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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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国家医药管理局


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1985年11月29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一、凡生产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必须执行本办法。
二、医疗器械产品是救死扶伤的工具,其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医疗器械工业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强质量管理,从根本上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质量管理的根本任务是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为此,凡生产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必须加强质量管理。积极采用科学的管理技能和先进技术,生产出满足用户需要的产品,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和人民健康作出贡献。
四、加强质量管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是提高企业素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根本途径。企业要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要加强标准化工作、计量工作、理化检验工作、质量责任制、质量情报工作等。特别要重视对现场原始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和质量信息的反馈。这些工作要以产品质量为中心,溶为一体,相互促进,共同形成质量管理的基本工作体系。要抓好职工的技术培训和全面质量管理教育,全面提高全体职工的素质,这是提高企业素质的关键。
五、全面质量管理是一种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各企业都要积极推行。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逐步取代传统的管理方式。企业要研究影响产品质量的各种因素,积极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小组活动,逐步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以优良的工作质量,保证产品质量。
六、产品质量检验应严格执行标准,要把检验工作贯穿于产品制造的全过程。在开发设计新产品时就应落实试验顺序、检验项目、方法,同时研制测试设备。在检验工作中要积极采用统一的基础标准,通用的测试方法、测试仪器、抽样方法和数据处理方法,不断提高检测水平。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七、企业要把质量工作作为企业经济活动的中心,企业的厂长应主管质量工作,对产品质量负全面责任。
八、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质量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质量工作方针、政策、协助厂长拟订质量工作长远规划和制订企业年度质量方针、目标、并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
2.在厂长直接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各部门的质量管理活动。
3.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产品质量升级创优计划,产品质量考核计划,并督促检查计划的执行。
4.组织指导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督促检查各部门的工作。
5.组织制订本企业的质量经济责任制和奖惩条例。
6.制订降低质量成本的目标和方案,协同财会部门进行质量成本的汇集,分类和计算,努力降低质量成本。
7.组织职工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制订有关的各项制度,帮助选好课题,定期召开成果发表会,做好评审工作。质量管理小组的建立和活动应报请主管部门登记。
8.制订对职工的全面质量管理教育计划,并负责实施。
9.收集、汇总、分析厂内外的质量信息,并反馈到有关部门。
10.负责与外协厂签订外协产品的质量协议。
11.组织本企业的质量审核,定期地对本企业的产品质量、现行质量体系及其效果进行评价,找出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九、加强质量检验工作,企业应设立质量检验科,质量检验科科长的任免,须征得上一级领导机关的同意。质量检验科负责监督、检查产品质量标准的贯彻、执行。其职责:
1.按照标准和有关合同,组织和监督对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毛坯件、半成品直到成品出厂的质量检验工作,并做好原始记录,建立产品质量档案。
2.根据产品质量考核计划,提出相应的质量考核指标。检查全厂各道工序的质量检验工作,定期组织对产品质量检查考核(包括成品和部件),并统计上报全厂质量指标完成情况。
3.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关键工序必须设立质量控制点,加强信息反馈。坚持首件检验、中间检验、最终检验。
4.贯彻不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批不出厂的原则。负责签发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在质量问题上发生矛盾时,企业领导应以检验部门的检验数据为准。
5.会同设计部门进行周期检查,以保证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6.参与新产品、改型产品的设计审查和工艺审查,协助做好新产品的鉴定工作,编写有关试验及检验报告。
7.质量检验人员应由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并精通业务的人员担任。检验中应按产品图纸、工艺规程、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并作出正确判定。对重大质量事故,有责任及时向上级质量部门如实反映情况。
8.做好检验人员的定期业务培训工作,保持检验人员的相对稳定,检验员的任免,须征得厂长的同意。
十、企业要积极开展对用户的技术服务工作,研究产品使用效果和用户的使用要求,不断改进产品质量。应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用户服务工作。其职责:
1.建立用户访问制度,对出厂产品进行使用效果和用户要求的调查。认真及时处理用户来信来访,建立用户对产品意见和处理结果的档案,及时反馈质量信息。
2.医院设备类或电子仪器类产品,应传授安装、调试、使用和维修技术知识,帮助用户培养使用、维修人员,解决使用中的疑难问题。
3.对于产品中的易损件,应保证提供备品、备件。
4.有条件的企业要设立服务网点。

