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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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 匈牙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9年6月8日 生效日期1989年6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经济、科学技术合作和现代化的经济建设,为加强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决定重新修订一九五三年十月三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开展科学技术合作。科学技术合作的宗旨是:发展两国的科技和经济联系,改进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以及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条 双边合作应在中匈科技合作委员会范围内进行,并与中匈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委员会的活动保持一致。

  第三条 科技合作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共同条件(一九八九年六月八日签署)执行。

  第四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提出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每次自动延长三年。

  第五条 本协定将取代一九五三年十月三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
  本协定于一九八九年六月八日在布达佩斯签署,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匈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赵明生            塞卡奇·伊姆雷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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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规则》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规则》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细则》的通知

吉政办发 〔2009〕70号


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好省政府决策咨询工作,现将新修订的 《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规则》和 《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规则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为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完善和规范省政府决策咨询工作,提高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结合新的形势任务需要,制定本规则。

  一、决策咨询工作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省政府决策咨询工作是科学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决策咨询机构主要由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决策咨询委员会、科学技术与工程决策咨询委员会、法律顾问团、立法决策咨询委员会和金融决策咨询委员会组成。决策咨询机构下设秘书处,负责各决策咨询机构的日常工作。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决策咨询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由办公厅调查研究室具体协调和落实。

  (一)省政府办公厅的职责。

  1负责省政府各项咨询论证任务的下达和协调落实工作。

  2对决策咨询机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及工作考核。

  3负责决策咨询委员 (法律顾问)的聘任和调整等工作。

  4负责安排组织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 (法律顾问)出席省政府有关会议,并根据省政府领导意见,统一组织开展必要的调研和重点课题研究,重点课题纳入省级课题范畴进行管理。

  5负责组织对外开展决策咨询工作业务交流活动。

  6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省政府决策咨询机构的职责。

  1承办省政府重大决策、重大事项以及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方面的咨询论证、评价分析,提出决策咨询建议和方案,供省政府决策参考。

  2对全省重大决策的实施和经济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3承担省政府工作有关涉法问题的法律咨询业务,为省政府重大涉外投资、经济纠纷、热点、疑点问题的处理等提供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法律服务。

  4对省政府重大制度、重要规章、重大决策和地方性法规等立法项目进行法律咨询和论证。

  5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省政府决策咨询机构秘书处 (办公室)的职责。

  1负责各决策咨询机构的日常工作。

  2负责决策咨询论证工作的组织和联络。

  3负责决策咨询委员 (法律顾问)的初选、推荐及工作情况考核。

  4负责与决策咨询委员 (法律顾问)及其所在单位的联络和沟通。

  5完成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决策咨询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范围

  凡是涉及全局性、战略性、政策性的省政府重大决策,在决策前均应先交由省政府有关决策咨询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并提出决策咨询意见。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具有重大决策性议题,会前要由省政府有关决策咨询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决策咨询论证。

  (二)由省政府印发的具有重大决策性的文件,事前要由省政府有关决策咨询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三)由省政府批转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涉及全省具有重大决策性的文件,须由省政府有关决策咨询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决策咨询论证后,再报送批转、转发。

  (四)省政府领导交办的决策咨询工作和部门提请办理的决策咨询工作。

  三、决策咨询工作的程序

  (一)省政府办公厅总体负责向各决策咨询机构下达省政府决策咨询论证任务。办理决策咨询论证任务的工作流程依次为:立项受理 (省政府交办或部门、单位申报)———下达任务———组织论证———协调催办———报告意见———反馈情况———归档备案。

  (二)省政府领导交办的决策咨询论证事项,由省政府办公厅以 《决策咨询论证任务通知单》的形式,向有关决策咨询机构下达决策咨询论证任务,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各部门、各单位需提交省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政策、计划、规划、措施、方案等,须以 《决策咨询论证申请书》的形式向省政府办公厅申报决策咨询论证事项,并提供详细资料,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批准后,向有关决策咨询机构下达决策咨询论证任务。

  (四)在安排省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时,对涉及全局性、战略性的省政府重大决策而未经有关决策咨询机构论证的议题,不能安排列入会议讨论程序,须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专家论证后再行安排。

  (五)在审核省政府印发、省政府批转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文件时,对涉及全省具有重大决策性的文件而不具备决策咨询机构 《决策咨询论证意见报告》的,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专家论证后再予核发。

