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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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


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农办通〔2003〕55号


各区、县(市)农办(农业局)、财政局:
  现将《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此办法加强项目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都市农业的发展。

中共杭州市委 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3年11月7日

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原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农业发展基金在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都市农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农业发展基金的使用效益,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扶持的项目均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是政府扶持农业项目的专项资金,每年纳入财政预算。应按项目管理的程序,择优选定项目。
  第四条: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使用原则;
  1、专款专用的原则。农业发展基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农业项目,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实行专帐核算。
  2、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3、突出重点,扶优扶强的原则。
  第五条: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办,成员由市府办、市农办、市财政局、市计委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使用范围;
  1、符合国民经济的宏观要求,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序列,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2、符合我市都市农业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的各类农业项目。
  ——种子、种苗、种畜(禽)优化繁育生产体系建设。
  ——以生物工程和信息技术为核心的农业高新技术、先进适用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效益农业、创汇农业、生态农业、旅游农业建设及资源保护。
  ——农业新产品的开发及农业资源的综合利用。
  ——农业社会化服务、推广体系建设。
  3、其它需扶持的农业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的申报分公开招标和公开申报。
  一、公开招标:指农发基金管理办公室每年根据工作要求的不同,确定若干个项目公开向市内外有关机构进行招标。
  二、公开申报:
  1、申报对象:杭州市属及区、县(市)的各类单位,均可作为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的申报单位。非杭州市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可与市属单位合作联合申报。
  2、申报方法:指市、县(区)两级从事农业生产、加工、科研、示范及面上综合管理工作的单位或部门,由于实施的项目具有不可比性和综合协调性,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农村经济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推荐。
无论采取那种申报方法,都必需上报项目任务书,具体要求按每年下达的文件执行。
第八条: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类初选。属公开申报的项目由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级有关专业局和专家共同进行筛选;属公开招标的项目由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聘请专家,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论证评分,筛选项目。将筛选出来的项目提交市农发基金管委会审核,审核后由市农业发展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联合下文实施。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对项目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一经发现将如数收回,并且在3年内不得申请项目资金。
  第十条:项目实施单位凭项目文件、项目合同办理资金拨款手续。
  第十一条: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项目的计划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和调整。根据实际情况确需更改和调整的,要按原项目程序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对农业发展基金扶持额度在20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完成后需提交专项审计报告;20万元以下的单个项目,完成后要填写《杭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专项资金反馈表》(表格附后)。并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写出项目总结报告连同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或《专项资金返馈表》一并上交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进行抽查验收。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市农发基金管理办公室和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的有关资料要进行档案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
  立项批复文件;
  项目实施的有关合同、协议等;
  项目的检查记录、审计报告、专项经费反馈表等;
  项目总结。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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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转发《河南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标准》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煤炭工业部关于转发《河南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标准》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
为贯彻全国乡镇煤矿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家对乡镇煤矿的“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十字方针,加强乡镇煤矿的办矿管理,促进乡镇煤矿的健康发展,河南省制定了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标准。国务院副总理邹家华对此作了重要批示:“河南省的30条很好,值得推广”。
为进一步搞好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乡镇煤矿的素质,现将《河南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标准》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本省(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一、开采
第一条 开办乡镇煤矿必须严格履行办矿审批手续并依法领取采矿许可证。严禁无证、越界、越层开采。
第二条 矿井必须持有县煤炭主管部门批准的开采设计。基建矿井必须有开工证,生产矿井必须有生产许可证。
第三条 建井期间必须首先形成通风系统,严禁独眼井开采。
第四条 矿井必须有两个能使人顺利通行到地面的安全出口,并且留足边界煤柱和各种保护煤柱。
第五条 矿井必须具有实测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供电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
第六条 应采用正规采煤方法。凡无条件采用正规开采法开采时,必须编制安全措施报县煤炭主管部门批准。

二、通风、防瓦斯
第七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地面必须安装主要通风机,并有备用电动机。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代替主要通风机。
第八条 风井不能兼作提煤井。
第九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严禁无风、微风作业,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严禁矿井一条龙串联通风。
第十条 矿井必须配备6台以上光学瓦斯检定器,并配备适量的瓦斯报警矿灯和一氧化碳检定器。每班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
第十一条 井下必须由专职放炮员使用放炮器放炮。
第十二条 每一矿必须配备一组风表。

三、矿井提升
第十三条 升降人员的提升容器必须有断绳保险装置。提升人员的绞车必须具有工作制动和紧急制动以及过卷、限速等保护。
第十四条 提升井架必须是钢制四角架,严禁三角井架。
第十五条 提升井井口、井底和绞车房之间必须有声、光信号联系,且井底信号只能发至井口。
第十六条 井口必须设有牢靠的护栏、档车器和安全门。

