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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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草案)

卫生部


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草案)

1989年11月29日,卫生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与加强医疗卫生工作的宏观管理,调整与健全三级医疗预防体系,充分合理地利用卫生资源,提高医院科学管理水平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更好地为保障人民健康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医院评审制度。根据医院的功能、任务、设施条件、技术建设、医疗服务质量和科学管理的综合水平,对医院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 医院的设置与分级,应在保证城乡医疗卫生网的合理结构和整体功能的原则下,由卫生行政部门按地方政府“区域卫生规划”统一规划确定。

第二章 医院分级与分等
第四条 医院按功能、任务不同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医院:是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的基层医院、卫生院。
二级医院: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院。
三级医院:是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教学、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
企事业单位及集体、个体举办的医院的级别,可比照划定。
第五条 各级医院经过评审,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确定为甲、乙、丙三等,三级医院增设特等,共三级十等。
第六条 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与指导下,一、二、三级医院之间应建立与完善双向转诊制度和逐级技术指导关系。

第三章 医院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医院评审委员会是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独立从事医院评审的专业性组织。
第八条 医院评审委员会分为部级评审委员会、省级评审委员会、地(市)级评审委员会三级。
1.部级评审委员会,由卫生部组织,负责评审三级特等医院,制订与修订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及实施方案,并对地方各级评审结果进行必要的抽查复核。
2.省级评审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负责评审二、三级甲、乙、丙等医院(包括计划单列市的二、三级医院)。
3.地(市)级评审委员会,由地(市)卫生局组织,负责评审一级甲、乙、丙等医院。
各级评审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请有经验的医院管理、医学教育、临床、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方面专家若干人组成,其成员必须作风正派、清廉公道、不徇私情,身体健康,能亲自参加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要制定工作章程,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及有关廉政建设、勤俭节约的规定。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自查申报。各级医院应根据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先行自查,认为符合标准后,填写《医院评审申请书》一式数份,向相应的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资格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书对医院的申请及时进行初审,确认参加评审的资格。
第十三条 考核检查。医院评审委员会对医院实行平时有重点的抽查和周期评审相结合的考核检查。日常考核结果作为周期评审的一部分。周期性评审时应根据评审标准结合自报材料进行实地检查,包括听取汇报、与管理人员讨论、全面检查、抽查、回顾性调查、接待院内外来访等方式,最后采取评分或数学模型办法对医院作出综合评价。评审过程中,医院应向评审委员会提供所需要的各种真实资料和情况。
第十四条 评审结论。评审委员会应对被评审医院作出级别和等次的结论,并提出正式报告呈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凡申报三级特等医院者,应先报省级评审委员会通过三级甲等医院的评审,然后由省级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推荐其到部级评审委员会参加三级特等医院的评审。
第十五条 审批。依据评审委员会的报告及评审结论,由相应级别的卫生行政部门审定批准。各级医院的审批权如下:
1.三级特等医院,由卫生部审批;
2.二、三级甲、乙、丙等医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批;
3.一级甲、乙、丙等医院由地(市)卫生局审批。
第十六条 申请复审。医院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评审结论的正式通知一个月内向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凡要求复审者,必须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据,经评审委员会研究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是否复审,复审只限一次。
第十七条 评审费。申请评审(包括复审)的医院,应缴纳评审费。评审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部门报物价部门核定。
评审费收入只能用于开展医院评审活动的正常支出。
第十八条 评审周期。每一评审周期为三年。医院应在评审周期结束前十八个月提出申请,呈报资料。评审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在本评审周期结束前三个月完成评审。

