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2009年中医药重点工作任务及其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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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2009年中医药重点工作任务及其分工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2009年中医药重点工作任务及其分工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发〔2009〕6号


局机关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李克强副总理重要批示精神,落实2009年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和2009年中医药工作要点,经局长会议研究,确定了2009年局机关重点要抓好的10个方面重点工作50项任务,并明确了具体分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及其分工

(一)加强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行业规划,做好参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工作。

1.认真总结检查“十一五”行业发展规划完成和进展情况,开展 “十二五”规划的相关专题研究,确定“十二五”规划的总体目标与发展思路。(牵头部门:办公室,协助部门:局机关各部门,主管领导:马建中)

2.积极参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制订,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加强政策研究,力争在实施方案中更多体现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有利于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的政策措施。(牵头部门:办公室,协助部门:法监司、医政司,主管领导:马建中)

3.推进公立中医医院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有针对性地选择若干所试点公立中医医院,进行专题研究,探索建立符合中医医院健康发展的机制、政策、措施。(牵头部门:医政司,协助部门:办公室、法监司,主管领导:吴刚)

4.参与“健康中国2020”战略发展规划的制定,根据卫生部的工作安排,完成中医药部分战略发展规划的制定。(牵头部门:法监司,主管领导:李大宁)

5.开展中药资源普查工作,研究制订工作方案,落实承担单位和项目启动资金,争取年底前正式启动普查工作。(牵头部门:科技司、办公室,主管领导:于文明、马建中)

(二)推进农村和社区中医药工作,提高中医药基层服务能力。

6.制定农村中医药工作的整体规划和农村中医药工作方案,明确农村中医药工作的目标、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年内召开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会议,落实规划方案,交流典型经验。(牵头部门:医政司,协助部门:办公室、人事教育司,主管领导:吴刚)

7.实施县级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中药房建设、急诊急救能力建设、农村医疗机构中医民族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等项目,了解进展,加强督导,组织专家对在建的农村医疗机构中医(民族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进行评估。(牵头部门:医政司、办公室,主管领导:吴刚、马建中)

8.协调财政部、卫生部,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培训、农村免费定向中医全科医生培养,扩大乡镇卫生院招聘中医执业医师的比例,根据卫生部整体工作进度,落实工作计划安排。(牵头部门:人事教育司,协助部门:办公室,主管领导:于文明)

9.继续开展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在对部分地区执行情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制定项目考核标准,对中西部地区县(区、市)进行督导和效果评估,发布第四批中医临床适宜技术。(牵头部门:医政司,协助部门:科技司,主管领导:吴刚)

10.开展“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印发创建标准,对已创建单位进行复核。举办县级以上中医医院院长培训班、第三期地级市卫生局局长培训班。(牵头部门:医政司,主管领导:吴刚)

11.继续开展社区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完善培训制度,完成6000名中医执业医师的岗位培训。启动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工作,制定并印发管理办法和培训大纲,完成试点筹备工作。(牵头部门:人事教育司,主管领导:于文明)

(三)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加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12.组织开展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制定实施计划,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基地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作方案,研究、推广信息共享平台,争取完成第一批投资。(牵头部门:科技司,协助部门:办公室、医政司、人事教育司,主管领导:领导小组)

13.组织实施重点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印发建设与发展规划,会同相关部门安排2009年建设项目的投资,加强在建项目的督导。(牵头部门:办公室,协助部门:医政司,主管领导:马建中)

14.继续实施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开展临床诊疗方案验证工作,对“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进行中期评估。(牵头部门:医政司,协助部门:科技司,主管领导:吴刚)

15.继续实施中医药治疗艾滋病试点项目。总结完善中医药治疗肝病和结核病的治疗方案,注重与重点专科专病协作组诊疗方案的衔接。继续开展氟骨病、矽肺等地方病、职业病中医药防治试点,制定中医诊疗方案。(牵头部门:医政司、科技司,主管领导:吴刚、于文明)

