完成下列工作之一:
①参加过2个测区的1:5万或1:20万综合性区域地质调查项目的全过程(对沉积地层超过图幅面积三分之二的为3个测区)、每个测区不少于1个国际分幅的图幅。
②参加过2次海洋地质调查的全过程。
③参加过3项专题性区域地质、矿产调查项目的全过程。
④参加过1个中型矿区、油气田普查勘探或补充勘探的全过程。
⑤参加过不少于2项省、部委重点或攻关项目的全过程。
在以上项目中曾作为专题或分支专业、专项方法技术的负责人或作业组长、普查组长2年以上。
分支专业是指:地层、古生物、岩浆岩、变质岩、构造、矿产等。专项方法技术是指:遥感解译、采样测试、物探、化探、测绘、山地工程、计算机技术等。
⑥曾在大型矿山担任某一专项地质工作负责人2年以上,或作为主要地质负责人主持中型矿山的地质工作2年以上,或全面主持小型矿山的地质工作2年以上。
专项地质工作是指:补充勘探、外围勘探、出矿指挥、矿量管理、矿石质量管理、矿体形态、赋存状态及地质理论的研究等。
⑦曾独立担任县、团级地勘单位一般性科研、普查项目、技术合同项目或小型金属矿产矿区、小型油、气田、煤田、中型非金属矿区的技术负责人不少于2年,圆满完成了任务。
⑧有参与设计、报告审查、验收的经历。
3、成果与业绩
(1)取得下列成果中的二项:
①参与2项区域性或其他大、中型项目设计和报告中技术性章节的编写工作或主笔编写专题报告2份以上。
②主持专题研究、专项技术的报告或小型项目的报告2份以上,均一次验收达良级标准。
③曾对生产、科研工作提出文字的技术性建议,被采纳实施后效果明显。
④在地质调查过程中,在矿物、岩石、古生物、构造或在新矿种、新的含矿层位、油气储集岩(层)、聚煤期(层)及矿床类型、新的赋矿区域(指海洋中)等方面有新的发现,经专家鉴定,在一个地区或一个省内意义较大。
⑤主持并实地发现或通过理论预测,找到1个以上经评价达中、小型规模矿产地、油气田、煤田或2处可供进一步普查的基地或油气藏,或提出1个以上成矿远景区带(含油气远景区带),经进一步工作效果明显。
⑥主持过4个以上图幅的地质图件的制印出版工作中某几个方面的工作,保证质量进厂印刷。
⑦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评价1个中型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评勘2个小型矿床(中等以上复杂程度),或在探明矿床的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或在矿产详查、勘探工作中负责某项专业工作其工作质量达到良级标准,或油气田发现参与者,其评价报告经过验收合格。
⑧参与编写的规划、计划、设计、采矿方案实施后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⑨独立负责1个坑口或1个采场、工区的生产地质工作,能正确进行矿山地质编录,编制矿山综合地质图、三级矿量平衡图及采掘方案,实现矿山的持续均衡生产。
⑩独立完成1个单矿种大、中型矿区工业指标制定的论证方案,提交矿山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地质部分,或独立完成1个大、中型矿区的基建地质和生产地质设计方案。
(2)有下列体现学术、技术水平的论文、著作、成果之一:
①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②编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2篇以上。
③研制的实物性成果,居省内先进水平或获省、部级科技成果(找矿、勘查)奖励。
(二)水工环专业
1、专业理论知识
(1)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的基础理论及专业理论知识,了解相关专业和有关的专业知识。本专业必须掌握的基础理论为:普通地质学、矿物岩石学、第四纪地质学、构造地质学、地貌学、物理化学及工程数学。
①水文地质分支必须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为:普通水文地质学、地下水动力学、水文地球化学、专门水文地质学。
②工程地质专业必须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为:工程力学、岩石力学、土力学、工程岩石学、专门工程地质学。
③环境地质专业必须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为:环境地质学、环境工程学以及有关的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专业的学科。
(2)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某一分支专业的理论知识,能熟练运用该分支技术方法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3)了解国内外本专业研究的当代水平和未来研究方向,并能结合实际工作加以运用。
(4)熟悉并能正确运用某一分支专业领域的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
(5)掌握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工作的质量标准,了解本专业质量管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2、工作经历和能力
(l)必备条件
