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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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6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技术市场管理,推动技术市场发展和技术成果商品化的进展,使科学技术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区技术市场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坚持“集中指导、多家经营、方便基层、买卖两利”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允许技术流通领域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存。
第三条 技术交易必须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及中介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技术、侵犯他人技术权益的技术以及尚不成熟的技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涉及国家安全及重大经济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转让时必须按国务院《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办理。
第五条 全区技术市场实行统一管理、科技、经济、财政、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支持技术市场的发展。
第六条 一切有助于开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技术,均可在技术市场进行交易。

第二章 技术贸易范围和形式
第七条 技术贸易的范围包括: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技术入股合资经营等。
第八条 技术贸易可采取举办技术成果交易会、招标会、洽谈会、开办常设技术市场、技术贸易集市、亦可采取通过中介人牵线搭桥、供需双方直接见面等多种形式。
举办全区或跨地区、跨部门的技术交易活动,举办单位应提前一个月报自治区科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并在结束后一个月内,将交易情况写成总结材料报送自治区科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九条 列入国家、自治区、盟市、旗县的计划内项目及生产单位的技术难题及经济技术协作项目,均可进入技术市场公开招标。招标应在公正、平等、择优的原则下进行。

第三章 技术市场管理
第十条 全区技术市场管理机关是自治区科委。各盟市、旗县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分别由各盟市、旗县科技处(科委)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技术市场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国家及自治区制定的关于技术市场方面的法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适用的实施措施,促进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对本地区的技术合同统一进行认定、登记;
(三)按国家科委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关于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全国技术市场统计调查方案,按时、按质完成统计任务;
(四)按条件统一审批技术开发服务机构;
(五)对已完成的技术合同项目,进行认真审查,履行批准手续,使技术出让方能按规定提取酬金,使技术受让方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收的优惠待遇;
(六)组织协调各种类型的技术市场活动。
第十二条 技术交易的当事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签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合同(按全区统一合同书式样)并依据自治区科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税务局、中国工商银行自治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自治区分行、中国建设银
行自治区分行共同制定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合同登记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技术市场管理机关进行认定、登记。

第四章 技术开发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建立技术开发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服务方向和经营内容;
(二)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并能独立支配的财产和资金;
(三)有必要的技术设施和条件;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鼓励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及科技人员自由组合成立技术开发服务机构。成立事业性质的技术开发经营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和技术市场管理机关批准;成立企业性质的技术开发经营机构须经技术市场管理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
照。
第十五条 技术开发服务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采集和传播技术市场与技术商品信息;
(二)举办各类技术交流、交易活动;
(三)接受委托,代理买方选购技术商品,代理卖方推销技术商品;
(四)为开发和引进技术提供信贷,为个人技术成果转让提供资信担保;
(五)组织科研生产联合承包项目或技术攻关,组织技术装备的调剂、租赁或协作共用,组织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
(六)组建技术开发经营实体,对技术成果进行商品化再开发。
第十六条 技术开发服务机构的技术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可按照工程技术序列或其它相应专业职务序列配置,并在工资和生活上与其他技术岗位的技术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五章 技术转让权益
第十七条 承担上级主管部门科技项目计划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在鉴定一年后上级主管部门仍未组织实施的,研究开发单位在上报备案后有权自行转让,收入归单位。
第十八条 本单位自行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可自行转上,收入归单位。联合开发或委托开发的科技成果,其使用权和转让权由合同约定;合同未作规定的,各方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第十九条 科技人员业余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所得收入归已。科技人员使用本单位的器材、设备和未公开的技术资料,应同单位达成协议,支付合理费用。
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自行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可自行转让,收入归已。
任何人不得剽窃他人或单位的技术成果及资料作为个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转让。
第二十条 个人转让技术成果,需由本单位出据证明或个人出据法律保证书,委托本单位或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合同手续,取得合理报酬。
第二十一条 已获专利权或提交专利申请的专利技术转让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剽窃他人技术成果,侵犯他人技术权益者,对出售、转让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技术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同级科委的结论意见分别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技术交易费用支付和收入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技术商品的价格,可根据技术水平、难易程度、经济效益、劳动代价、成本费用以及应用范围等,由买卖双方议定。
第二十四条 技术贸易费用的支付方式,可以一次结算,也可以按该项技术在实施后新增销售额或利润的一定比例提成,还可以采取技术入股的形式联合经营,按股分红或其他方式结算。
技术受让方支付的费用,一次结算的,可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数额较大时,可以分期摊销(一般不超过三年)。按新增销售额或利润的一定比例提成的,在实施技术后的新增利润中税前列支。
第二十五条 技术出让方在扣除项目成本费用后,可从该项目的纯收入中提取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酬金支付给直接从事该项目研究的科技人员。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技术贸易收入应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单位留用的技术贸易收入,在提取科技人员酬金后,百分之五十用于科技发展基金,百分之三十用于集体福利基金,百分之二十可用于奖励基金。厂办科研机构的技贸收入,应单独立帐;单位留用的技贸收入依上述比例由科研
机构负责人掌握使用。
第二十七条 技术贸易的中介服务方,可提取不超过该项目成交额百分之十的中介服务费。可从中介服务费中提取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用于奖励有贡献的中介服务人员。技术贸易中介服务费由技术合同的委托方支付或由合同约定。
第二十八条 技术合同项目完成后,须持项目验收证明、项目成本费用核算单技术合同项目提取酬金支付单,经技术市场管理机关审查批准,方可到所在单位开户银行办理提取现金的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盟市、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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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近年来,全国危险化学品领域相继发生了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南京“7·28”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炸事故和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2·28”爆炸事故等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重特大事故,暴露出我国危险化学品领域在规划布局、安全设计、自动化监控、生产管理、人员素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本质安全水平不高。为着力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经研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于2012年7月至2015年6月,在全国组织开展为期3年的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要求,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石化和化学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有效实施,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维护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秩序,完善危险化学品装置、设施的安全设计和自动化监控系统,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提高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全面完成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统称“两重点一重大”)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本质安全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对未经过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全面消除安全设计隐患;开展穿越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整治,基本完成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内非民用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工作,城镇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二、重点任务