16.加强中医医院建设、规范和监督管理,召开全国中医医院工作会议。建立中医医院评价体系,组织好相关试点工作。印发《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继续推广使用小包装中药饮片。(牵头部门:医政司,主管领导:吴刚)

17.组织起草中医医院管理人员配备、诊疗设备配置等基本要求,论证完善后正式印发。(牵头部门:医政司,协助部门:人事教育司,主管领导:吴刚)

18.开展示范中医医院、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制定创建标准和管理办法,完成2009年评选工作。组织实施“中医诊疗设备促进工程”,并对遴选出的第一批诊疗设备进行推广。(牵头部门:医政司,主管领导:吴刚)

(四)提高中医药科技创新能力,推动中医药的学术发展。

19.召开中医药科技工作会,确定中医药科技创新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印发《加强中医药继承创新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强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制定实施计划,与相关部门协调落实政策措施。(牵头部门:科技司,主管领导:于文明)

20.继续组织实施“治未病”健康工程、“治未病”高峰论坛系列专题讲坛,提高试点质量,扩大试点范围。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加强 “治未病”服务的方法、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工作,制定中医预防保健机构、科室、人员等方面的管理规范。(牵头部门:医政司、科技司,主管领导:吴刚、于文明)

21.加强对散在民间、民族地区的特色疗法、方药的挖掘整理工作,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设立特色技术和方药筛选评价中心,争取专项资金。(牵头部门:医政司、科技司,主管领导:吴刚、于文明)

(五)培养多层次中医药人才,提高中医药队伍的整体能力和水平。

22.做好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完成继承人的招生、指导老师聘任工作,建成管理数据库,落实将继承工作与专业学位相衔接。实施好第二批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制定培训计划和考核方案,完成第一期、第二期培训课程和年度考核工作。(牵头部门:人事教育司,主管领导:于文明)

23.组织首届“国医大师”的评选,制定评选条件,成立评选专家委员会,完成评选工作,适时召开授名大会。(牵头部门:人事教育司,协助部门:医政司、办公室,主管领导:王国强、吴刚)

24.修订完善中医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争取早日联合下发。(牵头部门:人事教育司,主管领导:王国强)

25.实施县级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训、乡村医生中医专业中专学历教育、农村基层中医在岗人员的中医专业大专学历教育试点等项目,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培训大纲,遴选培养对象,确定教学单位,加强监督检查。(牵头部门:人事教育司,主管领导:于文明)

(六)探索学科发展规律,推进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工作。
26.结合重点中医医院建设和重点专科建设工作,开展重点民族医医院和民族医重点专科的建设,组织中期评估,完善建设标准。(牵头部门:医政司,主管领导:吴刚)

27.在总结傣医专业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正式开始傣医专业医师资格考试。继续开展朝医、壮医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及时总结经验。(牵头部门:医政司,主管领导:吴刚)

28.开展中西医结合医院评价体系的研究,组织起草中西医结合医院工作指南,适时召开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经验交流会。(牵头部门:医政司,主管领导:吴刚)

29.做好第二批重点中西医结合医院和重点中西医结合专科的建设工作,组织中期评估,召开建设工作研讨会。(牵头部门:医政司,主管领导:吴刚)

(七)实施中医药文化建设工程,积极推进中医药文化建设。

30.组织好“中医中药中国行”收官之年的各项活动,认真筹备并组织召开“中医中药中国行”活动总结会。探索持久开展文化科普宣传活动的形式和机制。(牵头部门:办公室,主管领导:马建中)

31.成立“中医药文化建设和科学普及专家委员会”, 研究起草《中医药文化建设五年规划》,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牵头部门:办公室,主管领导:马建中)

32.组织实施“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项目”,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确定参与单位,探索建立长效机制。继续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制定基地建设规划,进一步完善建设标准,评选一批新的建设基地,加强现有教育基地的建设。(牵头部门:办公室,主管领导:马建中)

33.继续推动中医医院的中医药文化建设,扩大试点范围,制定中医医院文化建设指南,召开经验交流会,将中医药文化建设纳入医院管理评价指标体系。(牵头部门:医政司,协助部门:办公室,主管领导:吴刚)

