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梅州市煤炭和水泥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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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煤炭和水泥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梅市府办〔2005〕40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煤炭和水泥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煤炭和水泥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州市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梅州市煤炭和水泥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煤炭、水泥行业税收征管工作,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梅州市范围内从事煤炭、水泥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到国税、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各项税费。


第三条 煤炭、水泥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账务健全,能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的,实行查账征收,纳税人应按月申报缴纳国税、地税部门管理的各项税费。


第四条 煤炭、水泥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不建账或账务不健全,不能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情况的,实行核定征收,纳税人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应缴税费按月申报缴纳。纳税人申报或开票的应缴税费大于核定定额的,按实征收。


税务部门必须根据煤炭设计能力、实际开采情况、物价部门公布的市场煤炭价格信息以及纳税资料等,按月核定煤炭产量、计税金额、应缴税费额。核定的煤炭产量不得低于煤炭设计能力;对水泥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以供电部门提供的耗电量为依据,按不高于90度电/吨核定其生产销售量。供电部门应向税务部门如实提供水泥生产耗用的电量。


煤炭、水泥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如遇特殊情况严重影响生产的,经报主管税务部门核准,可调减当月核定的定额。


税务部门按15%的应税所得率核定煤炭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煤炭生产销售遇有特殊情况时,税务部门应对应税所得率予以适当调整。


第五条 工商、经贸、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炭部门应在发放有关证、照之日起15日内,将煤炭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生产规模、设计能力等相关资料传递给国税、地税部门。


第六条 物价部门每月按煤炭热卡、水泥标号发布煤炭、水泥市场价格信息,国税、地税部门以此作为征税参考价格。


第七条 国税部门为煤炭、水泥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时负责代征地方各税费,并于次月15日前(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顺延)将上月代征情况分户分税种列表传递给当地地税部门。对纳税人自开票的,国税部门应将计税金额、征收增值税额情况等,于次月15日内(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顺延)列表传递给当地地税部门。


第八条 煤炭、水泥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已由国税部门代征的地方各税费在当月申报纳税时可给予抵减相应的税费,不足抵减的下月不再补抵。


第九条 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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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8年12月1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审批〈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办法〉的请示》(技监局认函〔1998〕41号)收悉。为保证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工作的正常开展,规范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将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经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授权的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开展对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可向申请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收取认可费。
二、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属于自收自支、独立核算和自负盈亏的社团机构,其支出完全通过收费补偿。按照“以收抵支”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核定为:
(一)申请费:1000元;
(二)评审费:3000元×人日数;
(三)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2000元;
(四)监督评审费:3000元×人日数;
(五)年金:按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每年认证收费额的3%计收。
三、认可收费项目中的评审费和监督评审费涉及的人日数,为对认证机构评审所需的人员天数(即人数×天数),具体由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根据国际惯例规定,报国家计委备案后执行。
四、收费单位应建立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中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收费,仍按计价费〔1997〕692号文件执行。
对既从事产品质量认证又从事质量体系认证的同一认证机构,不得重复收取评审费和监督评审费。
六、上述规定自1998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请按规定程序报批。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12〕3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3日



成都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市第十二次党代会作出的“大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重大部署,加快建立起科学、客观、公正的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体系,促进形成透明规范、科学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营造西部最优、全国一流、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政务服务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领先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发展取向和打造西部经济核心增长极的发展定位,坚持以提高政府服务发展、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为目的,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关键,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通过建立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体系,引入外部评价机制,持续监测公众和企业对全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的满意度,促进全市各级政府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推动、社会主导的原则。 
  (二)坚持强化服务、公众满意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评估区(市)县政府、市政府部门及管理单位的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  

第二章 区(市)县政府评估内容  

第五条 公共服务成效 
  (一)公众对公共服务成效的评价指标包括:公共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服务、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交通、公共文化和体育、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的实施和效果。 
  (二)企业对公共服务成效的评价指标包括:劳动就业服务、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交通综合运输、环境保护、社会信息网络建设等公共服务的实施和效果。
  第六条 政务服务成效 
  对政务服务成效的评价指标包括:政务服务窗口建设、政务服务流程再造、政务服务事项规范、审批和服务事项集中的实施和效果,政务服务的意识和水平。
  第七条 政务公开成效 
  对政务公开成效的评价指标包括:行政权力公开、行政决策公开、办理事项公开、办事流程公开、管理制度公开的实施及效果,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政务公开社会监督机制的建立和效果。
  第八条 电子政务建设成效 
  对电子政务建设成效的评价指标包括:政府网站建设、在线办事、网上民意调研、网上政策解读、网上咨询、领导信箱办理的实施和效果。
  第九条 改革创新成效 
  对改革创新成效的评价指标包括:创新体制机制、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机构设置、强化基层服务的情况和效果。
  第十条 政策法制环境 
  对政策法制环境的评价指标包括:政策的完善程度、政策的一致性与稳定性、政策法规的执行程度。
  第十一条 社会文化环境 
  对社会文化环境的评价指标包括:市民对外来人员的友好度、市民的诚信度、企业对市民价值观念的接受度以及市民素质、社会文化氛围。
  第十二条 经济发展环境 
  对经济发展环境的评价指标包括:经济的稳定性、城市的开放度、资本市场的成熟度、技术开发能力以及各类人才的供给状况、经济社会发展对资源的消耗利用情况。
  第十三条 市场竞争环境 
  对市场竞争环境的评价指标包括:投资获利程度、市场监管力度、产业链构建的完整度、行业竞争环境。
  第十四条 区域辐射功能 
  对区域辐射功能的评价指标包括:现代产业体系发展情况、优势产业的集聚能力以及对周边地区和产业的辐射带动能力。  

