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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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首都北京是历史悠久、富于革命传统的文化古城,保存在地上地下的文物是我国宝贵的历史遗产,保护好这些文物是首都各界人民的光荣职责。为此,根据国家发布的有关法律、法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辖境内一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都受国家保护,具体范围如下:
(一)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化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及其附属物;
(三)各时代有价值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
(五)反映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第三条 核定为国家保护的文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运往国外。
市辖境内一切地下遗存的文物都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 北京市文物事业管理局主管全市文物事业,对所有管理使用文物古迹的单位按照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所辖境内文物工作任务大小,设立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本区(县)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遴选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成立文物古迹保护委员会,协助市人民政府研究和审议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建议,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市、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经常进行文物调查,发现并选择重要的革命遗迹、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建筑、古园林、古墓葬、寺庙以及石雕、石刻,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按其重要程度和分级保护管理的原则,提出建议,报经该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上级政府
备案。
第六条 对于文物保护单位,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并且建立科学的记录档案。区(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分别报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对于尚未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确有价值的文物古迹,由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商定名单,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办法暂时予以保护,不得破坏,并按照第五条的规定,及时办理保护审核手续。
第八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制订城市建设规划的时侯,应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商定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第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不得在建筑物内及其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拆除、改建原有古建筑及其附属建筑物。确因特殊需要,必须兴建其他工程,拆除、改建或迁移原有古建筑及其附属建筑物时,应经市、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
原公布机关批准,并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附近修建新建筑,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必须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协调。其设计方案,应事先报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条 经批准拆除、改建、迁移的文物保护单位,对原有古建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进行照像、测绘,保留必要的图纸和资料,归入原记录档案。拆除的构件和材料,除用于本单位古建筑维修者外,其余统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调用于其他古建筑维修。
第十一条 由园林、宗教等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其管理机关应切实做好文物古迹的维修、保养工作。古建筑维修保养,要遵守恢复原状或保存现状的原则,其修缮计划和方案,必须事先报市文物事业管理局批准。
这些单位应设立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人员,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对核定为文物保护的单位,可根据需要与可能,经同级政府批准,辟为博物馆、研究所、保管所或者参观游览场所等。不经批准,不得移作他用。
对已经占用古建筑和文物古迹的单位,要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重新审查,分别处理。对于有损古建筑安全和有碍开放的,必须有计划地逐步迁出。经过重新审核可以继续使用所占古建筑的单位,应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使用保证书,严格遵守有关法令的规定,对使用
的房屋、建筑、设施和文物古迹要认真维修保养,确保其不遭破坏。
第十三条 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农村社、队和其他单位在古墓群、古文化遗址附近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和其它工程项目,须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一切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中,发现古墓葬、古文化遗址或其他重要历史文物,对现场必须严加保护,并应立即向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听候处理。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前往调查研究,进行鉴定和处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挖掘地下文物;不得将出土文物据为己有;不得买卖和私相授受出土文物。
第十五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文物。
珍贵文物不得出口。经营出口文物的部门必须遵照国家规定的文物出口界限,办理审批手续。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鉴定标准。海关应认真执行检验制度。
第十六条 国家规定的珍贵石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自行捶拓。因业务需要必须捶拓的,应按照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有关捶拓拓片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对保护文物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一)对保护、抢救文物有功的;
(二)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妥善处理,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三)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科学研究上,有发明创造或有贡献的;
(四)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的;
(五)长期从事文物工作有显著成绩的;
(六)认真执行文物政策法令,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得分别情况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制裁或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盗窃国家文物的;
(二)进行文物走私或投机倒把活动的;
(三)故意、指使或纵容他人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令,破坏文物的;
(四)过失或失职,造成文物严重破坏或重要文物丢失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8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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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2011年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有关说明及注意事项

外交部


外交部2011年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有关说明及注意事项


外交部2011年拟招考89名公务员,欢迎有志于外交事业、符合条件的优秀青年报考。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招考对象范围和报考条件

招考对象范围与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招考对象范围一致。报考人员除应具备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基本报考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外语水平:报考外交业务类职位的,应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其中报考英语、公共外交、法律、国际法、经济、金融等职位的,英语水平应达到大学公共英语6级60分(新记分体制下425分)以上;报考行政技术类职位的,英语水平应达到大学公共英语4级60分(新记分体制下425分)以上。

