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和公示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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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和公示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办〔2005〕154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和公示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各有关单位:

《桂林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和公示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О五年十二月一日





桂林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审批和公示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根据《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政〔2005〕5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程序

(一)申请购房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居民户口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外来务工人员用工合同(原件及完整复印件一份);

2. 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职务、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 由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上年收入和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二)申请办理的程序:

1. 申请人须到市房改办办理登记,如实填写《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户调查审批表》,并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2. 由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没有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对《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户调查审批表》中申请人及配偶的收支和住房现状情况提出核准意见,并对所提意见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 初审、审查、摇号及公示

1. 市房改办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购房申请人的资料和基本情况及资格进行初审后,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查领导小组审核。

2. 经审查符合购房条件的对象,由市房改办根据我市每年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开发量和供房总量,根据《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购房条件之顺序,在市有关部门和公证处的监督下,采取摇号的方式确定准购对象(按多于房源5%的比例摇号作为备选)并编号排队,然后将入围的准购对象的基本情况在市级新闻媒体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10日内无异议的准购对象,市房改办按照有关规定依次向符合条件的准购对象发放《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对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准购对象,由市房改办调查核实,报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查领导小组进行审查,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取消其购房资格,由摇号确定的备选准购对象替补,并按上述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3.《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内容禁止更改。

4. 准购对象根据相关规定持《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单位,按照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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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暂行规定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楚雄彝族自治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维护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育龄流动人口,是指年龄在18至49周岁,离开户籍所在地,异地居住30日以上的下列人员:
(一)省外流入本州辖区内或者本州辖区流到省外的;
(二)省内其他州、市流入本州辖区内或者本州辖区流到省内其他州、市的;
(三)本州内县、市之间相互流动的。
在同一县市行政区域内乡镇之间相互流动的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按照政府领导、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统一管理、优质服务的机制。
实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管理制度;定期查验登记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制度;信息交换和反馈制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度;举报奖励制度。
第五条 州、县、乡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州、县、乡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公安、财政、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税务、建设和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定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州、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州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对有关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措施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三)督促、指导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督促政策外怀孕妇女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为其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等生殖健康服务;
(四)实施或监督、检查办理和查验《婚育证明》的工作;
(五)督促、指导下级人口计生部门应用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做好本级信息的提交及反馈工作;
(六)依法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州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建立信息交换和反馈制度,及时反馈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上需要反馈的信息;
(三)统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生育和避孕情况;
(四)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
(五)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核发《生育证》;
(六)建立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制度,督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落实节育措施;
(七)与流出育龄人口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建立生育、避孕节育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八)配合流出人口现居住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流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州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建立定期查验制度,每季度查验流入育龄人口《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在规定期限内补办;
(三)建立定期登记制度,按季度统计流入己婚育龄妇女的婚姻、生育、避孕情况,建卡立档,纳入管理服务;
(四)及时将婚孕育情况不清的流入人口信息提交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
(五)督促流入己婚育龄妇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每季度组织其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并如实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六)查验流入怀孕妇女《生育证》或者生育服务证,督促政策外怀孕妇女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七)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手续;
(八)与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经营、服务场所和住宿的单位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并负责考核其履行责任的情况;
(九)配合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流入人员进行处理。
第九条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贯彻国家、省、州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变动信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台帐,并及时向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提交和反馈信息;
(三)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婚育证明》;
(四)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查验流入育龄人口的《婚育证明》、流入怀孕妇女的《生育证》或者生育服务证,督促政策外怀孕妇女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在社区居委会、大型厂矿、企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口聚居地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组织和引导育龄流动人口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户、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等群众团体应当配合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公安、财政、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税务、教育、建设等相关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安部门在对育龄流动人口进行暂住登记、办理《暂住证》时,应要求其出示《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应在30日内将情况反馈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外地迁入人口,应把好户口申报关,在办理户籍迁移及农转非手续时,要查验流入人口的《婚育证明》,同时,每月10日前将办理的新生儿落户及外地人口迁入名单通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承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工商部门应指导个体私营者协会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在为育龄流动人口办理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应要求其出示《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应在30日内将情况反馈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用工单位承担流动人口免费享受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费用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组织劳务输出或者开展职业介绍时,应要求其出示《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应在30日内将情况反馈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五)卫生部门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要求纳入医疗、保健机构管理范围,督促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并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查处。
(六)民政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结婚登记时,应要求其出示《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应在30日内将情况反馈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七)税务部门在为育龄流动人口办理税务登记时,应要求其出示《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应在30内将情况反馈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八)教育部门应按国家规定接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认真履行《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中相应的职责,各学校在接受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时应要求家长出具《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应在30日内将流动人口子女就学情况反馈给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九)建设部门应在城镇建设和管理中,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监督房地产和物业管理企业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住宅小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十)其它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本部门工作职责,每年同主要工作一并检查、考核。
第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1-2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职管理员,落实管理和服务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员的报酬与村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宣传员一致。
第十四条 育龄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持本人身份证、照片和婚姻生育状况证明,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婚育证明》。
第十五条 育龄流动人口应当自在现居住地居住之日起15日内,持身份证、《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验证。
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婚育证明》的期限内补办。
第十六条 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持有《生育证》或者生育服务证,无《生育证》或者生育服务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处。
第十七条 育龄流动人口享有与现居住地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流动人口凭《婚育证明》向现居住地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免费避孕药具。
第十八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者经获准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为育龄流动人口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十九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免费服务所需费用,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承担;无用工单位的,由现居住地的县市财政承担。
国家规定的免费项目以外的费用和未落实避孕措施造成政策外怀孕的补救手术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条 招用流动人口的单位或者雇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并接受其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建立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三)对政策外怀孕的流动人口,应当劝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为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向育龄流动人口出租、出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合同,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二)发现流动人口政策外怀孕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并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劝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州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法律法规;
(二)为小区内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避孕药具;
(三)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变动信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台帐,并及时向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告育龄流动人口婚姻、生育和避孕情况。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接受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产前检查、分娩时,应当查验《生育证》或者生育服务证。对无《生育证》或者生育服务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2日内将情况反馈给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医疗、保健机构不得为无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摘取宫内节育器、取皮埋、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术。
第二十四条 持有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流动人口家庭,继续享受常住户籍所在地有关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和优待。
第二十五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流动人口政策外怀孕或者生育,并经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查证属实的,每举报一人,给予举报人300元的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育龄流动人口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逾期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拖延办理《婚育证明》的;
(二)泄露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秘密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流动人口收取费用的;
(四)具有其他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未达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要求的,由州或县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因违反本规定受处理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年内不得推荐评为文明单位、先进个人或者授予荣誉称号;受处理单位的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人按干管权限,当年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已被评为文明单位或者先进个人的,由原授予机关予以取消。
第三十二条 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2011-2015年全国职业培训教材建设规划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2011-2015年全国职业培训教材建设规划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1]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国务院有关人力资源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精神,加快职业培训教材建设工作步伐,我部研究制定了《2011-2015年全国职业培训教材建设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组织贯彻实施。