(一)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安监总办〔2012〕64号),并充分发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联席会议的作用,集中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全面治理违规违章问题,确保在2012年9月底前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二)加快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工作。

1.全面开展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涉及已公布的15种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要在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将原料和产品中均含有爆炸品的化工生产工艺纳入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范围,涉及上述工艺的化工装置要在2014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工作。今后新建化工生产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高度危险和大型生产装置要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2.开展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完善工作。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2014年底前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将受热、遇明火、摩擦、震动、撞击时可发生爆炸的化学品全部纳入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范围。

3.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自动化监控系统改造工作。要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的要求,改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自动化监测监控系统,完善监控措施,2014年底前全面实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温度、压力、液位、流量、可燃有毒气体泄漏等重要参数自动监测监控、自动报警和连续记录。

(三)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计安全管理。

1.开展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2013年底前完成所有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聘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未经过正规设计的在役装置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对装置布局、工艺技术及流程、主要设备和管道、自动控制、公用工程等进行设计复核,全面查找并整改装置设计存在的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2.加强对新建项目的设计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相关设计经验的设计单位负责设计,设计单位要加强安全设计审查工作,建设项目设计要以保证安全生产为前提,合理布局,选择成熟、可靠的工艺路线、设备设施,配备完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装置,要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2010)的要求,在装置设计阶段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消除设计缺陷,提高装置的本质安全水平。

(四)开展穿越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专项治理。

1.开展穿越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现状普查。重点查清城镇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设施的分布走向、物料名称、权属单位、安全现状和主管部门。在普查工作中,要组织企业单位、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或科研单位对城镇建成区现有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网开展全面检验检测、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各类管道管网的安全状况和安全风险等级。2012年底前,完成城镇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现状普查工作;2013年底前,要建成统一、完整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各有关部门信息共享。

2.开展穿越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集中治理,2013年底前全面完成治理工作。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违章占压和防护距离不足以及各类管道铺设重叠交叉等突出问题。管道权属单位或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单位,落实管理责任。开展停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设施安全清理工作。在城市拆迁、旧城改造、城镇建设、企业搬迁工作中,管道权属单位或主管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安全拆除废弃管道设施,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能确定权属单位或主管部门的废弃管道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单位负责实施安全拆除。加强和规范地面开挖作业活动的安全监管,建立地面开挖施工作业证部门联合审批制度和管道设施权属单位作业前安全交底制度,确保地面开挖施工作业安全。

