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博物馆设立审核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5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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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博物馆设立审核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博物馆设立审核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文物处、文管办),杭州市园林文物局,杭州良渚遗址管委会,杭州西泠印社社委会,各省直文博单位:
为贯彻《博物馆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好我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博物馆的设立审核工作,特制定《浙江省博物馆设立审核工作管理办法》。现将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今后,我省各级各类博物馆的设立,均依照《办法》实施行政审核。
特此通知。
附件:浙江省博物馆设立审核工作管理办法
浙江省文化厅 浙江省文物局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浙江省博物馆设立审核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博物馆设立的审核,强化博物馆的日常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和《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博物馆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文物局主管全省博物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博物馆实施监督和管理。各级各类博物馆实施分级、分类属地管理,各博物馆应当接受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的行政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省对博物馆的设立审核实行分级管理:县(市、区)级(以下简称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国有博物馆设立的审核;设区市级(以下简称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县(市、区)范围内国有博物馆及市本级行政区域内非国有博物馆设立的审核;省文物局负责各市级行政区域内国有博物馆的设立审核;省文物局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冠以“浙江”名称的非国有博物馆设立的审核。
第四条 具有博物馆设立审核权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博物馆设立申请材料,并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由县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其审核同意的文件应同时抄送市文物行政部门和省文物局备案;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其审核同意的文件应同时抄送县文物行政部门和省文物局备案。省文物局审核同意的,审核同意的文件同时抄送市、县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所有非国有博物馆,其审核同意的文件应同时抄送省文化厅和民政部门。凡经审核不同意设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条 博物馆名称一般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简称“中国”)等字样;特殊情况确需冠以“中国”等字样的,须按法定程序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 冠以“浙江”字样的非国有博物馆的设立条件:
(一)拟定的博物馆名称需经过预审同意;
(二)具有固定的馆址,其中陈列展览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并达到相应的水准;
(三)具有与本馆性质相适应的代表性、成系统的文物和其他藏品,藏品特色鲜明,总数不少于1500件(套);
(四)具有文物博物馆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业务人员5名以上(含兼职人员)和具有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员;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财产,并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设施;
(七)维持博物馆长期开放,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180天。
第七条 要求冠以“浙江”字样的非国有博物馆的申报材料:
(一)设立博物馆的申请;
(二)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经费来源证明或者验资报告;
(四)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拟聘任管理人员和研究人员的证明;
(六)博物馆章程草案;
(七)藏品目录清单;
(八)所在地县、市文物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第八条 经审核同意设立博物馆的,申请人应持审核意见及其他审核材料,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取得博物馆法人资格,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对已经设立的博物馆实行年检制度,具体办法,按国家文物局统一部署实施。
第十条 已审核同意设立的博物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原审核同意的文件:
(一)博物馆运行期间出现违法行为的;
(二)筹备时间超过24个月仍不能建成并对外开放的;
(三)不能维持正常开放,违反《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
(四)违反《博物馆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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