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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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已于2013年8月1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8月1 日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2001年10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通过 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和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规范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按照各自权限及时调整、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做好本辖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规范劳动用工,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七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对用人单位制定、实施劳动规章制度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安全生产状况、职业危害、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和其他财物。


  第十条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健康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等基本情况,核对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相关证件,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或者提供。


  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未经劳动者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利用其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条款。


  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竞业限制、福利待遇等事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再次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不得替劳动者保管。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劳动用工信息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以及劳动者变更姓名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应条款,但是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新上岗劳动者参加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技能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参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制定工资调整实施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变更的内容、日期,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七)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仍然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九)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安排适当的工作;因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结清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费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办理工作交接,归还用人单位的生产工具、技术资料等财物;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集体协商主要采用协商会议的形式。


  企业与职工一方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以及女职工、残疾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也可以订立专项集体合同。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应当明确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三十二条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企业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企业订立。


  第三十三条 集体合同对企业及其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相抵触。


  第三十四条 集体协商代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各方至少三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三十五条 集体协商代表应当真实反映本方意愿,维护本方合法权益,接受本方人员咨询和监督。


  集体协商双方均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合同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企业商业秘密的,双方代表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保障集体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集体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第三十七条 企业不得因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履行其职责而调整其工作岗位、免除其职务、降低其职级或者工资福利待遇、解除其劳动合同。


  集体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集体协商代表不同意自动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三十八条 集体协商一方有权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另一方应当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第三十九条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出现意外情形时,可以中止协商。再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第四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订立集体合同;未获通过的,双方代表应当重新协商修改。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征求有关企业和职工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订立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对集体合同双方主体及其代表资格、协商程序和合同内容等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送达双方协商代表。经审查认为集体合同违法提出异议的,双方协商代表应当对提出异议的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重新订立集体合同,并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重新报送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二条 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


  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订立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按照规定的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变更后的集体合同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四条 集体协商代表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生效的集体合同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成员公布。


  工会或者职工一方应当将生效的集体合同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 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集体合同,有权对对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接受监督。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合同争议。


  因订立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协调处理。


  第四十七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四十八条 劳务派遣用工是劳动合同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一年之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


  第四十九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第五十条 用工单位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职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第五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派遣期限、岗位和人员数量;


  (三)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服务费以及支付方式;


  (四)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治;


  (五)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五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自劳务派遣协议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劳务派遣协议文本以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岗位情况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因劳务派遣单位关闭、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致使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用工单位继续使用该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与该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公开或者利用其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将生效后的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其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取消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评优评先资格;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的;


  (二)拒绝就订立集体合同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或者故意拖延订立集体合同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如实向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提供订立集体合同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打击报复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违法解除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六)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七)未将集体合同文本、劳动用工信息、工资调整实施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或者备案的。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及年满十六周岁的在校学生的,应当与被招用人员订立书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1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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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1-06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70号


  根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意大利威尼达公司等51家公司的68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在我国注册或重新注册,并发给《进口登记许可证》(品种见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1-06)。目录中所列产品的监督检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我部发布的质量标准执行。

