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非典”疫情期间对北京市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免征有关税收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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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非典”疫情期间对北京市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免征有关税收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非典”疫情期间对北京市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免征有关税收的通知

财税[2003]11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3-5-8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平抑蔬菜价格、确保“非典”疫情期间北京市居民生活所需蔬菜的正常供应,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北京市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非典”疫情期间,免征北京市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实施办法和执行期限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发展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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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关于加强各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


中共厦门市委关于加强各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

2000-07-26

           (2000年7月26日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各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工作,进一步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纪委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央纪委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委,包括党工委、党组。所称纪委包括纪工委、纪检组。


  第三条 各级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在职权范围内行使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职责。党委要支持纪委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同级纪委的监督。


  第四条 各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实施监督,要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和自律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监督的主要任务是监督、检查各级党委及其成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的思想作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遵守和维护党章、党内各项法规等情况。揭露和纠正一切损害党的利益、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 各级纪委要加强对同级党委重大决策形成和执行过程的监督。各级党委对重大改革措施、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坚持集体讨论,民主决策,严禁个人或少数人专断。纪委书记参加同级党委书记办公会,履行监督职责。各级纪委要了解掌握同级党委重大决策的形成过程,并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过程的监督。


  第七条 各级纪委要加强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党委主要领导要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凡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问题,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里有关规定及《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各级纪委要加强对同级党委在重要领导干部提拔任用方面的监督。各级党委拟提拔任用的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人选,组织部门在考察、酝酿过程中,应征求该干部所在地区或部门纪委的意见,在提请党委讨论决定前,应征求同级纪委的意见。纪委应及时向征求意见的组织部门反映已掌握的拟任职人选遵守党纪政纪、廉洁自律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


  第九条 各级纪委要加强对同级党委执行外事纪律情况的监督。各级党委在研究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境)事宜时,需征求同级纪委的意见。出国(境)的党政领导干部回国后,在提交的考察报告或有关情况报告中要说明执行外事纪律情况,并向同级纪委报备。


  第十条 各级纪委要加强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情况的监督。各级党委成员中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以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对上述规定的执行情况,在按要求向同级党委或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要向同级纪委报备。


  第十一条 各级纪委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民主测评工作。民主测评的主要内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遵守党纪政纪、廉洁自律、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民主测评按《厦门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暂行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纪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开展民主生活会情况的了解和监督。各级党委及其成员每年应结合年终总结和民主生活会,认真总结党委和个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情况;认真联系实际,对照检查执行中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领导干部工作时间以外活动的若干规定》、《厦门市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十条规定》等情况。并写出专题报告和填报《厦门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自查登记表》,在报送上级纪委的同时抄送同级纪委。


  第十三条 各级纪委发现同级党委及其成员有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


  (1)纪委发现同级党委及其成员有违反党纪的情况,应及时研究,作出是否进行初核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将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违纪情况,是否初核和如何初核的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纪委,同时报告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同志(涉及本人的除外)。


  (2)对同级党委违反党纪的情况,以及对同级党委成员同时又是上级党委成员违反党纪的情况进行初核,应先向上级纪委报告;对同级党委的其他成员违反党纪的情况进行初核,在报告上级纪委的同时即可进行。上级纪委接到下级纪委的报告后,应及时研究,并对初核工作给予指示。必要时,上级纪委可以与下级纪委共同进行初核工作。


  (3)纪委应根据中央纪委有关规定的程序完成初核工作,并将初核结果和意见书面报告上级纪委,上级纪委应及时研究并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各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违反党纪行为进行初核后,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对虽存在违纪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可不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将违纪情况报告同级党委。是党委班子违纪的,应建议党委组织自查自纠,上级纪委认为必要,可发给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是党委成员违纪的,应建议党委主要负责人找本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也可同时建议党委给予诫勉。对党委及其成员的违纪问题,均应报上级纪委备案。


  第十五条 各级纪委对于群众举报或其他渠道反映同级党委及其成员明显不属于违法违纪行为的一般性党风问题,反映对象是党委的,由同级纪委反馈给党委书记或党委班子,党委书记或党委班子应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认真对待;反映对象是党委成员的,由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或上级纪委领导,采取与被反映对象约谈的方式,要求其就所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六条 各级纪委在正当行使监督职权时,凡发现有拒不执行或违反本规定的,有袒护被监督对象、干扰和阻碍纪委正当履行监督职能、打击报复执纪人员的,必须查明情况,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纪委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于有问题不检查、有责任不追究、该报告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和处理问题的,必须追究其责任。对有意捏造事实诬陷、诽谤他人的,要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纪委向同级党委或上级纪委建议给予应当承担责任的党委及其成员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厦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试行)及《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地点工作人员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5〕94号


