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爱卫办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农村环境卫生监测项目技术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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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办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农村环境卫生监测项目技术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全国爱卫办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农村环境卫生监测项目技术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办:

  2011年中央财政支持全国农村环境卫生监测项目任务已下达各地。为实施好项目,全国爱卫办组织制定了《2011年全国农村环境卫生监测项目技术方案》,现印发给你们(电子版可从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下载)。请按照要求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2011年全国农村环境卫生监测项目技术方案
  一、监测目的

  通过开展农村环境卫生监测,掌握农村环境卫生健康危害因素水平及动态变化,客观评价农村环境卫生状况,为制订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和支持。

  二、监测内容和方法

  (一)监测范围与对象。项目监测范围为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700个县14000个行政村。每个项目监测县按照分层随机的方法,选择5个乡镇(不含城关镇),每个乡镇选择4个行政村作为监测点,每个监测点选择不少于5户家庭作为监测户。监测县、乡镇、监测点(行政村)、监测户的选择按照经济水平、地理环境、人口等因素随机进行选择,以保证样本的代表性。

  (二)监测时间。统一在7-8月开展监测工作。

  (三)监测内容与方法。通过查阅资料、访谈、现场观察、实验室检测等方法获得监测数据,并填写统一调查表格。

  1.基本情况:包括收集监测县、监测点的人口学资料、环境卫生情况、环境卫生管理、村容村貌等基础信息。

  2.垃圾:包括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处理方式等情况。

  3.污水:包括污水来源、种类、数量、排放方式、处理方式等情况。

  4.厕所与粪便无害化状况:包括农村户厕类型、使用管理、粪便无害化处理情况。

  5.病媒生物:选择监测户的厨房内进行鼠类密度、蝇类密度和蟑螂密度监测,选择监测户住宅周围环境进行蚊虫密度监测。

  鼠类密度按照《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 鼠类》(GB/T23798-2009)鼠迹法进行;蝇类密度按照《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 蝇类》(GB/T23796-2009)成蝇目测法进行;蟑螂密度按照《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 蜚蠊》(GB/T23795-2009)目测法进行;蚊虫密度按照《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 蚊虫》(GB/T23797-2009)幼虫容器指数法进行。

  6.土壤卫生:包括土壤寄生虫和重金属污染等情况。每个监测点采集村中农田土壤1份。采样时,采集5-20cm深表层土壤,在1m2范围内按照5点取样法采集土壤混合为一个样品。用于蛔虫卵检测的样品总量不少于50g,用于重金属检测的样品总量为1000g左右。

  蛔虫卵测定方法采用饱和硝酸盐漂浮法,参照《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7959-1987)进行。重金属测定土壤铅、镉含量。铅、镉的测定按照《土壤质量 铅、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7141-1997)或《土壤质量 铅、镉的测定 KI-MIBK萃取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7140-1997)或其等效方法进行。

  三、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全国爱卫办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省级爱卫办负责本省(区、市)项目组织工作,协调落实配套经费,制订计划、开展督导检查、考核评估,项目完成后及时总结并将完成情况报全国爱卫办。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技术支持和具体实施。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技术支持,负责人员培训、制作数据库录入软件、质量控制、数据审核、分析及完成技术报告。

  (二)数据录入上报和审核。监测信息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统一录入软件(另发)进行录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并完成本省(区、市)监测技术报告。2011年10月31日前将审核后数据、技术报告报省级爱卫办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农村改水技术指导中心。

  (三)质量控制。

  —遵循科学、随机的原则,严格按照要求确定监测范围和对象。

  —调查人员应当由专业人员组成,并经过统一培训。

  —参加监测工作的实验室要经过严格筛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措施。

  —要开展现场督导检查、抽样复核,对监测数据逐级审核。

  四、调查表格

  附表1. 项目县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表2. 监测点情况调查表

  附表3. 入户调查表

  附表4 . 土壤采集与检测结果报告表




附表1.项目县基本情况调查表

省 县 编号 □□□□□□

全县总人口数 万人,总户数 万户。

其中农村人口数 万人,农村户数 万户。

全县乡镇数 个,行政村数 个。

全县上一年度GDP_____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______元。

全县有集中式供水水厂(站)_____个,覆盖人口_____ 万人。

全县有垃圾处理厂(场)_____个,如有填下表(空格部分不足,可另附纸张填写)

名称
建成时间
设计处理能力

(吨/天)
实际处理能力

(吨/天)
覆盖范围内人口数
处理方式

县城

(万人)
县城以外

(万人)

1







2















合计








6、全县有污水处理厂_____个,如有填下表(空格部分不足,可另附纸张填写)

名称
建成

时间
设计处理能力

(吨/天)
实际处理能力

(吨/天)
覆盖范围内人口数
处理工艺

县城

(万人)
县城以外

(万人)

1







2















合计










全县农村户厕数:三格式 户,双瓮式 户,沼气池式 户,粪尿分集式 户,双坑交替式 户,完整下水道水冲式 户,其他类型卫生厕所 户,非卫生厕所 户,无厕所 户。



填报人姓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单位(盖章)




附表2.监测点情况调查表

编号 □□□□□□-□□

省 县 乡(镇) 村

被调查者姓名 村内任职 电话

监测点类型:①镇所在地 ②非镇所在地



一、基本情况

(一)全村总户数 户,全村户籍人口 人,常住人口 人。

(二)上一年度全村人均纯收入 元。

(三)经济来源以哪一类为主?