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1-06

商品名称
产品类别
生产厂家
许可证号
有效期限

0.1%铬精
0.1%Picolean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意大利威尼达公司
Vanetta S.P.A. Italy (2001)外饲准301号 2001.08-
2006.08
0.04%铬精
0.04%Picolean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意大利威尼达公司
Vanetta S.P.A. Italy (2001)外饲准302号 2001.08-
2006.08
百事美调和油D
Bergafat Blended Oil D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百事美(马来西亚)有限公司
Berg &Schmidt (M) Sdn. Bhd., Malaysia (2001)外饲准303号 2001.08-
2006.08
百事美调和油C
Bergafat Blended Oil C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百事美(马来西亚)有限公司
Berg &Schmidt (M) Sdn. Bhd., Malaysia (2001)外饲准304号 2001.08-
2006.08
百事美单胃动物
脂肪粉
Bergafat Monogastric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百事美(马来西亚)有限公司
Berg &Schmidt (M) Sdn. Bhd., Malaysia (2001)外饲准305号 2001.08-
2006.08
百事美反刍动物
脂肪粉
Bergafat Ruminant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百事美(马来西亚)有限公司
Berg &Schmidt (M) Sdn. Bhd., Malaysia (2001)外饲准306号 2001.08-
2006.08
百事美棕榈饼
Berga meal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百事美(马来西亚)有限公司
Berg &Schmidt (M) Sdn. Bhd., Malaysia (2001)外饲准307号 2001.08-
2006.08
喷雾干燥
动物血球粉
DP-92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阿根廷Harinarg公司
Harinarg Co., Argentina (2001)外饲准308号 2001.08-
2006.08
饲料级鱼油
Feed Grade Fishoil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秘鲁
高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 (2001)外饲准309号 2001.08-
2006.08
优卡狗粮
Eukanuba®
dog food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美国爱慕思公司
The Iams Company, USA (2001)外饲准310号 2001.08-
2006.08
爱慕思猫粮
Iams cat food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美国爱慕思公司
The Iams Company, USA (2001)外饲准311号 2001.08-
2006.08
金枪鱼粉
Tuna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萨摩亚斯塔基斯特公司
Starkist Samoa, Inc.USA (2001)外饲准312号 2001.08-
2006.08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秘鲁Corporacion Pesquera Inca S.A.
Corporacion Pesquera Inca S.A.Peru (2001)外饲准313号 2001.08-
2006.08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秘鲁Empresa Pesquera SAN Feermin S.A.Empresa Pesquera SAN Feermin S.A.Peru (2001)外饲准314号 2001.08-
2006.08
白鱼粉
White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秘鲁Empresa Pesquera SAN Fermin S.A.Empresa Pesquera SAN Fermin S.A. Peru (2001)外饲准315号 2001.08-
2006.08
ZAR-Min牌饲用沸石(铝矽酸钠)
ZAR-Min Zeolite
(Sodium Aluminosilicate) 矿物质饲料
Mineral additive 美国ZEO.有限公司
ZEO. Inc. USA (2001)外饲准316号 2001.08-
2006.08
喷雾干燥
动物血浆粉
DP-73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阿根廷Harinarg公司
Harinarg Co., Argentina (2001)外饲准317号 2001.08-
2006.08
威豪狗粮
WV dog food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美国Kal Kan 食品有限公司
Kal Kan Foods Inc., USA (2001)外饲准318号 2001.08-
2006.08
威豪猫粮
WV cat food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美国Kal Kan 食品有限公司
Kal Kan Foods Inc., USA (2001)外饲准319号 2001.08-
2006.08
低蛋白乳清粉
Whey Permeate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德国BMI 公司
Baybrische Michindustrie Eg, Germany (2001)外饲准320号 2001.08-
2006.08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巴拿马Pesquera Taboguilla, S.A.
Pesquera Taboguilla, S.A. Panama (2001)外饲准321号 2001.08-
2006.08
白鱼粉
White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阿根廷Coomarpes Ltda.,
Coomarpes Ltda., Argentina (2001)外饲准322号 2001.08-
2006.08
白鱼粉
White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冰岛Exis Ehf.公司
Exis Ehf. Iceland (2001)外饲准323号 2001.08-
2006.08
鱼精粉
Dried Fish Soluble Powder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日本Kaikoh株式会社
Kaikoh Co., Ltd., Japan (2001)外饲准324号 2001.08-
2006.08
干贝精粉
Scallop liver powder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日本Kaikoh株式会社
Kaikoh Co., Ltd., Japan (2001)外饲准325号 2001.08-
2006.08
饲料级家禽脂肪
Feed grade
poultry tallow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澳大利亚Camilleri Stockfeeds公司
Camilleri Stockfeeds Pty Ltd., Australia (2001)外饲准326号 2001.08-
2006.08
饲料级混合油
Feed grade mixed grease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日本新光株式会社
Shinko Co., Ltd., Japan (2001)外饲准327号 2001.08-
2006.08
澳宝干狗粮
AOBAO dog food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大澳大利亚饲料库
Great Australian Stockfeed (2001)外饲准328号 2001.08-
2006.08
美速美—蓝
Mixomel-Blue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比利时纽卡米动物营养公司
Nukamel N.V. Belgium (2001)外饲准329号 2001.08-
2006.08
L-苏氨酸
L-Threonine 98.5% 饲料级氨基酸
Amino acid
feed grade 美国Biokyowa公司
Biokyowa Incorporated,USA (2001)外饲准330号 2001.08-
2006.08
白鱼粉
