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关于推进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指导意见
财会[2008]16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财务司)、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是我国会计人员的准入资格考试,具有基础性强和考生人数众多的特点。在传统考试模式下,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通常具有组织难度大、投入成本高、运转周期长等弊端。与传统考试模式相比,无纸化考试能够更加有效地确保考试的客观性、公正性、实时性,具有提高会计管理工作效率、节约考试资源、规范考试管理、方便考生应考等传统考试不可替代的优势,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节约型政府的有力举措,是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发展的必然趋势。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有序推广和规范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以下简称无纸化考试)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各部门、各地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推进无纸化考试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一、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目标和原则
(一)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争取用3-5年的时间,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无纸化考试工作,提高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进一步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提升考试权威性和公正性,甄选优秀的人才加入会计人员队伍。
(二)开展无纸化考试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开展”原则。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开展无纸化考试,做到方式合法、程序合法、结果合法。
2.“以人为本”原则。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全面树立服务考生、方便考生的理念,以考生为中心,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无纸化考试管理办法和考务规则,简化报名手续,优化网络服务、咨询平台,合理规划考试时间,科学设置考试场所。
3.“因地制宜”原则。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综合利用现有条件,加强基础调查、研究,在充分借鉴无纸化考试试点地区(或部门)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实际情况,稳步推进无纸化考试工作,避免盲目上马和重复开发。
4.“安全可靠”原则。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无纸化考试的特点,统筹安排考务工作流程,合理配置软、硬件环境,提前设置预防考试过程中出现死机、断电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确保无纸化考试环境的安全、可靠。同时,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考试纪律的监管,严肃考风考纪,确保无纸化考试过程的平稳、安全。
二、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具体要求
(三)无纸化考试,是以财政部印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以优化的题库资源为基础、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通过随机组卷生成无纸化考试试卷(包括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初级会计电算化)进行考试,并及时生成考试成绩,集考试报名、试卷生成、上机考试、阅卷、成绩生成、合格证(单)打印等为一体的、多元化、新型的会计从业考试管理模式。
(四)系统的建设与维护。开展无纸化考试的地区和部门,应当确保无纸化考试基本的软、硬件建设资金要求,加强系统的基础建设、后期维护和人员培训,严格内部管理及保密制度,确保无纸化考试系统的稳定、安全、有效。
(五)题库的开发建设。题库是实施无纸化考试的关键环节。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重视无纸化考试题库的开发建设工作。
题库的开发建设应当完全覆盖《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中所有的知识点。现阶段可由各地自行组织专家开发建设题库;随着此项工作的推进,财政部将统一组织专家开发建设题库。
题库中题目的类型可以是单选题、多选题、不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题、案例题、情景题等,其中,单选题、多选题、不定项选择题的各选项在组卷时,应能做到随机排列出现。
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重视题库的保密工作和后期管理,制定题库的保密规则,建立题库定期更新机制,更新的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以确保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前瞻性、时效性、先导性、权威性和优质性。
(六)考试报名工作的安排。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无纸化考试报名时间和程序在当地财政网站、考试管理机构网站和相关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并保留足够的公告期。
采用现场报名方式的,报名现场应当配备具有直接读取二代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存储信息功能的设备、采集考生影像的设备和采集考生指纹信息的设备等,增强考生信息录入的准确性,加强对考生信息的审核程序,有效杜绝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
采用网上报名方式的,应当在网上报名页面上告知网上报名具体流程,具备网上申请、图片数据上传、网上审核、在线支付、准考证下载打印等功能。同时,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考生网上报名信息的审核程序,采取现场复核考生身份信息、现场采集考生指纹信息、现场核对考生影像等有效方式核实考生报名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杜绝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
(七)考试费用的确定。由于需要利用计算机考场组织无纸化考试,可能导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前期成本增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会同所在地或具有管辖权的发展改革委和物价管理部门研究制定考试收费标准,并及时予以公布。
(八)考试周期。在确保考生考试权利的基础上,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无纸化考试考场数量和考生数量,合理确定无纸化考试周期。
(九)考场的部署。无纸化考试需要部署计算机考场组织考试工作,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以建立自有计算机考试基地为主;在安全可控的条件下,可适当利用社会资源部署计算机考场。
(十)考场的监管。无纸化考试现场应当设置巡考和监考人员,严格执行有关考务工作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同时采用考场视频监控系统对考场进行监管。
(十一)电子试卷的生成、下载、发放和成绩判定。电子试卷应由无纸化考试系统随机生成。各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无纸化考试电子试卷的生成、下载和发放。
电子试卷生成时间,应当在充分考虑所需生成试卷数量和服务器工作性能的基础上,合理加以确定,一般不超过24小时,允许各计算机考场在考试开始前的24小时之内下载。电子试卷在生成时应自动加密,在开考前保持加密状态。只有在指定的考试时间,考生登录考试系统后,电子试卷方可自动解密打开。考试终端设备应当与服务器保持时间同步,不得在考试开始后作任何调整。规定的考试结束时间到达后,考试系统应能立即强制中止考试并收卷。考生成绩应由考试系统自动判定生成。
(十二)考生试卷和成绩的保存。考试过程中,无纸化考试系统能够定期自动保存考生答题情况,以预防死机、断电、误操作等突发事件而造成的考试中断。考试结束后,考生的考试成绩应由考场统一回收至数据库并永久保存,考生的电子试卷应当在数据库中至少保存1年;有条件的地区,可专设一台服务器作为考试试卷和考试成绩数据库的备份设备。
(十三)考试软件标准化接口要求。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自行开发、使用无纸化考试软件系统时,应当留有与财政部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或信息平台的标准化接口,为实现全国会计从业资格网络化管理创造条件。
三、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组织领导
(十四)无纸化考试工作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进行归口管理。
财政部统筹领导全国无纸化考试工作。按照《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要求,提出无纸化考试指导性意见,督促、协调、检查各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无纸化考试工作,并负责全国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管理接口建设等工作。
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财务司、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无纸化考试工作。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实际,提出开展无纸化考试的实施方案,制定无纸化考试的规章、制度,具体组织无纸化考试工作,定期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绍兴市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发〔199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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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绍兴市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5]4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印发《绍兴市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十日
