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机械电子工业部、物资部关于农业机械商品销售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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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机械电子工业部、物资部关于农业机械商品销售价格管理办法

国家物价局 机械电子工业部 等


国家物价局、机械电子工业部、物资部关于农业机械商品销售价格管理办法

1991年2月19日,国家物价局、机械电子工业部、物资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商品(以下简称“农机商品”)销售价格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机商品销售价格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农机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以及部门之间、企业之间的关系,调节供求,满足需要,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发展农村商品经济服务。
第三条 各级农机公司及其它经营农机商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农机商品均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销售价格的制定
第四条 农机商品销售价格按照“合理计费、保本经营”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 农机商品销售价格由购进价格、管理费、运杂费和税金四个部分构成。
(一)购进价格:指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即国家定价(国家统一定价、地方定价、临时价等)、国家指导价(浮动价、最高限价等)以及生产企业自定的出厂价格。
(二)管理费:指农机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包装整理费、仓储保养费、商品损耗、工资、贷款利息及其它管理费用等项支出。
(三)运杂费:指从供货单位仓库或从港口码头、车站交货到进货单位仓库验收入库为止发生的正常费用。运杂费应按合理流向,选择合理运输工具,按国家规定的各种运价和杂费标准核定。
(四)税金:指国家规定征收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六条 边远地区农机商品销售价格可实行最高限价。边远地区的划分和最高限额补贴标准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确定。
第七条 农机商品销售价格计算方法是:购进价格分别乘以管理费率及运杂费率的两项乘积之和加购进价格,再加税金;税金的计算方法是:销售价格减购进价格之差乘以营业税率及其附加。具体公式为:
销售价格=购进价(1+管理费率+运杂费率+税率及其
附加)÷(1--税率及其附加)

第三章 销售价格的管理
第八条 国家对农机商品销售价格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物价局负责制定农机商品销售价格政策、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商品分类(见附表一)、最高管理费率和省际间最高调拨费率(见附表二)。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机商品销售价格中的运杂费率和省内调拨费率。
第十一条 中国农机总公司受国家物价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国农机商品销售价格的归口管理。
第十二条 中国农机总公司及在各地设立的直属公司的运杂费率,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或执行所在地的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各级农机公司是经营农机商品的主渠道,要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作价原则和收费标准。在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内制定本企业的农机商品销售价格。
(一)对实行浮动出厂价格的农机商品,出厂价已按规定幅度浮动至上限的,销售价格不得再浮动,只能在购进价格基础上加收规定的费用;出厂价未浮动或浮动幅度未达到规定上限的,销售价格可根据供需情况在国家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继续浮动,但上浮最高不得超过购进价格的百分之三;对出厂价格放开的工农业通用的机电产品,销售价格上浮幅度也应在购进价格基础上,控制在百分之三以内。
(二)农机商品出厂价格调整和浮动后,农机公司的库存商品,其销售价格可以相应的调整和浮动。其差价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仍有使用价值的冷、背、残、次商品,以及在规定期限内供应的淘汰机型商品的零配件,其销售价格由农机公司根据按质论价原则自行制定。
(四)出厂价格在五元下(含五元)的农机小商品,销售价格中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之和不超过出厂价格的百分之三十。
(五)对不同厂牌、不同出厂价格的同一品种的农机商品,可按不同厂牌制定不同的销售价格,也可以按照综合加权平均出厂价格加规定费用制定统一销售价格。实行综合加权平均出厂价格的品种,应单独立帐,每季度或半年核定一次。
第十四条 各级农机公司应建立健全物价管理制度,设置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物价机构或兼管机构,配备物价人员或兼职物价人员,建立物价台帐,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五条 县以下经营农机商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服从农机公司的归口管理。从农机公司进货的商品执行农机公司的零售价格;自采农机商品,当地农机公司有牌价的按牌价执行,没有牌价的报县农机公司核定销售价格。

第四章 各级农机公司价格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中国农机总公司职责是:
(一)组织、监督农机流通系统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物价局、业务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下达的定价、调价文件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提出农机商品销售价格作价原则、作价办法、收费标准及价格改革方案,报经国家物价局批准后实施。
(三)负责向国务院、国家物价局、业务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反映农机商品流通中的价格情况和问题,提出建议。
(四)协调本系统内的价格争议。
(五)组织交流系统内价格管理经验和价格售息工作。
(六)国家物价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价格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公司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作价原则、收费标准,以及上级下达的定价和调价规定。
