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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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目录)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目录)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32号)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已经2004年10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2004年10月12日

  
   A章总则
   第23.1条适用范围
   第23.2条特别追溯要求
   第23.3条飞机类别
   B章飞行
   总则
   第23.21条证明符合性的若干规定
   第23.23条载重分布限制
   第23.25条重量限制
   第23.29条空重和相应的重心
   第23.31条可卸配重
   第23.33条螺旋桨转速和桨距限制
   性能
   第23.45条总则
   第23.49条失速速度
   第23.51条起飞速度
   第23.53条起飞性能
   第23.55条加速-停止距离
   第23.57条起飞航迹
   第23.59条起飞距离和起飞滑跑距离第23.61条起飞飞行航迹
   第23.63条爬升:总则
   第23.65条爬升:全发工作
   第23.66条起飞爬升: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第23.67条爬升:一台发动机不工作
   第23.69条航路爬升/下降
   第23.71条滑翔:单发飞机
   第23.73条参考着陆进场速度
   第23.75条着陆距离
   第23.77条中断着陆
   飞行特性
   第23.141条总则
   操纵性和机动性
   第23.143条总则
   第23.145条纵向操纵
   第23.147条航向和横向操纵
   第23.149条最小操纵速度
   第23.151条特技机动
   第23.153条着陆操纵
   第23.155条机动飞行中升降舵的操纵力
   第23.157条滚转率
   配平
   第23.161条配平
   稳定性
   第23.171条总则
   第23.173条纵向静稳定性
   第23.175条纵向静稳定性的演示
   第23.177条航向和横向静稳定性
   第23.181条动稳定性
   失速
   第23.201条机翼水平失速
   第23.203条转弯飞行失速和加快转弯失速
   第23.207条失速警告
   尾旋
   第23.221条尾旋
   地面和水上操纵特性
   第23.231条纵向稳定性和操纵性
   第23.233条航向稳定性和操纵性
   第23.235条在无铺面的道面上的使用
   第23.237条水上运行
   第23.239条喷溅特性
   其他飞行要求
   第23.251条振动和抖振
   第23.253条高速特性
   C章结构
   总则
   第23.302条载荷
   第23.302条鸭式或串列式机翼布局
   第23.303条安全系数
   第23.305条强度和变形
   第23.307条结构符合性的证明
   飞行载荷
   第23.321条总则
   第23.331条对称飞行情况
   第23.333条飞行包线
   第23.335条设计空速
   第23.337条限制机动载荷系数
   第23.341条突风载荷系数
   第23.343条设计燃油载重
   第23.345条增升装置
   第23.347条非对称飞行情况
   第23.349条滚转情况
   第23.351条偏航情况
   第23.361条发动机扭矩
   第23.363条发动机架的侧向载荷
   第23.365条增压舱载荷
   第23.367条发动机失效引起的非对称载荷
   第23.369条机翼后撑杆
   第23.371条陀螺和气动载荷
   第23.373条速度控制装置
   操纵面和操纵系统载荷
   第23.391条操纵面载荷
   第23.393条平行于铰链线的载荷
   第23.395条操纵系统载荷
   第23.397条限制驾驶力和扭矩
   第23.399条双操纵系统
   第23.405条次操纵系统
   第23.407条配平调整片的影响
   第23.409条调整片
   第23.415条地面突风情况
   水平安定和平衡翼面
   第23.421条平衡载荷
   第23.423条机动载荷
   第23.425条突风载荷
   第23.427条非对称载荷
   垂直翼面
   第23.441条机动载荷
   第23.443条突风载荷
   第23.445条外置垂直翼面或翼尖小翼
   副翼和特殊装置
   第23.455条副翼
   第23.459条特殊装置
   地面载荷
   第23.471条总则
   第23.473条地面载荷情况和假定
   第23.477条起落架布置
   第23.479条水平着陆情况
   第23.481条尾沉着陆情况
   第23.483条单轮着陆情况
   第23.485条侧向载荷情况
   第23.493条滑行刹车情况
   第23.497条尾轮补充情况
   第23.499条前轮补充情况
   第23.505条滑橇式飞机的补充情况
   第23.507条千斤顶载荷
   第23.509条牵引载荷
   第23.511条地面载荷:多轮起落架装置上的非对称载荷
   水载荷
   第23.521条水载荷情况
   第23.523条设计重量和重心位置
   第23.525条载荷的假定
   第23.527条船体和主浮筒载荷系数
   第23.529条船体和主浮筒着水情况
   第23.531条船体和主浮筒起飞情况
   第23.533条船体和主浮筒底部压力
   第23.535条辅助浮筒载荷
   第23.537条水翼载荷
   应急着陆情况
   第23.561条总则
   第23.562条应急着陆动态要求
   疲劳评定
   第23.571条金属增压舱结构
   第23.572条金属机翼、尾翼和相连结构
   第23.573条结构的损伤容限和疲劳评定
   第23.574条通勤类飞机金属件的损伤容限和疲劳评定
   第23.575条检查及其他方法
   D章设计与构造
   第23.601条总则
   第23.603条材料和工艺质量
   第23.605条制造方法
   第23.607条紧固件
   第23.609条结构保护
   第23.611条可达性措施
   第23.613条材料的强度性能和设计值
   第23.619条特殊系数
   第23.621条铸件系数
   第23.623条支承系数
   第23.625条接头系数
   第23.627条疲劳强度
   第23.629条颤振
   机翼
   第23.641条强度符合性的证明
   操纵面
   第23.651条强度符合性的证明
   第23.655条安装
