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销商品房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9:21:48   浏览:88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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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外销商品房管理规定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北京市外销商品房管理规定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为加强本市商品房外销管理,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若干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外销商品房预售、销售,均须报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注册,经批准领取《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外销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三、申请办理《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除须具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若干规定》中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提交下列证件:
1.市或区县建委颁发的建设工程开工证,建筑施工合同,采暖、给排水、供电、燃气、电视接收、电梯安装等工程已确定交用日期的证明材料;
2.在本市银行开立代收房屋预售款的结算帐号、与开户银行签定的房屋预售款监管协议;
3.售楼说明书,房屋使用、维修、管理公约;
4.房屋管理受托书或协议书。
四、申请办理《外销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须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交相应证件:
1.已付清全部地价款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2.建筑物竣工并经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合格。采暖、给排水、供电、燃气、电视接收、电梯安装等工程进入调试和核验阶段;
3.已制定售楼说明书,房屋使用、维修、管理公约;
4.已确定房屋售后管理单位。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商品房预售、销售广告、售房宣传资料均应载明预售或销售许可证号。其预售或销售许可证应在售房场所显著位置悬挂。
六、外销商品房预售、销售,买卖双方均须签订《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外销商品房买卖契约》。《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和《外销商品房买卖契约》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
七、《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签定后三十日内,买卖双方须向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场处)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房屋交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买卖双方须持预售契约及有关证件到市场处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并按规定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
八、《外销商品房销售契约》签定后三十日内,买卖双方须持买卖契约及有关证件到市场处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并按规定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
九、《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有效期内,买方如转让其预购的商品房,买方与转受让方应在预售契约上做背书,背书须载明转让价格。背书签字之日起十五日内,买方与转受让方须持做有背书的预售契约及双方的有关证件到市场处办理预售契约转让登记。外销商品房预售后的转让情况
由市场处在办理转让登记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卖方。
转受让方再转让的,须按前款规定办理。
十、商品房预售、预售后转让和销售均须按规定交纳税费。
十一、外销商品房预售、销售,均可以办理公证。
十二、违反本规定不按期办理外销商品房预售预购登记、买卖过户手续、预售契约变更登记、产权登记的,按《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罚。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
甲方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已合法取得北京市__区(县)______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__年,自__年_月_日至__年_月_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
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项目的名称为____,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外销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房屋,房屋用途为___。甲方已于__年_月_日收到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___元。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 ______房屋,建筑面积为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分摊面积、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国有土地使用面积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__年_月_日为止。
上述各项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峻工后以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实测面积为准。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该商品房交付时,房屋的实际面积与暂测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不含)时,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售价进行结算;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之差超过暂测面积的±__%(含)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实测面积文件之日起__
日内,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人民币)或按中国人民银行外汇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
外汇)计算。
第三条 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___币___元,价款合计为(大写)___币__仟__佰__拾__万__仟__佰__拾__元整(小写:_____元)。乙方同意按附件二所列的方式付款,并按期将购房价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帐号。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甲方售楼款监管银行为___,银行帐号为___。
第四条 乙方如未按本契约附件二所列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索违约金。违约金应自本契约约定的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天,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__(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
第五条 乙方如未按本契约附件二所列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超过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甲方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退还给乙方。
第六条 甲方须于__年_月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
第七条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时间自房屋应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每延期一天,甲方按房价款总额的万分之__(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除不可抗力外,逾期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
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人民币)或按中国人民银行外汇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外汇)计算。
第九条 因不可抗力甲方未按期交付房屋的,逾期最多不超过__日,超过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应将乙方交付的定金、房价款及利息退还给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二条)。
第十条 甲方交付的房屋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部门认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应在契约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和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八条)。
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未达到附件三规定的装修、设备标准的,甲方同意按未达到部分的差价双倍向乙方补偿。
第十一条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公司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本契约由双方签字后,境内的应于三十日内,境外的应于六十日内,由双方持契约共同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本契约登记后至__年_月_日前,乙方如转让其预购的房屋,须与转受让人在本契约上背书,并按规定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预售契约转让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双方同意房屋交付后三十日内共同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房屋买卖过户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第十七条 本契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凡因履行本契约所发生的或与本契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种方式解决纠纷(用汉字填写)。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契约未尽事项,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
本契约的附件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本契约正本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共__份,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存两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授权代理人: 国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
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 代理人:
联系电话:
签约地点: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
预售登记机关:(章)
附件一
房产平面图
----------
经办人: | |
年 月 日 | 样 |
| 式 |
| |
----------
附件二
付款方式
-------
| |
| |
| 样 |
| 式 |
| |
| |
-------
附件三
装修标准、设备标准及其它交用条件
-------------
|地面: |
|天花板: |
|门窗: 样 |
|内墙: |
|外墙: |
|厨房: |
|卫生间: 式 |
|上下水交付使用时间: |
|供电交付使用时间: |
|燃气交付使用时间: |
|供热交付使用时间: |
| |
| 卖方: 买方: |
-------------
附件四(一)
背书栏
--------------------
| |
| 样 |
| 式 |
| |
|转让人(签字): 转让登记机关(章)|
|转受让人(签字):经办人: |
|转让时间: 时间: |
| |
--------------------
附件四(二)
背书栏
--------------------
| |
| 样 |
| 式 |
| |
|转让人(签字): 转让登记机关(章)|
|转受让人(签字):经办人: |
|转让时间: 时间: |
| |
--------------------