White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阿拉斯加海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Alaska Ocean Seafood LP, USA (2001)外饲准331号 2001.08-
2006.08
白鱼粉
White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新西兰
环亚太有限公司代理 (2001)外饲准332号 2001.08-
2006.08
虾苗饲料
Shrimp fry feed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合盛饲料厂
Her Sun Feeds Factory (2001)外饲准333号 2001.08-
2006.08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智利Pesquera Qurbosa S.A.
Pesquera Qurbosa S.A. Chile (2001)外饲准334号 2001.08-
2006.08
维克胖维他
预拌剂
Vitamino premix 预混合饲料
Premix feed 法国维克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Virbac S.A. France (2001)外饲准335号 2001.08-
2006.08
热带观赏鱼饲料
Tropical fish food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海丰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Hai Feng Feeds Co., Ltd. (2001)外饲准336号 2001.08-
2006.08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智利
香港大洋实业有限公司代理 (2001)外饲准337号 2001.08-
2006.08
生沛素
Bioture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美国Scifeed 公司
Scifeed Company, USA (2001)外饲准338号 2001.08-
2006.08
奶牛用补充饲料
PPV 500 预混合饲料
Premix feed 德国Schlubach & Co. Handels-und Bochako GmbH公司
Schlubach & Co. Handels-und Bochako GmbH, Germany (2001)外饲准339号 2001.08-
2006.08
狗粮
Dog food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美国罗森普瑞纳公司
Ralston Purina Company. USA (2001)外饲准340号 2001.08-
2006.08
狗罐头
Dog can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美国罗森普瑞纳公司
Ralston Purina Company. USA (2001)外饲准341号 2001.08-
2006.08
猫粮
Cat food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美国罗森普瑞纳公司
Ralston Purina Company. USA (2001)外饲准342号 2001.08-
2006.08
猫罐头
Cat can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美国罗森普瑞纳公司
Ralston Purina Company. USA (2001)外饲准343号 2001.08-
2006.08
鱼饲料
Fish feed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韩国宇星饲料株式会社
Woosung Feed Co., Ltd. Korea (2001)外饲准344号 2001.08-
2006.08
速酸肥
Stacidem 1406Z 饲料酸化剂
Feed acidifier 美国Interphil Laboratories,公司
Interphil Laboratories, Inc.USA (2001)外饲准345号 2001.08-
2006.08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欧米加蛋白公司
Omega Protein, INC.USA (2001)外饲准346号 2001.08-
2006.08
白鱼粉
White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法鲁群岛
高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 (2001)外饲准347号 2001.08-
2006.08
俄罗斯白鱼粉
Russian white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中水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CNFC Overseas Fishery Co., Ltd. (2001)外饲准348号 2001.08-
2006.08
保安生9302
Prozyme 9302 饲料级酶制剂Feed enzyme 芬兰饲料国际有限公司
Finnfeeds Oy, Finland (2001)外饲准349号 2001.08-
2006.08
麦质素(液体)
WheatEase(Liquid) 饲料级酶制剂Feed enzyme 美国ChemGen公司
ChemGen Corp,.USA (2001)外饲准350号 2001.08-
2006.08
麦质素(粉剂)
WheatEase-D(Dry) 饲料级酶制剂Feed enzyme 美国ChemGen公司
ChemGen Corp,.USA (2001)外饲准351号 2001.08-
2006.08
L-赖氨酸盐酸盐
L-Lysine Monohydrochloride 饲料级氨基酸
Amino acid
Feed grade 协和发酵工业株式会社墨西哥分厂
Fermenlariones Mexicanas, S.A. de C.V. (2001)外饲准352号 2001.08-
2006.08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纳米比亚
环亚太有限公司代理 (2001)外饲准353号 2001.08-
2006.08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印度尼西亚
环亚太有限公司代理 (2001)外饲准354号 2001.08-
2006.08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建荣水族公司代理 (2001)外饲准355号 2001.08-
2006.08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智利CIA. Pesquera Camanchaca公司
CIA. Pesquera Camanchaca S.A. Chile (2001)外饲准356号 2001.08-
2006.08
白鱼粉
White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俄罗斯
美国百事达有限公司代理 (2001)外饲准357号 2001.08-
2006.08
虾粉
Shrimp 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冰岛Exis Ehf. 公司
Exis Ehf. Iceland (2001)外饲准358号 2001.08-
2006.08
埃特红FS 30NT
Capsantal FS 30NT 饲料着色剂
Feed additive-Pigment 西班牙埃特亚公司
Industrial Tecnica Pecuaria S.A.Spain (2001)外饲准359号 2001.08-
2006.08
埃特黄EBS 30NT
Capsantal EBS 30NT 饲料着色剂
Feed additive-Pigment 西班牙埃特亚公司
Industrial Tecnica Pecuaria S.A.Spain (2001)外饲准360号 2001.08-
2006.08
龙盾
Shield 饲料防霉剂
Mold Inhibitor 比利时建明欧洲公司
Kemin Europa N.V Belgium (2001)外饲准361号 2001.08-
2006.08
金闪闪
ORO GLO 饲料着色剂
Feed additive-Pigment 美国建明工业公司
Kemin Industries Inc. USA (2001)外饲准362号 2001.08-
2006.08
白鱼粉
White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加拿大西海岸提炼公司
West Coast Reduction Ltd., Canada (2001)外饲准363号 2001.08-
2006.08
饲料级牛羊油
Inedible Tallow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澳大利亚Iloura Resources有限公司
Iloura Resources Pty Ltd. Australia (2001)外饲准364号 2001.08-
2006.08
高能L
NOBA DF 6/99L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马来西亚南方食用油工业有限公司