   第23.657条铰链
   第23.659条质量平衡
   操纵系统
   第23.671条总则
   第23.672条增稳系统及自动和带动力的操纵系统
   第23.673条主飞行操纵器件
   第23.675条止动器
   第23.677条配平系统
   第23.679条操纵系统锁
   第23.681条限制载荷静力试验
   第23.683条操作试验
   第23.685条操纵系统的细节设计
   第23.687条弹簧装置
   第23.689条钢索系统
   第23.691条人为失速阻挡系统
   第23.693条关节接头
   第23.697条襟翼操纵器件
   第23.699条襟翼位置指示器
   第23.701条襟翼的交连
   第23.703条起飞警告系统
   起落架
   第23.721条总则
   第23.723条减震试验
   第23.725条限制落震试验
   第23.726条地面载荷动态试验
   第23.727条储备能量吸收落震试验
   第23.729条起落架收放机构
   第23.731条机轮
   第23.733条轮胎
   第23.735条刹车
   第23.737条滑橇
   第23.745条前轮/尾轮操纵
   浮筒和船体
   第23.751条主浮筒浮力
   第23.753条主浮筒设计
   第23.755条船体
   第23.757条辅助浮筒
   载人和装货设施
   第23.771条驾驶舱
   第23.773条驾驶舱视界
   第23.775条风挡和窗户
   第23.777条驾驶舱操纵器件
   第23.779条驾驶舱操纵器件的动作和效果
   第23.781条驾驶舱操纵手柄形状
   第23.783条舱门
   第23.785条座椅、卧铺、担架、安全带和肩带
   第23.787条行李舱和货舱
   第23.791条旅客通告标示
   第23.803条应急撤离
   第23.805条飞行机组应急出口
   第23.807条应急出口
   第23.811条应急出口的标记
   第23.812条应急照明
   第23.813条应急出口通道
   第23.815条过道宽度
   第23.831条通风
   增压
   第23.841条增压座舱
   第23.843条增压试验
   防火
   第23.851条灭火瓶
   第23.853条客舱和机组舱内部设施
   第23.855条货舱和行李舱防火
   第23.859条燃烧加温器的防火
   第23.863条可燃液体的防火
   第23.865条飞行操纵系统、发动机架和其他飞行结构的防火
   闪电评定
   第23.867条电气搭铁和闪电与静电防护
   其他
   第23.871条定飞机水平的设施E章动力装置
   总则
   第23.901条安装
   第23.903条发动机
   第23.904条自动功率储备系统
   第23.905条螺旋桨
   第23.907条螺旋桨振动
   第23.909条涡轮增压系统
   第23.925条螺旋桨的间距
   第23.929条发动机安装的防冰
   第23.933条反推力系统
   第23.934条涡轮喷气和涡轮风扇发动机反推系统试验
   第23.937条涡轮螺旋桨阻力限制系统
   第23.939条动力装置的工作特性
   第23.943条负加速度
   燃油系统
   第23.951条总则
   第23.953条燃油系统的独立性
   第23.954条燃油系统的闪电防护
   第23.955条燃油流量
   第23.957条连通油箱之间的燃油流动
   第23.959条不可用燃油量
   第23.961条燃油系统在热气候条件下的工作
   第23.963条燃油箱:总则
   第23.965条燃油箱试验
   第23.967条燃油箱安装
   第23.969条燃油箱的膨胀空间
   第23.971条燃油箱沉淀槽
   第23.973条油箱加油口接头
   第23.975条燃油箱的通气和汽化器蒸气的排放
   第23.977条燃油箱出油口
   第23.979条压力加油系统
   燃油系统部件
   第23.991条燃油泵
   第23.993条燃油系统导管和接头
   第23.994条燃油系统部件
   第23.995条燃油阀和燃油控制器
   第23.999条燃油系统放液嘴
   第23.1001条应急放油系统
   滑油系统
   第23.1011条总则
   第23.1013条滑油箱
   第23.1015条滑油箱试验
   第23.1017条滑油导管和接头
   第23.1019条滑油滤网或滑油滤
   第23.1021条滑油系统放油嘴
   第23.1023条滑油散热器
   第23.1027条螺旋桨顺桨系统
   冷却
   第23.1041条总则
   第23.1043条冷却试验
   第23.1045条涡轮发动机飞机的冷却试验程序
   第23.1047条活塞发动机飞机的冷却试验程序
   液体冷却
   第23.1061条安装
   第23.1063条冷却液箱试验
   进气系统
   第23.1091条进气
   第23.1093条进气系统的防冰
   第23.1095条汽化器除冰液的流量
   第23.1097条汽化器除冰液系统的容量
   第23.1099条汽化器除冰液系统详细设计
   第23.1101条进气空气预热器的设计
   第23.1103条进气系统管道
   第23.1105条进气系统的滤网
   第23.1107条进气系统过滤介质
   第23.1109条涡轮增压器引气系统
   第23.1111条涡轮发动机的引气系统
   排气系统
   第23.1121条总则
   第23.1123条排气系统
   第23.1125条排气热交换器
   动力装置的操纵器件和附件
   第23.1141条动力装置的操纵器件:总则
   第23.1142条辅助动力装置控制
   第23.1143条发动机操纵器件
   第23.1145条点火开关
   第23.1147条混合比操纵器件
   第23.1149条螺旋桨转速和桨距的操纵器件
   第23.1153条螺旋桨顺桨操纵器件
   第23.1155条涡轮发动机的反推力和低于飞行状态的桨距调定
   第23.1157条汽化器空气温度控制装置
   第23.1163条动力装置附件
   第23.1165条发动机点火系统
   动力装置的防火
   第23.1181条指定火区的范围
   第23.1182条防火墙后面的短舱区域
   第23.1183条导管、接头和部件
   第23.1189条切断措施
   第23.1191条防火墙
   第23.1192条发动机附件舱隔板
   第23.1193条发动机罩及短舱
   第23.1195条灭火系统
   第23.1197条灭火剂
   第23.1199条灭火瓶
   第23.1201条灭火系统材料
   第23.1203条火警探测系统
   F章设备
   总则
   第23.1301条功能和安装
   第23.1303条飞行和导航仪表
   第23.1305条动力装置仪表
   第23.1307条其他设备
   第23.1309条设备、系统及安装
   仪表:安装
   第23.1311条电子显示仪表系统
   第23.1321条布局和可见度
   第23.1322条警告灯、戒备灯和提示灯