附件二:北京市外销商品房买卖契约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
甲方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已合法取得北京市_____区(县)________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___年,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
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建设项目的名称为___,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__字__号),经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外销许可证号为____。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______的房屋,甲方愿意出售,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 ___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房屋状况详见附件),土地面积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上述面积已经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测绘。
第二条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___币_______元,价款合计为(大写)__币__仟__佰__拾__万__仟__佰__拾__元整(小写:____)。乙方预付的定金________元,在乙方支付购房价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 乙方同意在___年__月__日前将购房价款全部汇入甲方指定银行。
甲方指定银行:____________
银 行 帐 号:___________
第四条 甲方同意在___年__月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时,甲方提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并办妥全部交接手续。交付地点:___________。
甲方同意按《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试行)》的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五条 乙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代管。
第六条 双方同意在签定本契约后一个月内,持本契约和有关证件到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
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负担。
第七条 本契约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乙
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终止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须并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第八条 本契约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的约定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__日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
甲方不予返还。
第九条 本契约由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
本契约的附件,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契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双方因履行契约引起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契约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二份。副本__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代理人: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签约地点: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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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坐落| |地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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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结构| |竣工日期| |
|-------------------|
|质量监督部门| |
|-------------------|
|房产平面图 |装修标准、设备标准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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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199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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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和解作为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有其独特的性质和方式。做好执行案件的执行和解工作,是解决执行难,确立和谐执行的一种较好的方式。目前,相当一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没有能力一次性全部履行,在这种情况下,既要帮助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又要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给其留有生存的余地,因此,法院首要采取的执行方式就是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当前,执行和解制度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减少执行成本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在近年来的实践中,执行案件和而不解的现象也愈发突出,值得引起我们的关注。

一、执行和解案件和而不解的原因

实践中,执行法官在办理执行案件中都会大量地采用执行和解方式,然而,执行和解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弊端,比如由于和解协议造成执行周期过长,中间出现变数,导致出现大量和而不解的现象。执行和解和而不解,不仅使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还会造成社会对执行和解的不认可。执行实践中出现和而不解的情况,其主要原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部分执行法官一味追求执行和解率,只注重促成双方当事人尽快达成和解协议,而不审查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否能够落实,造成案件不结。某些和解协议制定不符合实际,缺乏履行基础。

二是被执行人为了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往往主动找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而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造成和而不解。

三是和解协议往往分期履行,履行时间较长,被执行人由于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丧失履行能力。

