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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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


河北省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第二章 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
(二)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试,并取得了考核合格证书。
第五条 房地产咨询人员考试每两年举行一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辅导教材、考试时间,并统一命题。考前辅导和考试由各设区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经考试合格者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合格证书。
第六条 参加房地产咨询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条件。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设区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报名审定。
第七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八条 房地产估价师是指经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
第九条 房地产估价师的考试办法、注册登记办法,依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实施。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取得国家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人员的证书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每三年进行一次注册。
第十条 房地产估价员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试并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房地产估价员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在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事房地产业务工作满两年以上。
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是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人的考试注册每年举行一次,考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区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考务注册工作。经考试合格的人员,只能在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注册。
第十四条 房地产咨询、房地产评估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注册时需参加统一组织的培训,并提交近期中介服务成果证明。注册后的人员名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报公布。
第十五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中介各种证书。遗失房地产中介各种证书的,应当登报声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六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注册资本;
(四)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一名以上估价师或三名以上的估价员;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三名以上的房地产经纪人。
第十八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由当地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初审,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等级并领取中介服务证书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还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一级、二级、三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管理,按照《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
四级资质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办公场所;
(二)有房地产估价师一人以上或房地产估价员三人以上;
(三)注册资本十万元以上。
四级资质房地产评估机构只能接收机构所在地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
第二十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资质进行一次审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结果。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四)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五)依法交纳税费;
(六)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中介业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三)合同履行期限;
(四)收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用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收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收取费用应当开具发票。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设立业务台帐。业务台帐应当载明业务活动的内容、收入、支出等。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现场。委托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二)转让证书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业务;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九条 拆迁房屋评估、房地产司法仲裁评估应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的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吞吐业务。
第三十一条 由于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对有关人员追偿。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发布前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按本规定补办手续,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继续营业。
第三十三条 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五月十日起施行。