   第23.1323条空速指示系统
   第23.1325条静压系统
   第23.1326条空速管加温指示系统
   第23.1327条磁航向指示器
   第23.1329条自动驾驶仪系统
   第23.1331条使用能源的仪表
   第23.1335条飞行指引系统
   第23.1337条动力装置仪表安装
   电气系统和设备
   第23.1351条总则
   第23.1353条蓄电池的设计和安装
   第23.1357条电路保护装置
   第23.1359条电气系统防火
   第23.1361条总开关装置
   第23.1365条电缆和设备
   第23.1367条开关灯
   第23.1381条仪表灯
   第23.1383条滑行和着陆灯
   第23.1385条航行灯系统的安装
   第23.1387条航行灯系统二面角
   第23.1389条航行灯灯光分布和光强
   第23.1391条航行灯水平平面内的最小光强
   第23.1393条航行灯任一垂直平面内的最小光强
   第23.1395条航行灯的最大掺入光强
   第23.1397条航行灯颜色规格
   第23.1399条停泊灯
   第23.1401条防撞灯系统
   安全设备
   第23.1411条总则
   第23.1415条水上迫降设备
   第23.1416条气压式除冰套系统
   第23.1419条防冰
   其他设备
   第23.1431条电子设备
   第23.1435条液压系统
   第23.1437条多发飞机的附件
   第23.1438条增压系统和气动系统
   第23.1441条氧气设备和供氧
   第23.1443条最小补氧流量
   第23.1445条氧气分配系统
   第23.1447条分氧装置设置的规定
   第23.1449条判断供氧的措施
   第23.1450条化学氧气发生器
   第23.1451条氧气设备防火
   第23.1453条防止氧气设备破裂的规定
   第23.1457条驾驶舱录音机
   第23.1459条飞行记录器
   第23.1461条含高能转子的设备
   G章使用限制和资料
   第23.1501条总则
   第23.1505条空速限制
   第23.1507条使用机动速度
   第23.1511条襟翼展态速度
   第23.1513条最小操纵速度
   第23.1519条重量和重心
   第23.1521条动力装置限制
   第23.1522条辅助动力装置限制
   第23.1523条最小飞行机组
   第23.1524条最大客座量布置
   第23.1525条运行类型
   第23.1527条最大使用高度
   第23.1529条持续适航文件
   标记和标牌
   第23.1541条总则
   第23.1543条仪表标记:总则
   第23.1545条空速指示器
   第23.1547条磁航向指示器
   第23.1549条动力装置和辅助动力装置仪表
   第23.1551条滑油油量指示器
   第23.1553条燃油油量表
   第23.1555条操纵器件标记
   第23.1557条其他标记和标牌
   第23.1559条使用限制标牌
   第23.1561条安全设备
   第23.1563条空速标牌
   第23.1567条飞行机动标牌
   飞机飞行手册和批准的手册资料
   第23.1581条总则
   第23.1583条使用限制
   第23.1585条使用程序
   第23.1587条
   性能资料
   第23.1589条载重资料
   附件A简化设计载荷准则
   第A23.1条总则
   第A23.3条专用符号
   第A23.5条多于一种类别的合格审定
   第A23.7条飞行载荷
   第A23.9条飞行情况
   第A23.11条操纵面载荷
   第A23.13条操纵系统载荷
   附件B
   附件C基本着陆情况
   附件D机轮起旋和回弹载荷
   D23.1机轮起旋载荷
   附件E
   附件F试验方法
   附件G持续适航文件
   G23.1总则
   G23.2格式
   G23.4适航限制条款
   附件H自动功率储备系统的安装
   第H23.1条总则
   第H23.2条定义
   第H23.3条可靠性及性能要求
   第H23.4条功率设定
   第H23.5条动力装置控制—总则
   第H23.6条动力装置仪表附件I水上飞机载荷
   关于修订《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标准》的说明
   一、修订背景
   二、修订技术说明
   三、修订内容说明
   四、修订参考资料
   五、CCAR23部本次修订涉及的条款

来源:中国民航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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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软件开发费开支试行办法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软件开发费开支试行办法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集中统一原则,加强全行系统计算机软件开发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并与其配套实行。
第三条 凡总行统一组织开发和推广应用的计算机软件项目适用本办法,其全部开发费用由总行列入成本,总行不向分行收取软件费用。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总行电子计算中心应按照行党组要求和当年建设银行计算机工作安排,以及业务部门提出的软件需求立项情况,编制年度软件项目及费用开支计划会签财务会计部,报经行领导批准,并送总行财务会计部备案;调整计划,也照此程序办理。
第五条 年度软件项目及费用开支计划,由电子计算中心组织执行,财务会计部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计算机软件开发费,主要用于下列范围:
(一)人员费用,包括开发人员食宿、差旅、交通、通讯、劳务、会议,以及推广培训、安装调试、验收、鉴定评审、技术支持费等;(二)机时费用,包括机时占用、消耗材料、工器具购置、资料购买和印制费等;(三)其他费用(控制在开发费的10%以内),包括开发过程必不
可少的管理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七条 开发费数额,参照《金融电子化系统标准化总体规范》的有关规定,考虑各个项目开发周期长短、技术难易程度等实际情况具体测算确定。

第四章 支付方式
第八条 电子计算中心负责与开发单位(公司、项目组或课题组)签订承包合同,并切实履行合同,具体办理付款手续,财务会计部负责审查付款。