(五)推动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搬迁。

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内非民用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限期搬迁、转产或关闭,并于“十二五”期间基本完成,对于一时难以搬迁的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要督促指导相关危险化学品企业制定计划和保障措施,平稳、有序地实施搬迁工作,防止引发事故和遗留安全隐患。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项目核准、搬迁用地等方面的鼓励支持政策,综合运用城镇规划、行政许可、环境治理、安全风险防控等措施,有计划地将城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至合规设立的化工园区。

(六)推动重点工作落实,切实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水平。

1.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抓手,进一步推动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强特殊作业安全管控,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加强班组建设和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细化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进一步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按照《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2010)的要求,从及时收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信息、开展化工过程危害分析、完善操作规程、加强人员培训、加强承包商安全管理、加强动火及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机械仪表电气设备完好性、公用工程可靠性、变更管理、试生产安全审查、事故查处及应急管理等方面,全面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管理,逐步提高化工生产过程安全管理水平。逐步推行化工生产装置定期(每3至5年一次)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工作。

3.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明确责任部门、完善工作制度,确保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要尽快建立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用信息化手段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及时发现、治理隐患,不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4.推行化工园区一体化安全管理。按照规划先行、控制容量、统筹协调、一体化管理的要求,严格全面地论证、科学规划化工园区。严格企业入园条件,科学规划化工园区内的产业链,合理确定化工园区安全容量,优化园区内的企业布局。充分利用化工园区内各企业的监测监控、应急救援等资源,构建园区一体化管理信息平台,实施园区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

(七)提高从业人员准入条件和专业素质。

1.提高危险化学品领域从业人员准入条件。今后,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的专业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操作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要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强化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取证工作,提高从业人员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2.加快化工专业管理人才和产业工人的培养。要充分利用大专院校、大型企业集团,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多层次的化工专业人才培养体系,为化工行业安全发展提供成熟的产业工人和专业管理人才。重点地区要大力发展化工职业教育,加快化工产业工人培养。新建化工企业要及早制定从业人员培养计划,依托大专院校、职业学校的支持,变招工为招生,从源头上保证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三、工作安排

(一)部署实施阶段(2012年7月)。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的工作计划和重点任务,并认真组织实施。2012年7月底前,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牵头将本地区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

1.集中开展“打非治违”阶段(2012年8月至9月)。各地区要组织有关单位对辖区内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摸底和排查,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情况,并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2.分步实施阶段(2012年10月至2014年12月)。各地区要按照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确保按时完成阶段性目标。要及时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地区和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效果。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5年1月至6月)。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牵头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行动总结工作,对照检查重点任务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查找不足,提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措施,并于2015年6月底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区要把专项行动作为今后3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工作重点,持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工作,全面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要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框架内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各地区开展专项行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联席会议的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部署,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周密安排,抓好落实,确保完成专项行动的各项任务。

(二)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各地区要针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特点,统筹安排为期3年的专项行动,与其他各项重点工作共同推进。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从资金、人员、技术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提高企业开展专项行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影响专项行动开展的突出问题。

(三)加强监管、及时总结。各地区要将专项行动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纳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及时解决问题。要注意总结推广各地区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专项行动深入、扎实、有效开展。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季度对本地区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并按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区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成果,及时通报非法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要根据专项行动各阶段重点任务的需要,及时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专项行动中的先进事迹、典型事例,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和支持专项行动。

(五)督导调研、推动深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行动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定期组织督查组,对本地区、本系统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按计划完成各项重点任务。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组织专家深入基层,帮助中小危险化学品企业解决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改造、化工过程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印发和田地区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厅


关于印发和田地区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和行办发〔2005〕4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事业、企业单位,驻和各单位、部队,各群众团体:
  《和田地区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于6月2日经行署2005年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三日