199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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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2010年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等4个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2010年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等4个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卫疾控发〔201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10〕67号)要求,根据《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下达2010年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38号)、《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下达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44号),我部组织制定了《2010年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管理方案》、《2010年补种乙肝疫苗项目管理方案》、《2010年农村改水改厕项目管理方案》和《2010年地震灾后心理援助项目管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要求参照执行。
  附件:2010年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管理方案-免疫服务.doc
     2010年全国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项目实施方案.doc
     2010年农村改水改厕项目方案.doc
     2010年地震灾后心理援助项目实施方案.doc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1
2010年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管理方案
为继续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任务,降低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发病率,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2010年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疫苗,继续使用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减毒活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类疫苗(包括麻风疫苗、麻腮疫苗、麻腮风疫苗和麻疹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出血热疫苗、炭疽疫苗和钩体疫苗。
一、项目目标
(一)保持并提高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减毒活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和麻疹类疫苗高水平的接种率。
(二)继续做好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流脑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和甲肝减毒活疫苗等新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工作。
(三)在重点地区组织开展适龄儿童脊灰减毒活疫苗、麻疹疫苗的强化免疫活动,以及乙脑减毒活疫苗群体性接种活动。
(四)在部分省(区、市)对重点人群接种出血热疫苗。
(五)在重点地区对高危人群实施炭疽疫苗、钩体疫苗应急接种。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1.常规接种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其中:
(1)乙肝、卡介苗、脊灰、百白破、白破、流脑(A群和A+C群)、甲肝和麻疹类疫苗在全国范围实施。
(2)除西藏、青海、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外,乙脑减毒活疫苗在其余省(区、市)全面实施。
2.脊灰减毒活疫苗强化免疫活动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其中西藏、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覆盖全部目标儿童,其余省(区、市)覆盖1/3目标儿童。
3.实施消除麻疹行动。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各省(区、市)根据麻疹发病和预测情况确定麻疹疫苗强化免疫重点地区;在全国范围开展儿童入托、入学接种证查验活动,对既往麻疹疫苗漏种儿童补种麻疹类疫苗;在全国范围对疑似麻疹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诊断。
4.在贵州乙脑高发地区开展乙脑减毒活疫苗群体性接种活动。
5.根据近3年全国出血热病例报告情况,确定9个省接种出血热疫苗。其中,辽宁、吉林和黑龙江等3个省拟以高发县为单位进行疫苗接种;河北、浙江、江西、山东、湖南和陕西等6个省以高发县的高发乡镇为单位进行疫苗接种。根据近3年全国炭疽病例报告情况,确定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等10个省(区)应急储备炭疽疫苗。根据近3年全国钩体病例报告情况,确定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贵州和云南等12个省(区)应急储备钩体疫苗。
(二)项目内容。
1.常规接种。
(1)按照《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为适龄儿童提供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减毒活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类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和甲肝减毒活疫苗等疫苗的常规接种服务。
(2)含麻疹类疫苗免疫方案:8月龄接种麻风疫苗,18—24月龄接种麻腮风疫苗。
2.在重点地区开展脊灰减毒活疫苗、麻疹疫苗的强化免疫,以及乙脑减毒活疫苗的群体性接种。
脊灰减毒活疫苗强化免疫对象为0—3岁儿童,每名适龄儿童接种2剂次(2剂次间隔不得少于28天)。
目标地区根据麻疹发病和预测情况确定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对象,每名对象接种1剂次。儿童入托、入学接种证查验发现的麻疹疫苗漏种儿童补种麻疹类疫苗。
乙脑减毒活疫苗群体性接种对象为贵州省乙脑高发地区9月龄—6岁儿童。
3.麻疹监测:加强麻疹监测,对疑似麻疹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诊断。
4.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出血热疫苗接种。发生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或发生洪涝灾害可能导致钩端螺旋体病暴发流行时,对重点人群进行钩体疫苗应急接种。发生炭疽疫情时,对重点人群开展炭疽疫苗应急接种。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按照卫生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和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16号)要求,各省(区、市)制订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卫生部等相关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和定期监督检查,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反馈,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项目执行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资金安排。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8.27亿元,用于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所需疫苗、注射器的购置经费。其中,疫苗购置经费按发展改革委对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新制定的出厂价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制定重组乙型肝炎疫苗等14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出厂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1612号)进行测算并给予补助。各省(区、市)资金安排详见《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下达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44号)。
1.常规接种。根据2009年中国统计年鉴人口统计资料,测算各省(区、市)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所需常规接种疫苗和注射器的购置经费。西藏、青海、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不安排乙脑疫苗购置经费。
2.在脊灰减毒活疫苗、麻疹疫苗强化免疫,以及乙脑疫苗群体性接种地区,安排疫苗和注射器所需购置经费;对麻疹病例调查和实验室诊断给予经费补助。
3.应急接种疫苗和注射器。根据近3年出血热、炭疽和钩体发病情况,安排部分省份出血热、炭疽、钩体疫苗和注射器所需购置经费。
(三)招标采购。
1.各省(区、市)卫生、财政部门成立采购工作组,负责本省(区、市)招标采购工作。
2.各省(区、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购买品目、规格和数量计划,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政府采购工作。采购结果要及时报卫生部、财政部。
四、经费保障与管理
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已下达。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地方财政部门,落实乡村医生和其他预防保健人员的接种补助,落实培训、冷链建设与运转、宣传、预防接种副反应监测、异常反应补偿和督导检查等相关配套资金,制订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
(一)各项活动的实施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要求。每项活动结束后,要有评估报告和总结。
(二)项目完成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项目总结报卫生部、财政部。

