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49:48   浏览:98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7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6年10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
996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
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6年10月29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护重点

  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

  第四章通信和警报

  第五章疏散

  第六章群众防空组织

  第七章人民防空教育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
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
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
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
,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
算。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
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
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六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
工作。

  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
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
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七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
作。

  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
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
人民防空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八条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
,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第九条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
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
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防护重点

  第十一条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国家对城市实行分
类防护。

  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
员会规定。

  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
划,必要时可以组织演习。

  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
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
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第十五条为战时储备粮食、医药、油料和其他必需物
资的工程,应当建在地下或者其他隐蔽地点。

  第十六条对重要的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
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

  前款所称重要的经济目标,包括重要的工矿企业、科
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
等。

  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
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
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
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
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十九条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不同的防护
要求,实行分类指导。

  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第二十条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
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
工程的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
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
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
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
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
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
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人民防空工程连
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
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
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
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
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
防空效能。

  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
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
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
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
蚀性物品。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
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
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第四章通信和警报

  第二十九条国家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的畅通,以
迅速准确地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有效地组织、指挥
人民防空。

  第三十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的人民
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
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
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
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
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任务和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
规划,对人民防空通信实施保障。

  第三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通信、警报网所需
的电路、频率,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
构应当予以保障;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
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国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
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第三十三条通信、广播、电视系统,战时必须优先传
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第三十四条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通
报空中情报,协助训练有关专业人员。

  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
用状态。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
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
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第三十六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平时应当为抢险
救灾服务。

  第五章疏散

  第三十七条人民防空疏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
织。

  人民防空疏散必须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实施,任何组
织不得擅自行动。

  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预定的疏散地区,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本级人民政
府确定;跨越本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
位,做好城市疏散人口安置和物资储运、供应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条农村人口在有必要疏散时,由当地人民政府
按照就近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章群众防空组织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
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

  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
火、防疫灭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
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平时应当协助防汛
、防震等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

  第四十二条群众防空组织由下列部门负责组建:

  (一)城建、公用、电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

  (二)卫生、医药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

  (三)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

  (四)卫生、化工、环保等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

  (五)邮电部门组建通信队;

  (六)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

  红十字会组织依法进行救护工作。

  第四十三条群众防空组织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由人
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提供。

  第四十四条群众防空组织应当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制定的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进行专业训练。

  第七章人民防空教育

  第四十五条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
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四十六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
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

  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
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
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
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
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
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
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
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
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
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
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
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
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
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
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
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
弃物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
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
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
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三条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严防地中海实蝇传入国内的紧急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严防地中海实蝇传入国内的紧急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1)167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现将农业部《关于严防地中海实蝇传入国内的紧急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地中海实蝇是果树的毁灭性害虫,去年美国从国外传入此害虫,已造成数十亿美元的损失。我国尚无此害虫,一旦传入,将直接影响我国水果生产、人民生活和对外贸易。为此,必须迅速采取有力的植物检疫措施。望有关部门加强领导,互相配合,共同做好防止地中海实蝇传入国内的工作。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严防地中海实蝇传入国内的紧急报告

 

国务院:

  据我驻美国旧金山总领事馆七月十三日电告,危害水果生产的毁灭性害虫—地中海实蝇正在美国蔓延,美国加州州长布郎已宣布南加州圣何塞地区方圆六百英里为地中海实蝇虫害检疫区,在各要道设置检查点,严禁从该区运出水果、蔬菜,并大面积喷洒化学杀虫剂控制疫情继续发展。该领事馆已告我访美人员不要携带水果回国,并要求通知国内有关单位采取相应措施。据香港《国际经济行情》报导,美国农业部八月二十八日发出警告,地中海实蝇正在美国西部加州蔓延,有可能成为美国农业历史上最大害虫的入侵。仅加州一地已使美国损失数十亿美元。

  地中海实蝇是国际上十分重要的检疫性害虫,此虫危害柑桔、苹果、葡萄、梨、芒果等水果,还危害蕃茄、茄子等蔬菜,寄主植物达一百二十多种。此虫原产于非洲热带地区,现已传播到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我国尚未发生此虫,是对外植物检疫对象之一。我部得知美国发生地中海实蝇的疫情后,已立即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所加强对地中海实蝇的检疫检验工作,严防该虫传入国内,并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关注。