和田地区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8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03]355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03]48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新财预[2004]31号)文件精神,为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障农村基层政权正常运转,提高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转移支付目标
  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自治区财政按照统一的测算方法,对地方净减收部分,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转移支付目标是: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二、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必须全额下拨到乡(镇)。乡级资金下拨到乡(镇)财政所,村级资金由财政所下拨到乡(镇)农经站。按照乡(镇)财政转移支付占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总额40%、村级占财政转移支付资金60%的比例进行分配。
  (一)乡(镇)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乡级转移支付资金指自治区财政下拨的乡(镇)级转移支付资金。各县(市)要将自治区财政拨付资金用于取消乡(镇)统筹,取消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农业特产税,农业税下调一个百分点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资金总额的40%分配到乡(镇),由乡(镇)财政所管理,用于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政权组织的正常运转,主要用途:
  1、乡村办学经费。指用于乡村两级农村中小学正常经费及其他教育经费开支项目。按照乡(镇)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50%进行分配,确保改革后教育经费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原则上,乡村办学经费应当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对个别地方因乡(镇)没有设立财政所的,可以由县(市)财政局代为管理,但必须及时足额保证乡村中小学的经费需求。对乡(镇)教育经费的开支,由乡(镇)会同县(市)财政局协商后开支,一律实行报帐制。
  2、计划生育经费。指用于乡、村基层计生单位运转经费、宣传教育、干部培训、奖励。按照乡(镇)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15%进行分配,确保改革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原则上,计划生育经费应当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对个别地方因乡(镇)没有设立财政所的,可以由县(市)财政局代为管理,但必须及时足额保证乡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需求。对乡(镇)计划生育经费开支,由乡(镇)会同县(市)财政局协商后开支,一律实行报帐制。
  3、乡村道路修建经费。由乡(镇)政府根据当地年度道路修建计划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统筹使用,原则上,乡村道路修建经费按照占乡(镇)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15%进行分配。
  4、优抚经费。根据优抚对象、人数及国家统一补助标准拨付。按照占乡(镇)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20%进行分配。
  上述经费由县(市)财政根据年度各项经费的开支计划按期拔入乡(镇)财政所管理。严禁从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乡(镇)办公经费,乡(镇)办公经费的缺口部分由各县(市)从本级财政收入中予以核拨。暂未建立财政所的乡(镇),其乡(镇)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由县(市)财政局代管。
  (二)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村级转移支付资金指主要由上级财政拨付补助村级的转移支付资金,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三税附加(正税20%),新增的将乡(镇)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50%调整到村级的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三部分组成。主要用于村干部的报酬、办公经费、五保户供养三项经常性开支。开支标准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三税附加,由乡级调整到村级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要捆绑使用,确保村级正常运转,实行乡管村用。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由县(市)财政拨付到乡(镇)农经站。对乡(镇)没有设立农经站的由乡(镇)财政所代为管理,要求农经站设立专户,并按村设帐,专款专用。管理形式采取乡(镇)农经管理部门编制行政村用款计划,经乡(镇)财政部门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将年度收支预算计划下达到各行政村。对年度内行政村发生的开支款项,须经乡(镇)农经部门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年初各村资金使用计划审批后,由乡(镇)财政部门核报或由乡(镇)财政结算中心支付。
  村干部工资发放,执行和党发[2001]41号文件的标准,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只承担所有村干部的基础工资,各地必须按照标准由乡(镇)农经站列出各村干部的工资数额,由乡(镇)党建办备案后足额发放。有条件的地方,村组干部固定报酬和误工补助及农村五保户供养金可委托金融机构发放,实行“银卡制”,一人或一户一卡。
  (三)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支出预算科目的列报
  根据转移支付资金用途,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列报。乡(镇)级用于教育方面的支出,按“教育支出”类填列;用于计划生育方面的支出,填列“计划生育事业费”科目;用于乡村道路修建的支出,列入“基本建设支出”科目;用于农村优抚对象的支出,按“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类下相应的科目填列。村级用于村干部报酬、办公经费的支出列入“政府机关经费”科目;用于五保户的补助支出,列入“农村及其他救济”科目。
  三、关于转移支付的相关措施
  (一)加大对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支持力度
  除上级财政拨付的转移支付资金外,各县(市)财政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压缩不必要的开支项目安排足额资金支持农村税费改革。
  (二)做到“三个确保”
  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除按政策规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费、集资和摊派。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要确保乡(镇)政权和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
  (三)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各县(市)要明确划分县(市)、乡(镇)财政支出范围,合理调整支出结构,核定收支基数,推进乡(镇)国库建设,强化资金管理,健全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确保转移支付资金的安全性、有效性。
  (四)大力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
  通过发展优势特色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和加工业,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发展村级公益事业。
  (五)强化监督约束机制
  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规范分配行为,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转移支付资金的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格年度审计,坚持上审下和交叉审计,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得截留或改变资金用途。各级财政部门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对于违反中央和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继续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或截留挪用转移支付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自治区将扣减该地转移支付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