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材料备案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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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材料备案登记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建设局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材料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2002年7月12日)

深建科〔2002〕13号

  为加强建筑材料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材料备案登记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筑材料备案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材料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的规定,结合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对建筑用钢筋、水泥、墙体材料以及其它直接影响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建筑物环境质量及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进行备案。
  第三条 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发布拟进行备案的建筑材料名录、办理建筑材料备案登记、监督备案建筑材料在工程中的使用。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协助市主管部门对备案建筑材料在工程中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申请备案登记的建筑材料及其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经济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未列入国家或本市明令禁止、淘汰产品目录;
  (二)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卫生标准要求,有备案登记前一年内深圳市或省级及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抽检合格报告;
  (三)属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已取得生产许可证(进口建筑材料不受此款限制);
  (四)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取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条 办理建筑材料备案登记时,生产企业应向市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建筑材料备案登记表》;
  (二)生产企业及其在本市指定经销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备案建筑材料的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四)备案登记前一年内深圳市或省级及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卫生抽检合格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退回,下同);
  (五)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属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建筑材料,还须提交生产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六条 市主管部门在收到材料后,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备案回执,并在《深圳建设信息网》(网址:www.szjs.gov.cn)上发布备案建筑材料及其生产企业名录;对于不符合条件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办理备案登记的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建筑材料的生产及经销企业的基本情况及产品品种等发生改变的,生产企业应及时到市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建筑材料实行跟踪管理制度。监理、施工单位在进场联合验收或使用过程中发现备案建筑材料不合格时,必须及时报告市、区主管部门。
  第十条 建筑材料检验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检验职责,在每季度首月的10日前向市、区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备案建筑材料的检验情况。发现不合格建筑材料时,应当及时通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可能影响工程结构质量和安全的,必须同时报告市、区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建筑材料的质量状况。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建筑材料,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记录和公示。
  第十二条 市主管部门在每年的12月统一发布下年度备案建筑材料及其生产企业名录。当年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建筑材料自动进入该名录。出现质量问题的建筑材料,不得进入该名录。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深圳建设信息网》查询建筑材料的备案、记录和公示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实施。1999年10月13日深圳市建设局发布的《深圳市建筑材料核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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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0年4月1日生效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海关有权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依据该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内容主要包括:扣留即将进出口的侵权嫌疑货物、对货物的侵权状况等进行调查、对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进行处罚、没收和处置侵权货物等。

中国海关有权在三种模式下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一,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后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第二,对于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尽管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未申请扣留,但海关认为有关货物涉嫌侵犯在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扣留和调查,在确定属于侵权货物后予以没收;在依职权扣留模式下,海关有权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的措施,所以,依职权扣留模式也被称作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动保护”模式。

第三,海关对个人携带或者邮寄的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侵权物品,海关予以没收。在实践中,行邮案件所占据的比例越来越大。在2007年,中国海关依职权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以及在行邮渠道主动查获侵权物品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99%,其中主动保护占14%,而行邮案件占85%。相反,依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货物的案件不足1%。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三)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

(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内容有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附送证明文件。

一旦向海关申请备案后,海关将通过对进出口货物的检查、筛选及时发现侵权货物并予以查验、扣留,同时在第一时间通知权利人,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以及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海关应当退还担保金。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由海关对相关的侵权货物进行查扣,并在一定时间内对侵权货物提起侵权之诉,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并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后,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不能认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综上所述,通过向海关备案的方式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具有成本小、防范严密的特点,而且通过海关介入的方式,可以充分利用国家公权力解决企业维权中取证难的问题,以保证企业在相应的维权诉讼中掌握侵权证据,从而赢得维权的主动性和保障维权成功,避免了明知侵权却苦于难以收集到相应的证据而维权无门的尴尬。

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物所高级合伙人 李俭
电话:13809031903
QQ:401018807

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4〕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五日

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淄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淄编〔2003〕28号)和《淄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级机构改革归口单位设置的意见》(淄机编〔2001〕1号),恢复使用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的名称,为县级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归口市建设委员会管理,授权行使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负责全市城市供水节水、燃气、集中供热等公用事业管理工作。
  一、职能转变
  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公用事业改革,加强公用事业产业政策的调查研究和法制建设,建立并不断完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培育、发展和完善公用事业市场,加强公用事业的执法监察,规范公用事业市场行为。将具体生产经营管理职能放给企业。将行业的职工培训、公用事业工程监理、经常性收费管理等具体事物交由行业协会及相关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转变,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研究拟定我市公用事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全市公用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全市公用事业企业实行特许经营管理,制定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评价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对承揽公用事业的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单位进行资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公用事业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三)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城市公用事业的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参与制定有关经济政策和调控措施,并负责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四)负责公用事业行业科技进步工作,拟定公用事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攻关和成果的转化与推广;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考核及职称管理。
  (五)负责公用事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工作,指导公用事业企业利用外资及招商引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大型城市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
  (六)负责全市公用事业行业管理工作,对全市公用事业行业依法实施管理,培育、完善公用事业市场,规范公用事业市场经营行为。指导公用事业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工作。
  (七)负责全市公用事业行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公用事业企业开展安全管理,对危害公用事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的行为及事故隐患进行依法查处。
  (八)负责市属公用事业企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改革;指导市属公用事业企业的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市建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设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来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具体负责文秘、档案、信息、信访、保密、提案、督办、投诉办理、会议组织、后勤服务、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及机关财务、财产管理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
  具体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宣传、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协助局党委做好局属干部的考察、任用和管理工作;承办直属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担直属单位党建、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承诺制工作及行风建设管理工作。
  (三)计划发展科
  具体负责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直属企业的改革、企业管理及直属企业的财务、审计和统计工作,组织实施直属企业经营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用事业的价格、服务收费标准及调控措施;组织协调大型城市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公用事业的科技进步、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工作,指导公用事业企业利用外资及招商引资工作。
  (四)行业管理科
  具体负责公用事业改革发展政策法规的调查研究和相关信息的收集、交流、利用;编制全市公用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公用事业有关政策法规,制定落实规划和政策法规的实施细则及意见;具体负责全市公用事业行业实行特许经营管理。制定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评介考核标准与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对承揽公用事业(供水、供热)的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单位进行资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公用事业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具体承担对公用事业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和行业协会管理工作。
  (五)燃气管理办公室(市公用事业监察大队、安全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市燃气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和局直属供水、供气、供热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有关燃气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市燃气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的实施细则或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开展的燃气行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制定和完善全市燃气安全目标体系,负责燃气安全日常管理及安全职责目标监督考核工作;组织落实燃气安全检查,对事故隐患及问题督促整改;负责全市燃气安全生产统计报告工作,参与燃气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通报燃气工程重大事故情况;掌握全市燃气安全工作动态及信息,推广应用燃气安全新技术、新成果;负责燃气工程施工企业、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及燃气经营站点资质的审查工作;负责燃气工程的立项审批、设计审核及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工作;负责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工作;负责燃气、供水和供热行政执法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事业编制总额33名,其中:工勤人员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名。可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党支部专职副书记1名)。
  纪检、监察机构按机构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