①有参与区域性、大型或重点项目(课题、专题均需局管以上)全过程的经历或主持小型项目(包括矿区、矿山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工作)全过程的经历,能把握住小型项目设计(方案)、实施、成果报告编写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问题,能主持小型项目的设计和报告的编写并能进行项目核算。
②熟练掌握野外地质填图、剖面测量或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的基本工作方法或地质勘查科学研究、预测规划的一般程序、方法和相关实验技术,能准确地描述所观察到的地质现象、实验图象或数据,能选择和测制典型地质剖面。
③能正确使用图式、图例、色标等编制本专业各类图件,图面结构基本正确、合理。
④能根据项目任务、地质条件、合理的选用某些工作方法或技术手段,能较好地组织、协调、利用不同方法和手段间的衔接和配合完成小型项目预定任务。
⑤曾参加过质量检查并具有对小型项目的成果报告的精确性、使用价值和所达到水平的评估能力。
⑥能独立解决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区调、勘查、地下水、地下热水、囟水、矿泉水等资源勘查、监测、评价、矿区及矿山的水文、工程地质工作中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经历的能力。
⑦能运用计算机从事常规的计算或管理。
(2)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曾完成下列工作中的二项:
①参加过2项以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调查项目,并承担项目的主要任务,包括参加编写设计、野外调查填图、野外试验、资料整理和分析、报告编写等全部工作过程。
②参加过3项专题性区域调查项目的全过程。
③参加过1个大型水源地、地热田普查勘探或重大工程项目勘查的全过程。
④参加过不少于2项省、部级重点或攻关项目的全过程;在以上项目中曾作为专题或专项方法技术负责人或作业组长、普查组长2年以上。
专项工作是指:普查填图、抽(压)水试验、流网分析、地下水质研究、同位素地球化学调查、长期动态监测、原位测试、稳定性及各类工程地质问题的调查、监测预测和评价防治、数值模型和微机开发等。
⑤曾在大型项目担任某专项地质工作负责人2年以上,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中型项目的地质工作2年以上,或全面主持小型项目2年以上。
⑥曾独立担任县、团级地勘单位一般性科研、普查项目、技术合同项目的技术负责人不少于2年,圆满完成了任务。
⑦有参与设计、报告审查和验收的经历。
3、成果与业绩
(1)取得下列成果中的二项:
①参与2项区域性或其他大、中型项目设计和报告中技术性章节的编写工作或主笔编写专题报告2份以上。
②主持专题研究、专题技术的报告或小型项目的报告2份以上,均一次验收达良级标准(主持编写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视同生产或科研报告)。
③曾对生产、科研工作提出文字的技术性建议,被采纳实施后效果良好。
④在地质调查过程中在地质领域或在新的含水层位、储热层位等方面有新发现,经专家鉴定,在一个地区或一个省内意义较大。
⑤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编写的规划、技术规程、技术标准不少于1份,经批准实施效果良好。
⑥主持过4个以上图幅的地质图件的制印出版工作中某几个方面的工作,保证质量进厂印刷。
(2)有下列体现学术、技术水平的论文、著作、成果之一:
①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②编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2篇以上。
③研制的实物性成果,具有省内先进水平或获省、部级科技成果(找矿、勘查)奖励。
(三)物探及遥感专业
1、专业理论知识
(1)较全面地掌握物探或遥感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以及有关的地质知识(矿物学、岩石学、矿床学、构造地质学等),一般性地了解相关专业的专业理论知识。
①物探专业必须掌握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为:普通物理学、位场及波动理论、电子学、高等数学以及应用地球物理学、误差理论及统计学。
②遥感专业必须掌握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为:普通物理学、电磁辐射理论、波动光学、电子学以及航空、航天遥感方法和计算机图像处理硬、软件基础知识。
(2)较系统地掌握一种以上现代物探或遥感分领域的方法原理,并较熟练地掌握数据采集、处理、成图、解释方法技术,能运用计算机进行有关工作,具有独立组织本专业分支领域项目的设计、野外施工、室内工作以及编写报告的能力,或掌握一种以上应用领域中二种以上物探或遥感专业分支领域的方法与其它专业的资料进行综合解释推断的理论和方法,具有独立编写报告的能力,或较深入的掌握本专业中某些专项技术知识及有关实际技术,能较熟练地运用并具有解决其中较复杂问题的能力。
应用领域是指区域与深部地球物理调查、海洋地质矿产调查、石油天然气或煤炭勘查、金属与非金属矿产勘查、水文及工程勘查、环境调查等地质应用领域,以及用于建筑、农林、文物、城市、军事等目的的非地质应用领域。
专业分支领域是指磁法勘探、重力勘探、地震勘探、电法勘探、放射性勘探、声波测量、地温测量、地球物理测井、可见光摄影、红外扫描、多光谱扫描及微波遥感等。专项技术是指仪器研制、维修、数据处理、计算机程序设计、制图与图形图象处理、物性和波谱测试和整理、综合编图等。