  (六)鉴于立法决策咨询委员会 (设在省政府法制办)的工作性质,其属于本部门工作议定的立法咨询论证业务,可视情况自行安排,属于省政府重大立法项目的,须将决策咨询论证的办理结果及时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七)各决策咨询机构完成决策咨询论证任务后,要及时将《决策咨询论证意见报告》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办公厅调查研究室负责将省政府领导对 《决策咨询论证意见报告》的批示情况转给相关决策咨询机构。

  四、决策咨询委员 (法律顾问)的聘任与管理

  决策咨询委员 (法律顾问)的聘任管理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决策咨询委员 (法律顾问)的聘任,经所在单位推荐,相关决策咨询机构管理部门初审,省政府审查批准后,由省长签发聘任证书。

  (一)决策咨询委员 (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选聘的原则是全面贯彻党的人才标准,整体考虑专家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突出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对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重大事件的研究分析能力。主要聘请具有国内先进学术水平和国际发展战略视野,同时又熟识省情并取得重要研究成果的高层次决策咨询专家。

  (二)决策咨询委员 (法律顾问)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重新进行调整续聘。

  (三)决策咨询委员 (法律顾问)的聘任、考核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

  (四)各决策咨询机构管理部门负责决策咨询委员 (法律顾问)的初选和推荐工作,负责与决策咨询委员 (法律顾问)所在单位进行沟通、考察,对所聘专家进行资格认证。

  (五)推荐聘任决策咨询委员 (法律顾问)文件材料包括:《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 (法律顾问)推荐表》、 《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推荐专家名单汇总表》、决策咨询机构推荐聘任决策咨询委员 (法律顾问)工作报告。

  (六)建立决策咨询委员 (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评价机制,对决策咨询委员 (法律顾问)实施动态管理:

  1各决策咨询机构秘书处 (办公室)每半年对决策咨询委员 (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量化考核 (考核的具体标准由各决策咨询机构制定),考核情况作为调整续聘的重要依据。省政府办公厅每年对各决策咨询机构的工作情况集中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年终进行工作考评和总结,评选年度先进决策咨询机构和秘书处 (办公室)。

  2对因工作较忙或本人身体已不适合正常参加决策咨询活动的决策咨询委员 (法律顾问),可由本人申请,经省政府同意,辞去决策咨询委员 (法律顾问)的职务;对长期不参加决策咨询活动,不履行决策咨询委员 (法律顾问)职责的,经相关决策咨询机构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按程序报批后,取消其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资格。

  3省政府办公厅每年组织各决策咨询机构和有关部门对优秀决策咨询委员 (法律顾问)和优秀决策咨询成果进行评审,省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五、决策咨询委员 (法律顾问)的职责和义务

  (一)决策咨询委员 (法律顾问)要积极参加省政府和各决策咨询机构组织的决策咨询活动。

  (二)决策咨询委员 (法律顾问)对参加的决策咨询活动要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负责地提出决策咨询意见。要发扬科学求实精神,坚持决策咨询论证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决策咨询委员 (法律顾问)应主动对涉及全省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送省政府有关领导。

  (四)决策咨询委员 (法律顾问)要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国家秘密。

  六、其他

  (一)各决策咨询机构在组织进行决策咨询活动前,应制定详细方案,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同意后组织实施,重大咨询活动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进行。

  (二)决策咨询委员 (法律顾问)在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下,参加省政府有关重要会议或重要活动,及时了解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

  (三)省政府各决策咨询机构秘书处 (办公室)不定期编发《专家建议》,及时向省政府反馈决策咨询委员 (法律顾问)提出的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决策咨询意见或建议。

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细则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章 人员构成

  第五章 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六章 条件和待遇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省政府决策咨询体系职能作用,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进程,根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省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的意见》 (吉政发 〔2001〕22号,以下简称 《意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政府决策咨询体系是为省政府决策提供多领域智力支持的决策咨询系统,是省政府广泛利用多学科知识、充分发挥智囊作用、按照科学合理的程序、运用现代先进的方法和手段进行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决策咨询体系的性质是非官方的,不具有行政职能;其人员构成是专家型的,主要由全省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较深造诣、较高学术成就和较强创新实践能力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三条 决策咨询体系的工作原则:

  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着眼解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供智力服务。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突出创新、讲求实效。

  决策咨询务求信息充分齐备、调研方法得当,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决策咨询成本。决策咨询论证意见应体现综合性、预见性、探索性、精确性原则,具有较高质量和水平。

