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处置不良资产审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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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处置不良资产审批管理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处置不良资产审批管理的通知

商资字[2005]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颁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以来,我国吸收外资处置金融资产(主要是债权资产)稳步发展,取得了良好成效。现就进一步规范吸收外资参与我国不良资产重组与处置,维护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的健康发展通知如下:

  一、为加快我国国有银行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处置,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2001年经国务院批准允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允许向外商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债权等不良资产,或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债务重组、债权追偿等不良资产处置活动,由于此类投资方式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涉及面广,在审批时应从严掌握,凡此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均应报请国家商务部批准,各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得擅自批准企业设立。

  二、2000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了《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国经贸综合[2000]568号),明确规定取缔各类讨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各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批准设立外商投资讨债公司和变相讨债公司。

  三、各单位在审批经济委托、商务代理、管理咨询、财务咨询、资产咨询类外商投资企业时,应要求企业做出不得从事债务重组、债权追偿等不良资产处置经营活动的书面承诺。

  四、对于未经国家商务部批准超范围经营,擅自从事不良资产处置、债权追偿的,一经发现,速报国家商务部,凡按要求逾期不做整改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五、请各单位收到通知后,即刻转发所属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商务部外资司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办公厅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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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2010年10月1日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经济特区适用的决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2010年10月1日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经济特区适用的决定

(2010年9月17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扩大珠海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

2010年10月1日前制定的《珠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珠海市珠海保税区条例》、《珠海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珠海市渔港管理条例》、《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珠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的规定》、《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于2010年10月1日起适用于扩大后的经济特区;《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适用于新纳入经济特区范围的区域的时间由市人大常委会另行公布。



关于印发宣城市直部门民生工程实施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宣城市直部门民生工程实施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宣政办〔2008〕47号


市直有关单位:
《宣城市直部门民生工程实施工作考核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





宣城市直部门民生工程实施工作考核办法

为扎实推进三十二项民生工程顺利实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取得实效,根据安徽省民生工程工作考核文件和市民生工程工作有关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及范围为市直民生工程项目牵头部门,组织实施省、市政府确定的三十二项民生工程工作情况及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条 考核内容以市政府与市直成员单位签订的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所确定的目标和有关要求为依据。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市民生办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分部门进行,实行百分制综合考核,其中:工作开展情况30分,政策落实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70分。
(一)工作开展情况(30分,以查阅资料为主)
1.建立健全民生工程组织领导机构,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民生工程工作,制定相关工作制度(6分);
2.完成市民生办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6分);
3.对县(市、区)定期开展民生工程督查检查(6分);
4.每月按时编报统计报表、报送信息不少于2篇(6分);
5.多形式开展民生工程政策宣传(3分);
6.规范基础工作,建立信息库和档案资料等(3分)。
(二)政策落实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70分)
按照对县(市、区)考核相关内容进行,按具体实施的项目考核。
第五条 考核安排在2009年1月份进行,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核查资料、实地查看、随访群众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市直牵头部门所负责的项目,在省对市单项考核中进入前五名的,市考核总分另加5分;第6—8名,分别加3分、2分、1分;在省对市单项考核中处于后五名的,取消评先资格。
第七条 市政府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工作目标的单位进行通报。
第八条 考核实施方案和评分细则,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