四、电器和通讯
第十七条 矿井必须有可靠的供电电源或有备用提升动力。
第十八条 井下必须使用合格的矿用电气设备和电缆。接地、漏电、过流三大保护应齐全。
第十九条 井下严禁使用明闸刀、明开关、明接头、明电照明。
第二十条 禁止在井下和井口进行电气焊割作业。
第二十一条 矿井必须有与外界联络的通讯设施。井下必须安有防爆电话并保持与井上畅通。
第二十二条 下井人员必须佩带矿灯。备用矿灯不得少于矿灯总数的10%。

五、防治水
第二十三条 矿井所有井口及风道的标高,都必须高出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暴雨期间必须撤人停产。
第二十四条 必须装备能满足井下排水需要的排水泵,并有能满足矿井4小时以上正常涌水量的水仓。
第二十五条 必须备有两台探水钻,钻杆长度每台不少于30米。
第二十六条 井下每个掘进地点必须做到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发现突水征兆必须立即撤人。

六、培训
第二十七条 矿级领导和技术、安全负责人员,必须经县及县以上煤炭主管部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第二十八条 特殊工种(电钳工、瓦斯检查员、放炮员、通风机司机等)都必须经过县级煤炭主管部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 其他新到矿的工人,下井前必须由煤管站组织培训,未经培训,不能下井。

七、两堂(塘)一舍
第三十条 必须有能挡风、防雨、保温、防潮湿的宿舍和干净卫生的食堂及班班换水洗澡的澡塘。



1994年12月17日
  内容摘要:人类刑罚的发展趋势是由严苛走向轻缓,缓刑制度,作为替代监禁的行刑制度,因其运用社会力量监管犯人,使犯人改造不脱离社会,并且节省费用。适用范围不断扩大。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缓刑适用条件进一步完善,法院可以发出禁止令,从而进一步保障缓刑犯改造的效果。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积极参与缓刑犯的改造。

  关键词:故意伤害、缓刑适用条件、社区矫正

  一、郭某故意伤害案适用缓刑的法律分析及隐患

  (一) 案情介绍及诉讼过程

  郭某与郭开某是邻居,2010年的一天,郭某及其父亲指挥挖土机取土,郭开某以对取土地块拥有使用权为由,阻止挖土机施工,双方互不相让,扭打在一起。后拨打110,警察随后赶到,联系村干部前来调解。在等候村干部调解过程中,郭开某不顾民警反对,执意担砖下来。郭某见状,随手拿了杉木棍子前去阻止,双方扭打在一起。冲突中,郭某用杉木棍子朝郭开某头部打去,造成郭某重伤,五级伤残。

  2011年1月,郭某与郭开某在区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郭某赔偿郭开某七万元,郭开某请求法院对该郭某减轻处罚”。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1年6月,郭开某不服该判决,以量刑偏轻为由来我院申诉,后经我院调解,郭开某息诉。

  (二)该案法律分析

  该案中,郭某造成被害人重伤,按照我国刑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石峰区法院以该案系邻里纠纷,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得到被害人谅解并请求对郭某减轻处罚,郭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对郭某判处缓刑,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以上判决。

  我国刑法修正案 (八)实施之前,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为“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本案系邻里纠纷,该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犯罪嫌疑人悔罪认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因此可以适用缓刑。有的文章认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适用缓刑不符合刑法设立缓刑的立法本意。我国刑法设立缓刑制度的本意在于为犯罪分子提供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短期自由刑带来的弊害。通说认为,就主刑而言,重刑是指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轻刑则是指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缓刑制度就是专门为轻刑犯罪设立的,专门适用于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对于重刑犯罪,由于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强,不应当适用缓刑。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即使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这里的三年也应当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的三年,而不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中的三年,不属于缓刑的适用范围。”[1]但是笔者并不同意此种观点,美国关于缓刑适用的范围,有些司法区有明确的规定。有些司法区并没有作出规定,但是一般来说,缓刑适用于不大严重的犯罪(未必都是轻罪)和虽然重新犯罪但危险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2]。另外,日本缓刑适用的条件正在逐渐变的宽缓[3]。18世纪和19世纪上半期,占统治地位的刑法思想是报应刑论和罪刑相称的原则。19世纪中期开始,刑法思想发生转变,刑罚目的重在教育改造犯罪人,预防再犯罪。本案中,双方是邻里纠纷,事发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属于激情犯罪,再犯可能性较小,郭某是23岁的青年,其父患有残疾,如对郭某进行关押,很有可能进一步激化双方的矛盾,导致郭某家生活困难,起不到很好的社会效果。郭某认罪态度较好,法官根据其一贯表现及积极赔偿被害人的事实,认为其无危害社会的危险,遂作出缓刑的决定。作出缓刑判决后,被害人郭开某对该案判决不服进行申诉,经我院作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工作。一方面约谈被告人,督察其认真改造,通知社区和公安机关,做好督促工作;一面向郭开某讲明法院以前同类案的判决情况及该案法律依据。对双方进行了调解,郭开某最后息诉。