  决策咨询各机构、机构内部应加强联系沟通,相互协调配合,注重优势发挥,形成决策咨询合力。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各决策咨询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对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进行咨询论证、评价分析,提出参谋意见;对省内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对策建议;适应工作要求,积极谏言献策,充分发挥决策咨询 “智囊”作用;加强同国内外咨询机构与人员的沟通联谊,借鉴成功经验,提高决策咨询水平;收集、分析、整理信息,超前研究,主动参谋,为省政府决策提供有针对性的决策咨询服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具体工作。

  第五条 各决策咨询机构要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制度,调整完善人才结构,提高整体决策咨询水平,努力增强智力支撑能力。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省政府办公厅全面负责决策咨询体系的组织领导与管理,总体安排省政府各项决策咨询任务的综合协调与传达落实。省发展研究中心、省科协、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政府金融办具体负责相应决策咨询机构的组织联络工作。

  第七条 各决策咨询机构要有一名领导负责决策咨询工作,秘书处 (办公室)具体负责决策咨询任务的安排和服务。要保证工作人员相对稳定,确保职责落实。

  秘书处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发送会议通知,准备相关材料,确保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按时参加省政府有关会议。

  (二)安排布置会场,为决策咨询委员 (法律顾问)开展决策咨询论证等重要活动提供条件和场所。

  (三)跟踪决策咨询进程,传送文件、信息,为决策咨询任务的按时完成做好基础工作。

  (四)组织决策咨询委员 (法律顾问)开展调研、考察;收集、整理、报送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及时将决策咨询成果采纳情况反馈决策咨询委员 (法律顾问)所在单位及本人。

  (五)研究起草决策咨询机构工作制度、工作方案和有关章程;按规定使用好各项咨询费用;做好文秘、档案工作。

  (六)及时掌握决策咨询委员 (法律顾问)情况,保证各机构决策咨询能力的稳定和提高;提出完善各决策咨询机构的建议,为不断加强决策咨询体系建设提供第一手材料。

  第八条 外部决策咨询系统按照合作协议规定,为省政府提供有偿或无偿专题、专项决策咨询服务。其中,签订 “省院”协议的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联系,签订 “省校”协议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联系。学术团体暂由省政府办公厅联系。

  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政府办公厅要不断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确保决策及时、全面、准确地获取外部智力支持。要结合全省的重大决策、重要活动,加强与 “省院”、“省校”智力力量的沟通联系,每年邀请集中活动一至两次,借鉴和吸收国内外前沿的智力成果。

第四章 人员构成

  第九条 依据 《意见》确定的体系框架,结合我省智力水平状况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在充分考虑各决策咨询机构负责部门推荐意见基础上,最终确定各机构决策咨询委员 (法律顾问)人选构成。决策咨询成果是考核决策咨询委员 (法律顾问)工作业绩的重要标准,根据业绩情况,对决策咨询机构的组成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各决策咨询机构应力求学科结构和专业配置合理有效,充分反映科技前沿水平。决策咨询委员 (法律顾问)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各项决策咨询任务。其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决策咨询委员 (法律顾问)开展决策咨询,努力创造条件,确保决策咨询委员 (法律顾问)完成决策咨询任务,并将决策咨询委员 (法律顾问)提出的决策咨询论证意见纳入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成果中。

第五章 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向省政府正式提交有关重大决策、政策、措施报告前,应以书面形式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安排决策咨询论证,并将其作为行政决策的必要程序。

  第十二条 决策咨询论证 (或处理涉法事项)可分两种方式进行,即会议决策咨询和函审决策咨询。同时,积极利用现代高效咨询手段,开展电话、网络等多种途径的咨询活动。

  进行会议决策咨询时,决策咨询委员 (法律顾问)应在省政府常务会议以及其他有关决策咨询的专题会议上,提出决策咨询论证的意见建议。

  参加会议决策咨询的委员 (法律顾问)应提前5天接到会议通知,及需要决策咨询论证 (或处理涉法事项)的项目详细资料,决策咨询委员在进行充分的酝酿和准备后参加会议。会上应充分发挥决策咨询 “智囊”作用,认真阐述决策咨询意见。咨询意见经会务工作人员记录整理后存档,并由省政府办公厅及时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反馈其所在的决策咨询机构秘书处 (办公室)。会议决策咨询的工作流程是:省政府办公厅向相关决策咨询机构发送会议通知及项目决策咨询论证 (或处理涉法事项)任务通知单,提供项目详细资料———由决策咨询机构秘书处 (办公室)与召集人或首席法律顾问共同安排任务落实———决策咨询委员 (法律顾问)参加会议提出决策咨询论证意见———记录整理意见、建议———省政府办公厅向智力机构反馈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第十三条 函审决策咨询指决策咨询委员 (法律顾问)通过召开决策咨询论证专题会议,以书面形式对项目或事件进行决策咨询论证。