附件:2011-2015年全国职业培训教材建设规划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2011-2015年全国职业培训教材建设规划

为满足职业培训事业发展需要,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全面、协调、持续推进职业培训教材建设工作,构建职业培训教材建设与职业培训发展良性互动工作格局,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及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以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为宗旨,以提高劳动者的综合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为核心,坚持“服务中心、健全制度、统筹指导、整体推进”,促进“教材研究、教材开发、教材使用、教材检查和评价反馈”五环联动,进一步扩大教材规模,强化教材质量,增强教材的针对性、适用性、先进性、实践性和科学性,完善教材研究机制及实验和评价反馈机制,推进教材使用管理制度建设,加强教材宣传推广,全面提高教材建设工作水平,为职业培训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教材保障。
(二)发展目标
——进一步扩大职业培训教材开发规模,持续提升教材质量。开发国家级教材3000种,修订国家级教材1000种,累计开发各级各类国家级教材4000种,其中示范性精品教材500种;开发具有地方、行业特色的教材1000种。
——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教材宣传推广,促进教材开发成果在职业培训中的应用。构建教材信息网络,大力开展教材教法师资培训,进一步增大教材宣传推广覆盖面,推动教材开发新成果、新技术及时、有效应用于职业培训工作中。
——进一步完善教材研究机制,有力支撑教材建设。构建教材办公室统筹指导、各方协同参与的研发工作格局,有效开展重点教材课题项目研究。
——进一步强化教材实验和评价反馈机制,扩大教材实验范围。建立国家级教材实验基地100个,及时反馈教材实验信息。多方收集教材评价意见,不断提高教材实验与评价反馈成效。
——进一步推进教材使用管理制度建设,切实发挥教材在培训中的作用。以强化教材管理为重点,健全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国家级教材使用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国家级教材使用率。

专栏1:“十二五”时期主要指标
指 标 2011-2015年目标(种)
开发国家级教材 3000
修订国家级教材 1000
评选精品教材 500
开发地方、行业特色职业培训教材 1000