(二)根据本规定,拟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销售价格管理的实施细则,报同级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同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按合理流向提出运杂费标准,报同级物价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配合物价部门指导本地区内全社会农机商品销售价格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地(市)、县级农机商品流通系统执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的情况,制止违价行为。协调本地区系统内的价格争议。
(五)组织本地区价格信息交流,调查研究农机商品流通中的价格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上反映。
(六)按照国家规定的作价原则、收费标准,编印农机商品销售价格目录。
(七)组织培训物价管理人员。
(八)同级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章 物价纪律
第十八条 各级农机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按价格管理权限办事,不准越权制定或调整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不准巧立名目变相涨价或随意压低出厂价格。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后,原机械工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84)机农联字72号《关于印发〈农机商品销售价格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即行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一 农机商品分类表
一类农机商品:
拖拉机、拖车、农用汽车(载重车、农用改装车、农用运输车、机动三轮车)、加油车、推土机及装置、收获机械、扬场机、烘干机、机动脱粒机、机动插秧机、机动植保机械、农机检修试验设备、畜牧机械、林业机械、机耕船(包括农用船)。
二类农机商品:
农田排灌机械(包括电动机、内燃机、喷灌机、水泵及其附件、电气设备等)、大中小型机引农具(包括犁、耙、播种机、中耕机、平地机、开沟器、镇压器、联结器等)、船用齿轮箱、船用挂浆机、小型水力和风力发电设备(五百千瓦以下)、柴(汽)油发电机组、打井机具及油罐等。
三类农机商品:
小型机动脱粒机械(简式型单脱粒机)、扬场机(10马力以下)小型农机试验检修设备、各种拖拉机配件(附件、液压装置及拆装工具)、渔业机械、扎草机、小型水泵(口径6寸及以下)和小型潜水电泵及其配件、各种水管、各种动力机械配件、各种机引农机具配件、船用齿轮箱及配件、各种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及配件、维修轴承、半机械化农具及其配件、传动带、三角带、大车和力车底盘及其配件(包括内外轮胎)、农用汽车和拖拉机(包括拖车)轮胎、标准件以及其他有关机具的配件、油桶等。

附表二:农机商品销售价格最高管理费率表
--------------------------------------------------------------------------------------------------
| | 一类农机商品 | 二类农机商品 | 三类农机商品 |
| 地 区 |(不包括运杂费)|(不包括运杂费)|(不包括运杂费)|
|----------------------------------------|----------------|----------------|----------------|
|北京、天津、上海、山东、江苏、浙江 | 5.5 | 7.5 | 12.5 |
|----------------------------------------|----------------|----------------|----------------|
|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福| | | |
|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 6 | 8 | 13 |
|四川、贵州、陕西 | | | |
|----------------------------------------|----------------|----------------|----------------|
|内蒙古、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 | 6.5 | 8.5 | 14 |
|新疆、海南 | | | |
--------------------------------------------------------------------------------------------------
注:农机商品销售价格最高管理费率中包括了省际间调拨费率。省际间最高拨费率统一规定为一类商品2.5%,二类商品
3.5%,三类商品4.5%。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订货以外的临时求援商品,其调拨费率可在最高管理费率的限
额内由双方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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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东营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第三轮)》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以本方案为准,原取消事项不再重新公布。
市长刘国信
二OO三年六月十九日

东营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
一、保留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205项)
(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1、审批事项
(1)权限内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其概算、外商投资项目
2、备案事项
(1)企业自筹资金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包括10万平方米以下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市物价局
1、审批事项
(1)省授权的部分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标准
(2)省授权的部分重要商品与服务价格
(3)审验核发《收费许可证》
(三)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1、审批事项
(1)生猪定点屠宰经营许可
2、核准事项
(1)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点)经营批准(初审)
(2)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认定(年产3000万块砖瓦、50000立方砌块以下的企业)
(3)仓储、熏蒸和外轮供应从业许可
(4)锅炉增容
(5)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设立(初审)
3、备案事项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核准事项