第九条 软件开发费,一般在签订合同后预付50%,任务完成后经具体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其余的50%。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1992年5月19日制定的《软件开发费开支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电子计算中心会同财务会计部解释。



1996年7月3日

关于印发宁波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宁波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会第371号)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本办法所称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气球,包括总质量4千克以下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群体施放的升空小气球和捆绑施放的升空小气球。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应当遵守本办法。
  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市辖区,其施放气球管理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第四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本市禁止施放使用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充灌的气球。
  第五条 对施放气球的作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未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施放气球作业。
  第六条 施放气球单位的作业人员申请《施放气球资格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具有独立处理意外事故的能力;
  (二)经省或市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
  (三)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并取得身体健康证明。
  第七条 施放气球单位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取得资格证:
  (一)由所在单位向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填报《施放气球资格证申请表》,并提供作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考核合格证明、健康证明、近期照片等。
  (二)经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合格后,由初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气象主管机构复审,复审合格后由市气象主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监制的《施放气球资格证》。在发证后15个工作日内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八条 取得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应当参加由省或者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定期培训。
  第九条 《施放气球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资格证:
  (一)连续两年没有参加培训学习的;
  (二)涂改或者转借资格证的;
  (三)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十条 对从事施放气球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十一条 施放气球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气球充灌、施放及辅助设施完备,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 有4名以上具有《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十二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申请材料。提交的材料包括《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人员登记表及有关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等。
  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收到的有关申请材料转到市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初审。初审的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组织、人员构成、工作场所、器材和设备、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等。
  初审合格的,报省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向申请人颁发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监制的《施放气球资质证》;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为3年,并实行年检制度。取得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施放气球的情况及《施放气球资质证》等材料报发证机关审验。逾期不申报年检的单位,其《施放气球资质证》自行失效。
  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资质证。
  第十五条 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资质证:
  (一)转借或者涂改资质证的;
  (二)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十六条 施放气球活动必须在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施放气球活动由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施放范围。
