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3:42:47   浏览:94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人民银行文件精神,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继续把省、市一级的信托投资公司办好,现对进一步加强我行系统信托投资公司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管理和指导。根据总行的“三定”方案,由总行计划部“代表总行对总行信托投资公司及全系统的信托投资公司进行归口管理和业务指导”。鉴于信托投资公司属于企业性公司,具有独立的经济法人地位,因此,总行管理系统的信托投资公司将主要侧重于业
务经营方面的指导以及公司资本金等方面的协调事宜。信托投资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和内部人、财、物的管理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由有关分行直接领导。
二、建立信托投资公司业务报表报送制度。各行所属(含挂靠建行的合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现行每月报送当地人民银行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人民币信托资金项目统计月报表》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统一会计报表》,从今年三季度起,每季末了十日内报送总行计划部综合处一份(附
表一、二)。报表应包括已并入分行公司的地(市)行公司的数字,对未并入分行的地(市)级公司(限于经人行核准保留的公司)应单独报送总行。
三、为摸清信托投资公司底数,请各行于十月中旬前向总行报送一次所属各公司清理整顿前后的基本情况的文字材料,具体内容包括公司清理前后的业务量、人员、资本金等基本状况;清理整顿中有关部门的检查结论和验收、营业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当地信托业务动态情况及今后业务
发展设想、建议等。
四、总行将以多种形式不定期地进行公司业务经营的信息沟通,请各公司及时提供业务信息,加强联系,总行将在第四季度适当时候召开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座谈会,交流和研究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营情况和问题。
五、当前,各行要积极与当地人民银行加强联系,认真做好保留公司的申报,验收工作,尽快恢复营业。对资本金达不到人民银行验资标准的公司,总行已专题向人民银行报告,要求人民银行转知所属分行在报批公司保留、核准开业等工作上对我行给以支持和谅解。对经营中需要的资
本金今后逐步增补。此事也需各行在当地取得人民银的支持和谅解。

附件: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人民币信托资金项目统计报表
附表一: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人民币信托资金项目统计报表(季报)
编报单位: 一九 年 月份 单位:万元
┌─────────────────────┬────┬─────────────┬────┐
│ 资 金 来 源 项 目 │月末余额│ 资 金 运 用 项 目 │月末余额│
├─────────────────────┼────┼─────────────┼────┤
│一.委托存款 │ │一.委托贷款及投资 │ │
├─────────────────────┼────┼─────────────┼────┤
│二.信托存款 │ │ 其中:固定资产贷款及投资 │ │
├─────────────────────┼────┼─────────────┼────┤
│ 1.财政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 │ │二.信托贷款及投资 │ │
├─────────────────────┼────┼─────────────┼────┤
│ 2.企事业主管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 │ │ 1.固定资产贷款及投资 │ │
├─────────────────────┼────┼─────────────┼────┤
│ 3.劳动保证机构的劳保基金 │ │ 2.流动资金贷款 │ │
├─────────────────────┼────┼─────────────┼────┤
│ 4.科研单位的科研基金 │ │三.投 资 │ │
├─────────────────────┼────┼─────────────┼────┤
│ 5.各种学会、基金会的基金 │ │四.金融租赁 │ │
├─────────────────────┼────┼─────────────┼────┤
│三.发行债券 │ │五.贴息贷款 │ │
├─────────────────────┼────┼─────────────┼────┤
│四.代理发行债券 │ │六.抵押贷款 │ │
├─────────────────────┼────┼─────────────┼────┤
│五.保证金存款 │ │七.票据贴现 │ │
├─────────────────────┼────┼─────────────┼────┤
│六.其他存款 │ │八.其他贷款 │ │
└─────────────────────┴────┴─────────────┴────┘