①种植业 ②养殖业 ③工业 ④服务业 ⑤外出务工 ⑥其它,请说明

(四)集中式供水人数 人,分散式供水人数 人。

(五)村内道路状况:①硬化 ②部分硬化 ③未硬化

(六)村与乡镇中心距离: ①2公里以内 ②2~5公里 ③5~10公里 ④10公里以外

二、垃圾情况

(一)生活垃圾:

1.收集方式:①随意堆放 ②定点堆放 ③统一收集

如为定点堆放,垃圾堆放点占地或附近为(可多选):(30米范围内):

①河流 ②空地 ③道路 ④农田 住宅 ⑤其他,请说明

垃圾堆放点有无臭味:①有 ②无

垃圾堆放点蝇情况:①有 ②无

2.处理方式:①填埋 ②焚烧 ③高温堆肥 ④再利用 ⑤其他,请说明

(二)工业垃圾:①有 ②无

处理方式:①填埋 ②焚烧 ③再利用 ④其他,请说明

工业垃圾性质:①皮革 ②化工 ③印染 ④造纸 ⑤采矿 ⑥其他,请说明

(三)养殖业垃圾:①有 ②无

处理方式:①填埋 ②焚烧 ③高温堆肥 ④再利用⑤其他,请说明

三、污水情况

(一)生活污水产生量 吨/日

排放方式:①随意排放 ②明沟 ③暗沟 ④管道

排放地点:①河流 ②坑塘 ③农田 ④处理厂 ⑤其他,请说明

(二)工业污水产生量 吨/日

排放方式:①处理后排放 ②直接排放

工业性质:①皮革 ②化工 ③印染 ④造纸 ⑤采矿 ⑥其他,请说明

(三)养殖业污水产生量 吨/日

排放方式:①处理后排放 ②直接排放

四、厕所与粪便处理

(一)全村卫生户厕 户,其中


三格式
双瓮
沼气池式
粪尿分集
双坑交替
完整下水道水冲
其他类型

户数









非卫生厕所使用户数 户,无厕所户数 户。

(二)全村有公厕 座。

五、环境卫生管理

(一)专职保洁员 人,兼职保洁员 人。

(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①有 ②无

(三)是否做过专门的规划:①是 ②否

(四)是否开展环境卫生相关宣传教育:①是 ②否

(五)环境卫生经费投入 元/年。

六、病媒生物控制方面

(一)是否开展过灭鼠工作:①是, 次/年、投药点 个 ②否

(二)是否开展过灭蝇工作:①是, 次/年、喷药点 个 ②否

(三)是否开展过灭蚊工作:①是, 次/年、喷药点 个 ②否

(四)是否开展过灭蟑螂工作:①是, 次/年、投药点 个 ②否





调查员姓名: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3.入户调查表

______省(区)_______县_______村 编号:□□□□□□-□□-□□

姓名: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 年 月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民族:①汉族 ②少数民族

文化程度:①高中及以上 ②初中 ③小学 ④文盲



一、基本情况

(一)家庭人口数_______人,常住人口数 人。

(二)家庭主要收入来源:

① 农业 ②养殖业 ③工业 ④外出务工 ⑤其他,请说明

(三)上一年度家庭收入 元,上一年度家庭医药费支出 元。

(四)最近两周家庭成员出现腹泻 人次,出现腹痛 人次,出现发热 人次。

(五)家庭饮用水类型:①沟/塘/渠/河水 ②井水 ③水窖水 ④泉水 ⑤自来水

(六)家庭用水量 吨/月。

(七)家庭饮水习惯:①喝生水 ②喝开水 ③瓶装矿泉水 ④桶装纯净水 ⑤其他:

(八)饭前便后是否洗手:①饭前洗手 ②便后洗手 ③都洗 ④都不洗 ⑤不一定

(九)庭院环境卫生:①干净 ②一般 ③较差

(十)室内卫生 :①干净 ②一般 ③较差

二、生活垃圾、污水

(一)家庭生活垃圾产生量 公斤/天;