四是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效力,法律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当事人亦没有惩罚性规定。现行法律仅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应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没有任何惩罚性措施,导致部分被执行人有恃无恐,拒不履行和解协议,从而导致案件久拖未结。

五是执行和解有时脱离法院监管,被执行人容易怠于履行义务。由于分期履行的案件,在第一期履行完毕后,接下来的义务履行有时不在法院的监管督促下进行,被执行人容易抱着侥幸心理怠于履行。

二、改进执行方法,提高执行和解结案率

为提高执行和解结案率,真正实现案结事了,针对上述和而不解的原因,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改进执行方法,提高执行和解结案率,从而充分发挥执行和解在办理执行案件以及处理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作用。

一是加强对执行和解协议的释明力度,告知当事人风险责任,同时,要引导当事人牢固树立诚信意识与履约意识,明确告知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后的风险责任归属。

二是加强对当事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指导、审查。第一,审查执行和解协议是否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若违背则和解协议无效,案件执行程序继续进行。第二,审查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和解协议的能力和条件,是否存在被执行人利用执行和解拖延、逃避执行的行为。

三是加强执行担保工作。必要时可要求被执行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即在执行和解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案情责令被执行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不能提供执行担保的,法院则不认可和解协议的效力,执行程序不停止,继续进行,以此保障执行和解协议顺利履行。

四是制定执行回访制度,加强对被执行人的监管和督促。执行回访制度针对执行和解协议的特点,要求被执行人定期向法院及申请执行人报告其经营状况和相关财务报表,使法院和申请人及时掌握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当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发生变化时,申请执行人能及时调整和解协议或申请恢复执行。

五是加大对和而不解行为的惩罚力度,建议出台相关司法解释。除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对被执行人故意利用和解手段拖延时间、逃避债务、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等行为,要及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制裁措施,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财政部、中国纺织总会关于印发《纺织压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纺织总会


财政部、中国纺织总会关于印发《纺织压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3月4日,财政部 中国纺织总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纺织压锭工作领导小组、纺织厅(局、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纺织工业被确定为国有企业改革的突破口,要在3年时间内淘汰1000万锭落后棉纺锭,减员120万,并实现全行业扭亏。为认真完成压锭计划,妥善安置下岗职工,用好财政补贴资金,我们制定了《纺织压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纺织压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纺织压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棉纺企业每压1万锭给予财政补贴300万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150万元。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压锭补贴资金要根据国家批准的压锭规划在财政预算中专项安排。
第二条 纺织压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应主要用于棉纺企业压锭后下岗职工的安置和再就业工作。
第三条 申请纺织压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压锭要纳入全国压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切实按规定销毁落后纺锭。
2.纺织企业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应对本地区纺织企业压锭重组、减员分流和扭亏增盈工作制定详细完整、可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
3.地方政府要落实应由地方财政承担的压锭补贴资金。
第四条 中央财政压锭补贴资金拨款程序:
1.以企业所在地(市)为单位制定纺织企业整体压锭、减员、重组方案后报省(市)压锭工作领导小组。
2.各省(市)压锭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地(市)方案,编制全省压锭规划及分步实施方案报中国纺织总会批准实施,同时分别报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备案。
3.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经中国纺织总会批准实施的压锭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压锭补贴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财政部,并根据压锭、减员工作的进展情况提出拨款申请。
4.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的申请,核实企业压锭实施进展情况后,将中央压锭补贴资金通过专款拨付到各省(市)财政,省(市)财政应结合地方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压锭企业。
第五条 企业淘汰的落后棉纺锭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不得转移或弄虚作假。中国纺织总会负责监销工作,并按季将报废清单汇总报财政部。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参加地方成立的压锭工作领导小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纺织企业压锭、减员、重组工作,并加强对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年度终了后,各省(市)压锭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压锭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纺织压锭、减员、重组工作的进展情况报财政部和中国纺织总会。
第八条 有关部门、企业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方案和资金用途安排使用压锭补贴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否则一律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论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