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交通违章抄告暂行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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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交通违章抄告暂行规定》的决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交通违章抄告暂行规定》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宁波市交通违章抄告暂行规定》(甬政〔1995〕10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属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机动车驾驶员发生的交通违章。”
二、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违章行为人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人机动车驾驶证和《通知书》,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三、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对违章行为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罚款数额超过50元,违章行为人没有异议的,违章行为人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持《通知书》直接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
四、第五条修改为:“违章行为人未在15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并与违章行为的处罚合并执行:
(一)违章行为应处罚款的,每逾期一天增加罚款5元;
(二)违章行为应处吊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每逾期一天增加吊扣期限5天;
(三)违章行为应并处罚款和吊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按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合并处罚。
五、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违章行为人在6个月内未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予以公告。”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交通违章抄告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三月八日

附件:宁波市交通违章抄告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有效地实施交通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违章抄告,是指值勤交通警察(以下简称交警)对本市机动车驾驶员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予以记录,并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交通执法程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属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机动车驾驶员发生的交通违章。
第四条 交通违章抄告及处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交警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违章行为应当场指出,并向其出具《违反交通管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二)违章行为人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人机动车驾驶证和《通知书》,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三)对违章行为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罚款数额超过50元,违章行为人没有异议的,违章行为人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持《通知书》直接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
第五条 违章行为人未在15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并与违章行为的处罚合并执行:
(一)违章行为应处罚款的,每逾期一天增加罚款5元;
(二)违章行为应处吊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每逾期一天增加吊扣期限5天;
(三)违章行为应并处罚款和吊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按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合并处罚。
第六条 违章行为人未在6个月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予以公告。
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缴。
对持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证继续驾驶机动车的,按无证驾驶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七条 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本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199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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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问题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问题的决定



1998年9月3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天津市本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将于1999年2月任期届满,现对下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在1998年10月至12月进行。1998年12月20日为选举日,计算年满十八周岁选民的时间以此日为准。12月20日至24日进行投票选举。各乡、民族乡、镇投票选举的具体日期,由该区、县人大常委会决定。
  二、根据选举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确定”的规定,汉沽、大港、东丽、津甫、北辰、蓟’县、宝抵、武清、静海、宁河等10个区县的下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与本届相同,不再变动。由于塘沽区对6个乡镇的建制和行政区域进行了调整,改设为3个镇;西青区有1个乡撤乡建街,塘沽区、西青区人大常委会须依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确定本区乡级人大的代表总名额。下届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所在区、县人大常委会依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市人大常委会指导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设立天津市直接选举工作办公室,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承办乡级人大代表选举的有关事宜。区、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乡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设立乡级选举工作办公室,在区、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负责乡级人大代表选举的具体事宜。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附:天津市直接选举工作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关于进一步规范报社记者站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进一步规范报社记者站管理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7]2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主要新闻单位:
自我署2005年颁布施行《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以来,各报社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了记者站的工作。但仍有部分报社记者站存在多种违规问题,主要表现为:记者站从事广告、发行等经营活动;擅自聘用工作人员从事采访活动;以“曝光”相要挟,向采访对象摊派报纸、强拉广告或者索取财物;不按规定参加记者站年度审核,等等。这些问题干扰了正常新闻采访活动的开展,严重影响了新闻机构和队伍的形象,在基层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为进一步规范报社记者站的各项工作,加强对记者站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社记者站依法从事与报社业务范围相一致的采访、组稿、通联等新闻业务活动,必须由持有《新闻记者证》的记者开展工作,报社记者站记者的《新闻记者证》应注明报社及记者站名称,即××报社××记者站,未领取《新闻记者证》的人员不得在记者站从事新闻业务活动。报社及记者站因工作需要,安排聘用时间未满一年的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在持有《新闻记者证》的记者带领和指导下进行。
二、报社记者站人员须为报社正式在编人员或者与报社签有聘用合同的专职人员,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记者站站长和记者,记者站不得自行聘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聘用的后勤人员必须与报社签订聘用合同,并不得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三、报社记者站登记注册后,报社须在三个月内派遣记者站站长或者记者到记者站开展工作。报社应在记者站站长和记者上岗前,严格审核有关人员是否具备领取《新闻记者证》的资格条件。
记者站人员变更后,报社应立即注销并收回变更记者(包括离任和新任记者)持有的原《新闻记者证》,并在15日内将人员变更情况报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在一个月内为新任记者申领新的《新闻记者证》。
四、报社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记者站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新闻报道或者记者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有以新闻报道为名要求采访对象订报纸、做广告,或者以“曝光”相要挟向采访对象索取财物等行为。
五、报社记者站须接受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参加记者站年度审核。报社记者站参加年度审核时,除提交《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报送该站记者本年度发表新闻报道的目录和样报。
六、报社记者站违反《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报社限期改正,报社未按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撤销该记者站。
七、接到本通知后,各报社记者站要按照《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及以上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贯彻落实各项要求;各有关报社要严格遵守报社记者站的相关规定,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对本报记者站的管理,集中对记者站进行清理,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进一步规范记者站的各项工作;各有关报社的主管主办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所属报社的监督,要求报社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管理规定,督促报社纠正违规行为,规范各项出版活动;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加大对记者站的监管力度。
各省(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记者站年度审核及日常管理工作,对记者站人员进行重新登记并填写《记者站人员情况登记表》,督促有关报社按规定为符合领取《新闻记者证》的人员及时申领《新闻记者证》,责成有关报社清退不符合条件的记者站人员,采取必要措施规范报社记者站的各项工作。
请各省(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于2007年7月31日前将所辖报社记者站本年度审核情况和《记者站人员情况登记表》报新闻出版总署。年度审核报告应包括本省记者站及驻站记者的总体情况、年度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方面内容。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