Southern Edible Oil Industries(M) Sdn .Bhd., Malaysia (2001)外饲准365号 2001.08-
2006.08
高能
NOBA DF 6/99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马来西亚南方食用油工业有限公司
Southern Edible Oil Industries(M) Sdn .Bhd., Malaysia (2001)外饲准366号 2001.08-
2006.08
现代鱿鱼肝粉
Hyundai Squid Liver Powder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韩国现代特殊饲料株式会社
Hyundai Special Feed Ind. Co., Ltd., Korea (2001)外饲准367号 2001.08-
2006.08
牛油脂
Cattle Tallow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美国贝克公司
Baker Commodities Inc., USA (2001)外饲准368号 2001.08-
2006.08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2000〕130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报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年十一月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委字〔2000〕20号),设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牌子(以下简称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是主管自治区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自治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二)划入的职能
1.自治区民办非企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由民政厅负责;
2.将自治区经贸委承担的组织协调抗灾救灾的职能交给民政厅;
3.自治区各类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由民政厅负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自治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研究拟定自治区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自治区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根据国家社团管理法规,负责全区性社团,跨地、州、市社团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规范会费收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地、州、市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三)根据国家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法规,负责自治区单位所属或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规范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地、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各类社团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对基金会的财务收支和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查处基金会的违法行为。
(五)主管全区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拟定自治区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优待抚恤办法和标准并监督实施;管理和保护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审核呈报全国和自治区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自治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负责军队复员干部、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区军供站管理、建设和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负责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各地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
(七)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上报和发布灾情;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
(八)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拟定全区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指导各地制定保障标准,落实保障资金;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全区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管理城乡社会救济,拟定农村五保户供养和城乡社会困难户的救济政策、标准和办法,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救灾扶贫周转金的管理使用。
(九)指导全区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推动社区建设。
(十)负责全区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工作,依法指导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积极倡导婚姻习俗改革;承办涉外儿童收养业务;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指导和协调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指导各地收容遣送站和安置农场的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全区行政区划工作,研究和修订自治区行政区域规划;负责乡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消、调整、更名和界限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承办与毗邻省区的边界线勘界工作;负责全区行政区域边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区内边界争议和纠纷;贯彻国家地区法规,承办乡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十二)组织拟定和实施全区社会福利发展规划,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指导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益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残疾人就业、社会福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负责全区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三)负责全区民政事业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四)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设11个职能处室。其中:社团登记管理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处,既是民政厅的职能处室,又是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的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处理政务和机关日常工作,研究拟订自治区民政工作政策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及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民政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草拟民政工作法规和行政规章,组织草拟综合性文件;负责重要会议的筹备、组织工作以及民政系统表彰先进活动;负责机关督查督办工作;协调业务处室办理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公文运转、机要保密、翻译、宣传、信息、档案管理、安全保卫、来信来访和办公自动化工作。