附件2
2010年补种乙肝疫苗项目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加速乙肝控制,在全国继续实施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项目。
一、项目目标
结合各地2010年实施计划,完成全部15岁以下应补种乙肝疫苗人数的83%。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二)项目内容。
根据各地对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摸底情况,以及2010年确定的接种计划,对目标人群实施接种。
根据既往接种史,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程序,完成乙肝疫苗全程接种。对既往未完成乙肝疫苗全程接种剂次的人群,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财政和药监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加强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项目执行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技术指导。
(二)资金安排。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2.32亿元,用于支持疫苗和注射器所需购置经费。
(三)测算依据。根据各地对15岁以下人群乙肝疫苗补种摸底情况,2009年补种乙肝疫苗项目执行进度及2010年实施计划,测算2010年各地乙肝疫苗和注射器购置经费。乙肝疫苗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制定重组乙型肝炎疫苗等14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出厂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1612号)确定的价格进行测算,购置经费共1.91亿元;注射器每支0.40元,经费4030万元。
(四)招标采购。各省(区、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政府采购工作。采购结果要及时报卫生部、财政部。
四、经费保障与管理
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已下达,详见《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下达2010年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38号)。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地方财政部门,落实乡村医生和其他预防保健人员的接种补助,落实培训、摸底调查、宣传、预防接种副反应监测、异常反应补偿和联合督导检查等相关配套资金,制订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五、监督与评估
(一)补种工作的实施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要求。做好乙肝疫苗储存和运输的管理,接种工作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组织实施。
(二)各地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加强督导,每月将实施进度上报卫生部。

附件3
2010年农村改水改厕项目管理方案

为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加快农村改水改厕进程,改善农村环境卫生,保障农村饮水安全,2010年继续开展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农村改水改厕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对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建设、已建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质卫生监测给予专项补助。
一、项目目标
建设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提高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加快农村改厕无害化进程,全国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3%。完善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网络,促进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质量提高,切实保障卫生防病效果。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 项目范围。
1. 在全国除上海市、天津市、辽宁省、黑龙江省以外的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347万户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重点支持肠道传染病、血吸虫病、寄生虫病多发区和贫困地区。
2. 在全国除上海市以外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50000处全国已建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进行水质卫生监测。
(二)项目内容。
1. 建造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各地从全国爱卫办推荐的三格化粪池式、双瓮漏斗式、三联式沼气池式、粪尿分集式、完整下水道水冲式、双坑交替式等6类厕所中选择适宜类型,严格按照标准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并通过改厕带动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
2.对已建成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进行水质卫生监测。监测重点内容: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和营运时间、投资情况、水源类型、水处理方式、消毒情况、供水范围、覆盖人口等;饮用水水质监测情况,每个监测点一年分枯水期和丰水期各检测1 次,每次采集出厂水、末梢水水样各 1 份。监测指标: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毒理学指标、细菌学指标、与消毒有关的指标等,共20项。
水样采集、保存、运输、检测分析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 -2006)进行。评价标准: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及有关规定进行评价。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 组织领导。
卫生部负责项目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负责制订项目技术方案,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开展质量控制工作。
(二)项目实施机构职责。
1. 项目省(区、市)卫生部门成立由爱卫办为主的工作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主的技术组,省级爱卫办按照国家级项目管理方案,合理制订本省(区、市)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制定目标、确定范围、组织形式、工作计划、监督指导和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细化项目任务,落实分配村组,做好项目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保证项目的进度和效果。
2.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技术指导部门要按照国家级技术方案要求,指派专人负责项目的技术指导、培训和健康教育等工作,保证工程建设和监测工作质量。
3. 市(地)、县级卫生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各地卫生等部门成立采购工作组,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制订计划购买品目、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防止招标工作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三)项目管理。
1.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地下部分建设和水样水质检测成本费用。中央资金补助标准为: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中西部400元/户、东部300元/户,水样水质检测成本费用400元/份。
各地要积极协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尤其是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时承诺的条件,落实卫生厕所建设地方配套资金、督导、健康教育、培训等工作经费;筹措水质卫生监测的其他费用。地方各级特别是省级要从推进医改工作的高度,确保农村改水改厕项目中央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到位。专项补助资金要及时拨付到基层项目执行单位,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制订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强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农村改厕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落实单位。各项目省根据国家下达的项目任务和进度安排,确定项目县、村和完成时间表,报全国爱卫办审核备案。在保证质量前提下,狠抓项目进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对厕所建设实行动态监测和进度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汇总、上报上月厕所建设完成情况。项目文件要规范存档备查,改厕农户要进行统一编号。
3. 提高水质监测质量和监测能力。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项目管理和质量控制,规范项目执行各环节,组织督导检查、技术指导和数据集中审核,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完成质量。组织开展监测能力调查与评估工作,并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监测水平。
四、项目监督与评估
(一)全国爱卫办和省级爱卫办要加大现场督导检查力度,各级技术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工作。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项目管理和技术部门要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和对策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二)项目考核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组织管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完成质量、技术指导与健康教育、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等方面,省级考核评估后及时将报告报全国爱卫办。全国爱卫办按照有关规定对各省(区、市)项目组织管理、目标完成情况、中央资金分配及使用、配套资金筹措等进行考核评估。
(三) 建立激励与惩戒机制。全国爱卫办将通过制订规划、发布项目年度申报要求、随机抽查、考核验收、追踪问效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宏观管理和绩效考核。对项目管理规范、各项工作进展好的地区,予以表扬,并作为今后加大项目支持力度的依据;对发现问题多、整改工作不力、不能按要求完成项目任务的地区,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上报有关部门追究地方责任。
五、项目执行时间
(一)2011年2月底前完成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建设工作,3月份完成项目评估验收。
(二)2011年 1-10月底前完成对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11月将总结材料报卫生部。

