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铁道部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办案中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6:36:14   浏览:80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铁道部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办案中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铁道部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办案中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198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铁道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铁道部公安局:
各级铁路法院、检察院已于5月1日正式办案。现就办案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的案件管辖。应从保护铁路运输的任务出发,体现其专门性。目前主要受理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和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案件、法纪案件、涉外案件(包括铁道部委托路局党委代管单位的案件)。对各类民事案件及不属于铁路运输范围的铁道部直属工厂、工程局、勘测设计院、大专院校等地发生的案件,仍由地方法院、检察院受理。如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与地方法院、检察院对案件管辖发生争议,暂由地方受理。
(二)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的任免。党内由有关铁路党组(党委)按中央规定的干部任免权限审批,由法院、检察院系统分别办理行政任免手续。
(三)案犯的羁押与执行。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未决犯,由铁路公安机关羁押,也可由沿线就近的地方公安机关所属的看守所羁押;对判处一年以上(含一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送所在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所属就近监狱、劳改队执行。对于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和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可由铁路公安机关就地执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暂由铁路公安机关的警察执行。
(四)各级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所需枪支、服装,由中院、分院所在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检察院、法院解决。
(五)各级铁路运输法院的人民陪审员,由各基层单位的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其任期一般与代表任期相同;必要时也可由法院临时邀请。
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没有工资收入的由法院适当补助。
(六)铁路运输法院进行诉讼活动所需律师,由当地法律顾问处负责。也可由依法取得律师资格的铁路人员担任兼职律师,在地方法律顾问处统一领导下承办律师业务。兼职律师的酬金,按1981年2月21日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兼职律师酬金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办理。
(七)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受理1982年5月1日以后侦破、批捕、起诉的案件。在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正式办案之前的铁路案件,无论积压待办或申诉复查的案件,原来由哪个检察院、法院受理承办的仍由哪个检察院、法院继续承办。
(八)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待遇,按铁路现行制度规定,享受与铁路职工相当人员的待遇。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企业并购律师实务——办理交接手续并整顿兼并后企业

作者简介:唐清林,北京律师,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擅长企业并购律师业务,并对该业务领域的理论研究感兴趣,曾编写《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群众出版社出版),本文为该书部分章节内容的摘要。
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

