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道尔公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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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道尔公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安道尔公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道尔公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94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安道尔公国政府决定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建立两国间大使级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安道尔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两国政府同意,在互惠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相互为对方在其外交代表履行职务方面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本公报于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在安道尔城签署,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加泰罗尼亚文和西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
  西班牙特命全权大使          安道尔公国外交部部长
     宋国清               马克·维拉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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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切实做好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切实做好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2〕 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深入开展了“2012红盾护农”行动,依法保护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农资市场秩序,保障了春耕生产顺利进行,受到了农民群众欢迎。但是一些地方销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仍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民群众时有反映,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严厉查处销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当前正值“三夏”时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总结“春季打假百日行动”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农资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不断推进红盾护农效能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农资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是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重要保证。各级工商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履职尽责意识,把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作为保护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生产和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措施,想农民之所想,急农民之所急,切实把农资市场监管和农资打假工作抓紧、抓实、抓好、抓出成效,严厉查处销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确保农民买到放心农资,全力以赴服务我国粮食生产“九连丰”。

  二、突出重点,严厉查处销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销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要突出重点地区,把省际间的毗邻地区、农资案件高发区、粮食主产区作为检查重点,有计划地开展专项行动,加大日常执法检查力度,不留死角。要突出重点品种,把复混肥、复合肥、掺混肥、钾肥、磷肥、尿素等农业生产必需的农资作为检查重点,对发现的不合格农资要及时下架、退市,把不合格的农资清除出市场。要突出重大案件,把影响面大、对农业生产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作为重点,采取挂牌督办、跟踪督办、联合查办等方式,追根溯源、一查到底;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各地要以开展肥料打假专项行动为重点,严厉查处有效含量不足、“傍名牌”行为以及虚假表示等违法行为。一要严查偷减养分、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劣质肥料;二要严查利用境外虚假登记的企业名称并以委托加工、授权使用、监制等名义或国产肥料冒充进口肥的行为;三要严查标识不规范、虚假标识、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四要严查利用对商品名称、产地、质量、商标虚假表示或 “傍名牌”等手段,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五要严查以科技下乡、新品种试验、订单农业、肥料直销等名义,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肥料的违法行为。

  三、严肃纪律,认真落实红盾护农各项工作措施

  各地要加强对农资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行政指导,综合运用教育、调解、建议、提示、规劝、警示等手段,进一步强化农资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质量第一责任人责任,引导农资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一要督促农资市场开办者审验入场经营者资格,强化责任意识。二要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督促经营者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检验报告等,严把农资进货质量关,防止不合格农资商品流入市场。三要落实购销台账制度,按照《农资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购销台账制度,详细记录商品名称、商标、规格、数量、来源、去向等内容,努力实现可追溯监管。四要引导经营者认真履行质量承诺,主动向农民提供销售凭证,配合工商机关调解农资消费纠纷,营造和谐消费环境。

  各级工商机关要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的作用,全面落实农资市场监管责任。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健全农资市场监管领导责任制,强化对红盾护农工作的督导检查和绩效考核。要按照网格化监管的要求,明确监管责任片区,定岗、定员、定责,把红盾护农的各项工作制度细化责任、落实到人,确保责任到位,职责分明。

  四、创新手段,为全面推广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工作打好基础

  各级工商机关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监管平台的前期准备工作。各地要以信息化手段整合工商机关农资市场监管职能,进一步提升农资市场监管效能。要立足各地已有的综合业务系统,通过市场巡查和检查,及时采集、掌握、更新辖区内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登记信息和所经营的农资商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家、商标等情况,实现对农资市场主体、经营商品、信用状况和案件查处等信息的实时查询、统计汇总和分析应用,及时发现问题,通报违法案件,发布警示信息,开展专项执法,促进区域之间、条线之间加强数据共享和业务联动,增强农资市场监管执法的针对性、有效性和预见性。今年下半年,总局将在总结、完善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试点省工商局经验的基础上,全面部署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

  五、加强宣传,努力提高农民群众自我维权保护能力

  各地要强化对农民群众识假、防假的维权服务和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农民群众自我维权和保护能力。要积极提醒农民群众到正规经营店购买农资,提示农民群众留心查验经营者证照、索要购物凭证、查看产品、保存样品等,要引导农民群众理性选择农资,不要购买走村串户的游贩销售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农资商品,以免上当受骗。

