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用地权属等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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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用地权属等问题的批复

铁道部


铁路用地权属等问题的批复
铁道部


呼和浩特铁路局:
你局《关于铁路用地权属及出租等问题的请示》(呼铁土〔1994〕435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铁路部门在解放初期依法接受的敌伪铁路房地产,其房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依法属于铁路。
二、根据铁道部铁财〔1994〕4号文件第二项规定,铁路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经铁道部批准,任何铁路单位都无权自行决定转让。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件》第十九条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三种情况,而出租、借用土地不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
四、你局与呼和浩特市粮食局第二仓库签订的铁路用地和地上建筑物租用协议,权利义务明确,不存在转让土地使用权问题,希你局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维护铁路的权益。



199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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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第 2 号

  《汕头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周日方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汕头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以及《广东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汕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各部门(含独立行使政府行政权的其他机构,下同)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采用规范形式表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的行政文件。
  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内部具体工作制度、文件以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使用决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或通告等。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本规定报市政府备案。
  汕头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由制定的单位负责报送备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联合制定的,由主办的单位负责报送或联合报送。
  第五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发布之日起20日内迳送市政府法制局。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正式文件10份、起草说明和备案报告各一式3份(备案报告格式见附件一)。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为铅印件或打印件,并由报送单位盖章,不得以会议文件或文件汇编的撕页报送。
  起草说明的内容应包括:
  (一)制定的目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据和事实依据;
  (三)其它说明材料。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局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就下列几个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同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法规、规章相抵触;
  (二)是否有利于汕头市的改革开放,为贯彻落实国家赋予特区的优惠政策所必需;
  (三)是否同其它规范性文件相冲突;
  (四)是否属于制定单位法定权限范围;
  (五)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定程序及规范化的要求。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局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在审查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在限期内回复。
  第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在实施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不符合宪法的规定或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或与特区法规、规章相抵触,或与其它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局反映。
  市政府法制局对上述反映,应当依本规定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处理,并把处理意见函复反映的单位。
  第九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的问题,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不符合宪法的规定,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或与特区法规、规章相抵触的,由市政府法制局提出处理意见,责成原报送单位限期修正,或由市政府法制局报请市政府予以撤销;
  (二)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汕头市发展的需要,不利于改革开放或与现行的特区政策相冲突的,由市政府法制局报请市政府予以撤销;
  (三)规范性文件与其它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由市政府法制局进行协调,并作出修正;
  (四)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超出制定单位法定权限范围的,由市政府法制局报请市政府予以撤销;
  (五)规范性文件不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的,由市政府法制局提出处理意见,责成原报送单位限期修正。
  对经市政府批准予以撤销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局制作《汕头市人民政府撤销规范性文件决定书》(格式见附件二),加盖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处理专用章后发送各有关单位,并刊登于《汕头政报》。
  对应当责成限期修正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局制作《汕头市人民政府限期修正规范性文件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三),加盖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处理专用章后发送原报送单位。原报送单位应当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2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局审定。逾期不报的,由市政府法制局报请市政府予以撤销。
  第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格式见附件四)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查。
  市政府法制局应当就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和备案工作情况,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政府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不依本规定报送备案的,由市政府法制局责令制定单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市政府法制局可报请市政府撤销该规范性文件,并对制定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参照本规定报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格式一

区(县、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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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府规备字[  ] 号

关于《             》的备案报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现将我区(县、市)   年  月  日发布的《                 》,上报备案。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一
格式二

          局(委、办)


--------------------------------------------------------------------------------

         局(委、办)规备字[  ] 号

关于《                》的备案报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现将我局(委、办)   年  月  日发布的《                 》,上报备案。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汕头市人民政府
撤销规范性文件决定书

第   号


       :
  你单位   年  月  日发布的《         》,                 根据《汕头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第  条,现决定予以撤销。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汕头市人民政府

限期修正规范性文件通知书

第   号


       :
  你单位   年  月  日发布的《           》,            根据《汕头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第  条,现责成你单位在   年  月  日前进行修正,并报汕头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审定。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规 范 性 文 件 目 录 登 记 表


