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创新型园区评价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5:07:14   浏览:88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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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创新型园区评价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新型园区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创新型园区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安徽省创新型园区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全省各类园区自主创新能力,形成更多的产业、科技、人才和改革成果(以下简称四大成果),充分发挥园区在我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发展中的示范带动作用,规范安徽省创新型园区评价工作(以下简称省创新型园区评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创新型园区评价要突出园区四大成果绩效,注重园区在发展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先导的高新技术产业,提升优势产业,强化自主创新与承接转移有机融合等方面的先导作用;体现园区在推进产学研结合、科技与金融融合、人才培养与引进等方面体制机制创新,以及带动本地经济发展、全面转型的引领作用。

第三条 省创新型园区评价每两年开展一次,由省政府授予安徽省创新型园区奖,每次授奖园区的数量不超过10个。

第四条 省创新型园区的评价实行社会稳定、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程  序

第五条 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创新办)依据安徽省创新型园区评价指标体系(附后),在其网站设立省创新型园区评价系统。

第六条 省创新型园区的评价按网上自行填报、系统自动评分、各市审核推荐、分类统计排序的流程开展。

第七条 各类园区对照指标体系先行进行自我评价,确定园区未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未发生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认定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未被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实施环评限批,且自我评价指数达70以上(含70)的,可向所在地市级政府申请参加省创新型园区评价。

第八条 各市政府对辖区内园区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按评价指数高低确定本市参评园区,报省创新办。

第九条 省创新办会同省环保、维稳、统计等主管部门对各市政府报送材料进行复核,依据复核指数高低,按照国家级园区、市属省级园区、县(市、区)属省级园区三类,分别选取2、3、5个园区,作为拟授予安徽省创新型园区奖建议名单,并予公示。

第十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建议名单,由省创新办提交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由省政府授予“安徽省创新型园区奖”。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在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专项资金中,安排创新型园区建设奖励经费,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获奖园区的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平台建设项目列入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项目计划,委托所在市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于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等方式骗取奖项和奖励的,或获奖园区被举报并经省创新办会同省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后确定不符合条件的,由省创新办报请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工作推进领导小组批准后,撤销奖项,追回奖励,由相关单位或部门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参与省创新型园区评价的单位或个人,在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相关单位或部门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创新办会同省有关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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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的决议

(1958年11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零二次会议通过)

1958年11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零二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商业部关于修订供销合作社《扶持土副产品生产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修订供销合作社《扶持土副产品生产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3年4月12日,商业部

关于《扶持土副产品生产基金管理办法》,经去年全国商业财会处长会议讨论。并在今年全国供销社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征求了意见。现随文下达请转发全国各地供销社贯彻执行。并请你们对此项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定期检查,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于每年终了向商业部作一次总结汇报。在执行中,有什么新的问题,请随时报部。

关于扶持土副产品生产基金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适应农村生产责任制的改革,进一步扶持发展土副产品生产,促进多种经营,帮助农民劳动致富,增加社会商品,丰富城乡市场的需要,对扶持土副产品生产基金的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一、扶持基金的掌握原则
1、根据“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的方针,大力扶持发展土副产品的商品生产;
2、坚持计划指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市场需要,因地制宜地进行扶持;
3、本着择优扶持的原则进行投放,要有放有收,有借有还,周转使用,讲求经济效果。
二、扶持基金的来源
1、每年从基层供销社税后盈余中安排一部分;
2、每年从县以上供销社税后盈余中安排一部分;
3、收回的扶持基金;
4、地方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委托供销社代为发放的扶持基金。
三、扶持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扶持对象是农村直接从事土副产品生产的集体和个体生产者。重点用于专业户、重点户以及各种形式的新的联合体。对原来集体办的多年生作物专业场(队),因生产周期长,还没有受益,仍应继续扶持。要兼顾困难户,但必须是通过扶持生产,出售产品,劳动致富的办法进行。
(二)扶持项目:
1、用于扶持供销社经营的土副产品的种植、养殖和加工生产,以及日用陶瓷业,也可用于市场需要的其他土副产品。具体扶持的内容有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具以及生产扶育费用和生产设备的投资等;
2、用于扶持群众自费开发远山土副产品资源,对其所修林道、简易公路、疏通河道,工程现场的简易房屋设施等开支,给予适当补助;
3、用于扶持土副产品综合利用和改革设备的小型试验费用,引进良种的开支等。凡有专项改进费的品种,应该由改进费开支,不足部分由扶持基金解决;
有关扶持项目的技术培训、聘请专业人员讲课费用以及有关生产技术宣传资料,由供销社“支援农业支出”科目列支。
四、扶持基金的管理
扶持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各省、市、自治区供销社(或商业厅)自行确定,自行安排使用。需要适当集中的,应通过协商,以联营投资或有借有还的方式,不得无偿抽调。扶持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抽调挪作他用。
1、扶持基金的发放形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联营投资。供销社以入股的形式与生产者联合经营,联营期内投资的所有权不变,双方按照合同规定,盈利分成,亏损共同承担,停止联营即收回投资。这种形式应当大力发展。第二种是无息借用。供销社借给生产者的扶持基金不计息,不分利,但必须按合同规定定期收回。第三种是无偿补助,只限于第三条中扶持项目第2、3点使用。
2、发放扶持基金,必须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与发放对象签订经济合同,严格履行,并由合同管理单位鉴证。合同内容包括:发展品种、种植面积、产品数量和质量、技术措施、收购比重,基金供应的形式和数额、归还时间以及违约造成损失的赔偿等规定。农商联营的经济合同,还应规定双方的投资和收益的分配比例等事项。
3、发放基金的供销社对扶持基金的合理运用负有全部责任。供销社内部各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对每笔基金使用的管理,都要落实到人。主管生产和业务部门负责调查、规划、签订合同、发放基金、技术辅导、检查效果、督促交售产品、收回基金和总结交流经验等工作;财会部门负责筹措基金、专户管理、按时投放、定期核对、监督使用、正确反映和检查基金投放回收与提高经济效益的情况。
4、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合同规定的项目受到严重损失,确无偿还能力,要求减免时,应由使用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由发放基金的单位审查,并报上级批准,按损失程度,部分或全部减免。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实行,原供销合作总社颁发的扶持土副产品生产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