附件4
2010年地震灾后心理援助项目管理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 在地震灾区的52个极重灾县和重灾县(以下简称受灾县)开展大众心理健康教育和宣传,并对2.27万名高危群众进行心理疏导和干预,减少自我伤害和自杀行为的发生。
(二)为受灾地区7820名参与救灾干部提供心理保健培训,并对其中3370名干部进行心理减压疏导,促进心理健康。
(三)开展受灾县约5200名基层卫生人员和相关人员培训,提高卫生人员识别、初步治疗或转诊高自杀风险者的水平和能力,提高相关人员开展灾后社会心理支持工作的能力。
(四)加强四川省21个非对口支援重灾县的县级专科能力(列入对口支援县的相关工作由对口支援经费支持),以及精神卫生专科服务能力不足的地市级和陕西、甘肃省受灾县的专科能力。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本项目共覆盖51个汶川地震灾区的极重灾县和重灾县,以及玉树地震灾区的1个重灾县。其中,四川省39个重灾县(包括18个对口支援县,其中极重灾县10个、重灾县8个和21个重灾县)、甘肃省8个重灾县、陕西省4个重灾县、青海省1个重灾县。52个受灾县覆盖乡镇1962个,人口3319万。
(二)目标人群及工作内容。
1.受灾人群心理健康教育和宣传。
汶川地震灾区结合2008年和2009年的工作经验,在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包括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下同)指导下,由省级单位针对防治常见影响群众心理康复的问题和震后常见精神障碍,制作电子宣传材料在大众媒体上宣传,并下发至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播放。覆盖人群3304万人。
玉树地震灾区在省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指导下,以受灾乡为单位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和预防抑郁的宣传教育。翻译、编印宣传画和宣传折页共2万份在乡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学校及居民区等地张贴和发放;翻译、编印心理健康教育和就医手册1万册,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州级和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发放。覆盖人群15万人。
2.高危群众心理疏导。
汶川地震灾区由各级组织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以受灾比较严重的企业、医院、学校、街道和乡镇为重点,对其中高危的职工、学生和居民等人员进行心理疏导,覆盖1.82万人。
玉树地震灾区由经过培训的州级、县级和社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在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对伤残、丧亲人员、财产有巨大损失人员等高危群众进行心理疏导,覆盖4500人。
3.救灾干部心理保健培训。
汶川地震灾区由各级组织专业人员为7100名省、地、县级参加地震救灾工作的干部(包括医务人员、教师等,下同),玉树地震灾区由省级和州级组织专业人员为720名参加救灾的州、县、乡干部,提供心理减压和沟通技巧培训和检查,提高在增量工作压力下的应对技巧能力。
4.救灾干部心理减压疏导。
汶川地震灾区由省级和地市级组织专业人员对3050名存在高危因素的救灾干部,玉树地震灾区由省级组织专业人员为720名存在高危因素的救灾干部,进行心理减压疏导和干预。
5.基层卫生人员和相关人员培训。
汶川地震灾区由具备培训能力的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划片培训社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以及培训街道和乡镇的教育、民政、公安、工会、青年团、妇联和残联等部门的基层人员,提高其开展灾后社会心理支持工作的能力。每个社区/乡镇培训人员3-7名。陕西省和甘肃省每个受灾地市和县可以选派1-2名医护人员到有进修条件的精神专科医院培训3个月,提高精神卫生专科服务能力。
玉树地震灾区由省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组织摘编、翻译和印刷《灾后社区社会心理支持与心理卫生手册》、《社会心理支持和精神卫生信息卡》,组织培训社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高常见精神疾病和心理问题的识别、初步治疗或转诊高自杀风险者的水平和能力,培训街道和乡镇的教育、民政、公安、工会、青年团、妇联和残联等部门的基层人员培训,提高其开展灾后社会心理支持工作的能力。培训人员200名。