┌─────────────────────┬────┬─────────────┬────┐
│ 资 金 来 源 项 目 │月末余额│ 资 金 运 用 项 目 │月末余额│
├─────────────────────┼────┼─────────────┼────┤
│ 存 款 合 计 │ │ 贷 款 合 计 │ │
├─────────────────────┼────┼─────────────┼────┤
│七.向人民银行借款 │ │九.在人民银行存款 │ │
├─────────────────────┼────┼─────────────┼────┤
│ 1.季节性借款 │ │十.缴存准备金 │ │
├─────────────────────┼────┼─────────────┼────┤
│ 2.日拆性借款 │ │十一.专业银行往来 │ │
├─────────────────────┼────┼─────────────┼────┤
│ 3.再贴现 │ │十二.同业往来 │ │
├─────────────────────┼────┼─────────────┼────┤
│八.专业银行往来 │ │ 其中:本市拆出 │ │
├─────────────────────┼────┼─────────────┼────┤
│九.同业往来 │ │ 外埠拆出 │ │
├─────────────────────┼────┼─────────────┼────┤
│ 其中:本市拆入 │ │十三.购买债券 │ │
├─────────────────────┼────┼─────────────┼────┤
│ 外埠拆入 │ │ │ │
├─────────────────────┼────┼─────────────┼────┤
│十.呆帐准备金 │ │ │ │
├─────────────────────┼────┼─────────────┼────┤
│十一.自有资金 │ │ │ │
├─────────────────────┼────┼─────────────┼────┤
│十二.其 他 │ │ │ │
├─────────────────────┼────┼─────────────┼────┤
│十三.结 益 │ │ │ │
├─────────────────────┼────┼─────────────┼────┤
│ 总 计 │ │ 总 计 │ │
└─────────────────────┴────┴─────────────┴────┘
负责人: 主管: 制表: 一九 年 月 日编制
附表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统一会计报表(季报)
填报单位: 19 年 月 日 月 日报出
┌──┬───────────┬─────┬─────┬─────┬───┐
│科目│ │上期末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末余额│ 科目 │
│ │ 科 目 名 称 ├──┬──┼──┬──┼──┬──┤ │
│代号│ │收入│付出│收入│付出│收入│付出│ 代号 │
├──┼───────────┼──┼──┼──┼──┼──┼──┼───┤
│ │一.委托及信托存贷款 │ │ │ │ │ │ │ │
├──┼───────────┼──┼──┼──┼──┼──┼──┼───┤
│ 01 │ 委托存款 │ │ │ │ │ │ │ 01 │
├──┼───────────┼──┼──┼──┼──┼──┼──┼───┤
│ 02 │ 委托固定资产贷款 │ │ │ │ │ │ │ 02 │
├──┼───────────┼──┼──┼──┼──┼──┼──┼───┤
│ 03 │ 委托流动资金贷款 │ │ │ │ │ │ │ 03 │
├──┼───────────┼──┼──┼──┼──┼──┼──┼───┤
│ 04 │ 委托固定资产投资 │ │ │ │ │ │ │ 04 │
├──┼───────────┼──┼──┼──┼──┼──┼──┼───┤
│ 05 │ 信托存款 │ │ │ │ │ │ │ 05 │
├──┼───────────┼──┼──┼──┼──┼──┼──┼───┤
│ 06 │ 信托固定资产贷款 │ │ │ │ │ │ │ 06 │
├──┼───────────┼──┼──┼──┼──┼──┼──┼───┤
│ 07 │ 信托流动资金贷款 │ │ │ │ │ │ │ 07 │
├──┼───────────┼──┼──┼──┼──┼──┼──┼───┤
│ 08 │ 信托固定资产投资 │ │ │ │ │ │ │ 08 │
├──┼───────────┼──┼──┼──┼──┼──┼──┼───┤
│ │二.租赁及代理 │ │ │ │ │ │ │ │
├──┼───────────┼──┼──┼──┼──┼──┼──┼───┤
│ 11 │ 租赁占款 │ │ │ │ │ │ │ 11 │
├──┼───────────┼──┼──┼──┼──┼──┼──┼───┤
│ 12 │代理集资及证券发行资金│ │ │ │ │ │ │ 12 │
├──┼───────────┼──┼──┼──┼──┼──┼──┼───┤
│ 13 │ 代理其他业务 │ │ │ │ │ │ │ 13 │
├──┼───────────┼──┼──┼──┼──┼──┼──┼───┤
│ 14 │ 部门贴息贷款 │ │ │ │ │ │ │ 14 │