(1)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修理、使用安全认证
(2)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安全生产条件认可
(3)矿山承包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资格审查
2、审核事项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许可
(2)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
(3)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
(五)市教育局
1、审批事项
(1)职业高中、职业中专设立和布局结构调整
(六)市科学技术局
1、审核事项
(1)省级科技进步奖初审
(七)市知识产权局
1、审批事项
(1)专利真实性、相关性、有效性认定
2、备案事项
(1)举办专利技术、产品展览会、推广会、交易会
(八)市公安局
1、审批事项
(1)省内枪支运输许可
(2)设立道路检查站
(3)因私出境,赴台、港澳
(4)各类“农转非”户口审批
2、核准事项
(1)公共安全技防产品《准产证》、《准销证》、《技防工程施工许可证》
(2)销售、购买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
(3)经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许可
(4)警灯、警报器安装
(九)市民政局
1、审批事项
(1)本市退伍军人变迁安置
2、核准事项
(1)婚姻登记
(2)殡仪馆搬迁
3、审核事项
(1)社会福利企业认定
(2)因战、因公人员伤残等级评定
(十)市司法局
1、核准事项
(1)境外继承、收养公证
2、审核事项
(1)律师事务所设立和年检
(2)公证员年度注册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十一)市财政局
1、审批事项
(1)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帐户开设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3)1-20万元契税减免
2、核准事项
(1)国有资产评估结果
(2)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3)核发市级执法机关《罚(没)款许可证》
(4)企业国有资产的报损、冲减、核销及关键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的抵押、转让等
3、备案事项
(1)耕地(3亩以下)占用税减免
(2)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十二)市人事局
1、审批事项
(1)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计划及相关的专项计划
(2)国家公务员录用和市政府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
(3)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调配、有关政策性干部录用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4)引进经济类、技术管理类外国专家及成果推广项目
(5)公务员培训基地设立和继续教育基地设立
(6)中初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7)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及事业单位经费管理形式
2、核准事项
(1)市政府及政府部门的系统奖励表彰
(2)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3)国家公务员奖励和回避、辞职、辞退审核
(4)县区事业机构编制年度立项计划
3、审核事项
(1)出国(境)培训团组及人员审核
(2)县乡机关、权限内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总额
4、备案事项
(1)市政府部门科级公务员任免
(2)市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
(3)市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开除工作人员
(十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核准事项
(1)企业职工失业证的核发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及年检
(3)地方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4)外国人就业
(5)企业职工工伤认定
(6)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设立
2、审核事项
(1)集体劳动合同审核
(十四)市国土资源局
1、审批事项
(1)市区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2)权限内的建设用地、农地转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3)市区范围内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4)市区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改变用途或容积率
(5)市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用地
(7)核发采矿许可证
2、核准事项
(1)布设限额以下四等平面高程和控制网设计方案
(2)土地登记代理人员及机构资格认证
(3)市区范围内的出让土地使用权首次交易
(4)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登记、出让土地及分割转让
(5)市区范围内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
(6)商品房预售土地登记
3、备案事项
(1)市区范围内土地估价报告
(2)市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十五)市建设委员会
1、审批事项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2、核准事项
(1)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认定
(2)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审查
(十六)市规划局
1、审批事项
(1)临时用地规划、临时建设工程许可
(2)建设项目选址
(3)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十七)市房产管理局
1、核准事项
(1)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2)城镇房屋确权发证
(3)商品房预售许可
2、审核事项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3)购买经济适用房审批
3、备案事项
(1)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设立
(十八)市交通局
1、审批事项
(1)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筹建、开业、停业
