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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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8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部长:杜青林
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农业部决定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一条。
  二、删除第二十二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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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开庭公开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开庭公开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仲发(2001)63号


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北京市各级行政机关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精神,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强化民主监督,提高行政效能,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拟从今年7月1日开始,在全市劳动仲裁系统全面推行劳动争议案件的公开审理。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公开审理重要性的认识。劳动仲裁工作关系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基本利益的实现,是促进企业规范劳动用工关系,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关键因素之一,因而劳动仲裁案件的审理必须做到合法、公正、规范、及时、高效,要努力使劳动仲裁工作达到“公正和效率”这一最高境界。公开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体现“公正和效率”这一主题的典型标志和有力措施,可以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宣传劳动法规政策,提高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法律素质,减少劳动争议的作用。各单位应积极做好软、硬件的准备工作,力争按期实现公开审理。
二、各仲裁委员会应严格执行制度,规范审理程序,全面落实公开审理。认真学习并遵守《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和《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开庭公开审理实施办法》,实现仲裁审理在程序上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统一性;严格执行《错案追究办法》,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严谨性;按照《关于公民旁听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规定》和《关于新闻记者采访公开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规定》,组织实施公开审理工作;依法应公开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除涉及国家机密、企业秘密、当事人隐私的劳动争议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后可不进行公开审理外,其它劳动争议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做到先期以书面形式在仲裁部门的公告栏内公告,允许公民旁听和新闻记者采访。
三、各区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在推行公开审理过程中要组织好企业负责人和职工群众旁听,通过公开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加大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普及劳动法律知识,提高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知法、懂法、守法、执法的自觉性,发挥劳动仲裁部门的预防功能,以期减少或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四、全体仲裁员应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注意加强日常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办案水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贯彻文明用语,对当事人耐心细致;提高仲裁文书的制作水平,仲裁文书应格式规范统一,用语简洁严谨,叙述清晰,适用法律准确;加强对案件归卷工作的管理,使其成为对审理终结的案件的真实记载,案件审理结束后,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卷,并交由专人保存以备查。
五、认真做好公开审理的物质准备工作。设置专门的仲裁审理庭,标识明显,桌牌齐全,制作劳动仲裁庭徽并悬挂在仲裁席背墙正中,背衬墨绿色幕布;仲裁员统一着装,仲裁服样式为深蓝色西服,可参照法院新式审判服样式。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附件: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开庭公开审理实施办法
一、仲裁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1、申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诉被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案由)争议一案,仲裁庭审理即将开始。请双方当事人及各自委托代理人按指示牌就座,旁听人员进入旁听席就座。
2、现在核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到庭情况:
申诉人: 委托代理人:
被诉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
其他仲裁参与人:
3、现在宣布仲裁庭纪律。
(1)参加庭审人员必须遵守仲裁庭纪律,保持庭内安静、庄严,不许喧哗吵闹。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拍照及进行其它妨碍庭审的活动。如携带移动通信工具的,请予关机。
(2)当事人及代理人在陈述事实、说明理由以及辩论时,必须在首席仲裁员主持下,围绕争议要点进行。发言应实事求是,文明礼貌,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3)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或进入审理区域,不准发言和提问。
(4)对违反仲裁庭纪律,妨碍仲裁活动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情节严重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按缺席裁决处理。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4、报告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仲裁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如果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动参与人没有到庭,由书记员向首席仲裁员报告,首席仲裁员可于通知开庭时间的30分钟后宣布休庭。如申诉人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案按撤诉处理。被诉人提出反诉的,可以作缺席审理。如被诉人属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案按缺席裁决处理。
二、仲裁庭庭审阶段
(首席)仲裁员:
1、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在依法开庭审理申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诉被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第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案由)劳动争议一案。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本仲裁庭由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组成,***担任本案首席仲裁员,***担任书记员负责本庭的记录。
3、核实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申诉人、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民族,住所地(查验居民身份证);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登记证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
