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中华商标协会充分发挥作用进一步做好企业商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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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中华商标协会充分发挥作用进一步做好企业商标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中华商标协会充分发挥作用进一步做好企业商标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加快商标工作的改革步伐,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关怀下,中华商标协会经过一年的筹备,已依法在民政部办理社团登记,并于1994年9月9日在北京正式成立。
中华商标协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的事业单位,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下,开展有关商标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律活动的全国性民间社团组织。其宗旨是:依法维护会员的商标权益,协助会员创立驰名商标,促进经济发展与繁荣。按照《中华商标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选举程序,刘敏学同志任会长,白大华同志和四位企业领导任副会长。
中华商标协会的成立,是我国商标制度逐步完善的一件大事。本着改革的思路,中华商标协会以商标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好并有志争创驰名商标的大中型企业为主体,不搞成中央和地方两级分会模式。
加强商标管理,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除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外,还需要充分发挥中华商标协会作为政府联系企业的纽带作用。为此,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商标管理的同时,大力支持中华商标协会的工作,
以利其充分发挥作用,与政府有关部门一道,共同努力,提高企业商标工作水平,推动我国商标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199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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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武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部分条款和废止《武汉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等14件规章的决定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关于修改〈武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部分条款和废止〈武汉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等14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0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阮成发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修改《武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部分条款和废止《武汉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等14件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45号)精神,经过认真清理,现决定对《武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部分条款进行集中修改,对《武汉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等14件规章予以废止。

一、集中修改10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具体内容

  (一)对《武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九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武汉市城镇公用自来水管理办法》”修改为“《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二)对《武汉市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1.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第二十条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三)对《武汉市客运汽(电)车治安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对《武汉市驻军干部随军家属工作安置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2.将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二条中的“人事、劳动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五)对《武汉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六)对《武汉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二条中的“本市城市建成区”修改为“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

  2.删除第二十二条“市郊区县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对《武汉市“一日游”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七条、第八条。

  (八)对《武汉市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附件6《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车位指标》修改为《武汉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值》。

  (九)对《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修改为“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十)对《武汉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七条中的“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修改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废止14件规章目录(详见附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关于供港澳冻肉禽的包装箱唛头及商检证书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商检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关于供港澳冻肉禽的包装箱唛头及商检证书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1995年3月15日,外经贸部、国家商检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检局,各特派员办事处,总后经贸局,中粮进出口总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南光(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关于供港澳冻肉禽的包装箱唛头及商检证书有关事项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供港澳冻肉禽的包装箱唛头及商检证书有关事项的规定
为了保证对香港、澳门地区冻肉禽的正常供应,确保商检证书和出口货物相符,一证一货。现将供港澳冻肉禽的包装纸箱唛头标记、商品名称及商检证书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冻肉禽出口包装纸箱唛头标记印刷要求
(一)包装纸箱唛头必须标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其他有关单位的代号、厂代号、生产日期和发运批次。
编排顺序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其他有关单位的代号(前二个字的汉语拼音的首位字母),日期(日、月、年),厂代号(生产加工冻肉禽工厂的商检注册编号末尾两位数)和发运批次。
(二)包装纸箱唛头的刻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其他有关单位的代号,厂代号、生产日期和发运批次,应用胶面板以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刻制,印章的每个字宽1CM,高2CM,印字颜色应用紫蓝色,唛头刷印在纸箱正面上方LOT后面,纸箱LOT字样应改印在商品品名下方。
(三)申请报验必须填写唛头
各出口单位在申请报验时,必须将纸箱上刷印的唛头(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其他有关单位的代号、厂代号、生产日期、发运批次)填写在申请报验单上。
(四)商检证书上必须打印包装箱唛头
为了做到货证相符,商检机构须在商检证书上打印申报单位填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其他单位的代号、厂代号、生产日期、发运批次,确保一证一货。
(五)唛头号码器的制作
对港澳出口冻肉禽包装箱用的唛头号码器由各出口单位定制。生产加工冻肉禽的工厂需要唛头号码器,向有关出口经营单位联系订购。
二、商品名称和编码的规范
各出口单位在申请报验填写商品名称时,必须按外经贸部《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1994)外经贸管发第698号〕规范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填写,并注明具体规格。
三、出运期限
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冻肉禽,发货人应当在商检证书签发之日起60天内报运出口,逾期报运出口的,发货人必须重新向商检机构报验。
四、本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