├──┼───────────┼──┼──┼──┼──┼──┼──┼───┤
│ │三.其他业务 │ │ │ │ │ │ │ │
├──┼───────────┼──┼──┼──┼──┼──┼──┼───┤
│ 18 │ 预收保证金 │ │ │ │ │ │ │ 18 │
├──┼───────────┼──┼──┼──┼──┼──┼──┼───┤
│ 19 │ 人民银行往来 │ │ │ │ │ │ │ 19 │
├──┼───────────┼──┼──┼──┼──┼──┼──┼───┤
│ 20 │ 专业银行往来 │ │ │ │ │ │ │ 20 │
├──┼───────────┼──┼──┼──┼──┼──┼──┼───┤
│ 21 │ 同业往来 │ │ │ │ │ │ │ 21 │
├──┼───────────┼──┼──┼──┼──┼──┼──┼───┤
│ 22 │ 缴存人民银行存款 │ │ │ │ │ │ │ 22 │
├──┼───────────┼──┼──┼──┼──┼──┼──┼───┤
│ 23 │ 抵押贷款 │ │ │ │ │ │ │ 23 │
├──┼───────────┼──┼──┼──┼──┼──┼──┼───┤
│ 24 │ 票据贴现 │ │ │ │ │ │ │ 24 │
└──┴───────────┴──┴──┴──┴──┴──┴──┴───┘
负责人: 会计: 复核: 制表:
附表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统一会计报表(季报)
填报单位: 建行信托投资公司 19 年 月 日 月 日报出
┌──┬───────────┬─────┬─────┬─────┬───┐
│科目│ │上期末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末余额│ 科目 │
│ │ 科 目 名 称 ├──┬──┼──┬──┼──┬──┤ │
│代号│ │收入│付出│收入│付出│收入│付出│ 代号 │
├──┼───────────┼──┼──┼──┼──┼──┼──┼───┤
│ 28 │ 其他业务 │ │ │ │ │ │ │ 28 │
├──┼───────────┼──┼──┼──┼──┼──┼──┼───┤
│ │兑付单慰国库券本息款项│ │ │ │ │ │ │ │
├──┼───────────┼──┼──┼──┼──┼──┼──┼───┤
│ │兑付个人国库券本息款项│ │ │ │ │ │ │ │
├──┼───────────┼──┼──┼──┼──┼──┼──┼───┤
│ │四.公司债券及投资 │ │ │ │ │ │ │ │
├──┼───────────┼──┼──┼──┼──┼──┼──┼───┤
│ 31 │ 公司债券款 │ │ │ │ │ │ │ 31 │
├──┼───────────┼──┼──┼──┼──┼──┼──┼───┤
│ 32 │ 公司债券投资及贷款 │ │ │ │ │ │ │ 32 │
├──┼───────────┼──┼──┼──┼──┼──┼──┼───┤
│ 34 │ 投资 │ │ │ │ │ │ │ 34 │
├──┼───────────┼──┼──┼──┼──┼──┼──┼───┤
│ │五.基金及其他资产负债 │ │ │ │ │ │ │ │
├──┼───────────┼──┼──┼──┼──┼──┼──┼───┤
│ 36 │ 信托基金 │ │ │ │ │ │ │ 36 │
├──┼───────────┼──┼──┼──┼──┼──┼──┼───┤
│ 37 │ 股 金 │ │ │ │ │ │ │ 37 │
├──┼───────────┼──┼──┼──┼──┼──┼──┼───┤
│ 38 │ 呆帐准备金 │ │ │ │ │ │ │ 38 │
├──┼───────────┼──┼──┼──┼──┼──┼──┼───┤
│ 39 │ 专用基金 │ │ │ │ │ │ │ 39 │
├──┼───────────┼──┼──┼──┼──┼──┼──┼───┤
│ 40 │ 预缴税金 │ │ │ │ │ │ │ 40 │
├──┼───────────┼──┼──┼──┼──┼──┼──┼───┤
│ 41 │ 固定资产基金 │ │ │ │ │ │ │ 41 │
├──┼───────────┼──┼──┼──┼──┼──┼──┼───┤
│ 42 │ 固定资产折旧 │ │ │ │ │ │ │ 42 │
├──┼───────────┼──┼──┼──┼──┼──┼──┼───┤
│ 43 │ 固定资产占款 │ │ │ │ │ │ │ 43 │
├──┼───────────┼──┼──┼──┼──┼──┼──┼───┤
│ 45 │ 暂收款项 │ │ │ │ │ │ │ 45 │
├──┼───────────┼──┼──┼──┼──┼──┼──┼───┤
│ 46 │ 暂付款项 │ │ │ │ │ │ │ 46 │
├──┼───────────┼──┼──┼──┼──┼──┼──┼───┤
│ 47 │ 现 金 │ │ │ │ │ │ │ 47 │
├──┼───────────┼──┼──┼──┼──┼──┼──┼───┤
│ 48 │ 待摊费用 │ │ │ │ │ │ │ 48 │
├──┼───────────┼──┼──┼──┼──┼──┼──┼───┤
│ │ 认购政府债券 │ │ │ │ │ │ │ │
└──┴───────────┴──┴──┴──┴──┴──┴──┴───┘