律师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查验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执照);其他公民的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地。与当事人有无近亲属关系及代理权限(查验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
被诉人:同上
委托代理人:同上
第三人:同上
委托代理人:同上
4、上述人员经本庭核实,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仲裁活动。
5、宣布当事人在庭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1)当事人有提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反诉以及和解的权利;
(2)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的权利;
(3)当事人有如实陈述事实,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当事人有遵守仲裁庭纪律,服从仲裁庭指挥的义务;
6、询问仲裁庭参与人是否听清,对本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申诉人(委托代理人):是否听清,是否对本庭组成人员申请回避。
被诉人(委托代理人):同上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同上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首席仲裁员在问明理由后宣布休庭,并即向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汇报,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当即作出决定不同意回避申请的,首席仲裁员可在口头告之当事人后随即宣布继续开庭;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作出决定同意回避申请的,首席仲裁员可在告之当事人后宣布延期开庭审理。如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回避的,首席仲裁员在问明理由后宣布休庭,并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
(首席)仲裁员:
1、诉人宣读申诉书
2、诉人宣读答辩书
3、第三人陈述意见
(当申诉人增加请求或被诉人在答辩时提出反诉请求且符合反诉条件的,首席仲裁员应询问其他当事人是否需要答辩期,如不需要,即可对上述请求合并审理;如需要答辩期,则可宣布休庭,但如果上述请求不影响本诉审理的,可先对本诉进行审理。)
4、仲裁员:明确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以下几个方面:1、2、3、
5、请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的焦点如实回答本庭提出的问题(按所列提纲发问)1、2、3、
6、现在由各方当事人当庭举证和质证,请各方当事人依次出示相关证据并请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7、顺序:申诉方出示相关证据、被诉方出示相关证据、第三方出示相关证据,同时由出示证据方说明其所出示的证据想要说明的事实。同时每出示一份证据,仲裁员分别作下列询问:各方当事人对此份证据有无异议?(按照申、被、第三人的顺序进行)
8、对所认证完毕的相关证据,由仲裁庭予以确认并当庭宣布认证结果。(有效,无效,待查)
举证:
(1、要针对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和范围进行
(2、应客观,真实
(3、证据的来源,形式等必须合法
(4、书证,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要宣读内容,物证要当庭展示,视听资料要当庭播放
质证:
(1、应围绕本案的请求,事实及理由进行
(2、对任何一方所举证据可以互相审验,对其证明效力进行辩论和反驳
(3、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证人发问
在举证、质证过程中,仲裁庭可逐一或分阶段地对证据材料进行评议并认证。认证结果为:认定证据有效,认定证据无效,证据效力待查。
(4、当事人请求庭后补充证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充证据的期限,并记入笔录。
9、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申诉人:
被诉人:
第三人:
查验证人的身份(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地)
10、宣读证人权利义务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证人在作证时,应当客观公正地提供证言,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作伪证的,将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证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
11、由仲裁员询问证人,并由各方当事人向证人提出问题
12、仲裁员依下列顺序主持仲裁庭调查:
证人作证发言(申诉方证人、被诉方证人、第三方证人):
仲裁员询问证人:
各方当事人如有需要,可以向证人发问:
各方当事人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申诉方、被诉方、第三人)
13、仲裁庭调查阶段结束
三、庭审辩论阶段
(首席)仲裁员:
1、现在进行仲裁庭辩论。辩论应当围绕本案争议焦点进行,发言时简明扼要,避免重复,并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下面由各方当事人分别发表辩论意见。(辩论中如提出新的事实或证据,首席仲裁员则宣布恢复仲裁庭调查;如申诉人追加请求或被诉人提出反诉的,处理同前述)
2、仲裁庭辩论到此结束
四、调解,裁决阶段
(首席)仲裁员:
对本案进行小结,就双方争议焦点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必要时可休庭合议)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先行调解。请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申诉人:
被诉人:
第三人:
(如当事人均愿意调解,可由申诉人先提调解方案,申诉人无成熟调解方案的,也可请被诉人提出,或宣布休庭,在休庭期间,仲裁员也可分别作当事人的调解工作。)
2、如果调解成功,仲裁员当庭宣布调解书,并制做调解书当庭送达各方当事人,同时宣布闭庭。
3、如果当事人均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首席仲裁员直接宣布休庭进行评议。
4、继续开庭,然后宣布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有权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第****法院起诉。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今天是口头裁决,本委将在五日内将仲裁裁决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当庭不宣布裁决的,告知当事人等候通知)
5、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阅读,补正仲裁庭笔录并签字盖章。
6、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现在闭庭。如没有当庭裁决的,应为“休庭”。
五、简单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
1、书记员:查验旁听证、采访证,核实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身份。
2、仲裁员:
(1)宣布(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现在依法开庭审理申诉人***诉被诉人***、第三人***劳动争议一案。
(2)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名单(仲裁员、书记员)
(3)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本庭组成人员回避?
仲裁庭调查:
(1)申诉人就其申诉请求是否有变更或补充?(记录)
(2)被诉人就其答辩书是否有补充?(记录)
(3)仲裁员开始当庭调查(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请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的焦点如实回答本庭提出的问题)
(4)举证、质证
(5)仲裁员对各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评议并认证。(认定证据有效,认定证据无效,证据效力待查)
(6)仲裁庭调查结束
仲裁庭辩论:
(1)各方当事人辩论应当围绕本案争议焦点进行,发言时简明扼要,避免重复,并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下面各方当事人分别发表辩论意见。
(2)仲裁庭辩论结束
仲裁庭调解: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先行调解。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2)调解成功,仲裁员当庭宣布调解书,并制做调解书当庭送达各方当事人,同时宣布闭庭;
如果各方当事人均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仲裁庭直接宣布闭庭,各方当事人等候裁决。
六、书记员: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阅读、补正仲裁庭笔录签字盖章。