  气象主管机构和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将负责审批的机构名称、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气球施放单位应当在拟施放前3日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报《宁波市施放气球申报表》,主要内容如下:
  (一)施放单位名称、详细地址和资质证编号;
  (二)施放现场工作人员姓名、联系方式、资格证编号和用户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三)具体的施放地点、施放起止时间;
  (四)气球的规格、类型、数量、用途等。
  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还应当填报预计飘移方向、上升速度和最大高度。
  施放系留气球,用户要求时间紧迫的,应当在拟施放前24小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施放气球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施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施放。
  (二)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
  (三)施放气球应当将施放单位的名称和批准施放的编号等识别标志,分别标明在气球和悬挂物上。
  (四)充灌施放气球必须由持有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施放现场必须有专人值守。
  (五)必须使用氦气等非易燃易爆气体充灌气球,禁止使用氢气、天然气、煤气、沼气等充灌气球。
  (六)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七)施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
  第十九条 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填报《宁波市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申报表》,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后,由施放单位持批准文件在拟施放前2日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飞行管制部门批准后施放。
  取消施放活动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更改施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施放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填报《宁波市施放气球申报表》,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批,但审批前应当将审批表以传真等方式送至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征求意见,未经飞行管制部门同意的,不予批准。
  第二十一条 因重大庆典等活动确需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施放系留气球的,应当在7日前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飞行管制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答复。
  第二十二条 施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
  第二十三条 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作业人员是否具有资格证;
  (二)施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
  (三)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
  (四)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五)气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
  第二十四条 在施放气球过程中,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施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资格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由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5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未按照安全要求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5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令第5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超出审批范围施放气球的;
  (二)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
  (三)涂改、伪造或者转借资质证或者资格证的;
  (四)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五)施放的气球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六)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
  (七)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未及时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的;
  (八)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