(2)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设立
(3)浮桥的筹建和开业
2、核准事项
(1)核发客货运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2)对从事二级以下公路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核发《山东省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证》
(3)船舶修造核准
3、审核事项
(1)新建、改建、扩建港口、码头
(2)沿海一万吨级以下泊位、码头及内河港口、码头使用岸线
(十九)市水利局
1、审批事项
(1)市管河道取水许可
(2)在市管河道或县(区)边界河道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及河道整治工程
(3)占用市属引黄灌区内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
2、核准事项
(1)市管河道及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方案
(2)在市管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从事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许可
3、审核事项
(1)新建、改建、扩建灌区工程规划设计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二十)市农业局
1、核准事项
(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二十一)市林业局
1、核准事项
(1)占用、征用林地
(2)木材运输许可
(3)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狩猎、驯养繁殖、运输、邮寄、携带许可
(二十二)市海洋与渔业局
1、审核事项
(1)海岸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2)铺设海底电缆管道
(3)渔业捕捞许可
(4)海域使用许可
(二十三)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1、审批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总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协议、合同、章程
(二十四)市文化体育局
1、审批事项
(1)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单位的经营资格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
2、核准事项
(1)体育彩票代销网点的设置及发行审批
(二十五)市广播电视局
1、核准事项
(1)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设置
(二十六)市卫生局
1、审批事项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2)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人员执业许可
(3)职业病诊断机构认定
2、审核事项
(1)医疗广告许可(初审)
(2)食品广告证明
(3)医师、护士执业注册
(4)核发医用X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
(二十七)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1、审批事项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上岗《合格证》
(二十八)市环境保护局
1、审批事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
(2)排污许可证
2、审核事项
(1)固体废物进口
(二十九)市统计局
1、核准事项
(1)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统计调查表
2、备案事项
(1)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统计调查表
(三十)市旅游局
1、审批事项
(1)国内旅行社设立
(三十一)市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
1、审批事项
(1)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审批、审核
(三十二)市油区工作办公室
1、核准事项
(1)油区内运输油品、油料和油田生产建设性废旧物资或专用器材(油田自用油和生产建设物资除外)准运许可
(三十三)东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审批事项
(1)限额内外商投资项目
2、备案事项
(1)凡不需要政府出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竞争性领域的基建项目、技术创新和技改项目的登记备案
(三十四)市畜牧局
1、核准事项
(1)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许可
(三十五)市国家安全局
1、核准事项
(1)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三十六)市国家税务局
1、审批事项
(1)纳税人申请印制发票
(2)纳税人总机构管理费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
(4)境内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再投资退税
(5)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
(6)纳税人出口退税(包括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出口退税)
2、核准事项
(1)境内外国企业向总机构支付管理费许可
(2)境内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坏帐损失列支
(3)纳税人延期申报纳税
(4)纳税人税务登记
(5)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6)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汇总纳税
(三十七)市地方税务局
1、审批事项
(1)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及相关税收事宜
2、核准事项
(1)纳税人税务登记
3、备案事项
(1)纳税人财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三十八)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1、审批事项
(1)进入自然保护区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采集标本许可
(2)自然保护区内从事探矿、开矿等活动许可
2、审核事项
(1)在自然保护区内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许可
(三十九)市公路局
1、审批事项
(1)干线公路两侧控制区内各种涉路工程和公路用地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2、审核事项
(1)车辆免征养路费
(四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审批事项
