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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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科委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
1992年5月29日,国家科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称“八六三”计划)是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指令性中长期研究发展计划。实施计划的目的是:集中一部分精干的科技力量,在几个最重要的高技术领域,跟踪国际水平,缩小与国外的差距,并力争在我们有优势领域有所突破,为本世纪末、下世纪初的经济建设和国防安全服务。
第二条 “八六三”计划实行以拨款制度和专家技术决策管理两项重大改革为主要特征的新的科技管理运行机制。改变按部门切块拨款的方式,经费随任务下达;选聘优秀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组成领域专家委员会和主题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在咨询、评议、指导和技术决策管理中的作用。
要充分利用开放条件,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和交流,加强智力引进并培养造就一批优秀的中、青年科技人才。
第三条 “八六三”计划选定七个领域,由国家科委和国防科工委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科委负责生物技术、信息技术、自动化技术、能源技术和新材料五个领域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八六三”计划)纲要》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科委负责组织实施的“八六三”计划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国务院高技术计划协调指导小组(以下称“协调指导小组”)是“八六三”计划的最高决策指挥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确定有关重大方针、政策;审定领域战略目标;审批五年计划;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等。
第六条 国家科委的主要职责是:在计划实施过程中把握总体战略方向,组织编制和下达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组建并领导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组织部门、地方积极参与、推动计划实施。
第七条 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提出领域(主题)的战略目标;编制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草案;组织本领域(主题)计划的实施。
第八条 各部门和地方是“八六三”计划组织实施的重要方面,参与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起保证、指导和监督作用;应将“八六三”计划所需的配套资金、物资、智力引进和基建等纳入部门、地方计划。

第三章 计划的编制与落实
第九条 五年计划的编制
(一)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根据经“协调指导小组”审定的领域战略目标发展蓝图,负责编制五年计划草案,上报国家科委。
(二)国家科委在征求各有关部门、地方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五年计划报国务院协调小组审批。
(三)五年计划由国家科委下达到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有关部门和地方。
第十条 年度计划的编制
(一)依据五年计划,并在综合当年计划执行情况及新的滚动项目论证基础上,由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提出下一年度计划草案,于每年十一月底前报国家科委。
(二)国家科委经综合平衡后,将年度计划下达到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有关部门和地方。
第十一条 分解课题与落实
(一)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根据五年计划的总体要求,写出主题(专题)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出分解课题意见,报国家科委。
(二)国家科委组织有关部门、地方和专家进行论证,并由专家委员会(组)进行必要的修改,国家科委批准后,下发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
(三)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指南,经国家科委审定后,由国家科委发送有关部门和地方组织申请。
(四)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负责受理申请,按招标或择优委托方式落实课题承担单位,报国家科委审批后,由国家科委委托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同课题承担单位签订合同。领域专家委员会(组)作为甲方,课题承担单位为乙方,课题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地方)为丙方(完成课题保证单位)。
国家科委负责将落实的课题和承担单位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地方。
(五)国家科委根据合同下达经费。