(3)熟悉和正确运用本专业某一分支方法的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
(4)了解所从事本专业中某一分支方法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结合专业工作加以应用。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有参与区域性综合物探项目或局管以上重要项目全过程的经历,并在其中主持过某一分支专业或某一专项技术工作,并参与设计、报告中相应章节的编写或编写了专项报告,或有独立主持小型物探生产、勘查、科研、开发等项目全过程的经历,主持编写了设计和报告。
②能熟练操作所从事分支专业的仪器,排除故障和干扰,正确采集数据。
③有对较复杂异常独立进行数据处理、成图、综合解释的经历,或有处理较大仪器事故、参与仪器研制、编写应用软件等的经历。
④具有对小型项目的报告及其它物探成果的精确度和使用价值的评估、鉴定能力。
⑤具有解决勘查、科研、开发、仪器设备的研制、修理工作中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经历与能力。
(2)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二项:
①作为技术骨干,实际参与了1项以上区域性或重要专项物探或遥感调查项目的全过程,并在项目中负责某项专项技术工作、实际参与编写了综合研究和报告中技术性章节,较好地完成了任务。
区域性和重要专项物探或遥感项目系指:1:5万综合性物探调查(面积不小于400平方公里)、相当于一个图幅的1:20万区域重力调查,一个测区10000—20000测线公里)的1:5万—1:20万航空物探、航空遥感或相应规模的专项区域或深部地球物理或遥感调查,一个重要城市或重要经济技术开发区或重点成矿远景区的综合遥感调查,为寻找油气及其它特定任务为目的的区域性综合物探剖面测量以及海洋地质调查等。
②作为技术骨干,实际参与了1项国家、部省、局(院)管科研或综合研究项目(或课题、专题)的全过程及成果报告编写工作。这些项目包括:基础理论研究、新方法、新技术应用研究、仪器研制开发、应用程序研制、综合编图及资料综合研究、专题或综合性信息研究、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与技术推广项目等。
③作为技术骨干,实际参与完成了2项以上累计工作周期不少于1年,技术难度较大的综合性物探或遥感矿产勘查、矿产开发、水文及工程勘查、环境调查或其它非地质领域应用的全过程及成果报告编写工作。在以上项目中,曾担任专题负责人、分支专业负责人2年以上。
④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实际参与技术标准、规划、技术规程的编写;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中、小型设计、报告及其它实物性成果评审、鉴定,部分或全部编写了审查意见书、鉴定书。
⑤负责并实际完成某些技术难度较大的物探或遥感专项技术工作,或担任小型物探项目的负责人2年以上。
⑥在航空物探或航空遥感站、海洋调查船、大中型计算机站及测井站中负责专项技术工作3年以上,并有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经历与能力。
3、成果与业绩
(1)完成下列成果的二项:
①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的省、部级以上重点或大型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至少有1项获省、部以上三等成果奖,编写的专项成果报告不少于2份。
②实际参与完成的合格成果报告不少于3份,其中至少有1份以上成果报告被评为优秀级,或获省部级奖励。
③作为技术骨干,参与或独立完成的技术开发、引进、推广的技术性成果或产品不少于2项,并取得较为明显的效益。
④参与编写完成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或其它重要性与之相当的技术文件不少于1份。
⑤独立编制的中型应用软件不少于1个或小型软件不少于4个。
⑥以物探为主要手段,发现、推断并被证实2个小型矿体,或具详勘价值的找矿靶区2处的主要负责者。
⑦有参与设计报告审查、验收的经历。
(2)有以下体现学术水平的论文、总结之一:
①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②编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2篇以上。
③编制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或其它技术文件被有关部门批准执行。
(四)化探专业
1、专业理论知识
(l)较全面地掌握化探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一般地了解相关专业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化探样品分析测试的原理及方法。必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及技术知识包括:普通化学、地球化学、分析化学、普遍地质学、岩石矿物学、矿床学、地貌及第四纪地质学、概率论与统计学、勘查地球化学。
(2)较熟练地运用基本工作方法与技术进行某一应用领域的野外工作、资料整理及综合研究,具有编写工作设计及报告的能力。对本专业中某一专项技术原理和方法有较深入的了解并能较熟练地应用,以及解决其中较为复杂问题的能力。