(二)身心条件:具有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对国内外环境变换有较强的适应能力;色觉无异常。

(三)对赴驻外使领馆常驻工作应有充足的思想准备,被录用后须服从组织安排随时赴国外工作。

(四)政治面貌应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

二、网上报名注意事项

报考人员均须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http://www.mohrss.gov.cn)进行报名。报名时间、程序及公共科目考试的安排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有关通知为准。填写网上报名表时请注意以下事项:

(一)所学专业:本科、研究生任一学习阶段所学专业与招考职位要求一致的,即可视为符合专业要求。

(二)外语水平:详细填写本人外语水平(注明参加大学公共英语四级、六级考试或英语专业四级、八级考试的时间、成绩,如有参加其他考试情况需说明请在备注栏注明。非通用语职位报考者请注明本专业语种等级考试的时间、所获证书或成绩,如有参加其他考试情况需说明请在备注栏注明)

(三)学习、工作经历:

请务必连续、准确填写个人经历。

有海外留学经历的,务必注明留学性质(公派、因私)、就读院校、所学专业、毕业时间及学历、学位证书等情况。

应届毕业生须在“学习经历”栏如实注明本人最新专业成绩在全年级或全班的排名情况(请标出年级或班级人数),以及担任学生干部的情况。

2011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须注明:①委培或定向单位是否同意报考;②所在院校是否同意报考;③所在院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师范类院校的应届毕业生须注明是否为免费师范毕业生。

非应届毕业生须详细填写工作经历(按年月顺序连续填写工作单位、职务、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如暂时待业须注明时间和居住地),并注明以下情况:①个人档案情况(存档单位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等);②户口情况(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单位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等);③现所在单位是否同意报考(注明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

未按上述要求填报的,资格审查将不予通过。

(四)奖惩情况:奖励情况仅填写校级及以上各类知识技能性竞赛获奖情况(如外语、演讲、才艺竞赛等)和院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受处分情况须如实填写。

(五)民族:如系少数民族,请在备注栏注明民族名称。

三、考试、考察工作有关说明

(一)公共科目笔试和部分非通用语专业科目初试

1、公共科目笔试。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所有报考人员均须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考试。有关考试安排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公告。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10年12月5日。

2、部分非通用语专业科目初试。报考日语、法语、俄语、阿拉伯语、西班牙语、德语、朝鲜语等7个非通用语职位的考生须参加非通用语专业科目初试。

初试全部采取闭卷考试方式,均为客观题,考生必须使用2B铅笔填涂标准化答题卡作答。考试时间120分钟,满分100分。考试范围以《2011年度公务员招考7个非通用语职位专业科目初试考试大纲》为准。

非通用语专业科目初试时间为2010年12月4日下午14:00-16:00,考试地点设在北京。报考日语等上述7个非通用语职位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务必将公共科目笔试考点选择为北京,并在北京考试机构网站进行网上确认、网上缴费以及下载打印准考证,否则将无法参加非通用语专业科目初试。

(二)专业科目考试和面试:

1、人选确定: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公布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将根据录用计划中确定的计划录用人数与专业科目和面试人选的比例,按照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我部专业科目考试和面试的人选。

报考日语等7个非通用语职位人选产生办法: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与非通用语专业科目初试成绩按照5:5的比例合成笔试成绩,按笔试合成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我部专业科目考试和面试人选,人选比例以录用计划为准。

进入我部专业科目考试和面试的人员名单及考试具体安排将在我部考录网页上公布(http://www.mfa.gov.cn/chn/pds/wjb/gbclc)。

2、时间、地点和科目:专业科目考试和面试将于2011年1月中下旬在北京集中进行。

专业科目考试科目如下:



职位类别
用人司局
职位名称
考试科目

外交业务类
地区业务司
英语
综合知识与能力测试(笔试)

英语测试(笔试)

英语口语及听力测试

公共外交

法律

国际法

经济

金融

*日语
综合知识与能力测试(笔试)

外语测试(笔试)

外语口语及听力测试

英语水平测试(笔试)



注:日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德语、朝鲜语等7个非通用语职位的外语测试(笔试)均采用主观题。

*法语

*俄语

*西班牙语

*阿拉伯语

*德语

*朝语

葡萄牙语

印尼语

希腊语

行政技术类
行政司
工程管理
专业测试(笔试)
英语水平测试(笔试)