垃圾丢弃地点:①垃圾箱/池 ②房子周围的固定点 ③随意丢弃

(二)家庭生活污水排放方式:①随意排放 ②明沟 ③暗沟 ④管道

污水排放地点:①河流 ②坑塘 ③农田 ④处理厂 ⑤随意排放

三、厕所与粪便无害化

(一)家庭厕所类型:

①三格式 ②双瓮式 ③沼气池式 ④粪尿分集 ⑤双坑交替 ⑥完整下水道水冲

⑦其他类型卫生厕所 ⑧非卫生厕所 ⑨无厕所

(二)厕所的位置:①室内 ②院内 ③院外

(三)厕室内情况

1.是否清洁:①清洁 ②不清洁

2.是否有臭味(调查者的主管判断):①有 ②无

3.是否有蝇蛆:①有 ②无

4.是否有粪便暴露:①有 ②无

(四)粪便的处理方式:

①排入下水道 ②排入沟塘河道 ③土掩埋后施肥 ④高温堆肥 ⑤直接施肥

四、病媒生物

(一)房屋周围是否有以下病媒生物孳生地(可多选):

①猪圈 ②鸡/鸭/鹅圈 ③羊/牛/马/驴圈 ④柴草垛 ⑤垃圾投放点

⑥水厕/旱厕 ⑦污水沟(管) ⑧死水池(塘) ⑨废品收购站

(二)厨房面积: m2,发现蟑螂成若虫 个,活卵鞘数 只,蟑迹(包括蟑螂粪、死尸、残尸、空卵鞘壳等)数 个。

(三)厨房内有无发现鼠迹:①有 ②无

(四)厨房内有无发现苍蝇:①有 ②无。

(五)家庭周围(30米范围内)积水容器 个,其中发现蚊虫幼虫的容器 个。



调查员姓名: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4 土壤采集与检测结果报告表

采样点编号:□□□□□□-□□-□□

省(区、市) 县 乡 村

一、 采样情况

(一)采样地点:经度 ,纬度 ,海拔 米。

(二)土壤颜色:

(三)土壤质地:①砂土 ②壤土 ③粘土

(四)土壤湿度:①干 ②潮 ③湿 ④重潮 ⑤极潮

(五)植物根系:①无根系 ②少量 ③中量 ④多量 ⑤根密集

(六)(检测重金属的土壤样品)采样重量 g。

(七)(检测重金属的土壤样品)风干后重量 g。

采样日期: 年 月 日 采样人:



二、检测结果:

指 标
结果
检测日期
检验人

蛔虫卵
蛔虫卵数(个/ g)




其中活卵数(个/ g)




重金属
铅(mg/kg)




镉(mg/kg)







报告单位: 单位负责人:

报告人: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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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宝政发〔200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



宝鸡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发挥慈善事业对社会保障的补充作用,规范部门、行业的捐赠行为,整合社会捐赠资源,对享受现有社会保障和救助政策之后仍很困难及因病、因灾等原因造成阶段性困难的群众给予救助,对贫困地区、灾区给予资助,为社会各界提供一个扶贫济困、奉献爱心的良好平台,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奋进新宝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设立宝鸡市慈善爱心基金(以下简称慈善爱心基金)。
第二条 为加强对慈善爱心基金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发挥慈善爱心基金的社会救助效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慈善爱心基金是指对享受现有社会保障和救助政策之后仍很困难及因病、因灾等原因造成阶段性困难的群众给予救助,对贫困地区、灾区给予资助而面向社会募集的资金。
第四条 为了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保障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保障格局,凡县、区组织的个人捐赠1000元以上、单位捐赠1万元以上的款、物及市级以上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组织捐赠的款、物(不含为市外特定灾区、灾民捐赠的款、物)统一上缴宝鸡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二章 慈善爱心基金的来源、捐赠办法和适用范围

第五条 慈善爱心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组织、个人捐赠及筹募的慈善爱心善款:
(一)市级以上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组织捐赠的款、物;
(二)各县、区组织的个人捐赠1000元以上、单位捐赠1万元以上的款、物;
(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款、物;
(四)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五)政府捐赠;
(六)资金母体的增值部分。
第六条 捐赠活动坚持集中捐赠和经常性捐赠相结合。捐赠方式可分为:
(一)现金捐赠;
(二)实物捐赠;
(三)志愿者活动;
(四)慈善项目捐赠;
(五)认捐基金:即通过签订协议,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捐善款作为慈善基金,本金留存捐赠者,每年只将本金的增值部分(按当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存款利率计)交付市慈善爱心基金。认捐年限为5-10年。
第七条 慈善爱心基金是我市社会公益事业品牌,在全市范围内对贫困地区实行一次性资助,对困难群体实行一次性救助。其适用范围包括:
(一)享受现有社会保障和救助政策之后仍很困难者;
(二)由于天灾、人祸等突发事件,造成生活特别困难者;
(三)贫困地区或灾区的社会公益事业;
(四)其他特殊困难者。

