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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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修改为:“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单位或个人,由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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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实申报黑河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数据的规定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黑市政办字〔2004〕50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如实申报黑河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数据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如实申报黑河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数据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如实申报黑河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数据的规定



国务院决定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此次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的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为圆满完成全市经济普查的各项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条款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黑河市辖区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的试点和正式登记工作。
二、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资料;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三、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四、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五、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在执行经济普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
六、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以及其他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负责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资料,并共同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七、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在经济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和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八、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九、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经济普查人员不得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如出现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黑河市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电话:8272977。


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批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报全国农村中蒙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请示》(内卫发〔2001〕17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磴口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建设周期自2002年7月至2005年7月,为期3年。

二、请组织建设单位依据我局制定的《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与评审细则》(国中医药医〔2000〕6号),全面开展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并按照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2000〕10号)要求,切实做好对建设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三、请建设单位按照所制定的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扎扎实实开展工作,并要注重学习借鉴其他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的建设经验。在建设期内,每年将建设进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请你厅审核后报我局医政司。另外,建设单位在建设中采取的重大措施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也要及时通报你厅和我局医政司。

四、建设周期结束后,建设单位须及时向你厅提出申请评审验收的报告。通过你厅组织的预评审后,由你厅向我局提出正式评审申请。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