关于印发《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试行)及《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地点工作人员规则》(试行)的通知

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试行)及《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地点工作人员规则》(试行)业经2005年8月16日局长专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试行)

2.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地点工作人员规则(试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行政审批 管理办法 规则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附件一:

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总局环境行政审批工作,促进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审批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精简高效、责权一致的原则,为申请人提供服务。

第三条 属总局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原则上应纳入综合办公地点统一受理。根据总局实际情况,采取边建设、边运行、边规范的方式,成熟一个,进入一个。

第四条 承办行政审批业务的部门负责向综合办公地点派驻业务受理人员,负责本部门审批项目的咨询、受理及回复工作。

业务受理人员要相对固定,轮换时间由派驻部门(单位)确定,业务受理人员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地点(以下简称“综合办公地点”)工作期间须遵守综合办公地点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 行政审批实行首问责任制。业务受理人员负责对受理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催办及咨询、回复。

第六条 承办行政审批业务的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经分管总局领导审定后,通过总局政府网站及在综合办公地点公布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七条 机关各部门对主管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审批过程及结果须及时通过总局政府网站及在综合办公地点公布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八条 承办行政审批业务的部门要在总局政府网站逐步建立行政审批管理系统,为申请单位提供办事咨询、办理结果查询及网上审批等服务。总局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指导并做好服务工作。

第九条 实行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后,原承办单位职能不变。凡纳入综合办公地点的行政审批事项,在综合办公地点统一受理和回复,除特殊情况确需另安排接待的,承办部门原则上不再接待有关审批项目单位或个人的来访。

第十条 办理行政审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以及总局规章、文件规定以外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业务受理人员接到行政审批项目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当场能够确定受理的,业务受理人员应向申请人出具《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受理通知书》;当场能够确定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应申请人要求可向申请人出具《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不予受理通知书》;当场不能确定是否受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材料接收单》,并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对行政审批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业务受理人员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行政审批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环保总局职责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对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错误的,受理人员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因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三条 业务受理人员接收了申请材料,但未确定是否受理的,经承办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和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应予受理的,承办部门填写《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受理通知书》,由业务受理人员将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完成审批流程后,业务受理人员负责将审批结果回复申请人。

第十五条 承办行政审批业务的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的承诺时限办理审批事项,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审批时间的,须由承办部门填写《环保总局行政审批延期审批申请表》,经分管总局领导签批后由业务受理人员向申请人出具《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延期通知书》,分管总局领导外出时,可由值班总局领导签批。

第十六条 业务受理人员要跟踪已受理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催促承办部门及时办理。 对承办部门在承诺时限内未能完成审批工作又无正当理由的,总局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附表一: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受理通知书

附表二: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不予受理通知书

附表三: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材料接收单

附表四:环保总局行政审批延期审批申请表

附表五: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延期审批通知书



附件二:

环保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地点工作人员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地点(以下简称“综合办公地点”)的办公,方便群众,服务社会,保证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的正常运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机关各部门及各直属单位派驻在综合办公地点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综合办公地点工作人员基本要求:了解《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熟悉所受理审批事项的各种规定、办事条件、办事程序;遵守总局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综合办公地点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 综合办公地点工作人员的职责:

(一)解答申请人对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业务咨询;

(二)受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对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程跟踪催办;

(四)回复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五条 综合办公地点工作人员不得接收或代收申请人的财物,不得接收申请人的宴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综合办公地点工作时间与机关同步。对外受理时间为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特殊情况,急事急办。

第七条 综合办公地点由办公厅归口管理,实行值班组长负责制。值班组长由承办行政审批业务的部门派驻的工作人员轮流承担,每月月底排定下月值班组长。值班组长负责综合办公地点的日常工作协调、安排本月日常卫生、安全值班表,并负责汇总编写一周工作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综合办公审批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保证办公地点正常运转。

第八条 综合办公地点工作人员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要妥善保管、保守秘密,不得遗失;对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书要按照有关规定归类存档;每天下班前须将当天受理文件整理完毕,做好登记,并交回所在承办部门,急件应按要求随时办理。当天受理文件不准在综合办公地点过夜存放。

第九条 综合办公地点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岗位,严禁未经允许、无人顶岗时长时间离开,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请假的,须提前1天向所在部门请假,由所在部门安排临时业务受理人员。

第十条 综合办公地点工作人员对外服务要做到:清正廉洁,持证上岗、热情接待、举止文明、仪态整洁。

第十一条 综合办公地点工作人员下班离开办公地点时,要注意关闭电源、关窗、锁门。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