2001年4月23日

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制度》(试行)和《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申报和评审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2]118号




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制度》(试行)和《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申报和评审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确保新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质量,保证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我局在征求第一届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制度》(试行)和《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申报和评审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制度(试行)
2、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申报和评审规定(试行)


二○○二年十月十日

抄 送:第一届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委员


附件1:

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制度
(试 行)

  为了确保新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质量,保证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精神和评审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一、评审委员会的任务
1、参加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报告,对拟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
2、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工作,对经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3、生态功能保护区主审委员负责向评审委员会介绍有关拟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情况及评估意见,代拟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并依据评审结果修改完成评审意见。

  二、评审委员会成员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作风正派,工作负责,办事公正。
2、主管行政领导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科研、技术和管理工作能提出权威性的意见。
3、热爱生态功能保护区工作,身体健康,能参加生态功能保护区实地考察等工作。

  三、组织机构
  (一)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一名主任委员、四名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名委员组成。评审委员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评审委员会换届及评审委员解聘或增补手续,由有关单位提出人选,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理。
  (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为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其主要任务是:
1、承办评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2、负责初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送的拟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申报材料,并提出初审意见。
3、组织协调申报国家级的生态功能保护区在建设和管理方面存在的异议;建
4、受理评审委员日常工作中提出的有关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5、组织评审委员和有关专家对申报国家级的生态功能保护区进行实地考察。
6、组织开展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宣传,建立和管理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工作档案。

  四、评审及复评程序
1、评审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每个拟建的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评审由1-2名评审委员担任主审委员。
2、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委员和有关专家对申报国家级的生态功能保护区进行实地考察,由主审委员提出考察报告和评估意见。
3、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在听取申请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情况汇报和评估意见后,以记名投票方式(含书面评审意见)一次表决。
4、为保证拟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工作的严肃性,评审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确因工作或身体原因需由委托代表参加评审会议时,部门代表的委托要有单位公章,专家的委托要有专家本人的签字。
5、申报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第一次未通过评审的,可申请下一次复评。连续两次未通过评审的,原则上不允许再申报。
6、申报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复评程序同评审程序。