本款所指“应用领域”是指区域化探、矿产普查与详查、矿区化探、能源地球化学勘查、环境调查及农林牧等方面的应用。
本款所指“专项技术”是指数据处理、应用程序设计、编图预测、制图及图象处理、分析测试技术等。
(3)熟悉和正确运用本专业领域某一分支的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
(4)了解本专业中所从事的某一分支国内外科技动态、现状及发展趋势,并能结合实际工作加以应用。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曾主持小型项目或重要性、复杂性与之相当的其他勘查、科研、开发等项目的设计、报告的编写,并解决过主要环节的关键技术问题,能进行项目核算。
②能熟练掌握样品采集与处理、异常评价、数据处理与成图、科学实验的方法技术,较好地完成任务。
③有处理与解决工作中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④具有对相当于局管项目的成果的精确性和使用价值进行评估、鉴定的能力。
(2)选择条件
作为技术骨干承担过以下地球化学勘查、科研、开发项目之一:
①作为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之一,完成一个分队的地球化学填图或普详查项目的全过程;或一个部或省管科研项目课题全过程;或一个中型以上化探勘查项目中不少于2种方法4个指示元素(或指标)的分析全过程;或中型化探项目的数据处理与成图的全过程。
②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省、部级以上攻关项目或大型重点项目,或国际合作项目的全过程,编写了报告中的相应章节或专题(专项)报告。
③曾担任过专项技术负责人2年以上,并圆满完成了任务。
④组织并参与了企业组(地勘单位)某一分支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的制定;或参与了地区性(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或技术文件的制定。
3、业绩与成果
(l)在担任助理工程师或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参与完成的项目中有1项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个人需完成专项报告不少于2篇,其中之一须有独到见解。
②主持完成的各类报告不少于2份,且均达到一次验收合格。其中有1份被局级单位评为优秀报告,或获省部级奖励。
③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或负责人,参与完成开发、推广,引进的技术项目或产品,获得较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④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编写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技术文件不少于1份。
⑤以化探为主要手段发现、推断并被证实2处小型矿床或具详勘价值的找矿靶区的主要贡献者。
(2)在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有以下体现业务水平的论文、总结之一:
①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②编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2篇以上。
③编制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技术文件被有关部门批准执行。
(五)地质实验专业
1、专业理论知识
(l)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及专业理论知识,一般地了解相关专业的知识。各分支领域及必须掌握的知识如下:
①岩矿分析:无机化学、有机化学、分析化学、矿物和岩石化学分析、仪器分析、误差理论及数理统计。
②岩矿鉴定:普通地质学、结晶矿物学、晶体光学、光性矿物学、矿相学、重砂矿物学及工艺矿物学。
③微化石、超微化石鉴定及孢粉分析:生物学、古生物学、藻类学、古生态学、(超)微古生物学。
④地质年代及古地磁测试:地史学、矿物学、岩石学、古地磁学、年代地层学、磁性地层学或同位素地质学、同位素年代学、稳定同位素地质学。
⑤选冶试验:物理化学、流体力学、工程力学、矿物学、化工工艺原理、选矿理论和选矿机械。
⑥岩矿物性测试:物理学、普通化学、工程力学、工程地质、材料力学、岩石力学、矿物学、岩石学及土工试验。
相关专业系指矿床学、构造地质学、地球化学、水文地质学、工程地质学等。
(2)熟练地掌握某一分支领域技术方法和操作技能及计算机技术,能解决本专业测试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掌握某一分支领域的国内外科技现状及发展趋势,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加以应用。
(4)熟悉和正确运用某一分支领域的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部门技术规范规程。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熟练掌握、运用某一分支领域常规实验测试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