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48:01   浏览:91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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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实施细则》已经六届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广元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回购中的有关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回购主体。广元市人民政府委托广元市国投公司作为回购实施主体(回购人),回购资金由市财政安排。回购房屋的产权由房管部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第二条 回购情形。一是无贷款且使用满五年的,按《广元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广府发〔2008〕10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上市交易,交易时政府按房屋原购买价加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优先回购;二是因购买其他住房的,按三十三条规定及原购房时的合同约定,由政府按房屋购买原价加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回购;三是使用按揭贷款购买未住满五年,借款人连续三次逾期未支付银行本息的,由市国投公司按原价回购,回购款优先偿还银行本息。

第三条 回购优惠政策。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税务部门免征相关税费。

第四条 回购程序

(一)借款人违约后可由贷款人或借款人向政府委托的回购部门提出回购申请。

(二)借款人违约后贷款人应首先与借款人协商,协商未果由贷款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回购人配合人民法院对抵押的经济适用住房统一回购,涉及的买卖合同等法律文件借款人必须及时移交回购人。

(三)回购人代借款人清偿贷款本息后,有权向借款人进行追偿。

第五条 争议解决办法。与回购有关的争议和纠纷,贷款人和回购人应先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贷款人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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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8年第7号)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8年第7号)
财政部



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发行1998年特别国债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1998年特别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计划发行总额2700亿元,于1998年8月18日发行。
二、本期国债为记帐式附息国债,期限30年,年利率7.2%。从发行之日开始计息,利息按年支付。
三、本期国债面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定向发行,不向社会销售,所筹资金专项用于拨补上述银行资本金。
四、本期国债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注册,上市交易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特此公告。



1998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