第三章 工程质量
十一、生产部门要充分做好生产前的准备工作,安排好加工周期和检验周期。认真编制好生产计划,保证正常的生产秩序,防止突击装配、突击检验的做法。禁止未经训练的其他人员参加装配和关键工序操作。搞好工艺卫生,改善零部件的加工、运输,提高装配和包装质量。
十二、技术部门应保证产品图纸、工艺规程等技术文件正确、完整、统一,并严格贯彻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经上报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标准,不得擅自降低标准要求。正常生产的产品图纸、工艺文件的更改,必须经过必要的实验,并办理审批手续。
十三、新产品经鉴定合格后,应对产品图纸、质量标准、工艺文件、工艺装备等进行必要的整理和完善工作,具备条件后才可投产。对轮番生产的产品要做好产品上、下场的管理工作,投产前要对技术文件、工艺装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产品质量。
十四、新工艺、新技术用于生产,必须经过鉴定验证,并须经过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同意。材料代用和零件回用,必须保证产品性能、寿命、安全性、可靠性、零件互换性。
十五、要重视产品的内在质量。对产品质量的评价要逐步考核其内在质量指标,如使用寿命、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能耗效率、精度保证性、性能稳定性、噪声、振动,特别是医用电气设备要符合安全要求。
十六、要认真组织好设备管理和维护工作,开展“三好”(管好、用好、修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活动,保持设备精度,努力提高设备完好率。
十七、教育全体职工提高质量意识。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职工要按规定进行有关提高产品质量方面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
十八、加强计量工作。企业要设立专门管理计量工作的机构或人员,要配齐必要的计量器具和测试仪器、设备,并使其处于完好状态。贯彻执行计量法令和计量管理制度。

第四章 奖 惩
十九、达到各级优质产品要求的医疗器械产品,可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优质产品奖。
二十、申报国家优质产品必须是分等办法规定的优等品;申报国家医药管理局优质产品必须是分等办法规定的一等品,其具体质量指标按当年分等细则要求执行。
二十一、医疗器械产品实行优质优价政策,并应执行择优供应原料、燃料、动力的原则,确保优质产品的生产。
二十二、要把提高产品质量与企业职工个人利益结合起来,对在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上做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二十三、要建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企业出现质量事故要查明原因,及时上报,杜绝类似事故发生。对于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企业必须追究领导责任,并上报中国医疗器械工业公司,对于直接责任者要给予处分。当年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产品,不得申报评选各级优质产品。重大质量事故是指由于产品质量低劣,造成重大医疗事故者或由于质量问题造成5000元以上经济损失者。
二十四、对于产品质量长期低劣,用户意见很大的企业应限期改进,必要时应停产整顿。在产品质量上若发现弄虚作假欺骗用户的情况,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二十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医疗器械行业各部门应根据各自情况,制订出相应的质量管理工作细则,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六、本管理办法在与国家有关规定有矛盾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二十七、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中国医疗器械工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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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委托地方审批部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委托地方审批部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通知

发改外资[2008]35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将我委审批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部分职能,委托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称“省级发展改革委”)履行。现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借用外国政府贷款1000万美元(或800万欧元)及以下的项目(日本政府贷款项目、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项目,以及国家统还的项目除外。以下称“委托审批项目”),其借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项目业主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余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二、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22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国政府贷款前期工作及加强实施监管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8]1969号)以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对项目履行各项前置手续的合规性、完备性,项目前期工作的深度,以及贷款资金用途、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批复。
三、省级发展改革委需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5份)以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含附件,2份),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以下称“外资司”)备案。外资司对抄送备案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进行复核,对符合要求的,将在文件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委托审批复核确认书》(以下称“复核确认书”,格式附后);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省级发展改革委重新审批。
四、省级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连同外资司出具的复核确认书,是办理转贷生效、外债登记、采购招标以及免税手续的依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未经外资司复核确认的委托审批项目,不得开展采购招标、签署项目转贷协议等后续工作。
五、省级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应包括项目总投资,外国政府贷款规模、来源及主要用途,外债偿还及担保责任,配套资金规模及来源等内容,并明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有效期为自外资司出具复核确认书之日起2年。
六、省级发展改革委在出具委托审批项目免税确认书时,应注明省级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号,以及外资司出具的复核确认书文号。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严格把关,确保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工作的质量,并将实施中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会同地方发展改革委共同做好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管理工作。

附件: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委托审批复核确认书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复核确认书
发改外资核字[200 ] 号

项目借用 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已于 年 月 日经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文件名及文号)批复。经复核,现确认 项目外债规模 万美元(万欧元),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2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
(加盖外资司司章)

年 月 日



关于发布汽车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技术规范等六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科教发[2002]350号


关于发布汽车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技术规范等六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汽车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技术规范》等六项交通行业标准业经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0月10日起实施。

六项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是:

1、JT/T478一2002《汽车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技术规范》

2、JT/T479—2002《内河船舶柴油机推进系统电动遥控装置技术要求》

3、JT/T480—2002《交通工程土工合成材料 土工格栅》

4、JT/T481—2002《道路货物运输交易信息服务系统技术要求》

5、JT/T482—2002《引航员服装与标志》

6、JT/T483—2002《交通科技报告编写规则》

以上六项交通行业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标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并在《交通标准化》刊物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