第五章 评审结果
第十九条 经过评审的医院,由审批机关发给全国统一格式的证书,并由发证机关按年度公布评审结果。
第二十条 实行医院分级管理后,医疗收费应按评审结果有所区别。各地可根据国家价格改革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医院级别,在近一、两年内可先试行对门诊挂号、住院床位收费适当拉开档次。具体调整意见和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物价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各级医院评审委员会与卫生行政部门对存在较多问题的医院应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或对其重新评审,对连续三年不申报评审或不符合基本标准的医院,一律列为等外医院,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管理并根据情况,予以整顿乃至停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目前尚不具备条件参加全国医院统一评审的贫困地区,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地区性标准和实施办法,暂不参加全国统一评审。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医院,按总后卫生部部署实施分级管理与评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国家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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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批准,水利部 等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992年4月3日,国务院批准,水利部、国家计委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
(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
(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
(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未列入国家基建计划的各种建筑物,应在申办建设许可证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第六条 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
(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
(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
(4)是否防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
(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
(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9)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流域机构在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还应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
第七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兴建的,应发给审查同意书,并抄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书,否则计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审查同意书可以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管理提出有关要求。
第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不同意建设的决定,或者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的,应当在批复中说明理由和依据。建设单位对批复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由被申请复议机关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商处。
第九条 计划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较大变动时,应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审查同意书。
第十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和施工期防汛措施。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十三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未按本规定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可根据《河道管理条例》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附:《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河道管理范围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主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对土地利用和产业活动的限制的规定:
四、土地利用和产业活动的限制
蓄滞洪区土地利用、开发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防洪的要求,保护蓄洪能力,实现土地的合理利用,减少洪灾损失。
(一)在指定的分洪口附近和洪水主流区域内,不允许设置有碍行洪的各种建筑物。……
……
(三)蓄滞洪区内工业生产布局应根据蓄滞洪区的使用机遇进行可行性研究。对使用机遇较多的蓄滞洪区,原则上不应布置大中型项目;使用机遇较少的蓄滞洪区,建设大中型项目必须自行安排可靠的防洪措施。禁止在蓄滞洪区建设有严重污染手质的工厂和储仓。
(四)在蓄滞洪区内进行油田建设必须符合防洪要求,油田应采取可靠的防洪措施,并建设必要的避洪设施。
(五)蓄滞洪区内新建的永久性房屋(包括学校、商店、机关、企业房屋等),必须采取平顶、能避洪救人的结构形式,并避开洪水流路,否则不准建设。