绍兴市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绍兴市市区范围内所有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包括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及为建筑工程所用的构配件生产和商品混凝土和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 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主管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绍兴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建工质监站)是对建筑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业主、承包商及中介服务机构在工程实施阶段,都应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实行监督的建筑工程,其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等级必须由市建工质监站核验。
国家各部、委及省政府直管且实施监理的大型建筑工程项目,经市建筑业管理局管理审核同意,可以自行组织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条 凡列入市区监督范围的建筑工程项目,在工程开工前,业主须持建设批准文件、报建书、建筑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副本、工程预算、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向市建工质监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市建工质监站接受质监后,要核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构配件生产等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第六条 业主应配备相应的工程质量管理人员或委托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工程设计交底,参与施工技术交底,负责检查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的合格证、持保书及有关试验报告,组织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督促检查。
第七条 施工承包商承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与本单位的经营范围和资持等级相符合,工程开工前,承包商应将工程项目经理、持术负责人和质量检查人员名单报市建工质监站备查;市建工持监站应将指定的监督人员通知业主和承包商,并拟定监督计划;业主和承包商要积极配合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第八条 承包商尖切实加强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建立健全技术负责人现任制和质量自检制度,切实保证建筑工程质量。
第九条 基础、桩基、地下室、框架结构等主体工程在隐蔽前,由承包商会同业主提供隐蔽工程初验意见和技术资料,经市建工质监站检查核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施工程序。
第十条 建筑工程基础上竣工后,由承包商向业主递交竣工报告,会同业主、设计单位、使用管理单位,根据工程竣工验收标准进行质量等级初评,初评合格后一个月内,由业主向市建工质监站填报竣工枋验申请,并会同承 将初评资料和全部工程技术资料报市建工质监站核 验质量等级。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质量经市建工质监站核验合格,确定质量等级,由质监站发给《建筑工程质量等级证书》后,业主方可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办理交工验收时,承包商应向业主递交工程技术资料和《工程保修书》,在工程 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承包商负责返修,返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 建筑原材料、建筑构配件、混凝土和砂浆试块等测试,必须由建筑业主管部门和标准计量部门审查批准具有检测资格的检测单位(试验室_进行,他们出具的检测报告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必须持有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并按核定的经营范围生产。
第十五条 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必须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健全生产原始记录,建立产品技术档案,原材料必须试验合格后才能使用。张土邓制松件产品出厂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查,加盖检查合格印章,出具合格证,严禁不合格的产品出厂。 第十六条 使用绍兴市区以外企业生产的建筑构配件,必须经市建 监站检查认可,未经检查认可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 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应定期向市建工质监站报送产品质量报表,接受市建工质监站的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造成质量缺陷的部位和性质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与正常使用的,为一般质量缺陷。一般质量缺陷发生后,由承包商提出处理方法,经业主同意后,承包返修,并报市建工质监站备案。
第十九条 凡造成工程结构倒塌、明显倾斜、严重的不均匀沉降及平面位移、结构要害部位开裂、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等,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年限,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缺陷,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为严重质量事故。发生质量事故后,承包商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市建工上和建筑业主 告,并尽快会同业主、设计单位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方案,经市建工质监站核查同意后,进行返修加固处理。
严重质量事故自理完毕后,上业主组织承包商、设计等单位向市建工质监站递交事故自理报告。
第二十条 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个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为重大质量事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按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处理。市建工质监站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市建工质监站在调查处理事故时,有权射程 夺关单位调阅勘察设计、施工等技术资料,有关单位应予配合。
第二十一条 市建工质监站对工程质量优良的单位,可给予表扬或提请主管部门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建筑业管理局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为主未按规定输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为主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责令其限期纠正,停止使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建筑工程造价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的罚款;
(三)承包商无资质证书或超越批准的资质等级,从事建筑工程 勘察、设计、设施以及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篡改设计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停止勘察、设计、施工,没收地所和;并可处以承包的工程等价百分之一至百分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按管理权限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四)中介服务机构无资质证书,超越批准的资质等级,从事中介服务业务或转让资质证书,责令其限期纠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该项业务收费总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管理权限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 质量监督人员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人员工作守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的质量监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工程质量监督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十四条 业主、承包商和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要积极支持和配合质量监督人员履行职责,执行监督任务,共同做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对阻挠、刁难质监人员行使职权,打击报复质监人员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惩处。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核验检测费的收取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市各县(市)及绍兴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建工上的指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