一、办理交接等法律手续
签订企业兼并协议之后,并购双方就要依据协议中的约定,履行兼并协议,办理各种交接手续,主要包括以产权交接、财务交接、管理权移交、变更登记、发布公告等事宜。
1.产权交接
并购双方的资产移交,需在国有资产管理局、银行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协议办理移交手续,经过验收、造册,双方签证后,会计据此入账。目标企业未了的债券、债务,按协议进行清理,并据此调整账户,办理更换合同债据等手续。
2.财务交接
财务交结工作的主要在于,并购后双方财务会计报表应当依据并购后产生的不同的法律后果作出相应的调整。例如:如果并购后一方的主体资格消灭,那么应当对被收购企业财务账册作妥善的保管,而收购方企业的财务账册也应当作出相应的调整。
3.管理权移交
管理权的移交工作不是每一并购案例必须的交接事宜,完全有赖于并购双方签订兼并协议时候就管理权的约定。如果并购后,被收购企业还照常运作,继续由原有的管理班子管理,那么管理权的移交工作就很简单,只要对外宣示即可;但是如果并购后要改组被收购企业原有的管理班子的话,那么管理权移交工作则较为复杂。这涉及到原管理人员的去留、新的管理成员的驻入,以及管理权的分配等诸多问题。
4.变更登记
这项工作主要存在于并购导致一方主体资格变更的情况:续存公司应当进行变更登记,新设公司应进行注册登记,被解散的公司进行解散登记。只有在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这些登记之后,兼并才正式有效。兼并一经登记,因兼并合同而解散的公司的一切资产和债务,都由续存公司或新设公司承担。
5.发布并购公告
并购双方应当将兼并与收购的事实公诸社会,可以在公开报刊上刊登,也可由有关机构发布,使社会各方面知道并购事实,并调整与之相关的业务。
二、兼并后的对企业整顿
1.尽早开展合并整顿工作
并购往往会带来多方面的变革,可能涉及到企业结构,企业文化,企业组织系统,或者企业发展战略。变革必然会在双方的雇员尤其是留任的目标企业原有雇员中产生大的震动,相关人员将急于了解并购的内幕。所以并购交易结束后,收购方应该尽快开始就并购后的企业进行整合,安抚为此焦虑不安的各方人士。有关组织结构、关键职位、报告关系、下岗、重组、及影响职业的其它方面的决定应该在交易签署后尽快制定、宣布并执行。持续几个月的拖延变化、不确定性会增加目标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的忧虑感,可能会影响目标企业的业务经营。
2.做好沟通工作
充分的沟通是实现稳定过度的保障,这里的沟通包括收购方企业内部的沟通和与被收购企业的沟通。
(1)与被收购企业进行沟通。同被收购企业人员包括管理高层、中层或下属公司管理人员及一般雇员,进行及时、定期、充分的沟通,可以掌握被收购企业的动态,稳定现有业务,稳定企业经营秩序。沟通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会议座谈、一对一的重点谈话等。沟通的目的是使买方公司赢得被收购企业全体员工的信任和尊重,赋予他们对并购后企业发展前途的信心,从而实现平稳顺利的过渡阶段。
(2)收购方内部的沟通。收购公司内部的沟通工作同样重要。一般来讲,出于保密或稳定等考虑,收购方谈判小组人员较少(主要由高层领导及少数重要相关部门主管组成,视需要请外部收购顾问参与),而收购后的整合工作往往由另外一些人来执行。签定收购协议,意味着谈判工作的成功和结束,而收购后整合工作常常被认为是执行小组的任务。执行阶段面临的工作更加复杂琐碎,对被收购企业的理解与谈判阶段的理解难免有出入,因为谈判阶段更多从战略角度考虑问题,执行阶段主要侧重操作和实施;加之两个阶段工作和人员的不连续性,容易产生误会甚至矛盾,这些都需要充分的沟通来解决。
(3)沟通中的注意事项:其一,以诚相待。对于并购双方的企业,收购方需要直接表明发生了什么、将来计划做什么。即使是坏消息,被收购企业的员工还是愿意知道事实真相。其二,尊重和支持那些将受到负面影响的个人。对于被分流下来的人员应当给予收购方力所能及的帮助,从而给这些人员树立信心,同时也是给收购方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3.融合并购双方的企业文化
企业并购是现代经济生活种企业自我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任何一个企业都有着自己的企业文化,不同的只是有的企业的企业文化可能比别的企业更为深厚强大。企业文化体现了一家企业的行为方式或经营风格,它是企业人员经历较长时间的相互交往形成的。同影响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的其他主要要素,如企业组织结构、经营策略、企业管理领导艺术和企业面对的市场环境等比较,企业文化对员工行为的影响要更为深远,从而企业文化会对企业经营业绩产生巨大的作用。并购要尽力减少人力资本的损失,而文化冲突往往是并购企业人才(特别是核心人员)流失的主要原因。如果不能很好的消除或者处理并购双方之间的企业文化差异,那么可能给并购的顺利进行以及并购后企业的发展造成极大的危害。为了很好的融合并购双方的企业文化差异,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并购双方的企业文化差异所在
不同的社会生存环境和历史文化传统造就了每一个企业独有的企业文化的形成。具体的说,企业文化差异主要受以下三个因素的影响:
1)所有制差异
所有制差异带来的企业文化上的差异这一点在我国的影响较为重大。公有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多的行政干预的同时也一般拥有雄厚的资本和保障,所以企业文化体现为:企业员工归属感、优越感强,但是依赖性强、缺乏紧迫感、竞争意识和创新积极性。私营企业则具有自主性、灵活性,有很强的危机感、紧迫感,这就带来了自强奋斗、努力创新、力争上游的企业文化特点。
2)行业差异
行业差异给企业文化带来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传统行业与高薪技术产业企业文化的差异。传统行业的企业对员工的技术文化水平要求不高,但是对员工的纪律性、吃苦耐劳要求较高,同时也鼓励创新精神;而高新技术行业的企业的发展有赖于技术革新、产品的推陈出新,所以要求员工有很高的技术文化水平,强调团队精神,同时也注意发挥员工个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3)地理位置差异
据有关研究表明,一个企业所处的国家、地区的整体文化性质,对企业文化的形成有决定性的影响。这一点在跨国并购中应当尤为注意。例如:东南沿海的企业多半采取等级分明、职责明确的垂直管理体系,而内地企业内部的等级观念较轻,员工的主人翁意识较强。
(2)消除文化差异,整合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尽管由于时间沉淀而不易改变,但他们完全可以通过不懈努力,转化为有利于企业经营业绩增长的企业文化。文化融合不是简单地将收购公司的管理模式直接套用于被收购企业,应当依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文化整合策略:
1)以先进的企业文化代替落后或者说不适应的企业文化
该整合策略主要适用于被收购企业的文化明显的与时代不符、这通常体现为企业经营不善,甚至亏损严重;而收购方企业文化运作很成功的情况。此时,收购方企业应当将自己原有的先进的企业文化灌输给被收购企业。关键在于并购后的员工培训中,应当注意是被收购企业原有的员工能够深刻理解并认同收购方企业的企业文化,最终使得被收购企业建立这种先进的企业文化。采用这一策略的经典案例就是海尔集团成功并购的经验:在每一次的并购扩张中,海尔集团始终坚持“海尔文化激活休克鱼”的理论。
2)将并购双方企业文化进行有机融合
即在并购双方企业文化之间,不是用一个取代另外一个,而是实现二者的有机融合,从而创造出一种全新的企业文化。这这种文化整合策略使用于这种情况:被收购企业是一个运作良好的企业,其企业文化并没有不妥的地方,如果强行以收购方企业的文化取而代之,则可能适得其反。所以,应当将双方企业文化加以融合和创新,从而产生适应并购后新形势的更为强有力的企业文化。

