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拆迁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拆迁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
长政发〔2003〕3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保护被拆迁农民的利益,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生活、生产的安置行为,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长沙市内五区范围,四县(市)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规定。
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各集体经济组织(含国营农场,下同)的申请和《办法》的有关标准,一次性核定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生活、生产用地(以下简称两安用地)总指标。各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核定的两安用地指标,到市规划管理局申办两安用地规划定点手续,落实好两安用地区域及范围。
各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被征地进度,及时依法办理两安用地及建(构)筑物报建审批手续。
三、集体经济组织采用统一建设方式安置被拆迁农民的,统一建设的房屋以户为单位进行分配,按人平40m2建筑面积给予安置。分配面积内的按保留房屋补偿标准五层以下砖混一类价加房屋层次调整系数计价;安置面积不足每人40m2的部分按重建安置房价(含各项补偿费、手续费、工程费、配套费及各种税费)找补差额。受户型限制,每人的安置建筑面积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10m2以内的部分可按重建安置房价的70%加房屋层次调整系数优惠购买,超过10m2以上的部分按当地同类商品房均价加房屋层次调整系数购买。
独生子女可按重建安置房价的70%加房屋层次调整系数每人优惠购买40m2建筑面积。
四、自建安置住房的建筑层次为六层。如属远期开发区域需建四层的,报建时应经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同意。
底层的建筑占地面积分配为:六层每人10m2,四层每人12m2。独生子女在支付重建安置房基础费(含各项补偿费、各种税费、手续费、配套费及建房基础正负零以下部分工程费用)的70%的款项后可多享受一人的占地指标。
按以上标准计算,单户建筑占地面积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基本安置户型的,必须与他户联合选定一个户型进行建设。
单户或与他户联合选定一个户型进行建设的,因受设计户型限制,其选定的设计户型的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m2的应安置建筑占地面积指标。其允许超标部分,集体经济组织应收取重建安置房基础费。当单户或与他户联合选定的户型小于应安置建筑占地面积时,不足的面积部分应将重建安置房基础费发放给个人。
五、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技术交底,聘请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同时督促以栋为单位由自建安置住房的户主与具有合法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六、对于自建安置住房的基础工程费用和统建房屋费用不足的部分,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土地补偿费进行贴补。
七、对自行要求集体经济组织不安排住房和重建用地的,由户主写出申请,16周岁以上家庭所有成员签名,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后,其房屋可按保留房屋补偿标准价补偿,市国土资源局核定给集体经济组织该户的建设用地补偿费可全额发放给个人。
八、新增的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必须列抵该企业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发展留地指标。生产发展留地的土地权属原则上不得转移,确需转移的,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讨论通过,报市国土资源局核准,并依法办理其转移的呈报审批手续。
九、承担农民安置房规划设计的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的各项控制指标进行规划设计,否则,市规划管理局将不予审批其设计成果。
十、1999年1月1日以前已办理了用地审批手续并实行转业转户的成片开发用地,现尚未进行房屋拆迁的,由原开发单位依据本规定第三款的标准统建公寓楼进行住房重建安置。
十一、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征地拆迁安置房屋层次调整系数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八月五日
附件:
征地拆迁安置房屋层次调整系数
本次核定保留房屋补偿标准五层以下砖混一类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80元;重建安置房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44元;找补差额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64元;重建安置房屋基础价六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2255元,四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879元。房屋层次调整系数如下:
类型
第一层
第二层
第三层
第四层
第五层
第六层
第七层
五层
+3%
+3%
+2%
0
-8%
六层
+3%
+3%
+2%
+1%
0
-9%
七层
+4%
+4%
+3%
+2%
0
-3%
-10%
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2年第2号
《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已经2012年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5日起施行。
部长 韩长赋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植物品种命名,加强品种名称管理,保护育种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申请农作物品种审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农业植物品种及其直接应用的亲本的命名,应当遵守本规定。