  五、报批程序
1、经评审委员会2/3以上评审委员(包括2/3,含评审委员委托的代表或书面评审意见)表决通过的生态功能保护区,按照规定的报批程序进行办理。
2、对在建设和管理方面存在异议的生态功能保护区,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及生态功能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按程序报批。

附件2:

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申报和评审规定
(试 行)

  为了保证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特制定本规定。

1. 申报与评审

1.1 申报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由拟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申请。

1.2 申报建立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建立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申报书;
(2)拟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附拟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位置图、规划图等相关图件资料及影像资料)。

1.3 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拟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评审。

1.4 评审实行一人一票制,各项指标总得分小于60分或单项指标赋值出现0分的票计为反对票。

2. 评审指标与赋分

2.1 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指标由生态安全重要性(个性指标)、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共性指标)和管理基础(共性指标)三部分组成。

2.2 根据各评审指标在不同类型生态功能保护区的重要程度,分别赋于一定分值,总分为100分。其中生态安全重要性60分, 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30分, 管理基础10分。

2.3 本规定适用于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要防风固沙区、重要江河洪水调蓄区、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及重要渔业水域等6类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评审。

3. 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安全重要性评审指标及赋分(60)

3.1 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生态安全重要性

(1)生态服务功能(15)
  根据产蓄水量和占全流域产蓄水量的百分比进行评价。
具有重要的水源涵养功能(15)
具有比较重要的水源涵养功能(10)
具有一般的水源涵养功能(5)
具有较小的水源涵养功能(0)

(2)生态环境脆弱性(5)
  根据植被覆盖度、干燥度、土壤侵蚀强度对生态环境脆弱性进行评价。
脆弱(5)
比较脆弱(3)
一般(1)

(3)生物多样性(10)
  根据生态系统的独特性、物种的稀有性进行评价。
重要(10)
比较重要(7)
一般(4)
较不重要(1)

(4)生态服务流域范围(10)
大于20万平方公里(10)
10-20万平方公里(7)
2-10万平方公里(4)
小于2万平方公里(1)

(5)生态服务流域年经济产值(GDP)(10)
大于3000 亿元(10)
300-3000 亿元(7)
100-300 亿元(4)
小于100 亿元(1)

(6)生态服务流域人口数量(10)
大于5000万(10)
500万-5000万(7)
100万-500万(4)
小于100万(1)

3.2 防风固沙区生态安全重要性

(1)生态功能(15)
  根据区域年扬尘起沙天数及对重要社会经济区域的影响进行评价。
具有重要的防风固沙功能(15)
具有比较重要的防风固沙功能(10)
一般防风固沙功能(5)
防风固沙功能较小(0)

(2) 生态环境脆弱性(10)
  根据植被覆盖度、干燥度、土壤侵蚀强度对生态环境脆弱性进行评价。
脆弱(10)
比较脆弱(7)
一般(4)
较不脆弱(1)

(3) 生物多样性(5)
  根据生态系统的独特性、物种的稀有性进行评价。
重要(5)
比较重要(3)
一般(1)

(4) 生态服务区域范围(10)
大于100万平方公里(10)
50-100万平方公里(7)
10-50万平方公里(4)
小于10万平方公里(1)

(5) 生态服务区域年经济产值(GDP)(10)
大于5000 亿元(10)
500-5000 亿元(7)
100-500 亿元(4)
小于100 亿元(1)

(6) 生态服务区域人口数量(10)
大于10000万(10)
1000-10000万(7)
100-1000万(4)
小于100万(1)

3.3 江河洪水调蓄区生态安全重要性

(1) 生态服务功能(15)
  根据调蓄洪水能力进行评价。
重要(15)
比较重要(10)
一般(5)
较不重要(0)