建筑学

环境设计

工民建

财务司
财会

投资经济

财务信息管理


全体考生均需参加心理素质测试(笔试)。

3、准考证:考生在参加专业科目考试和面试时,须携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公共科目考试准考证、我部专业科目考试准考证(届时可从我部考录网页下载)、身份证和学生证或工作证(在职人员还需在考前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原件)。

(三)综合成绩比重:

1、普通职位(非小语种、非西部地区职位)和非通用语职位(其他):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占50%,专业科目考试总成绩占20%,面试成绩占30%。

2、日语等7个非通用语职位:公共科目笔试和非通用语专业科目初试总成绩占50%,专业科目考试总成绩占20%,面试成绩占30%。

(四)体检和考察:我部根据综合成绩择优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人员名单,在北京统一组织体检并进行后期考察工作,同时对报名信息进行核对。报考人员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将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其他事项

(一)有关考试录用信息请及时登陆我部考录网页进行查询(http://www.mfa.gov.cn/chn/pds/wjb/gbclc)。

(二)我部考录政策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为:010-65965185(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下午5:00)。参加我部专业科目考试和面试的考生如需了解有关情况,欢迎来电咨询。



外交部干部司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557号
2004-4-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行业的税收管理,规范货运发票的使用,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统一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必须开具《货运发票》。
  《货运发票》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自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代开发票)”两种。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代开单位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时,税务机关为代开单位;代开票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指定的代开单位办理代开发票事宜。
  二、《货运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货运发票》采用压感纸,并按总局新颁布的全国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规则印制;发票分类代码中4位地区代码统一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代码。
  三、《货运发票》为一式四联的计算机发票(票样见附件1),第一联为抵扣联(绿色),第二联为发票联(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红色),第四联为存根联(黑色)。发票规格为241mm×152mm,其中密码区规格为: 92mm ×22mm,具体方位详见票样。
  四、开具《货运发票》的要求
  (一)《货运发票》必须采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开具,手写无效。交通运输业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有关问题按总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二)填开《货运发票》时,需要录入的信息除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一次录入)外,其他的内容包括:开票日期、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运输项目及金额、其他项目及金额、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扣缴税额、税率、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号码、开票人。在录入上述信息后,税控收款机按规定程序自动生成并打印的信息包括: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合计(大写、小写)。录入和打印时应保证机打代码、机打号码与印刷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相一致。
  (三)为了保证在稽核比对时正确区分收货人、发货人中实际受票方(或抵扣方),在填开《货运发票》时应首先确认实际受票方,并在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号标记。“+”号与纳税人识别号之间不留空格。在填开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栏目时应分二行分别填开。
  (四)有关项目的逻辑关系:运费小计=运费项目各项费用相加之和;其他费用小计=其他项目各项费用相加之和;合计=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扣缴税额=合计×税率。税率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填开。
  (五)《货运发票》应如实一次性填开,运费和其他费用要分别注明。“运输项目及金额”栏填开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及金额等;“其他项目及金额”栏内容包括: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及其他项目和费用。备注栏可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等内容。
  (六)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见附件2)。盖章位置应在“备注”栏中间,避免压盖代码和合计(小写)等栏目。
  (七)税控收款机根据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单位录入的有关开票信息和设定的参数,在打印发票的同时,自动打印出XX 位的税控码;税控码通过《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可以还原成设定参数的打印信息。打印信息不完整及打印信息与还原信息不符的,为无效发票,国税机关在审核进项税额时不予抵扣。《货运发票》数据采集和录入的具体规定,由总局另行规定。
  设定参数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承运人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收货人纳税人识别号或发货人纳税人识别号(即有“+”号标记的一方代码)、代开单位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代码)、运费小计、扣缴税额、完税凭证号码。其中,自开发票7个参数,代开发票10个参数。
  五、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发票领、用、存制度。各地方税务局应严格《货运发票》的管理,限量供应,验旧购新,定期检查。
  六、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和开具《货运发票》的,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本通知下发后,凡旧版《货运发票》已经用完的地区,可直接使用统一的新版《货运发票》。在尚未统一使用税控收款机前,填开时可暂不填写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和税控码内容。


  附件:1.《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票样(见纸质文件)
     2.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