  需要进行函审决策咨询论证的部门、单位,要向省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 (立法咨询委员会除外),同时提交项目的详细材料。省政府办公厅受理后应在任务时限前15天将任务通知单及项目详细材料一并送达相应的决策咨询机构。

  函审决策咨询的工作流程是:

  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填报申请书———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受理———向相应决策咨询机构发送任务通知单及项目资料———由决策咨询机构秘书处 (办公室)与召集人或首席法律顾问共同安排任务落实———开展决策咨询论证———在规定时限内向省政府办公厅提交决策咨询论证 (或处理涉法事项)意见报告 (一式5份)———省政府办公厅向决策咨询机构反馈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决策咨询论证 (或处理涉法事项)任务通知单、意见报告和咨询委员会 (组)名单一并组成决策咨询论证完整文件,各决策咨询机构应认真填写。

第六章 条件和待遇

  第十五条 本章所指的条件、待遇对象是五个决策咨询机构的决策咨询委员 (法律顾问),即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决策咨询委员会、科学技术与工程决策咨询委员会、法律顾问团、立法决策咨询委员会和金融决策咨询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十六条 省政府办公厅和各决策咨询委员会开展决策咨询工作经费均纳入省财政预算,并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逐步增加开展决策咨询工作经费。各相关部门要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财政、审计部门对决策咨询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可纳入决策咨询经费的项目包括:课题研究经费、决策咨询论证会议经费、调研考察活动经费、资料费用、有关决策咨询的办公费用以及决策咨询委员 (法律顾问)的补贴支出等项。

  第十八条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相应提高决策咨询委员 (法律顾问)的人均补贴标准,由省财政在每年年初一次性拨付到各决策咨询委员会,使用时可统筹兼顾,与专家决策咨询成果挂钩,实行按劳取酬,具体办法由各咨询委员会秘书处制定。决策咨询委员 (法律顾问)不能在两个以上决策咨询机构任职。

  第十九条 为决策咨询机构提供有关全省经济运行的统计资料及相关材料;逐步吸纳有关方面的决策咨询委员 (法律顾问)参加省政府考察、调研等重大活动,参与重要文稿起草、修订等;逐步扩大决策咨询委员 (法律顾问)参加省政府重要会议和阅读重要文件的范围。

  第二十条 对决策咨询委员 (法律顾问)突出的智力成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认证和知识产权保护。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决策咨询委员 (法律顾问)和咨询成果的评审、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修订发布之日起实行。工作细则在实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在侵财类刑事案件审理中至关重要而又疑难复杂,在诈骗类犯罪特别是合同诈骗犯罪审理中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显得更为突出,直接决定案件性质是属于民事纠纷还是属于刑事犯罪,从而与当事人的财产安全、人身自由密切相关,也最终会对案件侦办机关的司法业绩和司法形象产生影响。从近年来合同诈骗案件的司法实践看,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各个环节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这上面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有的案件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仍无法查清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究竟如何,以致最终对案件性质难以作出决断,各方争论不休,纠结不清。

从行为人的角度讲,非法占有目的属于其主观意识内容,不像客观存在的事物那样具有直观性、外在性;从司法主体的角度讲,需要依据行为人的一系列行为表现以及其他客观事实,通过逻辑思维分析,进行推定得出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结论。合同诈骗案件的基本事实来源于市场行为主体的追求利益性活动,与那些来源于普通民间活动的案件事实相比,此类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多样性和复杂性。行为人本身置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支配之中,要想拨开迷雾,在纷繁芜杂的事实中发现其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与否,难度非同一般。某些合同诈骗案件的侦办具有一定的社会背景,从立案到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审判等环节都存在一定的干扰因素,客观上增加了认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的难度。

对于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学理解释已经作了某些规定和理论探讨,有助于我们对行为人的行为性质作出分析判断。但是,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复杂多样,无论是司法解释还是学理解释,其本身具有抽象性,将具体的案件事实准确涵摄于其中从根本上讲需要科学的方法论指导和丰富的经验积累。正确审理合同诈骗这类疑难复杂案件,需要长期的渐进的经验积累。在这方面,应当充分发挥案例指导的作用。案例指导以其具体、及时、灵活的优势,对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起着必不可少的补充作用。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充分重视案例指导在经济诈骗类犯罪中的析难解惑的作用,不断用来源于全国各地的经典性案例丰富、开阔我们的视野,增强、提升我们的能力,保证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司法权的统一行使。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