(二)社团登记管理处
拟定社团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负责委托代管的全国性社团及分支机构、全区性社团和跨地区社团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规范收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各地的社团登记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各类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监督基金会的财务收支和活动情况,查处违法行为。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处
拟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负责区级单位所属或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制定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优抚安置处(自治区双拥办)
负责拥军优属、抚恤优待和退伍义务兵、专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拟定地方性抚恤优待和安置法规、办法;组织指导全区拥军优属慰问活动,负责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的褒扬工作;负责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的评定工作;管理和保护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并审核报批全国和自治区重点保护单位;编制退伍义务兵、专业士官(志愿兵)和军队复员干部的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的优抚安置工作;负责军地两用人才培养和开发使用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军事供应站的管理工作。承担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处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军休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自治区军休安置办法;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和住房修建工作;根据国家下达的安置任务编制安置计划,规划建所布局;负责军休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协调军休人员家属的户口迁移、工作调动、子女入学工作;负责军休人员遗属的管理等工作。
(六)救灾救济处
负责全区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上报和发布灾情;慰问灾民,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区内救灾捐赠;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社会救济工作,拟定自治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社会救济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各地制定保障标准,分配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监督检查保障标准、社会救济政策的落实和保障金、救济金的兑现;负责保障对象的统计、汇总工作。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指导乡镇规范化建设和政务公开,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
(八)区划地名处
拟定全区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办法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研究行政区域规划并提出总体方案;负责乡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限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承办与毗邻省区的边界线勘定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地、州、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协调处理边界争议和纠纷;负责全区地名管理工作,承办乡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规范并管理全区性地名标志的设置。
(九)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贯彻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社会福利发展规划,制定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标准及管理规范;拟定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和扶持保护政策;接收并分配国内外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捐赠;负责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贯彻婚姻和殡葬工作法律、法规,拟定自治区婚姻登记和殡葬管理办法,指导婚姻登记和婚葬服务工作,推行婚葬习俗改革;拟定收容遣送和流浪儿童救助工作的办法和措施,承办涉外儿童收养业务,指导、协调收容遣送工作。
(十)计划财务处
负责全区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并监督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实;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事业经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负责厅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管理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基本建设;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一)人事教育处
拟定民政教育、培训、科技、人才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公务员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工作和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等管理工作;会同主管部门组织全区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出境人员的政治审查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群众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是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职能。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并指导本系统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纪检监察列行政编制4名(不含纪检组长),处级领导职数2名。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0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6名(含纪检组长),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由1名副厅长兼任。处级领导职数3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自治区双拥办主任各1名)。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处单列编制8名。
老干部工作处原核定单列编制5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维持不变。
五、事业单位和编制
(一)民政厅机关服务中心,相当县处级,列事业编制28名。其中:全额预算管理13名,自收自支出15名。领导职数2名,维持不变。
(二)原核定修志人员事业编制4名,全额预算管理,挂靠办公室管理,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