第四章 计划的实施与检查
第十二条 “八六三”计划采取滚动方式实施,根据年度财政、专题和课题执行情况、滚动项目的论证等逐项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填报上年度科学技术报告,向领域专家委员会(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应于每年二月底对前一年专题及课题执行情况(含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的建议等)作出检查和评估,按要求报国家科委,并抄报有关部门和地方。国家科委视专题、课题执行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地方和有关专家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国家科委应于每年二季度向协调指导小组综合报告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八六三”计划在实施过程中,除合同的共同条款外,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国家科委和技术合同各方均可提出撤销和中止等调整建议:
(一)经实践证明,课题研究不符合领域总体战略目标,技术路线不合理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
(二)技术水平低于国内同类技术研究水平或其内容与其它科技计划相重复;
(三)完成课题任务所需资金、原材料、燃料动力、外汇、人员力量、基础设施等主要条件不具备或不落实;
(四)组织管理不力致使计划无法进行的其它因素。
计划的调整意见由领域专家委员会(组)申报国家科委批复,并抄送有关主管部门(地方)。
第十七条 对撤销的课题和承担单位,应停止拨款。原课题承担单位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应做出书面报告,由领域专家委员会(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科委批准后执行。撤销课题所余国拨经费的使用,须经国家科委审批。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是由中央财政单列的专项拨款。国家科委负责向财政部编报预、决算,并对“八六三”计划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计划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按课题合同和计划执行情况分期拨款,可以跨年度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二十条 经费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八六三”计划)纲要》及“八六三”计划经费管理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国家所有,课题承担单位应将固定资产清单逐级上报,按国家科委“八六三”计划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计划的验收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八六三”计划任务完成后,应及时作出工作总结,并将研究报告、技术总结及开展国际合作和交流、引进国外智力和培养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等方面的有关资料逐级上报。专题、主题、领域计划任务完成后,须经国家科委组织验收。课题计划任务完成后由领域专家委员会(组)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八六三”计划的研究成果,根据《国家科委“八六三”计划科技成果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管理条例组织鉴定,并可根据有关科学技术奖励的规定申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和部门、地方各类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四条 “八六三”计划成果归国家所有,国家科委积极鼓励和引导成果的转化、推广等工作。属于技术探索性研究项目,应向国家科委提交所有实验记录、数据、源程序、研究报告等,不得散失,不得由个人占有。属于有阶段目标产品的研究项目,除向国家科委提交上述必要的资料外,应提交产品(样机、样品等)推广应用的可行性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八六三”计划的技术成果实行有偿转让,完成单位在转让时应向国家科委提出申请,审查批准后即可按《技术合同法》办理转让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国家从转让收益中回收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继续研究和开发费的补充,单位留用部分主要用于补充单位研究开发费和对“八六三”计划研究作出贡献人员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国家科委对如期和提前完成计划任务、研究成果(阶段成果及最终成果)技术水平高的研究集体和专家及有突出贡献的计划管理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获奖者的先进事迹记入所在单位档案,作为晋级及提职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 对下列因主观原因造成重大失误者,应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及予以处罚:
1、计划实施过程中,因组织管理不力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导致不能按计划要求执行的单位和个人;
2、在计划经费管理中,违反财经制度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八六三”计划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技术引进、技术保密等均纳入计划管理,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相应法规办理。
第三十条 各领域可根据本领域的特点,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科委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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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6年1月12日)

深教计字〔1996〕3号

各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市属各学校(单位):

  为加强教育事业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

  为了实现教育事业费管理的合理化和科学化,更好地依法理财,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年度经费预算的编报

  每年11月份各学校(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结合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编报下一年度切实可行的经费预算。由教育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预算的可行性,并提出意见。审核后的经费预算经综合平衡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

  二、年度内专项经费的追加

  各学校(单位)年度内需要临时追加专项经费的报告,除了特殊急需的项目由教育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单独直接报政府或财政部门特批外,其他一般性报告所列项目一律不追加教育专项经费。

  三、各类学校综合定额标准的制定

  每年年初,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参照上一年度经费执行情况和当年开支标准变动情况,分中学、小学、中专、特殊教育类,制定下一年度每生每年日常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公务、一般的教学设备维修、校舍小修、教学、实验用的低值易耗品、文艺、卫生、体育活动,第二课堂活动、团队活动、军训等支出)标准。

  四、财政部门年初对教育事业费的确定

  一般教育事业单位经费核定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规定标准执行。中学、小学、中专、特殊教育类工资按该校的年平均工资水平与编制人数确定(空编扣除房补),日常公用经费按市教育局下达的当年计划在校学生数计算确定,其他人员经费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规定标准执行。专项经费原则上切块给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预算年度内中学、小学、中专、特殊教育类空编调入人员经费(除房补和政策性增资)均在财政核定的教育事业费中包干解决。

  空编工资原则上用于年度内调入人员工资、教师超课时补贴(送教育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制内借聘人员工资方面的支出。

  财政部门安排给高等院校的教育事业费及全年拨款情况,抄送给市教育局备查。

  五、专项经费的核拨、使用与检查验收

  财政部门根据学校(单位)用款需要,按进度及时把专项经费拨给教育主管部门。凡经核定的项目,学校(单位)不得改变资金用途,确需更改资金用途的,必须专题报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同意方可更改。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专项资金追踪反馈制度。非政府采购项目用款学校(单位)必须按预算下达的项目填写《专项资金使用责任表》(一式三份)。3万元以上的项目需附合同或工程预算,经教育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综合审定核准拨付经费。政府采购项目按有关规定集中采购,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在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检查。专项经费项目完成后,用款学校(单位)须将财务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教育主管部门并接受检查验收,验收结果作为核销经费的依据。

  六、加强对教育事业费的管理

  各学校(单位)要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确保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对能坚持专款专用、勤俭节约、较好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的学校(单位)给予表扬,并作为考评先进财务工作单位的主要条件之一。对计划不落实,花钱大手大脚、资金使用效益不高和财产管理措施不落实的学校(单位),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各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财预[2005]74号