  六、强化维权,及时解决因农资消费引发的投诉

  各地要不断探索和完善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措施,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依法受理和处理有关申诉举报,大力加强“一会两站”规范化建设,方便农民消费者就近投诉,就近解决消费纠纷。各地要完善农资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信息采集、投诉受理、纠纷调解、案件查处和跟踪督办相结合的行政执法网络。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一般性申(投)诉,要及时进行调解和处理;对发现的违法经营行为线索,要依法、从快查处,并及时向申(投)诉人反馈;要特别注意解决好因农资消费引发的群体性投诉,切实促进和谐消费,维护社会稳定。

  七、加强沟通,形成监管执法合力

  各级工商机关要切实加强地区间工作信息沟通和协调,发现假冒伪劣农资跨地区、跨省的案件线索,要及时通报管辖地工商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管执法和质量监测工作,发现超出工商机关职责范围的案件,要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形成监管合力。

  农资市场监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铜陵市鼓励外来投资的政策规定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文件
铜政〔2000〕24号

印发《铜陵市鼓励外来投资的政策规定》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铜陵市鼓励外来投资的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0年八月十二日

铜陵市鼓励外来投资的政策规定



鼓励外商投资:

一、对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即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达到企业总产值70%以上,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减免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如果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六、新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退还;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因增资所增加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增资比例由同级财政退还。新批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入地方金库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退还;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因增资所增加企业所得税入地方金库部分,按增资比例由同级财政退还。

七、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的外商投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后,经批准,在以后十年内继续减征企业所得税30%,免征农业特产税。

九、对从事农、林、渔、牧、能源、通信、交通基础设施的外商投资企业,从成立之日起,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3年,免征房地产税3年。

十、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免收用水增容费,非生产性企业减半征收用水增容费。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交纳用电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交纳。

十一、向外商投资企业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按照公布的基准地价(不含拆迁费用),工业项目减按50%;商业、服务业项目、成片旧城改造的房地产项目减按70%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商投资能源、交通、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投资生产高新技术、出口创汇产品项目或外商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加工型、无污染项目,按征拨用地方式提供土地。

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在市政府标定的基础上,对投资大中规模的技术密集、资本密集项目及三高农业项目的外商企业,实行双方议价和缓期付款的优惠待遇。

十二、对外商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投资项目、重大非生产性投资项目和微利性公益事业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收购、控股我市国有企业,可采取“以项目带政策”的方式,具体商谈优惠条件。

十三、外商直接投资达20万美元的,奖励其亲属一名农转非指标,转为本市常住户口;直接投资每增加10万美元,可再增加一名农转非指标。



鼓励外地投资:

一、在铜陵市举办的外地投资企业,外地投资方所获利润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头两年由当地财政部门按实征数全额退还,后三年由当地财政部门按实征数减半退还。

二、投资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地投资企业,外地投资方从获利年度起,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由当地同级财政部门按实征数退还,第一年至第五年全额退还,第六年至第十年退还50%。

三、外地投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经财政部门核准,属地方财政的部分,按外地一方投资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退还给企业,其中增值税退还生产性企业30%,非生产性企业20%;营业税退还生产性企业20%,非生产性企业10%。

四、外地投资方把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留在铜陵市再投资的,其再投资部分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退还。

五、2000年1月1日以后来铜投资1000万元以下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按当年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3%奖励企业经营者;现有外地在铜企业自本规定发布后新增资扩大生产能力,五年内按当年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3%奖励企业经营者。

六、向外地在铜企业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按公布的基准地价(不含拆迁费用),工业项目减按50%、成片旧城改造的房地产项目减按70%、商业和服务业项目减按80%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资能源、交通、环保等项目金额达2000万元以上或投资高新技术、出口创汇产品项目,其项目用地除交付征迁成本费用外,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七、外地投资企业用地,一次性缴款确有困难的,经市政府批准,并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分期付款合同,交清征迁成本及用地报批等有关费用后可先行动工建设。

八、外地投资企业购买、兼并、参股国有企业时,可将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同其他国有资产一并转为国有股,也可分割出与企业净负债额相当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参与企业整体拍卖和兼并。剩余土地,同等条件下购买方或兼并方有优先受让权和承租权。

九、外地投资项目凡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经批准,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十、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外地投资企业的市外人员,可在本市入户。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每30万元、非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每50万元允许入户1人。

十一、凡在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铜商品市场设立的外地投资企业,执行相应优惠政策。市辖一县三区相关政策与市定政策不一致时,可以市为准。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过去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0年八月十四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