  目前,已有一定数量的美国水果进入我国,据北京、广州、深圳等动植物检疫所反映,来华旅客经常携带水果入境,其中美国柑桔和苹果占很大的比例。又据中国粮油进出口总公司反映,去年以来,我广东、上海、北京等地已经或正在开展以香港进口甜橙和苹果的寄售业务。大量进口疫区的水果,对我国水果的生产威胁很大。世界上有些国家如美国、日本、苏联等国早已规定禁止一切旅客从国外携带水果入境。美国发生地中海实蝇的疫情后,日本、南朝鲜、我国台湾地区均已禁止进口美国鲜果。最近,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建议应暂停进口美国水果的寄售业务和禁止来华旅客携带美国的水果、蔬菜入境。我们认为这一建议很好。

  为了确保我国水果的生产安全和出口贸易,严防地中海实蝇等危险性病虫传入我国,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禁止美国生产的水果、蔬菜(仅限蕃茄、茄子、辣椒等,下同)进口。如需从其他国家进口水果、蔬菜,应事先征得农业部的同意,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应对外提出检疫要求。口岸植物检疫机关要认真做好进口检疫。

  二、来华的旅客(包括归国侨胞、外国旅客、访华代表团、外国驻华机关工作人员、我出访回国人员等)不得携带水果、蔬菜入境。供途中食用的少量水果应在入境前自行处理完毕,入境检查发现带有水果、蔬菜者,由口岸植物检疫人员没收销毁处理。请海关人员予以协助,发现入境旅客携带水果、蔬菜立即通知植物检疫人员处理。

  三、在国际航线上工作的机组人员、船员、列车员,在飞机、轮船、国际列车抵达我国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后,不得将水果、蔬菜带离飞机、轮船、列车。烂果、果皮等垃圾应妥善处理,不准任意抛弃。

  四、为了更好地执行上述规定,必须加强宣传工作。可在港口码头、车站、机场等入境通道张贴通告(通知内容与有关部门另商定),在旅客检查现场,口岸植物检疫人员要对入境旅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做好植物检疫工作,防止地中海实蝇传入国内,直接关系到我国水果生产、人民生活和对外贸易,除口岸植物检疫人员要坚守职责,严格把关外,要求外贸、外交、交通、铁道、民航、海关、旅游等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一工作。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

 

                             农业部

                         一九八一年十月四日

 

                通  告

 

  目前,危害水果生产的毁灭性害虫——地中海实蝇正在一些国家蔓延,给这些国家造成相当大的经济损失。由于此虫主要随水果、蔬菜传播,为了保护我国农业生产安全,严防地中海实蝇传入国内,按国务院通知,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禁止从发生地中海实蝇的国家和地区进口水果、蔬菜(限蕃茄、茄子、辣椒等,下同)。从其他国家进口水果、蔬菜,应事先征得农业部同意,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应订明检疫要求。口岸植物检疫机关要认真做好进口检疫。

  二、来华的旅客(包括归国侨胞、外国旅客、访华代表团、外国驻华机关工作人员、我出访回国人员等)不得携带水果、蔬菜入境。供途中食用的少量水果应在入境前自行处理完毕,入境检查发现带有水果、蔬菜者,由口岸植物检疫人员没收销毁处理。在执行中请海关人员予以协助。

  三、在国际航线上工作的机组人员、船员、列车员,在飞机、轮船、国际列车抵达我国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后,不得将水果、蔬菜带离飞机、轮船、列车。烂果、果皮等垃圾应妥善处理,不准任意抛弃。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在校学生犯罪调查与分析

赖兴平 廖炯龙


  一个人的校园时光正处于人生成长的黄金时段,是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形成的关键时期。但是,在校学生社会阅历简单,处事没经验,防范能力差,极易受到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稍不留意就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我院2006年以来办理了11宗15人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在校学生是祖国的未来,违法犯罪问题不容忽视。笔者结合这些案件分析我县在校学生犯罪的特点、原因以及对检察机关如何遏制及预防在校学生犯罪作进一步探讨。

