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关于解决拖欠和克扣建筑业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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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关于解决拖欠和克扣建筑业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关于解决拖欠和克扣建筑业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规定

(2004年 6月3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公布;2011年12月2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拖欠和克扣建筑业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承包)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先导区建设、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解决拖欠和克扣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会同规划国土、土地储备、房产、综合执法、公安、司法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综合治理拖欠和克扣建筑业农民工工资问题,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各有关部门,应对本系统内支付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制定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制,及时有效地解决拖欠和克扣建筑业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四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完善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专门接待人员,及时处理农民工的申诉和举报案件。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必须在开户银行按建设项目投资总额的30%存入建设资金,凭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办理开工建设手续。开户银行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须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建筑业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和工程款优先、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条款。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抵付。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负连带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积极筹措资金,保证工程款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给建筑业企业。
  建设单位应建立管理制度,采取措施,加强对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建筑业企业应将每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及工资报表,报建设单位备案,接受建设单位的监督。
  第八条 建设、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共同建立大连市建设劳动有形市场,对进入本行政区建设领域务工的农民工,实行全方位动态管理和服务。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招聘农民工从事建筑劳务活动,应按《大连市劳动合同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规定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和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时间等,并依法履行。
  签订劳动合同应使用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劳动合同一式二份,建筑业企业和农民工各一份。建筑业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压农民工劳动合同文本。
  建筑业企业在开工20日内应到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工备案。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应依据《工会法》建立基层工会组织,积极吸收农民工参加工会组织。各级工会组织应维护农民工利益,宣传劳动法律法规,指导农民工与建筑业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监督建筑业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帮助农民工追讨建筑业企业欠付的工资。
  第十一条 农民工发现建筑业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不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应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关部门应从快处理。
  建设、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法律援助机构建立互动机制,共同为农民工追讨被拖欠和克扣工资案件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
  第十二条 招用农民工的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和克扣问题的第一责任人。对建设单位所拨的工程款,要优先保证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建筑业企业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时,有关机关应把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
  第十三条 总承包建筑业企业分包工程必须使用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禁止无资质的组织和个人非法承包工程和用工。
  总承包建筑业企业应建立健全支付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专业承包或劳务承包的建筑业企业收到总承包建筑业企业拨付的工程款,首先要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不得挤占、挪用。所属专业承包或劳务承包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总承包建筑业企业的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禁止建筑业企业扣发农民工工资,但有下列情况的除外:
  (一)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应由农民工个人支付的各项保险费;
  (二)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因农民工本人原因给建筑业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该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从农民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农民工当月工资的20%。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实行月薪制,由建筑业企业以货币的形式,按月直接支付给农民工。实行计件工资的,工程量在一个月以上的,按每月完成的工程量,实行月结月发;工程量在一个月以内的,应在工程量验收后三日内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实行计时工资制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市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筑行业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可合理自拟劳动定额,上不封顶,多劳多得。
  第十七条 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互助账户制度。建筑业企业应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将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中不少于10%的资金存入指定银行,其中9%作为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账户,用于每月支付农民工工资;1%纳入农民工工资互助账户,用于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突发事件。
  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账户由银行负责对资金用途进行监管。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下月工资时,建筑业企业应及时补存。有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以在专用预储账户开户银行,为每一名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账户,每月由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互助账户资金归建筑业企业所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建筑业企业使用互助账户资金的,须经建设、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返还。建筑业企业自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未发现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监管部门应将其存入农民工工资互助账户资金全额返还。
  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账户、农民工工资互助账户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推行建设工程专业保证担保制度,建立全市建设工程保证担保体系。扶持、发展建设工程专业保证担保公司,开展履约保证担保、业主支付工程款保证担保、投标保证担保、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担保等服务项目,为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解决困难。
  第十九条 建立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将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作为评定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的重要依据之一。建设、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将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在市政府网站、建设工程信息网站、大连电视台、大连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拖欠工程款、拖欠及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屡教不改的,要在大连日报上公布。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按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拨付,逾期不拨付的,建设、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可向规划国土、土地储备、房产等部门发送《协助清欠联络单》,土地储备部门不批准其新开工建设项目,不予办理《中标通知书》;规划国土部门不为其办理用地、规划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办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产权证。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严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访事件的,市政府依法收回其土地开发权,并公开曝光。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业企业三个月连续不执行月薪制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群访事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新项目承包和投标资格,降低其信用等级和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清出本市建筑市场,停止该项目经理在本市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的资格,并公开曝光。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总承包建筑业企业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承包企业和自然人的,分包工程中所用农民工视为总承包建筑业企业用工。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建筑业企业负责偿还,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清出本市建筑市场。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未按规定执行建设项目资本金制度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账户的,土地储备、建设、规划国土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开发、规划、建设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和按照工资报酬的25%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可以责令按照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金总和的1至5倍支付赔偿金:
  (一)不按月支付并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支付农民工工资达不到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最低标准的;
  (三)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没依法给农民工经济补偿的。
  第二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不按本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劳动合同不交给劳动者本人一份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和干扰农民工依法申诉追讨工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建筑业企业法人代表及项目经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访事件而逃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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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业秘密”?

唐青林


  商业秘密保护是工业革命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为了更好地维护市场的良性竞争,促进经济的有序发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对商业秘密给予了法律保护。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上,一些部门规章和法律解释更加具体地诠释了商业秘密。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本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技术秘密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秘密,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单独对技术秘密作了特别规定:本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是指由单位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本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施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等。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 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一条第二款也有相关规定: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衢州市本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助暂行办法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衢州市本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本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衢州市本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助暂行办法

为切实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131号令)和《衢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6号令)的精神,结合市本级城乡的实际,特制定衢州市本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助暂行办法。
一、户籍在衢州市本级城乡的居民、村民,经区级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期间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优惠扶助。
二、在法定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要求就业的低保对象,劳动部门应优先推荐就业;农村的低保对象,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依据用工单位的需求和本人的要求,优先推荐就业,免交有关费用。有关部门、单位对低保家庭的大中专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以优先录用。
三、低保对象就医可凭《衢州市市区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优惠卡》在市区医院及户籍地乡(镇)卫生院,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诊疗费、肌肉注射费。患病住院期间,减半支付住院床位费。
四、低保对象从事个体经商、社区服务,工商部门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减半收取登记费和管理费。有关部门优先优惠提供场地、摊位。卫生防疫部门减半收取体检费,税务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减免有关税费。
五、租住公有住房的(无房改房),住房租金由住房产权单位给予减半收取。
六、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日常生活用水、用电,电力局、自来水公司也要给予社会救助政策。
七、子女在校读书的,所在学校免收九年制义务教育段的杂费,减半收取高中段(职高、中专、技校)的学杂费(不包括自费生)。优先给予慈善助学或结对助学。
八、有线电视收视费减半收取。
九、农、林、水等有关部门要大力扶持农村低保对象发展名优果、茶、菜和水产等高附加值的种养生产,并以包户形式给予技术指导。
十、残联免费为低保对象提供就业职业技术培训。
十一、需要法律援助时,可按程序向司法部门申请减免律师费、诉讼费和公证费。
十二、免缴各种社会性集资等款项。
十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在开展志愿相助、包户服务、助学帮困、结对扶贫等送温暖活动时,要优先安排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本优惠扶助暂行办法由衢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