(1)人防工程拆除许可
(2)小型人防工程开工报告及零星工程的项目建议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3)拆除人防警报设施
(4)应建或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
(5)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四十一)市地震局
1、核准事项
(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
(四十二)市无线电管理处
1、审批事项
(1)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2)无线电频率指配
(3)外籍用户在市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携带或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
2、备案事项
(1)船舶、机车和航空器上设置制式无线电台(站)
(2)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数字蜂窝公众移动通讯网手机除外)
(四十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审批事项
(1)设置广告显示屏
(2)印刷品广告、临时性广告、户外广告发布
2、核准事项
(1)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2)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
(3)核发《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3、备案事项
(1)企业动产抵押登记
(2)举办拍卖活动
(四十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审批事项
(1)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修理前审查实施方案
(2)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生产资格认可
(3)整装锅炉安装许可
(4)锅炉水处理检测单位资格
(5)锅炉化学清洗资格认可
(6)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器)使用注册登记
(7)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许可
2、备案事项
(1)企业产品标准
(2)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装、大修、改造前备案
(四十五)市气象局
1、审批事项
(1)传播媒介发布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2)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升空系留气球
2、核准事项
(1)参与防雷建设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十六)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1、核准事项
(1)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2、审核事项
(1)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资格(初审)
(2)医疗单位自制制剂品种注册(初审)
(3)药用辅料、药品包装材料及容器注册(初审)
(4)药品零售经营企业许可证
(四十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审核事项
(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支取和住房补贴的支取〖HTH〗
二、取消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43项)
(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1、审批事项
(1)总库容100万至500万立方米平原水库立项审批
(2)废金属准运证
(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1、核准事项
(1)设立溶解乙炔企业(初审)(市级部门收文转报)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审批事项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条件资格认可(市级部门收文转报)
(四)市教育局
1、核准事项
(1)市级规范化中小学验收
(五)市科学技术局
1、审核事项
(1)民营科技企业认定
(2)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研究开发机构审核
(六)市公安局
1、审批事项
(1)省外人口迁入审批
(2)执行任务的邮政车通行审批
(3)占用、挖掘道路审批
(七)市民政局
1、审批事项
(1)婚姻介绍机构设立审批
(八)市司法局
1、核准事项
(1)报考律师资格(初审)
(九)市财政局
1、核准事项
(1)外贸出口贴息审定
(2)代理记帐资格
(十)市人事局
1、审批事项
(1)在市级以上媒体发布人才招聘广告
(十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审批事项
(1)新建企业劳动工资计划
(十二)市建设委员会
1、核准事项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市级部门收文转报)
(2)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资质(市级部门收文转报)
(3)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资质(市级部门收文转报)
(十三)市交通局
1、审批事项
(1)二级以下公路建设许可证审批
(十四)市水利局
1、审批事项
(1)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和主体工程开工审批
(2)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机构审批
(3)引黄入河许可
2、备案事项
(1)县级以上流域或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2)县级防洪规划和防御风暴潮规划
(十五)市粮食局
1、审批事项
(1)粮食加工企业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十六)市文化体育局
1、核准事项
(1)艺术品拍卖活动
(十七)市审计局
1、审批事项
(1)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实行开工前审计
(十八)市旅游局
1、审批事项
(1)旅游饭店从事涉外经营的审批
(十九)东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核准事项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房屋所有权证
(二十)市国家税务局
1、审批事项
(1)纳税人多交税款退税
(2)纳税人动用税款预储帐户存款余额审批
(3)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核准事项
(1)纳税人申请误征退税