第三章 市政府部门及管理单位评估内容  

第十五条 政务服务成效 
  对政务服务成效的评价主要是对如下工作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一)建设政务服务窗口。建设标准化、规范化的服务窗口,实行透明化、开放式办公。 
  (二)集中审批和服务事项。推进审批和服务事项集中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式”办理。 
  (三)再造政务服务流程。以满足公众需求为导向,科学设置办事环节,优化行政流程,提高行政效率。  
 (四)规范政务服务事项。清理并规范政务服务事项,制定并公布政务服务目录和服务标准并严格执行。 
  (五)提升政务服务意识和水平。工作人员具有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及较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成效 
  对政务公开成效的评价主要是对如下工作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一)拓展公开内容。 
  1.行政权力公开。编制行政权力清单和运行流程图,并在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和网上政务大厅公开。 
  2.行政决策公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在决策前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采纳情况。 
  3.办理事项公开。在部门网站和网上政务大厅全面公开办事依据、标准、程序、承诺和监督等内容。 
  4.管理制度公开。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并在部门网站、网上政务大厅和服务窗口公开。 
  (二)完善公开制度。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等政务公开制度,对重大事项、社会关注热点、重大突发事件、公共政策等与公众利益直接相关的问题,及时发布并接受公众公开咨询。 
  (三)规范公开标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格式标准,及时、全面、准确公开各类政务信息。
  第十七条 电子政务建设成效
  对电子政务建设成效的评价主要是对如下工作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一)完善网站建设。加强网站建设,网站功能齐备、界面清晰、互动性强、方便快捷。 
  (二)推行在线办事。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实现网上办理审批、处罚、缴费、办证等事项。 
  (三)开展民意调研。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热点问题在网上广泛收集公众意见和建议。  
 (四)实施政策解读。及时在部门网站解读涉及公众和企业利益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提供网上咨询。开辟网上咨询专栏,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常见问题资料库,快速准确解答公众咨询。  
 (六)做好领导信箱办理工作。设立领导信箱,对公众来信认真办理并及时回复。
  第十八条 依法行政成效 
  对依法行政成效的评价主要是对如下工作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一)清理行政权力。建立动态清理机制,定期清理并公布行政权力事项并严格执行。 
  (二)严格行政执法。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办事。 
  (三)规范行政复议。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及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落实行政问责。健全以行政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严格行政决策责任、执行过错责任和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 
  (五)完善接访制度。完善群众接访制度,妥善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第十九条 行政决策机制建设成效 
  对行政决策机制建设成效的评价主要是对如下工作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一)建立专家咨询制度。邀请专家参与重大公共决策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部分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参与重大项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确保行政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二)执行合法性审查制度。加强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事项,一律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做出决策。 
  (三)坚持集体讨论制度。行政决策应当经部门办公会议充分讨论并集体做出决定。 
  (四)推行决策公示制度。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正式出台前都要向社会公示。 
  (五)健全决策评估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成本效益分析评估制度,及时评价行政决策实施的成本和效益以及与社会实际的符合程度。
  第二十条 履职成效
  对履职成效的评价主要是对如下工作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一)创新体制机制。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敢于改革、勇于创新。 
  (二)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大力精简行政管理权限,切实将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给市场、社会组织和自治组织承担,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 
  (三)优化机构设置。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的要求,科学、高效地设置机构。 
  (四)创新工作方式。按照面向基层、强化基层、服务基层的要求,简化行政环节,实行开放式办公,推进贴近式服务,构建以公众需求为导向的政务服务模式。 
  (五)准确履行职责。全面、准确履行职责,无缺位、越位和不到位现象。坚持一件事由一个部门负责,部门协调机制健全。 
  (六)落实民生目标。制定完善惠民利民的办法和措施,全面完成各项民生目标任务。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二十一条 组织实施 
  市规服办、市监察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全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工作,由市规服办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特邀监察员组成评议小组作为评估实施主体负责实施,由市监察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公众和企业开展满意度调查。
  第二十二条 数据采集 
  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的数据主要通过问卷调查、对政务服务窗口实地暗访观察、评议小组成员专业评价等方式采集。
  第二十三条 评分标准 
  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结果满分为100分,其中问卷调查满意度评价占50分,政务服务窗口实地暗访观察结果占20分,评议小组成员专业评价结果占30分。
   市规服办、市监察局要按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的评分细则。

第五章 评估结果及应用

  第二十四条 评估报告形成
  第三方专业机构将各项指标测评数据,市监察局将对政务服务窗口实地暗访观察结果交由评议小组进行综合评估。市规服办根据评议小组的综合评估结果形成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年度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反映被评估对象各项指标的测评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意见及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评估结果应用 
  市规服办将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年度评估报告报送市委、市政府,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市监察局将评估结果、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意见及建议等通告被评估对象。
  第二十六条 目标管理
  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体系管理。
  第二十七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规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