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中有关预算经费资产等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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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中有关预算经费资产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中有关预算经费资产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保证国务院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机构正常有序地运转,现就机构改革后1998年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单位预算编制、审批、经费拨款和资产处置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预算编制和审批问题
在国务院各部门和单位“三定方案”下达前,财政部原则上按照机构改革前各部门和单位1997年末实有人员和业务情况,对行政费、机关事业费和其他各项事业费核定预算控制数。
“三定方案”下达一个月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的机构职能、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正式编制经费预算,并按照规定的预算管理级次上报,经审核批复后下达。具体要求是:
1.保留和更改名称的部门和单位,其各项经费预算仍按原渠道编报。
2.隶属关系变更的部门和单位,其各项经费均按新的隶属关系重新编报预算。
3.新组建的部门和单位,其行政经费和机关事业费预算上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其他各项事业费预算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批。
4.撤销后改组为国务院直属局(办)的单位,在编制全年行政费和有关事业费预算时,应将改组前已发生的支出,随改组主体转移,编入改组后新单位预算内,其行政费和机关事业费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核批,其他原由财政部安排的各项事业费由财政部核批。
5.新改组为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其行政经费和有关事业费预算暂按原渠道编报;由海关总署管理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所需要的经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暂由财政部直接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核定收支预算。
6.原行政部门和单位改变为事业单位的,按照改变后的单位性质编报事业费预算,由财政部核批;原按照企业或事业单位管理改为行政单位的,按照改变后的单位性质编制行政费预算,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核批;原为行政单位改为企业的,财政停止其经费供应。
7.合并的部门和单位,不再保留合并前原部门或单位的帐户,并由合并后的部门或单位统一编制预算。
8.撤销的部门和单位,财政不再拨付经费。
9.变更和撤销的部门和单位的基本建设拨款、挖潜改造经费、科技三项费用、外交支出等经费,待各部门和单位的“三定方案”确定后,按照新的职责分工和预算管理级次规定重新审核;为不影响工作,对正在执行中的项目经费,由相关单位向财政部按原预算申请拨款。
10.保留的部门和单位(包括更改名称和改变隶属关系的部门和单位)、新组建和撤销后改组为国务院直属局(办)的单位以及新改组为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其离退休经费按原经费领拨渠道办理拨款;撤销部门和单位的离退休经费,由相关单位负责编制预算和请领经费。
11.各部门和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随着人员的去向而相应划转。
12.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经费仍然按原渠道解决。
13.各部门和单位分流人员的经费由相关单位在预算中单独反映。除个人经费、公用经费中必要的水电费、取暖费、少量的办公经费外,其余经费暂不安排;分流人员培训经费另行核定。
二、关于经费拨款问题
“三定方案”下达前,各部门和单位仍按原印鉴(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原印鉴已经上交的,使用新印鉴),通过原资金领拨渠道核拨经费,以保证个人经费和必需的公用经费以及事业发展的正常需要。
“三定方案”下达后,有关经费领拨渠道和印鉴使用按以下要求办理:
1.保留的部门和单位的拨款渠道不变,使用原印鉴办理拨款。
2.更改名称的部门和单位仍按原渠道办理拨款,但需启用新的印鉴;隶属关系改变的部门和单位按新的隶属关系办理拨款。
3.新组建的部门、撤销后改组为国务院直属局(办)的单位、新改组为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合并的部门等,行政经费、机关事业费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拨付,其他各项事业费由财政部按重新核定的预算拨付,并启用新的印鉴。
4.凡需启用新印鉴的部门和单位,均应于“三定方案”下达后一个月内办理好启用新印鉴的有关工作。
三、关于资产清查和财务清算问题
在机构改革中,机构变动的部门和单位及其机关后勤企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1998〕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8〕4号)执行,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登记和财务清算工作。
机构变动的部门和单位应按不同的资金来源渠道分别清理和核实各项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全面真实地反映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并及时编制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及有关附表,并于“三定方案”下达后一个月内分别上报主管部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财政
部。
机构变动的部门和单位,应将其物资、设备、房产等(不论其购置经费来源),全部登记造册上报主管部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财政部。
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应将全部物资、设备、房产及时上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有关手续调剂给新组建的部门和单位使用,不得擅自移交给所属公司及其他单位。
转为企业单位的部门,其资产经财政部认可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后转作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机构变动的部门和单位涉及国家“统借统还、统借自还”外债项目的单位,转贷关系发生变更,原转贷协议由变更后的相关单位执行。原有机构由行政事业单位变为企业管理的,今后新借入的国外借款,中央财政不再批准为国家统借统还项目。
机构变动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管理,严肃纪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99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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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饮食业夜市场管理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饮食业夜市场管理办法