一、在校学生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是犯罪主体多为初中生。我院办理的11件15人在校学生案件中,初中生就有14人,占案件总数的95%。初中时期是青少年叛逆心理最强的一个时期,对家长、学校老师的教导往往是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但对于同龄人或者比自己稍大的“哥们”的话却言听计从,极易受一些不务正业的社会青年的鼓动而走上犯罪道路。如胡某鹏和陈某洋抢劫案,两人是某镇初中在读学生,在外结交社会无业青年,后被他人唆使采用语言恐吓、砍刀威胁、搜身等手段抢劫本校学生。
  二是作案形式多以团伙为主。由于学生能力所限,个人往往难以实施犯罪,于是他们转向社会寻找“兄弟伙”、“铁哥们”,进而形成团伙犯罪。这些团伙成员有的来自同校,有的来自同村、镇,有的是朋友的朋友,有的属于校内外勾结。如甘想某、甘柳某、魏志某盗窃案,三人都是在校学生,因沉迷网络游戏而无心向学,向家里要钱不遂,于是共谋盗窃他人财物,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
  三是农村学生犯罪情况出现增多趋势。在农村,父母为生计而忙于奔波,无暇照顾子女生活和平时的活动情况特别多,我院办理的案件中来自农村地区、困难家庭的学生就有8件9人。如钟某文抢劫一案,其面对同学间生活水平的强烈反差,心理上很受刺激,伙同他人去到初一年级学生宿舍,对六间宿舍的十多名学生实施抢劫,抢得现金70多元以及收音机、风衣、手电筒等物品。
  四是对犯罪行为认识不足。在校学生犯罪动机一般比较单纯,大部分是由于不学法、不懂法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例如在盗窃、抢劫过程中被人教唆帮人“看风”,认为自己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不够成犯罪。在强奸未成年犯罪案件中,误以为对方同意就不构成犯罪,如我院办理的曾某文强奸案,由于对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认为经幼女同意发生性关系不为犯罪,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时后悔已晚。
  五是经教育大部分都能投案自首。由于在校学生犯罪突发性、无明确动机犯罪占大多数,很多是一念之差而铸成大错的。案发后,更多的是找家长商量如何解决,家长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后,大都会劝导孩子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我院办理的11件案件中,8件10人在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或者在未采取强制措施前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二、在校学生犯罪原因分析

  作为在校学生生理和心理未发育健全,不具有适应环境变化的复杂生理机制,缺乏抑制外界不良影响的能力,而且逆反心理强,喜欢争强好胜,很容易在盲目模仿或偏激冲动中走向犯罪的泥潭,这些是在校学生犯罪的内因,然而从我院办理的案件来看,外在因素对在校学生犯罪的影响更值得我们关注,主要体现在如下三方面:
  一是社会的不良诱因。首先是享乐主义的滋生。很多在校学生把穿名牌服装,买高档商品(如手机等)看成一种时髦,享乐欲望的膨胀促使自控能力欠缺的青少年追求畸形消费,特别是一些家庭条件比较差的学生面对同学间生活水平的强烈反差,心理上很受刺激,一旦自我调适不当,就不惜采取违法犯罪的行为来满足物质欲望。其次是“黄赌毒”的入侵。当前许多学生为考试而拼搏,生活单调枯燥,厌学情绪骤增,而社会上的“黄、赌、毒”乘虚而入,一些在校学生为了追求一时刺激,盲目地学习和模仿电视、电影、音像制品和文学作品中的犯罪手段和情节。再次是网吧、游戏厅的无序管理。各种迎合青少年好奇娱乐心理的游戏厅、网吧比比皆是,很多在校学生沉迷于网络聊天、网络游戏,无心上学,而由于对上网费以及部分游戏开支的需要,学生往往通过违法手段获得金钱,以至触犯刑律。
  二是家庭的不良影响。一些家长对孩子过分溺纵,当孩子犯了小错误的时候,不但不指责其改正,反而宠爱袒护,使孩子养成了自我为中心的思维模式,知错不改,一错再错,最后酿成大祸才后悔莫及。加上现在有些父母,整天忙于工作或生意,无暇顾及孩子,对其在学校的学习、思想、生活等情况疏于了解和掌握,对于孩子在青春期生理和心理上的困扰没有给予及时疏导。特别是农村的“留守孩”,父母外出打工,他们有困难、困惑不知向谁倾诉,身边无人提醒约束、正确引导,久而久之形成了自暴自弃不良性格,往往是“糊里糊涂”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三是学校教育的失误。一是教育偏位。我县是一个农业大县,农村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较大比重,多数农村中学生在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部分初中辍学)后回家务农,而学校缺乏职业技能教育,回乡就业的学生一般都缺少一技之长,智力劳动的价值又体现不出来,难有作为,导致毕业回村后容易无所事事,而滑向歧途。二是管理不力。学校对一些学生的喝酒、抽烟、赌博、报复等行为校方没有给予及时制止等,对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不够也未能入心、入脑,一旦有偶然性因素诱发,极容易导致违法犯罪。如我院办理的张某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与同学因一个乒乓球引起打架,双方相互殴打推拉,致使张某威倒地,造成胃内容物返流气管、支气管,导致气管、支气管管腔填塞、机械性窒息死亡。