(2) 生态环境脆弱性(10)
  根据旱涝指数、湖泊萎缩率及洪涝灾害发生频率进行评价。
脆弱(10)
比较脆弱(7)
一般(4)
较不脆弱(1)

(3) 生物多样性(5)
  根据生态系统的独特性、物种的稀有性进行评价。
重要(5)
比较重要(3)
一般(1)

(4) 生态服务流域范围(10)
大于3万平方公里(10)
1-3万平方公里(7)
0.3-1万平方公里(4)
小于0.3万平方公里(1)

(5) 生态服务流域年经济产值(GDP)(10)
大于1000 亿元(10)
500-1000 亿元(7)
100-500 亿元(4)
小于100 亿元(1)

(6) 生态服务区域人口数量(10)
大于1000万(10)
500-1000万(7)
100-500万(4)
小于100万(1)

3.4 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生态安全重要性

(1) 生态服务功能(20)
重要(大江大河大湖(库)的源头)(20)
比较重要(大江大河大湖(库)一级支流的源头)(10)
一般(大江大河大湖(库)二级支流的源头)(5)
其它支流的源头(0)

(2) 水土流失控制比(20)
稳定(土壤侵蚀模数与允许流失量之比小于1)(20)
比较稳定(土壤侵蚀模数与允许流失量之比1-3)(15)
较不稳定(土壤侵蚀模数与允许流失量之比3-5)(10)
很不稳定(土壤侵蚀模数与允许流失量之比大于5)(5)

(3) 土壤侵蚀潜在危险度(20)
强险型以上(20)
危险型(15)
轻险型(10)
轻险型以下(5)

3.5水土流失重点监督区生态安全重要性

(1) 资源开发集中连片面积(15)
大于5万平方公里 (15)
1-5万平方公里 (10)
5千-1万平方公里 (5)
小于5千平方公里 (1)

(2) 当地水土资源紧缺程度(15)
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5)
接近全国平均水平(10)
高于全国平均水平(5)
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

(3) 生态系统可恢复难易程度(15)
极难恢复(15)
难恢复(10)
较难恢复(5)
较易恢复(1)

(4) 下游和周边地区的重要性(15)
年产值>5亿元或人口>100万(15)
年产值1-5亿元或人口50-100万(10)
年产值1-0.5亿元或人口50-30万(5)
年产值<1亿元或人口<30万(1)

3.6 重要渔业水域生态安全重要性

(1)生态服务功能(20)
重要经济鱼虾类、优质鱼虾类的产卵场、幼鱼集中分布区(育幼场)(20)
重要经济鱼虾类、优质鱼虾类的洄游通道、索饵场、越冬场(15 )
重要经济鱼虾类的养殖场(5)
其它经济鱼虾类的分布区(0)

(2) 生物多样性(20)
根据生态系统的独特性、物种的稀有性进行评价。
重要(20)
比较重要(15)
一般(10)
较不重要(5)

(3)资源重要性(20)
非常重要(20)
重要(15)
比较重要(10)
一般(5)

4 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共性指标)(30)

(1) 生态功能定位与功能区划(10)
主导生态功能和辅助生态功能定位准确,功能区划科学合理(10)
主导生态功能和辅助生态功能定位基本准确,功能区划基本合理(5)
主导生态功能和辅助生态功能定位不准确,功能区划科学性和合理性较差(0)

(2) 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协调性(15)
保护目标明确,产业结构和资源开发利用合理,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具有较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协调性好(15)
保护目标基本明确,产业结构和资源开发利用基本合理,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具有较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协调性较好(10)
保护目标不明确,产业结构和资源开发利用不合理,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差,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协调性差(0)

(3) 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性(5)
好(5)
较好(3)
较差(1)

5 管理基础(共性指标)(10)

(1) 管理基础(10)
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明确,具备较好的协调能力及监管设施(10)
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基本明确,具备一定的协调能力及监管设施(5)
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尚不明确,且提交的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中组织管理措施不得力,自有资金构成不明确(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