二、主要任务
2011—2015年期间,职业培训教材建设工作要紧紧围绕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发展需求,以推进“两级开发”、实施“两个计划”、完善“两个机制”为重点,统筹国家级教材和地方、行业教材开发,加强教材研究和宣传推广,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职业培训教材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
(一)以高技能人才培养、技工教育改革发展和劳动者终身培训为重点,推进国家级教材开发
——围绕高技能人才培养需要,加快配套教材开发。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优化和技术升级需要,以国家“十大”振兴产业和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和信息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养为重点,扩大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教材及高技能人才培训教材开发规模,实现教材基本覆盖高技能人才培养急需和紧缺职业(工种)。五年内,组织开发高技能人才培训教材800种。
——以促进技工教育改革发展为目标,不断推进“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教材开发。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总体部署和工作安排,按照“一体化”课程标准,认真总结教材开发和课程试验工作成果,稳步推进相关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材开发。配合技工院校新专业建设,大力加强技工教育教材开发工作,推动技工院校教材改革向深度、广度发展。五年内,组织开发技工院校“一体化”教材、新专业教材及相关配套用书1200种。
——围绕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扩大相关教材品种。以劳动者达到上岗技能要求或掌握初级以上职业技能为目标,以通俗易懂、实用管用为原则,开发面向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的就业技能培训教材以及新成长劳动力劳动预备制培训教材。科学分析企业岗位培训的特点,大力开发与企业培训相适应的模块式培训教材,不断满足不同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需要。根据不同创业者的特点,运用案例剖析、政策解读等形式,开发企业开办、运营管理、绩效评估等方面分层次、系列化、专业化的创业培训教材,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五年内,组织开发就业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等职业培训教材1000种。

专栏2:国家级教材开发重点领域
重点领域 2011-2015年目标(种)
高技能人才培训教材 800
技工院校“一体化”教材 300
技工院校新专业教材 900
就业技能培训教材 200
劳动预备制培训教材 200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教材 400
创业培训教材 200

(二)统筹发展,推进地方、行业教材开发
继续实行“统筹指导、两级规划、分工实施”和“用户评估、专家评审、向社会推荐”的开发工作机制。按照“有序开发、强化质量、突出特色”的原则,充分调动地方、行业开发教材的积极性,开发满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自身需求的教材,形成有特色、有规模、与国家级教材相互补充的地方、行业教材体系。五年内,开发、评审并推荐地方、行业教材1000种。
(三)强化教材质量,推进精品教材建设
密切关注企业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发展动向,及时修订教材内容;把握现代教育培训技术发展趋势,不断改进教材呈现形式;紧跟职业发展和岗位变迁,不断完善教材品种。加大与教材相配套的立体化教学资源的开发,发展以数字化内容、数字化生产和网络化传播为主要特征的数字化教材,形成多种形式的数字化教学资源。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吸收国外优秀职业培训教材成果,不断提高教材开发水平。实施精品教材建设计划,加快建设一大批质量高、使用范围广、社会效益好、覆盖技工院校骨干专业和劳动者就业的重点职业领域的精品教材。定期组织开展精品教材评选活动,向社会公布、推荐精品教材,使之在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中发挥示范作用。五年内,修订国家级教材1000种。在开发和修订的4000种国家级教材中,评选、推荐精品教材500种。

专栏3: 精品教材建设计划
主要内容 年 度
组织制定《精品教材评选标准》 2011年
评选、推荐精品教材200种 2012年
评选、推荐精品教材300种 2013-2015年

(四)加强教材宣传推广,指导教材选用
实施国家级教材宣传推广行动计划。建立由教材办公室、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教研室(职业能力建设处)、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教材使用管理负责人组成的三级信息网络,及时传递教材建设信息。大力开展教材教法师资培训,举办技工院校公共课、骨干专业及新专业教材教法师资培训班,宣传国家级教材建设成果,讲授先进教学理念、教学方法,提高技工院校一线教师运用国家级教材水平,力争使开设相关专业(课程)技工院校参训面达到50%以上。在国家重点技工院校和大型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样书展示架,及时宣传、展示国家级教材,力争5年内国家重点技工院校样书展示架覆盖率达到50%以上。依托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材代理发行站,每年春、秋两季开展形式多样的国家级教材巡展活动,为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选用教材提供便利条件。



专栏4: 国家级教材宣传推广行动计划
主要内容 组织单位
建立由教材办公室、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教研室(职业能力建设处)、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教材使用管理负责人组成的三级信息网络 教材办公室
开展教材教法师资培训,开设相关专业(课程)技工院校参训面达到50%以上 教材办公室,各省(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建立国家重点技工院校样书展示架,覆盖率达到50%以上 教材办公室
进行国家级教材巡展活动,各省(区、市)每年举办一次以上 教材办公室,各省(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教材代理发行站