(八)加强部门沟通协调,着力解决影响中医药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

34.发挥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协调小组作用,承担好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建立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机制,落实相关事项。(牵头部门:办公室,协助部门:局机关各部门,主管领导:马建中)

35.协调国务院办公厅及有关部门,修改完善并适时印发《关于促进和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牵头部门:法监司,协助部门:办公室,主管领导:王国强)

36.建立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协调机制,完成中药制剂专项调研,完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办法和制剂室标准。(牵头部门:医政司,主管领导:吴刚)

37.协调教育部,研究起草《中国中医药教育发展纲要》,做好部局、省局共建中医药院校工作。探索建立中医药院校教育教学及人才培养质量监测机制。(牵头部门:人事教育司,主管领导:于文明)

38.协调卫生部,建立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中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机制,对中医坐堂医和农村一技之长中医民族医纳入乡村医生管理试点工作进行总结,研究制定并印发规范管理的文件。(牵头部门:医政司,主管领导:吴刚)

39.协调卫生部、国务院法制办,研究起草《中(传统)医药法(草案)》,完成上报工作。(牵头部门:法监司,主管领导:李大宁)

40.协调科技部,建立共同推进落实《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的协作机制,共同制定相关计划、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项目评审原则、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共同组织实施相关项目。(牵头部门:科技司,主管领导:于文明)

41.协调中编办,尽快确定我局新的“三定”规定,做好指导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建设工作。(牵头部门:人事教育司,主管领导:王国强)

(九)抓好项目协议的落实,深化中医药对外合作与交流。

42.制定《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规划》,明确未来五年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各项任务和保障措施。召开全国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暨对台港澳工作会议,进一步分析形势、总结经验、理清思路、统一认识,部署好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暨对台港澳的各项重点工作。(牵头部门:国际合作司,主管领导:李大宁)

43.进一步深化与各国政府在中医药领域的双边交流与合作,重点通过加强中美、中法、中国与亚洲、非洲、南美洲等部分国家在中医药合作协议框架下的交流与合作,拓展合作领域,落实合作项目,提高合作水平与效益,为中医药服务和产品“走出去”搭建高水平政府合作平台和促进与保障机制。(牵头部门:国际合作司,主管领导:李大宁)

44.加强与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重要国际组织的合作,与卫生部共同做好世界卫生组织成员国工作,积极促成世界卫生大会上通过“传统医学”决议。积极配合文化部,争取中医“申遗”成功。(牵头部门:国际合作司,主管领导:李大宁)

45.落实已经签署的内地与港、澳之间的中医药领域的合作协议,召开海峡两岸中医药发展大会。(牵头部门:国际合作司,主管领导:李大宁)

(十)落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成果,加强局机关自身建设。

46.针对制约中医药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根据分工,落实整改方案,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制度建设。(牵头部门:机关党委,协助部门:局机关各部门,主管领导:王国强)

47.根据新的局“三定”规定,完成机关内设机构调整和部门建设工作,探索建立适合我局情况的公务员轮岗机制。(牵头部门:人事教育司,协助部门:局机关各部门,主管领导:王国强)

48.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服务型机关、和谐团队活动,进一步完善实施计划和活动方案,狠抓落实,调动局机关各部门、全体公务员的积极性,推动三项建设活动。(牵头部门: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教育司,协助部门:局机关各部门,主管领导:王国强、李大宁、马建中)

49.加强协调,加快进度,完成新办公楼的装修改造和局机关的搬迁工作,以搬迁为契机,推进局机关的全面建设。(牵头部门: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主管领导:马建中)

50.组织开展综合调研督导,加强对已经部署的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制定调研、督导计划,突出重点,加强总结,将经验落实到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日常管理当中。(牵头部门:法监司、办公室,协助部门:局机关各部门,主管领导:李大宁、马建中)

二、工作要求

(一)制定方案,落实责任。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工作任务分工,研究制定落实任务的工作方案和具体可行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进度和完成时限,职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重点任务实行牵头部门和主管领导负责制。对未列入分工的各项工作,请各部门对照《2009年中医药工作要点》,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各单位重点工作和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相互协作,密切配合。