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


  《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已经1999年5月2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钱运录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对不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负责本系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二章 监督机构和监督范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承办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承办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职的国家公务员;
  (二)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三)具备从事该项工作所需要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经过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并获得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范围:
  (一)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三)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监督;
  (四)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检查;
  (六)其他应当依法监督的事项。


  第八条 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需要,可邀请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具有一定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有权调查、取证,被监督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查询。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承办的监督事项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十一条 贵阳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依法上报备案。
  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该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上报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该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机关上报备案。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采取专项调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上级和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和上一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时,均应出示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行政执法监督证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省级行政机关应将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管理情况向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备案。
  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或上级行政机关的要求,调查统计行政执法情况,定期提供统计资料。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有争议、久拖不决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及时进行督查。受督查的单位应按规定期限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建立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调查、了解行政执法情况。

第四章 监督程序





  第十八条 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上级人民政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提请备案机关责令修改、废止或撤销。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由有管辖权的上级行政机关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修改、废止或撤销。


  第二十条 对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责令其停止行政执法活动,并建立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通知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督促其限期履行。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之间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生的管辖争议,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进行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申请复查,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发现下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监督决定不适当的,应当责令其撤销,必要时可直接作出撤销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作出的监督通知或监督决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行政执法监督专用文书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暂扣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或由发证机关收缴行政执法证件;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提请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提供执法案卷,不接受查询和其他调查取证的;
  (二)干扰、阻碍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
  (三)拒绝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四)对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督办、交办及要求自行纠正的事项推诿、拖延办理的;
  (五)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执法证据的;
  (六)其他拒绝监督的行为。
  有前款第(五)项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不得滥用行政执法监督权,不得利用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身份谋取私利或者进行其他违法违纪活动。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由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暂扣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监督证件,或由发证机关收缴行政执法监督证件;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提请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不按期报送或拒不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由备案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