6.提高地市级和县级精神卫生专科服务能力。
支持四川省21个非对口支援重灾县和精神卫生专科服务能力不足的地市,派出地市级和县级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约200人次,到有进修条件的精神专科医院培训3-6个月。对口支援县的工作在对口支援经费中统筹协调。
支持约110人次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包括翻译人员)到青海省的玉树州、县和受灾乡镇开展短期工作,或者派出州级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3-4名到有进修条件的精神专科医院培训3-6个月。
7.对省级和地市级精神卫生专业人员进行心理督导。
在卫生部的协调下,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合格心理治疗和咨询专业人员共100人次,对参加灾后心理援助的省级、地市级和县级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玉树地震灾区还包括翻译人员)共540名进行心理督导,以维护其身心健康,提高工作能力。
8.效果评估。以县为单位对项目实施效果开展定性和定量评估。评估方案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
三、组织实施
(一)各级职责。
1.卫生部负责项目实施指导,协调派出心理治疗和咨询专业人员;成立项目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项目专家组和项目办公室,制订实施方案(包括精神卫生专科服务能力建设方案、心理督导方案、评估方案)并落实,进行项目总体实施及质量的控制、督导。
3.县级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项目领导组和专家组,按要求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资金安排。
2010年安排项目专项资金1862万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已下达,详见《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下达2010年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38号)。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订本地区项目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项目在52个受灾县开展工作,包括高危人群心理疏导和干预,基层人员培训和能力提高,健康教育和宣传。具体项目工作量分配见附表1。
四、项目执行时间
资金到位后,各省项目实施计划、培训材料等在1个月内完成;在第2-3个月内完成基层人员培训;在第3个月内完成健康教育材料制作和发放;从第2个月开始完成高危人员心理疏导和干预、基层人员培训与能力提高的其他工作;在2011年3月开展效果评估。
五、项目进度报告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2011年3月31日以前将年度项目总结报告、评估报告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年度报表(见附表2)上报卫生部;同时,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地震灾区心理援助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卫办疾控函〔2009〕1088号)要求,分别于每年1月31日、4月30日、7月31日、10月31日前收集、汇总上一季度期间的数据并将地震灾区灾后心理援助工作季度报表和服务季度报表上报卫生部。
六、项目督导与评估
四川、甘肃、陕西、青海省卫生厅根据本实施方案,制订项目实施计划及管理要求,并上报卫生部。
项目实施期间,卫生部与相关省卫生厅分别组成联合督导组,到5-8个受灾县督导检查1次;各省卫生厅到60%的受灾县完成工作检查和督导1次;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3个月分别到每个项目县完成1次工作检查和督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有专人负责,每月定期督促和检查项目执行的质量情况。各级人员在每次指导和督导后,向派出部门提交督导报告,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附表: 1.2010年地震灾后心理援助项目工作量分配表
2.___省地震灾区心理援助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年度报表