各委、办、局,各市级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上海市市本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 市本级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组成,项目支出预算是市级预算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或政府发展战略、特定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
  第四条 项目按照其支出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项目三种类型。
  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
  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由预算资金安排的、单项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的项目。主要包括:由国家、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工程、基金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以及大型修缮、购置、会议等项目。
  其他类项目,是指除上述两类项目之外由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共财政的原则。建立预算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三级预算项目库,共同对项目进行公共性评判,确保财政性资金向满足公共需要方面转移。
  (二)协同理财的原则。预算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分别从项目管理、专业规划、资金配置的角度实现公共资源全社会最优配置。
  (三)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预算单位的实际情况,试行三年预算滚动管理,预算资金由年度使用向三年滚动使用过渡,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项目预算支出试行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年度预算结余可结转滚动使用。
  (五)稳妥推进的原则。在规范项目支出预算管理中逐步扩大项目库覆盖范围,分三年建立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架构。

第二章 预算项目库

  第六条 预算项目库是对项目支出预算进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七条 预算项目库分为部门预算项目库、专业预算项目库、政府预算项目库等三级预算项目库。
  预算主管部门建立部门预算项目库,即时受理各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经筛选分专业排序后组成。
  专业主管部门建立专业预算项目库,定期受理预算主管部门经筛选排序后报送的项目,并对项目组织专项评审(对部分项目可有选择性地组织专家评审),按轻重缓急择优排序后组成。
  市财政部门建立政府预算项目库,根据专业主管部门专项评审、择优排序后报送的项目,按财力可能统筹平衡、择优排序后组成。
  第八条 预算项目库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择优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九条 三级预算项目库中的项目,分别是预算主管部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专业主管部门编制项目安排计划、市财政部门编制支出预算草案的依据。
  第十条 部门预算项目库实行全年开放式管理,专业预算项目库实行定期开放式管理,政府预算项目库实行定向式管理。
  第十一条 除重大政策调整和不可预见的特殊项目外,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预算主管部门不能编入项目支出预算,专业主管部门不能列入项目安排计划,市财政部门不列入支出预算草案。

第三章 项 目 申 报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方针,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以及专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公共财政要求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四)项目单位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和能力。
  第十三条 项目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分为结转项目、市委市政府已研究确定的新增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支出项目和其他项目四种类别。
  结转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确定项目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
  市委、市政府已研究确定的新增项目,是指市委、市政府已研究确定需由财政预算资金重点保障安排的支出项目。
  经常性专项业务费支出项目,是指预算单位为维持其正常运转而发生的大型设施、设备、专用网络运行费和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持续发生的支出项目。
  其他项目,是指上述三种项目之外,预算单位为完成其职责需安排的新增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支出预算表、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组成。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一)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预算主管部门根据部门工作需求和行业规划,按部门内资源最优配置的原则,进行项目初审,统筹平衡,按轻重缓急分专业排序,形成项目支出预算,报分管市领导审核后,送专业主管部门进行项目评审,并抄送市财政部门。
  (三)专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专业规划,按全社会资源最优配置的原则,牵头进行项目评审和排序,形成专业领域年度预算项目安排计划,报分管市领导审核后,送市财政部门,并抄送有关预算主管部门。
  (四)市财政部门根据当年财力可能,依照专业主管部门的项目安排计划,参考预算主管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拟定包括项目支出在内的市级部门预算草案,报市领导审批。

第四章 项 目 审 核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支出安排原则
  (一)结转项目、市委市政府已研究确定的新增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支出项目优先排序;
  (二)其他项目根据市级财力情况,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排序。
  第十七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备等;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四)项目单位是否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和能力;
  (五)项目是否符合专业规划和相关政策;
  (六)项目排序是否合理。

第五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和实施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方针、政策以及各部门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项目支出预算的安排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市级财力情况和项目排序,对各专业领域年度预算项目安排计划进行汇总、审核、平衡,形成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根据市人大批准的支出预算,市财政部门将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各有关预算单位,并抄送专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准,预算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按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支出会计核算按照合理计提、分类管理、明细核算原则实行权责发生制,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项目的滚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专业主管部门评审并纳入市财政部门政府预算项目库的项目,列入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的,一次认定预算总额,分年审核项目支出预算,纳入当年项目支出预算草案,实行三年预算周期的滚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 预算项目库中的跨年度项目执行年限不得超过三年(基本建设类项目除外),项目到期后自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每年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后,市财政部门、专业主管部门、预算主管部门要对预算项目库进行清理,对到期项目予以取消。
  对实行三年滚动管理的跨年度项目,简化预算编制程序。第二年起由预算主管部门在市财政部门认定的预算总额内,按分年项目支出预算额度,直接纳入当年部门预算,在规定时间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比对后,直接纳入当年政府项目支出预算草案。

第七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专业主管部门、预算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单位应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完成情况上报市财政部门、专业主管部门、预算主管部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基本建设类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管理,并纳入市财政局项目库。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分步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