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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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02年2月27日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 长 杜世成
  二○○二年四月九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政府对截止2001年底现行的有关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相适应的,以及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等情况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0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二○○二年四月九日
  
附 件
  废止的2001年底以前发布
  的部分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1规章名称 青岛市自筹资金建设煤制气工程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10月5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该办法规定的是阶段性工作,施行期限已过,已失效。
  序号:2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查禁淫秽物品取缔播放淫秽录像活动的通告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5年7月1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现执行国家1997年3月14日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0年12月28日公布的《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分子的决定》等规定。
  序号:3规章名称 青岛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6年1月31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文件规定,取消排水设施使用费。2001年9月20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301号)规定,各地已征收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序号:4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客商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老市区投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客商独立经营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6年3月25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已经失效。
  序号:5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护林防火的通告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7年1月3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1996年12月14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青岛市林地防火条例》代替。
  序号:6规章名称 青岛市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8年12月18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0年4月14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2001年6月15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序号:7规章名称 青岛市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8年12月30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国务院1997年5月8日发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及农业部2000年6月23日发布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序号:8规章名称 青岛市内联项目审批及人员调入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9年4月1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已经失效。
  序号:9规章名称 青岛市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税收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9年6月26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国家1991年4月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
  序号:10规章名称 青岛市私营企业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9年10月6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国家2000年10月31日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2001年3月15日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序号:11规章名称 青岛市外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0年8月16日市政府第5号令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国家2000年10月31日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序号:12规章名称 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0年8月16日市政府第6号令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国家1994年7月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序号:13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办法(试行)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1年8月1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1997年8月8日人事部发布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序号:14规章名称 青岛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1年8月1日市政府第15号令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序号:15规章名称 青岛市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登记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1年9月23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已经失效。
  序号:16规章名称 青岛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审批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1年9月28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国家2000年10月31日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2001年3月15日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序号:17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个体、私营饮食饭店坑骗消费者行为的通告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2年10月7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国家1993年10月3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序号:18规章名称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2年11月18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国家1999年8月3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序号:19规章名称 青岛市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3年1月28日市政府第25号令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国家2000年10月31日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序号:20规章名称 青岛市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3年12月8日市政府第14号令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国家工商局1998年公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大1997年公布的《山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
  序号:21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从严治理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管理的通告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4年5月14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已经失效。
  序号:22规章名称 青岛市重大项目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4年11月15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已经失效。
  序号:23规章名称 青岛市收容教育卖淫嫖娼人员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3年5月8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现执行国家1997年3月14日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3年9月4日国务院公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等。
  序号:24规章名称 青岛市收取口岸管理费实施细则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4年12月21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已经失效。
  序号:25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5年1月18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国家1998年4月2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9年10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等。
  序号:26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查禁取缔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的通告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5年8月11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现执行国家1997年3月14日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序号:27规章名称 青岛市消防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6年10月4日市政府第60号令发布
  说明 现执行国家1998年4月2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9年10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等。
  序号:28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集中供热建设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6年9月23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现执行1997年10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的规定。
  序号:29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猪肉市场管理的通告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7年5月30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已被1999年5月21日市政府发布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生猪肉市场管理的通告》代替。
  序号:30规章名称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8年12月3日市政府发布
  说明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已经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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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对信用卡透支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对信用卡透支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第27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信用卡业务的透支管理,现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对原“827信用卡备用金存款”科目核算内容进行如下修改:
凡客户存入信用卡备付金活期存款及保证金存款,用此科目核算。如某帐户发生透支,应在该帐户借方余额反映,即如有透支,“827”科目余额必须借、贷双方反映。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本科目借方余额归入资产项目“各项贷款”中,贷方余额归入负债项目“各项存款”中。
二、信用卡透支额应作为贷款管理,所以应按照财政部提取贷款呆帐准备金的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提取的呆帐准备金通过“868呆帐准备金”科目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966提取准备金—(01)提取呆帐准备金
贷:868呆帐准备金
三、各分行接此通知后,应对辖内信用卡透支款项进行一次清理,并按规定,对使用会计科目不合理的应转入“827”借方核算。
四、信用卡损失款项的核销和报损的具体办法,总行将另行下文通知。
本文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1996年7月3日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
(1993年4月15日 国家旅游局发布)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和妥善处理好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是指:
(1)造成海外旅游者人身重伤、死亡的事故;
(2)涉外旅游住宿、交通、游览、餐饮、娱乐、购物场所的重大火灾及其它恶性事故;
(3)造成其他经济损失严重的事故。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参加“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联络网的单位(以下简称“报告单位”),都有责任将重大旅游安全事故上报“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
第四条 报告单位在接到旅游景区、饭店、交通途中或其他场合发生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报告后,除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外,应同时以电传、电话或其他有效方式直接向“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
第五条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事故发生后的首次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发生的初步情况;
(3)事故接待单位及与事故有关的其他单位;
(4)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
2.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报告内容:
(1)伤亡情况及伤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团名、护照号码;
(2)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3)对事故原因的分析;
(4)有关方面的反映和要求;
(5)其他需要请示或报告的事项。
3.事故处理结束后,报告单位需认真总结事故发生和处理的情况,并做出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经过及处理;
(2)事故原因及责任;
(3)事故教训及今后防范措施;
(4)善后处理过程及赔偿情况;
(5)有关方面及事故家属的反映;
(6)事故遗留问题及其他。
第六条 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在接到报告单位的报告应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并对所请示的问题做出答复。
第七条 “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设在国家旅游局综合司(电话:5138866—1623 传真:5122096 地址:北京建内大街甲九号邮政编码:100740)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