附表1
 2010年地震灾后心理援助项目工作量分配表
地区 基本数据 高危人员心理疏导和干预 健康教育和宣传 基层人员培训与能力提高
重灾区县数量 覆盖乡镇数量 覆盖 人口数 灾区重点干部心理保健培训 灾区重点干部心理减压疏导 高危群众心理疏导 效果评估 制作、下发DVD (以四川省为主制作,甘肃、陕西省购买) 基层卫生人员和相关人员培训 加强县级专科能力 县级心理治疗和咨询专业督查指导

单位 个 个 万人 人次 人次 人次 县数 份 人次 人次 人次
四川 对口支援区县 (极重灾区10个,重灾区8个) 18 438 652 3800 1400 11600 18 708 438 0 180
其他重灾区县 21 1006 1768 2100 1050 4200 21 1321 4024 105 210
甘肃 8 420 724 800 400 1600 8 540 420 0 80
陕西 4 90 160 400 200 800 4 150 90 0 40
青海 1 8 15 720 720 4500 1 宣传画和 折页 2万份 就医手册 1万册 200 110 30
总计 52 1962 3319 7820 3770 22700 52 2719 5172 215 540

附表2           
__________省地震灾区心理援助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年度报表

填表时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填表人:__________ 填表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电话: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 审核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报告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单位:万元)
中央补助经费
使用情况
内容 省级 地市级 县级 合计
年度到位 期间使用 年度到位 期间使用 年度到位 期间使用 年度到位 期间使用
健康教育和宣传            
高危人员心理疏导和干预
基层人员培训
县级专科服务能力建设
其他(请说明):            
合计            
地方配套经费(万元)
填表说明:1.“高危人员心理疏导和干预”对应项目资金中“高危群众心理疏导”、“灾区重点干部心理保健培训”和“灾区重点干部心理减压疏导”部分。
2.“基层人员培训”对应项目资金中“社区/乡镇医生培训”部分。
3.“县级专科服务能力建设”对应项目资金中“加强县级专科能力”部分。
4.“其他”对应项目资金中“县级心理治疗和咨询专业督查指导”、“效果评估”部分等。


农业部关于印发联合国大会通过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决议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联合国大会通过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决议的通知
农业部


(一九九○年十一月十日)


在1989年联合国大会第四十四届会议上,澳大利亚等19个国家的代表团,就禁止在公海使用流网作业的问题进行了为期六周的协商,达成了一致性的决议,并在同年12月22日第八十五次全体会议上通过。我国代表投了赞成票。
决议呼吁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在保护和管理海洋生物资源上加强合作,要求有关专门机构,紧急研究大型流网作业对海洋生物资源的影响,并立即采取行动,逐步减少流网捕鱼活动,到1992年6月30日暂禁所有大型流网作业。
为履行联合国大会的决议,我部决定停止审批发展公海大型流网渔业项目;已经审批的,将按照联合国大会决议规定,届时停止使用大型中上层流网作业。现将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在对外商谈渔业合作、发展远洋捕捞渔业中,注意执行本决议。


(1990年3月15日,联合国大会,A/RES/44/225)


