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凉府办发〔2005〕6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凉山州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八月八日
凉山州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规范管理,杜绝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随意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性投资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其建设资金管理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具体包括:
(一) 基本建设项目;
(二) 大型修缮项目;
(三) 以政府名义投资的其他固定资产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指由州、县本级财力(含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各类基金以及单位自筹资金)投入和由政府统一组织借贷等融资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
第四条 财政、发计委、建设、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总量平衡、规范运作、高效务实”的原则,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及财政资金的安排
第五条 项目的申报。每年下半年11月前,根据政府工作部署,由主管部门申报下年度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申报办法按《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凉府发〔2005〕45号)执行。
第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后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向财政局报送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属新建的楼堂馆所,单位在申请安排资金时,应有省政府的批文),经财政局或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后,财政局根据本级基本建设资金总预算和评审结论提出各项目政府性投资年度安排建议,报经政府批准后执行。凡未按规定时间申报,政府在当年不再新核准基建计划(除特殊情况外),财政部门也不得安排政府投资。
第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预算的追加和调整。年度建设资金预算一经正式下达,原则上不得追加。确需追加预算的投资项目或建设规模,应按项目立项审批程序报批,财政视财力情况列入本年度或次年预算。追加预算未经批准,财政不予安排资金。年度建设资金总预算之内的各类预算之间及本类预算内部的项目或规模调整,包括项目建设的工程价款变更,均要按照权限审批,并报政府同意后,由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调整资金安排。
第八条 政府批准2年以上安排财政性投资的续建项目,单位在开工的第二年起,不需再向财政申请资金,由财政逐年安排,但最后一年,财政要对竣工决算进行评审后,在计划内安排资金。
第九条 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门的基建缺口资金或基建负债原则上按经费管理体制由中央、省解决,确需当地政府解决的应按上述规定进行申报,其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执行本办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章 建设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第十条 项目建设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政府性投资建设的项目,必须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凉山州200万元以下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核准的暂行规定》(凉计政策〔2004〕279号)和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实行招投标。
第十一条 项目招标文件和设计、监理、施工、采购合同及概算、预算(含标底)、竣工决(结)算须经财政部门审查,未经财政部门认可的预算定额、计价文件和材料价格不得作为工程计价。
第十二条 凡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50万元以上),必须建立相应的财务审核制度,由财政部门委派内审机构或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资金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管理。对政府性投资的一般大型修缮项目可自主实施审查管理,但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抽审,抽审结果作为政府认可投资额度和费用的依据。
第十三条 州财政已在财政集中支付中心设立了州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凡属政府性投资的所有项目资金,包括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融资资金,部门、单位配套资金(自有资金、项目成本回收及收益资金),全部实行专户管理。各县财政也要尽快设立“基本建设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严格执行“按年度计划、按项目预算、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财政部门按规定预留工程尾款和质保金。
第十五条 用款单位申请拨付工程建设资金时,应及时提供如实的相关资料。对违反基建程序,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不按规定交纳应缴税费,财务信息资料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或严重失真,以及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拒绝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拼盘”投资建设的项目,其他资金必须按投资比例和工程进度及时落实到位。配套资金未按要求落实的,财政部门有权停止向其拨付政府性建设资金。
第十七条 属于经营性项目的,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中筹集规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在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期间,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对于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中购入的大宗材料和物资要按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要求进行政府采购、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要派专人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会计核算、保管好各类原始凭证及会计账簿,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按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第二十条 建立财务报告制度。每季度终了后10日前,建设单位应及时报送上季度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季度资金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进行审查,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建立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违纪问题、较大金额索赔、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工期延误时间较长等情况以及出台有较大影响的政策规定,建设单位应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二条 州审计部门负责对州级50万元以上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5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县市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对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年度预算的执行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各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章 项目验收及产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发计委、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应参加验收)。对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或项目的建设标准、规模、内容和资金使用同原批准不相符的,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未经验收及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于项目竣工后90日内向财政部门报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迟报或不报的,财政部门可扣收工程尾款。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竣工决算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结论出据竣工决算批复,单位据以处理帐务、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县市级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州发计委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2]3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四月三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监督,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行政责任,提高行政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政府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包括代行政府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
(一)违反政务公开制度,不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或服务对公开审批条件、服务内容、办事依据、工作时限等行为;
(二)违反规定程序或违反有关服务承诺;具备条件而拒不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内集中办公或未实行窗口式服务;已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内办理的审批事项,部门内部重复受理、重复审批等不规范行为;
(三)不履行法律法规、政策、命令等规定的职责,推诿扯皮等行政不作为行为;
(四)违法违规审批,随意裁定,乱收费、乱处罚、乱摊派,硬性指定中介机构,擅自设立审批事项或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仍继续行使审批职能等滥用权力行为;
(五)参加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
(六)拖延履行服务职责等行政效率不高行为;
(七)服务态度生硬傲慢、不热情、不耐心,工作时间不务正业等其他违反政令或影响政府形象行为;
(八)对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交办、转办的投诉事项不及时办理、对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调查不予配合、对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建议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的行为。
第四条 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行政行为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对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本办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并按照《呼和浩特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在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及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各行政服务大厅的投诉机构对其调查处理期间仍违反行政纪律的;
(二)对调查人员或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三)对抗监督检查或在调查期间弄虚作假的;
(四)情节较重或两次以上被查实的;
(五)其他需要依法依纪加重处理的。
违反党纪或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政责任;构成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追究行政责任的种类有: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限期改正;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给予组织处理。
第七条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限期改正的,由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及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各行政服务大厅的投诉机构处理;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由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处理;需要新闻曝光的由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协调实施;需按照《呼和浩特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追究领导责任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对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处理意见、建议、决定,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必须执行,并将执行结果在15日之内报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备案。
第九条 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及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各行政服务大厅的投诉机构应建立行政责任追究档案,于年底前将年度责任追究情况转到有关部门和单位,与年度考核挂钩。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