填报单位: 建行信托投资公司 19 年 月 日 月 日报出
┌──┬───────────┬─────┬─────┬─────┬───┐
│科目│ │上期末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末余额│ 科目 │
│ │ 科 目 名 称 ├──┬──┼──┬──┼──┬──┤ │
│代号│ │收入│付出│收入│付出│收入│付出│ 代号 │
├──┼───────────┼──┼──┼──┼──┼──┼──┼───┤
│ │六.损 益 │ │ │ │ │ │ │ │
├──┼───────────┼──┼──┼──┼──┼──┼──┼───┤
│ 51 │ 营业收入 │ │ │ │ │ │ │ 51 │
├──┼───────────┼──┼──┼──┼──┼──┼──┼───┤
│ 52 │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 │ │ │ │ │ │ 52 │
├──┼───────────┼──┼──┼──┼──┼──┼──┼───┤
│ 59 │ 营业外收入 │ │ │ │ │ │ │ 59 │
├──┼───────────┼──┼──┼──┼──┼──┼──┼───┤
│ 53 │ 营业支出 │ │ │ │ │ │ │ 53 │
├──┼───────────┼──┼──┼──┼──┼──┼──┼───┤
│ 54 │ 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 │ │ │ │ │ │ 54 │
├──┼───────────┼──┼──┼──┼──┼──┼──┼───┤
│ 55 │ 业务费支出 │ │ │ │ │ │ │ 55 │
├──┼───────────┼──┼──┼──┼──┼──┼──┼───┤
│ 56 │ 税 金 │ │ │ │ │ │ │ 56 │
├──┼───────────┼──┼──┼──┼──┼──┼──┼───┤
│ 57 │ 企业管理费 │ │ │ │ │ │ │ 57 │
├──┼───────────┼──┼──┼──┼──┼──┼──┼───┤
│ 58 │ 营业外支出 │ │ │ │ │ │ │ 58 │
├──┼───────────┼──┼──┼──┼──┼──┼──┼───┤
│ 60 │ 损 益 │ │ │ │ │ │ │ 60 │
├──┼───────────┼──┼──┼──┼──┼──┼──┼───┤
│ │ 合 计 │ │ │ │ │ │ │ │
├──┼───────────┼──┼──┼──┼──┼──┼──┼───┤
│ 61 │ 抵押品 │ │ │ │ │ │ │ 61 │
├──┼───────────┼──┼──┼──┼──┼──┼──┼───┤
│ 62 │ 未发行公司债券 │ │ │ │ │ │ │ 62 │
├──┼───────────┼──┼──┼──┼──┼──┼──┼───┤
│ 63 │ 代保管有价证券 │ │ │ │ │ │ │ 63 │
├──┼───────────┼──┼──┼──┼──┼──┼──┼───┤
│ 64 │ 重要空白凭证 │ │ │ │ │ │ │ 64 │
├──┼───────────┼──┼──┼──┼──┼──┼──┼───┤
│ 65 │ 到期末收贷款利息 │ │ │ │ │ │ │ 65 │
├──┼───────────┼──┼──┼──┼──┼──┼──┼───┤
│ │ │ │ │ │ │ │ │ │
└──┴───────────┴──┴──┴──┴──┴──┴──┴───┘
负责人: 会计: 复核: 制表:



