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文革”中牺牲的人员是否继续称烈士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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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文革”中牺牲的人员是否继续称烈士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文革”中牺牲的人员是否继续称烈士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你厅桂民优字[1984]100号请示收悉。 关于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文革”中牺牲的人员是否继续称烈士的问题,经与总政治部研究,原则上同意你厅提出的意见,即:属于执行军队命令而牺牲的革命军人已取得烈士称号的,一般应继续承认其为革命烈士,并给予换发《革命烈士证明
书》,牺牲原因可写“×××同志于一九××年×月×日在××地区执行命令而牺牲。”
对于个别明显不符合烈士条件而过去错发了《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的,则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纠正,并做好家属的工作。
此复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文革”中牺牲的人员是否继续称烈士的请示
(桂民优字[1984]100号 1984年9月5日)
民政部:
今年,我区各地在开展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工作中,有的市、县提出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支左”或执行“七三”布告等命令而死亡的人员,部队已追认为烈士。现在,正在深入学习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的问题,要充分认识参加两派都是错误的,解放军支左就是支派等观
点,以清除派性,增强党性。据此精神,这些死亡人员是否还继续称烈士?如不称烈士, 其烈士资格由部队宣布取销还是由地方宣布取销?如称烈士,其牺牲的原因如何写法?我们对这个问题,曾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写报告,提出意见:属于执行命令而牺牲的人民解放军,已取得烈士称号的,
应继续予以承认,烈士证予以换发,其牺牲原因写“×××同志于一九六八年×月×日在××地区执行命令而牺牲”或“×××同志于一九六七年×月×日在南宁执行命令而牺牲”。
广西军区同意我们的上述意见,区党委整党办公室“处遗”小组提出:同意民政厅的意见,但全国其他地方可能有类似的问题,建议民政厅请示民政部。
现特向部里请示,请批复。



198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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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于2010年3月11日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6日起施行。



市长:谢正义


二O一O年四月六日


扬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扬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
(一)审议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重要决定、决策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审议需要报告上级政府的重大事项,提交市委决定的重大事项,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重要议案等重大事项;
(三)审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要规划;
(五)审议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年度预算方案;
(六)审议重大项目,特别是重大国有资产变更事项、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的重大项目;
(七)审议关系国计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住房保障、文化、公共医疗、教育、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重大事项;
(八)审议政府部门职能调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行政区划调整,重要奖惩事项;
(九)审议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
(十)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的原则,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第四条 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的提出和论证
第五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由市长、副市长直接提出;或由市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并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同意。
第六条 市长、副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将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到相关部门、单位承办;
市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提出部门、单位负责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会议讨论决定前,承办单位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前期工作:
(一)提出方案。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重大行政决策的一个或一个以上具体方案。
(二)充分协商。重大行政决策涉及有关部门和县级政府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和充分协商,未经协商一致的,原则上不得提交市政府决策;确需提交决策的,应当说明分歧的意见和必须决策的理由。
(三)听取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充分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
(四)咨询论证。组织咨询、研究机构或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咨询论证。
(五)材料审核。在经过必要的前期工作准备后,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核。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举行听证,具体按照《扬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听证办法》(扬府发[2007]221号)的规定执行;可能影响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具体按照《扬州市重大事项社会风险评估办法》(扬办发[2009]146号)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和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过专家咨询论证。专家论证会参照《扬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听证办法》(扬府发[2007]221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论证。重大行政决策是审议规范性文件的,按照《扬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拟提交市政府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常务副市长确定。
第三章 重大行政决策的审定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由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准备材料。包括待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其说明等议题材料和协商、征求意见、听证、专家咨询、合法性论证情况等协调论证材料。
(二)会议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通知应到会的市政府领导和其他参加会议的有关单位。
(三)人员到场。半数以上应到会人员到场方可举行会议,相关部门原则上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有关部门、单位汇报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然后进行充分讨论。
(五)作出决策。在充分听取讨论意见后,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常务副市长作出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审议决定的,市政府有关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第四章 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

第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市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非经市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停止执行或改变重大行政决策内容。
第十六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执行部门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执行部门及市相关部门应定期调查了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搜集有关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意见,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及时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策及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执行情况应当向市政协通报,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民主监督。
第二十条 市政府要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及其执行情况自我评价,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解决重大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修改完善,或者重新作出决策。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经市政府指定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发生重大行政决策和执行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根据责任性质和后果严重程度,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对重大行政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6日起施行。








主题词:重大 决策 程序 规定 命令
主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市各直属单位。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驻扬各单位。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9日印发

《辽宁省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1、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公安机关”改为“公安消防机关”。
2、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