重点工作任务事关中医药工作全局,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且涉及多个部门,需各部门共同努力,才能取得切实成效。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加强与协助部门的沟通协调。协助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牵头部门做好落实工作。各部门要在主管局领导的领导下,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三)加强督办,确保实效。

各部门要定期将工作任务落实进展情况告知办公室。办公室要切实履行督办职责,及时了解工作进度,根据各部门制定的工作方案和计划,按季度进行督促检查,并将进展情况报告局领导。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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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语委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为了贯彻改革开放以来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1997年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批转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于1999年12月召开了学校语言文字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50年来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经验,分析了学校语言文字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明确了今后工作的目标和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认识
1.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做好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对于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提高素质,对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培养爱国主义情操、增强民族凝聚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2.面对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必须大力加强信息技术教育。中文信息处理是我国信息技术发展的重点,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是中文信息处理的先决条件,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有利于提高语言文字信息处理和交换的效益和水平。因此,应该加大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力度,以适应加强信息技术教育的需要。
3.推进全社会用语用字的规范化,基础在教育。语言文字能力的培养应该从小抓起,使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具备说普通话、用规范字的能力,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得到巩固和提高。这对于充分发挥教育对全社会的基础作用和积极影响,实现2010年普通话在全国初步普及、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目标要求
4.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目标是:到2005年,教师和学生的普通话水平基本达到规定的要求;普通话基本成为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语言,即师生在教学中使用普通话;成为城镇学校及幼儿园的校园语言,即师生员工在教学、会议、宣传和其他集体活动中使用普通话。教材(含讲义、教学辅助读物)用字,教学、公务和校园环境用字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标准和要求。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学校,应争取提前实现上述目标;已达标的学校要巩固成绩,不断提高规范化水平。工作难度较大的地区、偏远乡村可适当推迟达标时限,但最迟应在2010年以前达标。
5.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把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形成上下一致、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目标按期实现。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的通知》(人发〔1999〕46号)精神,教育行政部门公务员和学校管理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三级甲等,新录用公务员和学校管理人员的普通话水平亦应达到上述标准。
6.普通话合格应作为教师业务考核内容和录用教师条件之一,教师应达到《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应不低于二级乙等,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语音教师不低于一级乙等。教师应当具备正确使用规范汉字的能力,其中语文教师应熟悉汉字的各项规范标准。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应能熟练运用汉语拼音。在实施“跨世纪园丁工程”和对教师进行继续教育的过程中,应注意加强教师语文素质的培训。
7.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是学生应具备的基本能力。经过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学生应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应在已有基础上继续巩固提高;师范专业和其他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的专业的学生的普通话水平应经测试达到规定的等级。学生应能掌握规定数量的汉字,做到书写正确、端正、有一定速度,其中与文字应用关系密切专业的学生应熟悉汉字的各项规范标准。小学毕业生应学好汉语拼音,能利用汉语拼音识字、学习普通话。
8.以少数民族语言授课为主的民族学校的普及普通话达标要求和时限,以及对师生的普通话水平要求,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规定,其中汉语课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三级甲等。
三、工作措施
9.切实采取措施,把提高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要求纳入各级各类学校的培养目标和有关课程标准,纳入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纳入学校工作日程和常规管理,渗透到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社会实践等教育活动中。
10.有计划地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以测促训,以训保测。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和教育行政部门公务员,师范专业和其他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的专业的学生,均应参加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对教师的业务考核和教学基本功培训考核等应提出语言文字规范要求,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级和评优的条件之一。师范专业和其他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的专业的学生,普通话达不到合格标准者应缓发毕业证书。
11.充分发挥语文课在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中的主渠道作用。语文教学要重视提高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切实改变重知识、轻能力的倾向,全面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中小学语文教学要规范学生的口头语言,提高口语交际能力,培养良好的听说习惯和语言习惯。各级职业学校以及其他院校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的专业应在教学中增加普通话口语交际方面的内容,师范院校应进一步加强口语课教学,并在课时安排和考试、考查等环节上给予保证。要进一步推广小学语文“注音识字、提前读写”等教改实验,逐步扩大实验范围。
12.加大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力度,做好科学研究工作。要在师生中开展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活动并面向社会做好宣传、咨询和服务工作,特别是要精心组织并开展好每年一度的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有条件的学校应引导师生关注社会语文生活,监督、评测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有关高等学校要积极参与语言文字和中文信息处理等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国家制定语言计划和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持。
13.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工作的检查评估。要将这项工作纳入教育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作为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一项内容。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评估标准及其操作办法,有计划地开展检查评估工作。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
四、加强对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领导
1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要认真贯彻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执行语言文字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
15.建立、健全各级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有主管语言文字工作的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有专门的语言文字工作内设机构,并有专职工作人员,县和县级市要有机构和人员专管或兼管,以切实做好学校和全社会的语言文字工作。
16.做好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职能机构的共同责任。各级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要积极、主动协调各有关方面,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切实做好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实现我国新世纪的语言文字工作目标作出贡献。