第三章 慈善爱心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慈善爱心基金的管理,设立宝鸡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
(一)负责慈善爱心基金的募集、使用、监管和重大问题决策;
(二)研究慈善爱心基金可持续运行策略;
(三)研究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
(四)负责慈善爱心基金5000元以上资助或救助申请的审核批准。
第九条 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一)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主任;
(二)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慈善总会会长分别担任副主任;
(三)市委宣传部、总工会、团市委、妇联、市民政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文化局、广电局、房管局、财政局、残联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
第十条 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慈善总会,负责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根据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定,负责慈善爱心基金的筹募、管理、审批、使用和向社会公布当年筹募使用情况。办公室主任由市慈善总会一名领导兼任,工作人员从市民政局、团市委、妇联、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抽调,亦可招募志愿者兼管具体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慈善爱心基金的募捐;
(二)负责募集资金的收缴;
(三)负责捐赠物资的拍卖变现;
(四)负责受理逐级上报的社会公益项目资助以及个人救助的审查;
(五)负责定向捐赠资金的核算拨付;
(六)对符合资助或救助条件的申请,提出意见,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提交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5000元以下的提交主任办公会审核批准;
(七)根据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意见和主任办公会的审批意见,负责救助金的拨付;
(八)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慈善爱心基金的接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一条 慈善爱心基金实行统一标志,建立专门网站,开通专用电话,开设专门帐户,实行专户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改变慈善爱心基金的用途,更不得用于经营性投资和贷款担保。
进入慈善爱心基金专户的基金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保证各项收入及时入帐;未进入专户的基金按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与认捐者的协议留在单位合法安全运作,每年按协议时间将利息交基金专户。
第十二条 慈善爱心基金的使用采取统筹安排和捐赠者意愿相结合的原则,定向捐赠按照捐赠者意愿使用。
第十三条 慈善爱心基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救急救难的原则,一般不重复救助。

第四章 慈善爱心基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凡申请慈善爱心基金救助的个人,可直接向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实事求是地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求助人员户籍证明;
(二)已享受社会保障政策的有效证明;
(三)求助人员所在村委会(社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遇难、受灾证明;
(四)其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请后,指派专人或慈善志愿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后上报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救助申请材料严格把关,审查核实后,及时提出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按第十条第(五)款之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 所有被救助人员的档案资料(第十五条规定的书面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交由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第十八条 求助人员及所在地村委会(社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虚假证明的,一经查实,除全额追回慈善爱心基金外,视情节给予通报、媒体曝光并按管理权限逐级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凡申请慈善爱心基金资助的社会公益事业,由所在项目负责单位提出申请,上报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查合格后提交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市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收到捐款、捐物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开具收据,予以登记。
第二十一条 凡自然人捐款(物)在5000元以上、法人捐款(物)在50000元以上者,载入慈善功德榜,由市委、市政府颁发慈善爱心奖牌。
第二十二条 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可按照捐赠法以及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交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义卖、义演等收入报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免征营业税。如国家有新的税收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凡捐赠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可以建立冠名定向专项资金,专设财务帐页,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凡冠名的定向专项资金,需签订协议书,注明定向捐赠的金额和项目。资助项目不得透支。资助项目实施结束后,专项慈善资金如有余额,直接转入慈善资金本金。
第二十四条 凡捐赠人单独捐赠50万元以上慈善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慈善项目,可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项目进行冠名。

第六章 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慈善爱心基金接受审计和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审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应将捐赠的财、物数量及使用情况在市级新闻媒体或以其他方式公布,接受捐赠者的查询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慈善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慈善爱心基金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2月13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的契税征收机关、纳税义务人以及与征缴契税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即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即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和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买卖。即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四)房屋赠与。即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五)房屋交换。即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第五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六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收契税。
第八条 契税税率为5%,居民个人购买住宅房屋的,契税税率为3%。
第九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十条 契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契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业务办公、教学、医疗、科学试验和科学研究以及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公有住房,免征契税。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三)因不可抗力(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免征契税;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十二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减免契税的,由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单位申请减免契税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并送同级财政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前款所指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包括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及由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
第十六条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日。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十八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第十九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
第二十一条 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征收管理的需要,委托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代征契税。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及其他权属变更等方面的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
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为契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代扣代缴税款。代扣代缴义务人有义务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开发经营的房地产位置、土地面积、图纸、建设商品房面积、出售商品房数量、面积、票据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契税代征、代扣代缴单位,由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并办理正式委托手续。征收机关可以支付一定比例的代征手续费,具体比例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契税上手白契的追缴期限以追验到上一手白契为止。
第二十五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之前订立房屋转移契约(合同)的,按原《契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有关契税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征收机关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征收费。
第二十七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0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前的契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省以前有关契税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199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