其他农业植物品种的命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业植物品种名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品种名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部建立农业植物品种名称检索系统,供品种命名、审查和查询使用。
第五条一个农业植物品种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相同或者相近的农业植物属内的品种名称不得相同。
相近的农业植物属见附件。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书面保证所申请品种名称在农作物品种审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中的一致性。
第七条相同或者相近植物属内的两个以上品种,以同一名称提出相关申请的,名称授予先申请的品种,后申请的应当重新命名;同日申请的,名称授予先完成培育的品种,后完成培育的应当重新命名。
第八条品种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或其组合。品种名称不得超过15个字符。
第九条品种命名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仅以数字或者英文字母组成的;
(二)仅以一个汉字组成的;
(三)含有国家名称的全称、简称或者缩写的,但存在其他含义且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内外地名的,但地名简称、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五)与政府间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际国内知名组织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六)容易对植物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身份等引起误解的,但惯用的杂交水稻品种命名除外;
(七)夸大宣传的;
(八)与他人驰名商标、同类注册商标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未经商标权人同意的;
(九)含有杂交、回交、突变、芽变、花培等植物遗传育种术语的;
(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者带有歧视性的;
(十一)不适宜作为品种名称的或者容易引起误解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容易对植物品种的特征、特性引起误解的情形:
(一)易使公众误认为该品种具有某种特性或特征,但该品种不具备该特性或特征的;
(二)易使公众误认为只有该品种具有某种特性或特征,但同属或者同种内的其他品种同样具有该特性或特征的;
(三)易使公众误认为该品种来源于另一品种或者与另一品种有关,实际并不具有联系的;
(四)其他容易对植物品种的特征、特性引起误解的情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容易对育种者身份引起误解的情形:
(一)品种名称中含有另一知名育种者名称的;
(二)品种名称与另一已经使用的知名系列品种名称近似的;
(三)其他容易对育种者身份引起误解的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品种名称相同:
(一)读音或者字义不同但文字相同的;
(二)仅以名称中数字后有无“号”字区别的;
(三)其他视为品种名称相同的情形。
第十三条品种的中文名称译成英文时,应当逐字音译,每个汉字音译的第一个字母应当大写。
品种的外文名称译成中文时,应当优先采用音译;音译名称与已知品种重复的,采用意译;意译仍有重复的,应当另行命名。
第十四条农业植物品种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予以修改。逾期未修改或者修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驳回该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农作物品种审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农业植物品种,在公告前应当在农业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在公告前,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品种名称等信息报农业部公示。
农业部对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并将异议处理结果通知异议人和申请人。
第十六条公告后的品种名称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第十七条销售农业植物种子,未使用公告品种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种子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申请人以同一品种申请农作物品种审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过程中,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多个品种名称的,除由审批机关撤销相应的农作物品种审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证书外,三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相应申请。
第十九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品种名称的农业植物品种,可以继续使用其名称。对有多个名称的在用品种,由农业部组织品种名称清理并重新公告。
本规定施行前已受理但尚未批准的农作物品种审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请,其品种名称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重新命名。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2年4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相近的农业植物属
编号
相近的农业植物属
拉丁文
1
黑麦属
Secale
黑小麦属
Triticale
小麦属
Triticum
2
黍属
Panicum
狗尾草属
Setaria
3
翦股颖属
Agrostis
鸭茅属
Dactylis
羊茅属
Festuca
羊茅黑麦草属
Festulolium
黑麦草属
Lolium
虉草属
Phalaris
梯牧草属
Phleum
早熟禾属
Poa
4
百脉根属
Lotus
苜蓿属
Medicago
驴食豆属
Onobrychis
车轴草属
Trifolium
5
菊巨属
Cichorium
莴巨属
Lactuca
6
矮牵牛属
Petunia
小花矮牵牛属
Calibrachoa
7
茼蒿属
Chrysanthemum
亚菊属
Ajania
8
驼舌草属
Goniolimon
补血草属
Limonium
裸穗花属
Psylliostachys
注:表中列举的植物属,同编号内的植物品种名称不得相同。表以外的植物属种,以属为分类单位,在同一属内,植物品种名称不得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