秦皇岛市城市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市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秦政〔2011〕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现将《秦皇岛市城市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秦皇岛市城市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拓宽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建立稳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渠道,提高保障能力,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秦政〔2011〕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在新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建设项目中,按规定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建立稳定、持续、可靠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供应的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三个城市区(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戴河新区。

第四条 自2011年3月1日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建项目,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无偿交给政府,产权归政府所有。

由开发企业投资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住宅总建筑面积1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政府按照物价部门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价回购,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按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核准或备案时,要严格审核项目是否按要求和标准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凡未列入或列入内容与要求不符的,不予核准或备案。

市城乡规划部门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要明确按照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要求。确实无法配建的特殊开发项目,应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规划设计方案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要求情况进行把关,并在许可证附件中标明配建规模、套数、套型等要求,对不符合配建要求的不得核发许可证。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同时抄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

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规划条件,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供地时,将按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约束性条件作为土地出让依据明确告知竞买人。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时,要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土地使用性质、建筑总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建成后由政府无偿收回的条件、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在土地出让之日后3个工作日,抄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确定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具体类型、建筑面积总量、套型套数和比例,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以及产权办理、住房交接、配租等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与取得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其取得土地使用权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合同,明确约定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总建筑面积、质量要求、建设成本、验收标准、交接程序及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等事项。

市城乡建设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在备注中注明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等事项。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审核项目是否按要求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未按要求配建的不予进行备案。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查开发建设单位报送预售方案(附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并将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内容标注清楚,登记备案。规划设计方案确定的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纳入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范围。未按批准的方案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该项目中的商品住房也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开发建设单位报批规划方案时,要在规划方案总平面图上标注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位置、总建筑面积和配建比例等内容。

市政务服务部门组织施工图纸审核和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时,要吸收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参加。对施工图纸不符合配建方案的,不予出具审查合格书;对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合同约定的,不予通过综合验收。

第六条 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必须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施工规范要求施工,并按《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统一实物廉租住房装修标准的通知》(秦房字[2008]290号)要求统一装修。分期建设的配建项目应优先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七条 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中: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以40平方米的小套型为主,最大不超过60平方米。

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与该项目其它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装修、统一验收,一同交付使用。

第八条 按照国发[2007]24号、财税[2010]88号、建保[2009]295号、冀政[2007]95号、冀政[2009]114号、冀政〔2010〕104号、冀政〔2011〕28号和冀政函[2010]16号等文件规定,对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进行收费减免和税收优惠。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凭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开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方案确认书》,到各相关部门办理相关费用减免手续。

第九条 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移交确认书》,办理项目初始产权登记。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与项目内的商品住房分开办理登记。

第十条 产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直接登记到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属国有直管房产。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免收维修基金。登记办证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的原则,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代表政府行使所有权,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负责接收房屋,并按有关规定负责后期管理、维修和分配使用事宜。

第十二条 各县可参照此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