昆政发[1991]234号


  第—条:为加强对我市饮食业夜市场的管理,搞活经济,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使夜市场纳入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的轨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五华、盘龙两区范围内和城郊结合部占用道路从事饮食业夜市经营活动的国营、集体、个体营业门市和摊点、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定点经营、统一安排、方便群众、综合治理”的原则,饮食业夜市实行统一管理、划行归市、定点、定位经营。夜市场布局由市规划、城管、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共同审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开放。进入夜市场的门市和摊点,必须在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不准沿街叫卖,不准乱设摊点。

  第四条:下列单位和人员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登记许可手续后,可从事夜市经营活动:

  1、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

  2、户口、粮食关系在五华、盘龙两城区、年满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有经营能力的待业人员;

  3、经营独特地方风味的昆明市郊县区和省外、外地州的有证个体户;

  4、国家政策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从事夜市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登记、审批、取证手续:

  1、持所在地户口证明,向夜市所在地工商所提出申请,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核发临时营业执照后,方可进入指定夜市从事经营活动;

  2、外地来昆从事夜市经营活动的人员,应持所在地户口证明、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昆明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户口证,到夜市所在地工商所登记后,按指定地点进行经营;

  3、从事夜市食品加工、销售的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卫生防疫站提出申请,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经卫生防疫站审查合格,发给卫生许可证后,再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领取临时营业执照,按指定地点进行经营;

  4、进入夜市经营的国营、集体食品行业,应持当年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向夜市所在地工商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安排摊位后,方能进入夜市经营。

  第六条:因需要撤销某—夜市场时,在该市场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撤出,并自行安置。夜市场管理部门不负责夜市场撤销后的安置工作。

  第七条:夜市场的经营管理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夜市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实施统一管理,公安、城管、卫生、物价、税务等部门积极支持配合,各司其职、搞活管好夜市。做到划行归市、分类摆摊、顺序编号、定点定位、卫生整洁。经批准进入夜市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交纳市场管理费,做到文明经商、礼貌待客、优质服务、保证质量。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以次充好,短斤少两,敲诈勒索顾客。

  2、建立夜市管理小组或办公室,组织治安联防,由工商所、派出所、居委会管理,负责维护治安秩序和处置—般治安问题。

  3、夜市经营者,必须证照齐全,亮证经营、明码标价,佩戴胸卡。业主必须在场经营。

  4、夜市经营者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地点和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准乱摆摊点、擅自增加经营人员或扩大经营范围,更不允许一证多点经营;

  5、从事食品加工、经营的,必须有完善的防蝇防尘设备,坚持餐具消毒和使用一次性筷子。经营者必须穿戴干净整洁的白色工作衣帽,严禁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不准在现场洗涤餐具,不准乱倒污水,乱丢废弃物。

  6、夜市开放时间为每天19时至24时(夏令时20时至次日晨1时)。

  7、凡进入夜市的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令,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和良好的社会治安,讲究公共道德,爱护花草树木和公共设施,不猜拳行令和大声喧哗。发现有违法犯罪的人和事,应及时向夜市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报告。

  8、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得在夜市场内行驶,夜市周围的各类车辆应按指定地点停放或交车辆保管站。

  9、从事夜市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如违反夜市管理规定的,由工商、公安、卫生、物价、税务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被处罚款或其他处罚两次以上的,负责处罚的部门有权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其夜市经营证,取销其在夜市经营的资格。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八条:夜市场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以下服务:

  1、工商部门与夜市所在地居委会配合,设立统—餐具消毒站,对饮食摊点的餐具、茶具、酒具实行统一消毒。

  2、工商部门为夜市提供用水、用电、并统一制作美观适用的经营棚车、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执行,官渡区、西山区和市属八个县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关于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药物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生部


关于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药物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药监安[2001]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继枸橼酸西地那非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后,先后又有前列腺素E1乳膏、甲苯磺酸
酚妥拉明、前列地尔尿道栓及前列腺素E1粉针剂等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药物获准生产或进口。

  鉴于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药物用药的特殊性,该类药物的管理问题请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
局、卫生部联合下发的《枸橼酸西地那非管理暂行规定》(国药管安[2000]132号)执行。

  专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