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 构建和谐管理执法环境


构建和谐社会是当前我国政治生活最重要的主题。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必须加强社会管理和建设,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我市在深入研究城市管理规律的基础上,积极创新城市管理方式,完善城市管理体系和政策法规,整合城市管理资源,拓宽服务领域,形成城市管理和社会服务合力,有效促进了我市“和谐杭州”建设事业的发展。
一、构建与“和谐杭州”相适应的城市管理体制
近年来,我市各级党委和政府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始终把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发展、创新、稳定、为民”的要求,始终建立和健全城市管理体制作为高起点推进城市化的重要工作和促进构建“和谐杭州”的战略举措来抓,基本实现了从小城管到大城管、从重突击到重长效、从重单一到重综合、从重载体到重机制、从单兵作战到“市区联动、块抓条保”的转变,城市长效管理水平和综合管理能力有了明显提高,引领“和谐创业”取得了很大进展。
我市在探索和建立新的城市管理体制方面,以转变职能为切入口,优化城市管理内部结构,明确了规划、建设、管理的职能分配框架,努力解决以往城市中普遍存在的“轻规划、重建设、轻管理”现象。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率先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服务”的城市管理体制。“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服务”城市管理体制集中反映出如下特点:(1)突出综合管理,实行在综合管理下的专业部门分工责任制;(2)突出层级管理,实行市、区、街、居分层管理,调动各级积极性;(3)突出属地管理,将管理重心下移,突出块块作用;(4)突出群众参与,动员居民、单位参与管理。为了明确三级城市管理层级的管理职能,我市对各层级进行了明确定位:市—规划、决策,督查调控;区—监督、协调,辖区管理;街镇—执行、实施,检查落实。市、区两级通过进一步简政放权,充实街道管理职能,发挥街道管理作用,进一步理顺市、区、街道、社区四级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在城市管理中的职责和作用,建立街面管理新型运作机制,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职责明确、协调配合,统分结合、高效运行”的城市管理体制。2002年市委、市政府制定实施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按照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市、区、街道、社区在城市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强化城区在城市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地位,“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服务”的城市管理体系和“城市政府统一领导、城区政府全面负责、街道(乡镇)具体实施、社区居民共同参与”的城市管理格局基本形成。为广大市民营造便利、安全、舒适、文明的城市环境氛围和把我市建设成为生活居住、旅游购物、学习创业的新天堂这一“和谐杭州”的目标得到了逐步实现,城市管理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
二、建立与“和谐杭州”相适应的城市管理机构
城市管理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动态性、反复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政府有一个专门的部门,对城市管理进行综合性地指挥、协调,保证城市管理这一庞大的系统科学、高效、有序地运转。根据“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服务”的城市综合管理体制要求,2003年7月,我市将原市建委和原市政市容管理局直接承担的有关城市管理职能剥离出来,成立城市管理办公室,作为代表市政府行使城市综合管理职能的管理机构,负责牵头协调全市的城市管理。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化进程,提高城市品位和城市综合竞争力,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按照大都市发展战略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02〕9号)和《关于高起点推进城市化的若干意见》(市委〔2003〕16号)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2004年7月,我市设置了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
市区城市管理办公室成立后,努力发挥牵头、协调、整合作用,城市管理齐抓共管格局初步形成。市城管办认真梳理了城市“四化”管理33个方面内容,确立了“四化”管理目标。为确保目标任务的实施,一是建立落实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制。按照市委、市政府城市管理领导小组要求,将城市管理目标进行分解、细化,根据城区和部门职责,提出目标,明确任务,并与各城区、各部门签订了城市管理目标责任书,纳入了城区和相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二是会同市编办、市法制办等界定了各部门在城市“四化”长效管理中的职责。印发了《进一步明确市“三化”管理中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三是加强跟踪督查和监管考核。建立了块验收条、市验收区相结合的“块抓条保”长效管理考核机制,强化了“属地管理”,增强了管理合力,促进了城市管理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四是建立并落实城市管理“以奖代拨” 考核制度。将“四化”长效管理绩效与区财政投入挂钩,根据考评确定等级和奖励额度,鼓励城区和各部门加大城市管理投入,发挥了市级财政“四两拨千斤”作用。五是整合资源、推进管理无缝链接。建立了市、区两级城市管理综合协调工作网络,通过制定落实全市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城区城管办工作例会、“四化”长效管理例会等制度,为市、区及部门间的联系、沟通、协调、联动搭建了工作平台,增强管理合力。同时,按属地管理和责任主体唯一的原则,建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牵头的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动态协调区域内城市管理的突出问题,加强街道(乡镇)与部门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形成管理合力。针对城市管理结合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梳理、解决了60多个城市管理边界盲区的划分,管理职责的界定,管理要求的明确等问题。市、区两级联动,规划、建设、管理、执法及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初步形成了城市政府统一领导、城区政府具体实施、各级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积极参与城市管理的良好氛围。
三、推进与“和谐杭州”相适应的执法体制改革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出台,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的改革提供了契机,为改革我国的行政执法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在城市管理领域确立新的行政执法体制奠定了法律基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对于有效克服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给社会带来极不和谐因素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和省政府的批复,我市于2001年在城市管理领域正式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并于同年9月组建了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全面履行七项职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公用、环境保护方面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及城市饮食服务业排污行为、工商管理方面的无照商贩、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侵占道路行为),加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力度。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确定的原则和要求,2003年、2004,我市相继先后在萧山区、余杭区和富阳市成立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中办发[2004]24号文件精神和省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改革的要求,积极开展文化市场领域里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成立了市、区(县、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着力解决文化市场管理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管理缺失、力量分散等问题。
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行政执法部门以“为人民执法,让人民满意”为中心,坚持“依法、理性、科学、亲民”的和谐执法理念,紧紧构建“和谐杭州”这一主题,有力地发挥城管执法在城市管理工作的保障作用。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在以下几个方面积极的开展工作:一是以机制创新为手段,落实层级执法机制,优化日常巡查机制,探索长效管理执法支撑机,积极走科学执法之路;二是以专项整治为抓手,积极开展非法涂写广告、运输车抛洒滴漏、“门前三包”、非法养犬、国有土地违法建筑、破坏绿化、环保“两噪声一污染”的违章查处,有效地解决了当前城市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三是以督查考核为动力,全面履行七项职能。2003年查处案件56875件,2004年查处案件133267件,同比增长134.32%。
四、健全与“和谐杭州”相适应的城市管理制度体系
制度建设是适应“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服务”城市管理体制和依法管理、规范管理的前提和保障。目前我市已初步建立了与城市管理体制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和规章制度。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先后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为加强制度建设,先后出台了《杭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杭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杭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杭州市地下管线盖板管理办法》、《杭州市地下水管理规定》、《杭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的政府规章。为弥补制度上的不足,市委、市政府还制订了《杭州市城市洁化绿化亮化长效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窗口地区市容管理的实施意见》、《杭州市街景市貌长效管理办法》、《关于认真做好燃气供应单位和液化气站点审批工作的通知》等20余个城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为保证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在作业管理方面,制定了《推行市政、环卫设施标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等配套方案和措施。在监督管理方面,建立了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卫三大监管工作机制及日常巡查制度。在公共安全管理方面,制定了城市燃气、供水、防汛、防台、隧道、桥梁等处置突发性事件的预案。这些政策、制度、标准、方案的出台和实施,从各个层面和角度保证了城市管理的统一、有序,使各项管理工作的开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我市城市管理工作通过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和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城市面貌得到了进一步改善,据我市统计局和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对全市5000名市民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有10.2%的人认为市区城市管理整体情况“好”,有59.7%的人认为“较好”,两项合计达69.9%。在获得了“国家卫生城市”、“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全国环境综合整治优秀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全国绿化先进单位”、联合国“人居奖”、“中国人居环境奖”等荣誉称号的同时,市民对城市管理的满意度也在逐年提高。(卞军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