三、遏制和预防在校生犯罪的对策建议

  近年来,我院在办理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做了许多积极的探索,特别是对在校学生犯罪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尝试,并初步取得了成效。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检察机关要做好四个“着力”:
  一是着力办理好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在校学生罪犯是一个尤其脆弱和敏感的特殊群体,这一群体中的绝大多数会回归社会,逐渐成长为社会中正常的一员,一旦办案方法失当则很有可能导致不良效果。因此在办案过程中,要针对在校学生生理及心理特点,注意寓教于捕、寓教于诉,将挽救方针贯穿于办案的全过程,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及时准确的办理在校学生案件,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保护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由于在校学生身心不成熟、不稳定,对自己的行为性质没有正确、全面的认识,其犯罪较成年人具有特殊性。若简单地对其判处刑罚,一方面影响其学业,另一方面可能使其在监管场所被交叉感染,形成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因此,对一些主观恶性小、社会影响小、性质轻微的在校学生案件采取适度从轻处理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近年来,我院积极探索刑事和解制度,取得了良好效果。通过对在校学生犯罪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其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有无帮教条件等情况,除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的以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确需提起公诉的,根据情况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适用缓刑等量刑方面的意见。
  二是着力建立帮教体系。司法机关不仅要建立帮教体系,而且要多方位、多层面地开展社会帮教工作,一是以“帮”为突破口。凡属在学的缓刑犯,要坚持与所在学校联系、磋商,请教育局出面协调,做好方方面面的工作,争取让其复学。二是以“教”为本。动员、组织各方面力量,对缓刑犯进行跟踪帮教,及时建立以公安、检察、学校班主任、监护人为成员的帮教小组,建立帮教联系制度和帮教网络,定期让他们向小组汇报思想工作状况,促进其思想转变。即使投入少管所服刑后,帮教工作仍继续向劳改场所延伸,通过联合监狱管教干部与他们召开座谈会,送去家乡人民的关爱,鼓励他们努力学习,认真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三是着力构建预防网络。要加强对开展校园治安调研工作,分析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薄弱环节, 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在校学生犯罪及侵害中小学生权益案件的治理和预防建议,在全社会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减少社会环境中不良因素对少年的毒害。一是要协同公安、文化、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严格清理各种毒害青少年的文化市场(特别是校园周边违规设立的舞厅、录像厅、电子游艺室等娱乐场所),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二是要协同公安、法院严厉打击教唆、胁迫、引诱青少年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屡教不改、扰乱、破坏校园教学环境、危害学生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人员加大惩处力度,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送工读学校,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责的从严从快批捕、起诉。
  四是着力搞好法制宣传。法制宣传不仅包括在校学生,更主要的应该加强对家长、学校教师以及社会各界的法制宣传。要通过新闻媒体、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面向全社会,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通过举办法制知识讲座、法制图片巡回展、开辟固定的法制宣传阵地等形式,让全社会都来重视和关心在校学生。其次要委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警担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掌握学生的性格特征、心理状态和平时的表现,了解他们的生活环境、成长过程和社会交往等情况。再次,要通过现身说法、案例评释、图片展览等形式向在校学生宣传有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遵纪守法、文明礼貌的行为习惯。

作者: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赖兴平 廖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