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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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


《铁岭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业经1997年12月28日铁岭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姚辉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铁岭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辽宁省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属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型企业、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置就业的残疾人,是指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发的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男16-45周岁,女16-40周岁)、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公民。
第四条 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协调和监督,驻我市的中、省直单位和市直属单位由市残联设立的残疾人劳动就业安置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县(市)区属各单位由所在县(市)区残联设立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各单位应按本单位上年底在职职工(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总数1.7%的比例(含已安排人数)安置残疾人就业。安置比例不足1人的须安置1人。安置1名盲人或重残人按安置2名残疾人计算。
第六条 各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应针对残疾人的身体特点及技能特长为其安排合适的工种或岗位,并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第七条 各单位应在每年12月25日前填写《单位安置残疾人职工年报表》,在本市的中、省直各单位和市直属各单位报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安置办公室;县(市)区属各单位报所在县(市)区残联设立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未按时填报《单位安置残疾人职工年报表》的单位,按无残疾人职工计算。
核定单位安置的残疾人数凭当地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和残疾人证的复印件。
第八条 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部分由具体负责实施的市、县(市)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按该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以劳动、人事部门核定的为准)的50%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单位职工总数计算应安排比例,并按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九条 市、县(市)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按其分工对各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对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单》。
第十条 单位自接到交款通过单之日起30日内,按交款通知单提供的银行帐户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可通过银行以委托收款方式缴纳。
第十一条 单位确有困难需缓交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在接到交款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凭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单位年度财务结算和决算表,分别报市、县(市)区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县(市)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管理。
各县(市)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每年应将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数的20%上交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纳入财政管理,接受审计监督。主要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对残疾人集体就业或个体开业的有偿扶持,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补贴以及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有突出贡献单位的奖励。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市财政部门按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对虚报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或不按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又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补交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缴纳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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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舟曲县灾后恢复重建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舟曲县灾后恢复重建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2010年8月8日,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发生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迅速组织抢险救灾工作。目前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全面启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发挥部门优势和专业优势,在继续做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抢险救灾用地保障的同时,全力做好灾区恢复重建的支持保障工作。为此,特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支持并指导甘肃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前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的基础上,抓紧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特别要做好集中安置点、救灾人员居住点以及重建选址等地质灾害评估,对每一处地质灾害隐患,制订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方案,为受灾群众安置、灾后重建选址、规划编制等提供决策依据。

  二、科学指导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选址

  灾后重建的城镇村选址,必须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确实无法完全避让的,必须安排防治工程排危除险。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未开展工程治理的,不得实施重建。灾后重建规划必须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防治规划的内容,各类重建工程选址要通过地质灾害评估,未经评估的项目选址不得纳入各类建设规划,不得批准用地。

  三、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尽快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机制,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巡查、排查制度,建设监测预警体系和群测群防体系,实施必要的避让搬迁和工程治理,提高地质灾害综合防治能力。对城镇、乡村,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点、救援人员驻地,交通干线、主要河流、基础设施周边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要提出防灾避险建议,落实责任,实时提供预警和避险信息,最大限度减少次生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

  四、指导灾区编制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利用规划

  支持并指导甘肃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调查摸清灾害损毁土地状况、恢复重建用地需求和适宜性评价基础上,与城乡建设、基础设施、河道整治、产业恢复等专项规划协调衔接,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优先安排过渡安置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产业发展、生态修复、农民生产与生活必需的建设用地,适当调整基本农田布局。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应纳入新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五、保证灾后恢复重建用地计划指标

  对灾后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由省厅适时审核,可预先安排使用,并经分类统计后上报国土资源部认定。

  六、开展挂钩试点支持灾区恢复重建

  灾区恢复重建期间,对规划易地重建的村庄和集镇,凡废弃村庄和集镇具备复垦条件的,可以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建新地块,先行安排重建。在建设过程中再将建新地块与拟复垦地块组成周转项目区,纳入建新拆旧规划。项目区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定后,报国土资源部确认周转指标。

  七、及时提供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用地

  对于灾区交通、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防疫等急需使用的土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临时使用;使用结束后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补办用地手续。过渡性安置房及配套设施的用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及时补办临时用地手续;使用期满不需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复垦,需要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及时依法依规完善用地手续。舟曲县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区在恢复重建期间不纳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范围。

  八、建立建设用地审批快速通道

  根据灾区各类用地的特殊要求,减少审批环节,简化报批材料,调整审批程序,保证及时高效用地。对于灾区恢复重建项目及增强灾区防灾抗灾能力的新建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需报部预审的,委托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报部备案。对于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先行用地。对于纳入灾后重建规划的城镇村和配套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受灾企事业单位搬迁用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先行安排供地。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可以边占边补。

  九、实行保障灾区恢复重建的供地、用地政策

  凡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助以及自筹资金重建城镇受损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以及为受灾群众重建自用住房的,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对在原址重建的,无论投资性质,土地不再重新出让,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对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的工商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在收回其原有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可按原用地面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十、降低出让地价标准

  对在灾区范围内恢复重建期新建工商企业等项目用地,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用地地价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地价标准、商业用地地价低于原评估地价的,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加大土地整治支持力度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科学编制土地整治规划,统筹安排灾毁土地的整理复垦,重点对灾毁耕地、废弃村镇工矿用地和重建过程中的安置性用地、临时用地、抢险救灾用地做好整治安排,确定土地整治工程项目。加大规划实施力度,用好中央给予灾区的土地整治专项补助经费,地方可统筹中央按因素法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资金。

  十二、切实维护灾区群众土地权益

  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作为灾后损失评估和恢复重建的依据。重建中要适时开展大比例尺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工作,防止产生土地权属争议。对于因灾导致土地权利消灭的,以及按规划需整体搬迁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原权利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要采取多种途径按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协调相关权益,及时化解和裁决产权争议。维护各类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灾区恢复重建是当前和近期的重要任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得力班子,采取有力措施,逐项抓好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管理支持政策的贯彻落实。

  本通知的支持政策仅适用于舟曲县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灾后恢复重建。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部机关各司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转变矿业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合理利用水平,按照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统一要求,特制定《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以下简称《技术目录》),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技术目录》的政策导向作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技术目录》,自觉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方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效率和水平。

二、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要求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准入管理,新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不得采用限制类和淘汰类技术,已采用限制类技术的,应督促企业加大改造力度,逐步淘汰落后产能。

三、《技术目录》是享受国土资源相关优惠政策、安排落实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等相关专项和指导绿色矿山建设的重要技术依据。

四、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规划、出台政策时应依据本目录,采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有力推动,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的提高。

今后,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结合资源利用技术发展状况,适时对《技术目录》进行调整修订。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附件: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pdf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011/P02010111757468903486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