(2)纳税人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3)境内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固定资产不留或少留残值审批
(二十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审批事项
(1)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许可
(二十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核准事项
(1)合同鉴证
(2)核发《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二十三)市气象局
1、核准事项
(1)县区从事充灌、施放氢气球工作单位及人员资格认证和技术认证
(二十四)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1、核准事项
(1)药品生产、经营(批发)企业资格初审(市级部门收文转报)
(2)医疗单位配制制剂资格初审(市级部门收文转报)〖HTH〗
三、下放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30项)
(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1、核准事项
(1)节能技术服务单位资格认证
(2)回收和加工生产性废旧金属企业经营资格
(3)核发《山东省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4)在供电营业区内建设的各类电厂电力供应与电能经销许可
(二)市教育局
1、审批事项
(1)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设立
2、备案事项
(1)幼儿园登记注册
(三)市科学技术局
1、核准事项
(1)技术贸易机构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四)市公安局
1、审批事项
(1)拍卖行经营许可
(2)核发居留证、临时居留证
2、备案事项
(1)国际互联网单位、用户备案
(五)市民政局
1、审批事项
(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六)市人事局
1、审批事项
(1)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和举办人才交流会
2、备案事项
(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审批事项
(1)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八)市国土资源局
1、备案事项
(1)保密测绘成果的销毁
(九)市交通局
1、核准事项
(1)核发《汽车维修生产许可证》
(十)市水利局
1、审批事项
(1)水利工程排污口设置或扩大
(十一)市农业局
1、核准事项
(1)无公害农产品初审
(十二)市海洋与渔业局
1、核准事项
(1)内陆水域、滩涂养殖证
(2)船舶进出渔港签证
(3)渔业船舶登记
(十三)市文化体育局
1、核准事项
(1)文化类、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
(十四)市畜牧局
1、核准事项
(1)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十五)市国家税务局
1、核准事项
(1)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
(2)定期定额纳税人停(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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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奸"引发的法律思考

据报载,有妇之夫王某,与廖某长期非法同居,以至酿成婚变。其妻余某在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邀约他人潜伏追踪,俟王某与廖某在廖某房内通奸时捉奸在床,并摄下照片为证。余某据此提出反诉,请求法院依据2001年4月28日修改颁行的《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的规定判令王某赔偿。
此案之所以引起关注,主要是因为余某收集丈夫通奸证据的方式.此种所谓"捉奸"的手法在我国历史上本来就有深厚的渊源.行为者充满对其行为正义性的自信,而道德舆论也往往采取默许认可的态度.即使历史演进到二十一世纪,"捉奸"仍可在相当一部分地区堂而皇之地大行其道。
但以捉奸方式收集的证据提交到法院,其合法性和证明力却当然受到了质疑。另据报道,因该案尚未判决,对于此种方式收集的照片能否作为证据采信,审判庭也尚未作出明确的回答。但无论如何,为相当一部分公众视为合理甚至正义的"捉奸",在面临现代法律理念和规范的甄别时,其合法性却至少是一个问题。
其实,只要稍具人文素养和法律常识的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都应是不假思索和清晰明确的。"捉奸"不仅暴露了我们民族精神某些角落仍然残存的蒙昧和野蛮,使敏感如我辈者顿感蒙羞;而且毫无疑问是一种违法行为。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均明申"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侵害"。《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最高人民法院也以保护名誉权的方式对隐私权明确规定不得非法侵害。但"捉奸"却往往采取侵入他人住宅的方式,辅以人身强制手段,对他人隐私予以暴露。因此不仅侵害了他人的住宅,而且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给他人人身自由造成潜在的威胁;更为严重的是,侵害他人隐私权,使其人格尊严受到侮辱和践踏。
笔者绝不是在此为非法同居或婚外性行为张目。对于此类妨害合法婚姻关系,有悖于良好道德风尚的行为我们当然应与谴责。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长期同居导致离婚的,应对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正是体现了对婚外同居的否定评价。
但有非法同居或婚外性行为的人,其人格尊严亦应受到尊重,其法定权利也不得侵害。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即便是犯罪嫌疑人和已被定罪量刑的犯罪分子,也要保障其包括人格尊严在内的基本人权;其民事权益非依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也不得剥夺;更何况仅仅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的通奸者?这恰恰是人类社会在付出惨痛代价后收获的极其重要的文明成果。以一种文明体面的方式解决冲突,在法律的框架内对受损害的权益谋求救济,而不是肆意地宣泄仇恨,这本身就是文明的标志。
就本案而言,以"捉奸"方式取得的照片,因其收集证据方式的违法而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在这样的问题上,再不能像对待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一样,有丝毫的妥协和让步。本来就有人担心"捉奸"这样一种侵权行为会随着婚姻法相关条文的修订而大量增多。如果我们的司法机关不能在判例中坚定地表明态度,此种担心完全可能变为现实。
作者:胡波,系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地址:400031,重庆市沙坪坝区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