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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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罚款或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对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的上述行为,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删去第十八条。
三、增加一条为第十八条:“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人民之声》杂志上重新公布。



199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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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刘国信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建设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档案资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办公室、行政监察、政府法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档案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主动公开或者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所需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二)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四)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五)土地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情况;
  (六)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工程进展情况;
  (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监督情况;
  (八)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
  (九)行政机关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十)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救济途径;
  (十一)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保证其所发布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章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政府综合网站及其子网站;
  (二)政府公报或者其他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三)报刊、广播、电视、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等媒体;
  (四)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新闻发布会;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口头、书面、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形式,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主动公开义务。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获取主动公开范围以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和对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第十四条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同时制作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公开决定书应当载明公开信息的具体时间、场所和方式;部分公开或者不公开的,应当在决定书中说明理由以及救济途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
  (三)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公开内容泄露国家秘密的。
  公开内容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劳动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预算法〉的通知》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劳动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预算法〉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1月25日,劳动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9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切实加强对有关犯罪行为的检察工作,保障《劳动法》得到及时认真的贯彻执行。现将《通知》转发于后,供参考。在贯彻实施《劳动法》过程中,各级劳动部门要同各级人民检察机关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工作。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劳动部办公厅。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劳动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预算法》的通知

高检发研字〔199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简称《预算法》),将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为保障这三部法律得到及时、认真的贯彻执行,特通知如下:
一、《劳动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预算法》是为适应我国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制定的。这三部法律的实施对于我国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劳动法》将进一步促进我国劳动体制改革,有利于规范劳动关系主体的行为和劳动力市场秩序,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于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城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预算法》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认真组织干警学习这三部法律,充分认识这三部法律对保障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意义。要准确领会这三部法律中规定的基本内容,并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做好贯彻执行工作,保证其正确实施。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有关犯罪行为的检察工作。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要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要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侦查;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劳动者,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要分别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立案侦查;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员,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要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报复陷害罪立案侦查。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于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玩忽职守、挪用公款等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要立案侦查,严肃查办。对于用人单位违犯《劳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或体罚、欧打劳动者,构成伤害罪的案件;或者违犯《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构成防害公务罪的案件,检察机关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作好批捕、起诉工作,并加强同公安机关的联系和配合。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对于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玩忽职守、受贿等犯罪的,检察机关要依法立案查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贯彻执行《劳动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预算法》的过程中,要注意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