第四十四届会议
议事日程82(F)项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
〔第二委员会的报告(A/44/746/Add.7)〕
44/225 大型中上层流网作业及其对
世界海洋中海洋生物资源的影响
联合国大会,
注意到许多国家受到使用大型中上层流网增多的干扰,流网总长达到或超过30英里(48公里)可用来捕捞世界海洋中公海的海洋生物资源。
注意到大型中上层流网作业是利用单网片或多网片结合,借助了浮子、沉子,使网衣或多或少地保持垂直,让其漂浮在水面或水中以缠住鱼类的一种作业方式,它被广泛地认为是对有效地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如高度洄游性和溯河性鱼类、鸟类及海洋哺乳动物产生威胁的、毫无选择性、
极其浪费的捕捞方法。
提醒注意本决议未提及沿岸水域传统的小型流网作业的问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这些流网作业为维持其生活及经济发展起着重大的作用。
表示关注:除了主要捕捞对象的鱼种外、世界海洋中非主要捕捞的鱼类、海洋哺乳动物、海鸟和其他海洋生物资源都可能被正在使用的或那些丢失的或者抛弃不用的大型中上层流网缠住,其纠缠的结果,这些渔获物经常不是受伤就是遭到捕杀。
认识到在太平洋、大西洋和印度洋以及其他公海海域有1000多艘渔船使用大型中上层流网。
还认识到为保护和管理海洋生物资源而采用任何受规章限制的措施,应重视现有的最好的科学数据和分析。
忆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详尽阐述的有关原则。
肯定地说,根据公约有关条款,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均有义务为保护和管理公海的生物资源进行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合作,并负责或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一些本国需要的资源保护措施。
忆及,根据公约的有关条款,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均有责任保证海洋生物资源得到保护和管理,以及保护和维护其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生物环境。
注意到特别是沿海国及有捕鱼利益国对于过度开发邻接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公海的海洋生物资源可能对这些区域的同一资源产生的不利影响的严重关注,也注意到根据公约的有关条款在这方面进行合作的责任。
进一步注意到南太平洋论坛及南太平洋委员会的国家由于认识到海洋生物资源对南太平洋地区人民的重要性,要求停止在南太平洋的这种捕捞作业并施行有效的管理方案。
注意到1989年7月11日在基里巴斯塔拉瓦由南太平洋论坛第二十届会议通过关于这一问题的宣言和1989年11月24日在惠灵顿由南太平洋各国和公约区通过关于在南太平洋禁止流网作业的禁令。
注意到国际社会的一些成员已开始为直接评估大型流网作业的影响而进行合作实施监督计划。
认识到国际社会的一些成员已对区域性的关注作出反应,在一些地区采取行动减少流网作业。
1.呼吁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特别是那些有捕鱼利益的,要在保护和管理海洋生物资源上加强合作;
2.呼吁所有那些与大型中上层流网作业有关者与国际社会,特别是与沿海国及有关国际和地区性组织进行全面合作,加强搜集和共同使用统计正确的科学数据,以便继续对该作业方式的影响进行评估,保证世界海洋生物资源受到保护;
3.建议国际社会的所有有关成员,特别是地区性组织内部的成员,在1991年6月30日前,继续考虑,回顾现有的关于大型流网作业影响的最好的科学数据,并根据需要制定出进一步的合作管理和监测措施;
4.还建议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国,牢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条款中所反映的地区性组织以及地区和双边合作在保护和管理海洋生物资源方面的特殊作用,同意以下办法:
(a)1992年6月30日前,应强行暂禁所有大型流网作业,同时应懂得,不能在一个地区实施这一措施,否则,如果实施,也会被解除,国际社会中与该地区渔业资源利益相关的各方,应共同做出统计正确的分析,在此基础上,采取有效的保护和管理措施,防止此类作业对该地
区产生不可接受的影响,保证该地区海洋生物资源得到保护;
(b)作为一项临时性措施,应立即采取行动逐步减少大型流网在南太平洋地区的捕鱼活动,到1991年7月1日止停止这一活动,直到有关成员对南太平洋的长鳍金枪鱼资源进行适当保护和管理为止;
(c)在本决议之第4条(a)款的情况下,应对这一措施进行检查,应立即制止大型流网作业在北太平洋公海及太平洋外的其他所有公海的进一步扩张;
5.鼓励那些邻接公海有专属经济区的沿海国采取适当的措施,并在收集和提交有关其专属经济区内流网作业的科学情报上进行合作,重点为保护公海内的海洋生物资源而采取措施;
6.要求专门机构,特别是联合国粮农组织,其他合适的机构和联合国系统的组织和署,以及各地区渔业组织和地区内的分支,紧急研究大型流网作业及其对海洋生物资源的影响,并向秘书长报告其观点;
7.请秘书长提请国际社会的主体成员、政府间组织、与经社理事会保持磋商的非政府组织,以及拥有海洋生物资源方面专业人才的基础好的科研机构,注意本决议;
8.请秘书长在第四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提交一份关于本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85次全体会议
1989年12月22日



199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