填表单位(印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5〕17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粤机编〔2004〕24号),组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全市土地、地质矿产资源和测绘行业管理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原城市规划管理的职能划转市规划局。
2.将房产管理的职能划转市房产管理局。
(二)强化的职能
土地执法监察、建设用地预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耕地保护。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土地、矿产、测绘和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本市涉及以上各方面管理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负责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三)组织编制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负责全市土地储备、整理、供应及开发利用的实施、管理与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政府储备用地的管理和临时用地管理。负责全市滩涂等土地后备资源及未利用地的开发规划和管理。
(五)管理并组织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工作;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工作,并依法与受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规范管理土地使用权(含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行为。
(六)规范全市土地市场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七)负责基准地价的编制和地价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收取土地出让金、地租及征收土地使用费。
(九)负责全市土地征用计划制定、执行和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市地籍工作,建立全市地籍管理系统,编制地籍总图,对全市土地权属、用地现状及土地动态进行监测管理,负责全市土地利用土地市场统计分析及相应信息的发布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测绘管理和基础测绘工作,负责测绘单位的资质管理、行业和市场管理。
(十二)负责对全市土地登记管理,参与调解房地产权纠纷。
(十三)负责土地权属纠纷调处裁决工作。
(十四)对地质矿产资源进行综合管理;对地质勘探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进行动态监测,对地质遗迹保护、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十五)指导全市土地、测绘档案管理工作。
(十六)对全市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七)负责全市用地、探矿、采矿的监察工作。
(十八)贯彻实施《国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十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的办文、信息、信访、会务、调研、保密、宣传、接待、外事等工作;负责局领导政务活动安排及重要活动的筹办工作;负责局工作规则的制订;负责对上级交办的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组织协调全局业务办文及信访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与固定资产的管理,以及局系统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负责局机关档案的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窗口的管理工作。
(二)人事监察科(加挂党委办牌子)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务群团工作,组织开展政治学习、思想教育、业务培训;负责全局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包括机构编制、人员调配、继续教育、考核奖惩、提拔任用、出(国)境手续、退休退养、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人事信息档案等管理;负责局系统的妇女和计划生育工作;承办局党组和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局纪检、行政监察以及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对系统内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督察,受理对本局工作人员的举报、投诉等。
(三)计划统计财务科
负责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征地拆迁计划的汇总报批;负责本局支出性经济合同的管理。负责本局工程项目预决算的审核协调工作;负责本局财务管理,负责局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征收地价款、土地年租金、土地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综合统计的汇总、审核及各项统计工作的综合上报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土地规划与耕地保护科)
组织全市土地、矿产和测绘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与报批,提出相应的立法计划;负责局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法律文书的法律审查;负责本系统行政、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土地、矿产和测绘等专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及规范性文件的收集;负责局系统的普法教育,组织承办市人大、市政协的议案、建议和提案的答复工作;对涉及重要法律问题的业务文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负责全市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等执法监察和重大违法案件的调查意见的审核工作,并负责有关的听证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矿产资源的监察工作,指导协调全市违法用地的查处工作。
负责编制全市及区域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审核镇级土地利用规划;组织实施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全市滩涂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进行规划管理和协调指导;审核耕地补充方案,负责新增耕地的验收管理;指导农地用途管制;负责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或其他土地的预审。
(五)土地利用管理科
组织实施全市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年度土地开发计划;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征用与农地转用年度计划、全市征地、收地及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年度计划;组织协调跨区域重点工程的征地、收地工作;协调处理征地、收地及安置补偿纠纷;指导、协调分局土地(含地下空间)使用权转让、历史用地和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收地、临时用地管理和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的审核工作;负责土地市场管理;组织、指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工作;组织地价评估,制订、修改基准地价;制订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和办法;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六)地籍管理科(加挂市土地纠纷审裁办公室牌子)
负责全市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对全市土地市场进行规范管理;负责建立全市地籍调查、地籍管理系统,组织编制地籍总图,对全市土地权属、用地现状及存量土地等进行动态监测;指导全市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和土地统计;指导、监督土地估价机构的资质审查和年审工作;指导土地估价师协会的工作;负责土地权属纠纷调处裁决工作;负责会同土地规划与耕地保护科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联合预审。
(七)地质环境与矿产资源管理科
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并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调查登记和统计;负责采矿权登记发证和探矿权的初审,指导分局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调解处理重大采矿纠纷;组织编制山体植被保护规划,制订恢复山体绿化工作计划;负责矿产资源资料、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协助开展矿产资源执法监察,会同分局查处违法采矿、违法探矿行为,按规定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负责编制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和保护地质遗迹规划、计划工作,并对上述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对地质矿产资源进行调查评价,承担地质勘查和探矿权转让审批登记初审工作,调查重大地质勘查争议、纠纷,管理地质勘查成果;组织开展全市地质环境监测和保护工作,组织对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制定防治规划;组织协调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八)测绘管理科
负责全市的测绘管理工作,编制基础测绘规划,制定年度计划;负责组织政府投资的基础测绘项目管理和实施;负责组织建立测绘基准、制定测绘技术补充规定的编写、公布和实施;负责全市各行业的测绘保障;会同地籍管理科开展全市地籍测绘工作,协同建立地籍信息系统;负责地图编制、初审、出版和全市地图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测绘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查处测绘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测绘成果依法管理;受理测绘资格初审和测绘资格年审申请;调处测绘纠纷。会同局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开展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其应用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为全市机关部门提供测绘数据服务并进行监管。
四、人员编制
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4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正副科长(主任)17名。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7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