1990年9月2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潍坊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令


《潍坊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二OO一年七月二十七日第六十四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王伯祥
二OO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潍坊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符合《中国残疾人标准》,并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劳动就业的本市公民。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定义务,必须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1名一级盲人的可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按比例安排不足1人的,应当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社会福利企业集中安排的残疾人不计入本系统及主管单位应安排的残疾人就业比例。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奖励。奖励办法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制定。

  第四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由市及县市区两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管理,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统计、人事、卫生、民政、税务、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积极配合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 残疾人依法享有劳动的权利。任何单位在招用员工时,不得歧视残疾人;对招录的残疾职工,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残疾职工一经录用,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辞退;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和人事关系的,应报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六条 残疾人实行就业前登记制度。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可持下列证明材料分别按隶属关系到市、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登记。证明材料包括:

  (一)残疾人户口所在街办(乡、镇)开具的介绍信;

  (二)残疾人证、身份证、学历证明;

  (三)户口簿;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市、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对申请就业的残疾人进行劳动能力评估,符合就业条件的准予登记。残疾人就业登记名册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抄报同级社会和劳动保障部门,作为残疾人办理招工录用手续的依据。

  第八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本着就地就近的原则,应当优先安排本单位职工的残疾子女就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残疾程度和特长,给其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并加强对残疾人的职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水平。

  第九条 残疾职工在转正、定级、职称评定、晋级、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享受与其他职工同等的待遇。

  第十条 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积极组织残疾人参加各种形式的劳动技能培训,并为其提供方便条件和实行优惠政策;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已办理就业登记的残疾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多渠道组织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水平。

  第十一条 已就业或被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残疾人无正当理由辞职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3年内不再介绍其就业。

  第十二条 有按摩业务的宾馆、洗浴保健等场所和设有按摩推拿专科的社会医疗机构,应优先录用具有按摩技术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其他用人单位也应积极安排盲人就业。

  第十三条 建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报制度。独立核算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送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和残疾职工名册,并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统计报表由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随统计部门的年度报表统一发放;对不报、漏报、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应按实际差额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标准为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计算。

  用人单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按实际百分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收缴。

  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收缴市直及上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市属各开发区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各县市区所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收缴。经市残联同意,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委托各县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缴中央、省、市驻本地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六条 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必须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载明的数额、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数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逾期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七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从单位经费中列支,企业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印章。

  第十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减免。确有困难的单位,须凭同级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核定的本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向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予以缓缴或减缴。

  第二十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用于下列事项: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康复训练;

  (二)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

  (三)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其他在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

  (四)补贴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每年应将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的10%(含上缴省5%)上缴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年终一次缴清。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检制度。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动监察部门,每年依法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做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做出处理决定的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9月29日潍政发[1997]84号《潍坊市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专业目录和教学计划(试行)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专业目录和教学计划(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决定》的要求,提
高高级技工学校教学质量,强化技能训练,逐步构建高级职业培训与高等职业教育相沟通的课
程体系,我部组织有关专家,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编制了《高级技工学校专业目录和教学计
划(试行)》,以使高级技工学校在设置专业和实施教学中有所遵循。首批目录中的50个专业
,是依据《中国职业分类大典》进行分类的,教学计划充分体现了高级技工学校的办学方向和
职业性原则,注意了教学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和规范性,突出了实践环节和技能训练,保证
了与中、高等职业教育课程的相互衔接和沟通。

现将《高级技工学校专业目录和教学计划(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高级技工学校专
业目录和教学计划(试行)》要求,从2002年开始,逐步规范高级技工学校的专业设置,加强
教学管理和质量评估,全面推进高级技工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更多
的高级技术技能型人才。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