  (三)该案缓刑实施过程中存在及可能存在的问题

  郭开某来我院申诉的导火索是被告人在其所在的地方宣传官司打赢了,没有进监狱。了解到该情况后,我院约见了被告人,要求其珍惜机会,认真接收社会改造。被害人对被告人的缓刑判决,可能不接受,可能会上访,这是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该案中也存在。

  本案中,被告人郭某为青年人,根据我院对2011年到2012年,向法院提起公诉的人数的统计,两年中,我院提起公诉的人员中,以前判处过缓刑的人数共计31人。该31人30岁以下的共19人,占判决缓刑后再次犯罪人数的61%。因此,本案中,郭某并没有进行监狱改造,刑罚的惩罚教育的作用其实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从概率统计上来说,有再次犯罪的危险。因此,检察机关应延伸检察职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社会管理作用。及时做好对被告人的回访及执行机关的监督,防止再犯的发生。

  二、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开展

  刑法修正案(八)对于缓刑适用条件,进一步完善,其中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的,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同时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犯罪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可见,刑法修正案八对缓刑适用条件作了进一步规范,减少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加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妇的关怀。同时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出禁制令,确保缓刑适用落到实处。

  针对刑法修正案八对缓刑适用条件的进一步规范化和日益复杂的社会形势,检察机关应积极参与缓刑犯的社会改造。根据笔者引入的案例,结合理论,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开展缓刑监督职能:

  首先,多部门配合监督人民法院缓刑适用是否适当

  如:石峰区法院办理的韩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原审被告人韩某于2010年10月8日被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因犯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于2012年1月10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1年;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8月1日被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三年。原审被告人韩某2010年因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缓刑考验期为2010年10月18日至2011年10月17日;2012年1月10日因犯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1年(该判决汨罗市人民法院对其适用缓刑错误,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已再审),缓刑考验期为2012年1月29日至2013年1月28日;2012年8月1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缓刑考验期为2012年8月17日至2015年8月16日。

  原审被告人韩某涉嫌的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的行为发生在缓刑考验期内,汨罗市人民法院对其在适用缓刑错误。原审被告人韩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4月,系在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决的缓刑考验期内发现的漏罪,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对其适用缓刑错误。目前,该案正在依法提请抗诉。

  适用缓刑过程中,被告人的一些情况,法院有时不能很好的掌握,因而要求检察机关无论在庭审过程中还是在监督社区矫正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

  其次,建立健全司法机关相互协调机制

  公检法司在缓刑执行过程中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是确保缓刑执行效果的重要保障,只有司法机关之间统一思想认识,做好司法衔接,才能更好的发挥缓刑的执行效果。其次机制要协调,公检法司四机关要加强联系与协调,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共同研究在缓刑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措施,及时解决在缓刑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具体来说:法院判决 、裁定生效后,为及时将缓刑纳入社区矫正,实现罪犯在法院、公安、司法、社区之间的顺利交接,检察机关应与相关机关多次协商,建立集中交接监督机制。即在法院刑事审判庭专设社区矫正监督站,负责对监外执行罪犯及法律文书进行集中交接;法院对监外执行罪犯的判决、裁定下达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公安、检察、司法、社区有关人员到社区矫正监督站进行监外执行罪犯集中交接,在检察官现场监督下当场登记缓刑罪犯名单,建立社区矫正档案。

  再次,建立约谈回访制度,加强对缓刑犯的考察

  美国针对缓刑犯设有缓刑官制度,缓刑官负责对缓刑犯的监督,主要负责自己承接的缓刑工作和一些行政管理工作;监督缓刑犯;向法院报告工作情况等。我国刑法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2年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因而检察机关应该积极履职,协助执行机关做好缓刑犯的考察工作,第一,监督缓刑犯和缓刑的执行机关,对于缓刑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及时提出,第二,对于在考察期间,努力改造,却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缓刑犯,向人民法院提出予以减刑的建议,对在考察期间不服管教,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缓刑犯,向有关部门建议追究其责任。第三,对于缓刑犯进行教育,及时进行约见和回访,督促缓刑犯积极配合执行机关、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