(五)完善教材研究机制,进一步深化教材研究
紧密结合教材建设工作需要,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规律、专业与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方法、教材运用成效评价等方面的研究,遴选、确立一批关系教材建设全局及对教材开发、应用具有支撑作用的重点课题项目进行集中攻关,为教材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方法指导。充分动员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研机构、技工院校及其他科研机构的研究力量,逐步形成教材办公室负责、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研机构协同、技工院校参与的教材研究工作机制,推动研究工作持续、深入开展。
(六)完善教材实验和评价反馈机制,不断提高教材建设水平
吸引更多有条件的技工院校参与教材实验,不断扩大教材实验基地数量和实验教材规模。加强对教材实验工作的指导,全面收集教材实验第一手信息资料,不断提高实验工作的成效。通过网上评价、专家评价等收集评价反馈意见,增强评价反馈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加强对评价意见的分析研究,不断提高教材建设水平。五年内,建立教材实验基地100个,组织对重点国家级教材进行实验。通过全国职业培训教材网,对国家级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持续开展网上评价。

专栏5:教材实验
教材实验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实验教学和深入的分析研究,对教材体系结构和内容方面的适应性、科学性、实用性、先进性和创新性以及教材的制作质量等进行评价。技工院校按照教材办公室制定的教材实验项目申报条件进行申报,经批准后,确定为教材实验基地。教材实验工作结束后,教材办公室组织有关教学专家、行业专家对实验成果进行验收,评选优秀实验基地和实验成果,并予以表扬。

三、保障措施
2011-2015年期间,以加强教材建设组织领导、加大经费投入、健全质量保障体系、推进制度和队伍建设为抓手,为教材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可靠保障。
(一)加强教材建设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重视教材建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职业培训教材建设纳入职业培训工作全局,与其他职业培训工作一起布置、一起实施、一起检查、一起总结,对教材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形成政策措施完备、部署推动有力、衔接协调顺畅的教材建设工作运行机制,推动职业培训教材建设实现更大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培训教材工作委员会统筹指导,负责做好包括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公共课教材,跨地区、跨行业使用的专业课教材,以及关系国计民生或涉及面广的重要职业的国家级教材建设工作。各地区、行业在协助做好国家级教材建设相关工作的同时,根据所在区域、行业实际,积极开展具有地方、行业特色的职业培训教材建设。国家级教材与地方、行业特色教材建设协同推进,形成分工明确、领导有力的教材工作格局。
(二)加大教材建设经费投入
多方筹措资金,逐步加大对教材建设工作的经费支持力度,扶持教材基础理论研究,以及高技能人才培训教材开发、数字化教学资源建设等工作。发挥国家级教材出版单位力量,保障教材开发、实验、宣传推广等工作的经费投入。各地区、各行业要通过积极争取财政支持等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地方、行业教材建设工作经费。
(三)健全教材质量保障体系
严格教材评审工作程序,重点抓好教材开发成果评审,确保教材开发质量。职业培训教材工作委员会抓好国家级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评审,组织技术专家和编审专家认真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合格的教材,向社会公布。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材开发管理有关规定,地方、行业做好本地区、本行业职业培训教材送前的遴选、自评工作,确保推荐地方、行业教材的质量。教材办公室加强对国家级教材和地方、行业教材使用意见的收集和分析,推动教材质量稳步提高。
(四)推进教材使用管理制度建设
坚持国家级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公布推荐制度,每年公布评审合格的新开发教材目录,汇编制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推荐用书目录》,指导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选用教材。完善教材规范选用制度,明确各类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选用要求,将国家级教材使用情况与技工院校、培训机构教学质量评估、地区整体培训情况评价挂钩,纳入国家和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指标体系。建立教学与教材使用检查通报制度,通过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自查、地区普查、全国抽查等方式,督促、指导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规范使用教材;对教学和教材使用规范的地区、技工院校、培训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强化盗版国家级教材查处制度,依托新闻出版、公安等部门,加大对盗版教材的查处打击力度,杜绝盗版教材进校园、进课堂。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指导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落实教材使用管理要求,细化教材使用管理责任,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国家级教材的使用率。
(五)推进教材工作队伍建设
充分发挥职业培训教材工作委员会职能,加强技工院校教材专业委员会、职业培训和鉴定教材专业委员会、教材使用指导委员会、教材建设企业专家委员会建设,深入研究相关问题,切实推动教材建设工作。
充分调动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科研机构研究人员以及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参与教材建设积极性,打造一支熟悉技能培训教学、了解技术发展趋势、具备扎实文字功底的职业培训教材编审专家队伍,为开发高质量的教材提供人才保证。以国家级教材出版单位发行人员为骨干,以各地代理发行站人员为依托,构建一支敬业奉献、业务能力强的发行人员队伍,及时、高效地把教材送达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对编审专家队伍、发行人员队伍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行业要将贯彻实施本规划作为促进职业培训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进行部署和推动。以本规划为基础,制定支持国家级教材建设和地区、行业教材发展的工作计划,将教材建设纳入地方、行业职业培训事业发展规划,形成上下贯通、紧密衔接的全国职业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实施体系。
(二)加强对规划任务的落实安排
职业培训教材工作委员会根据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事业发展要求,制定年度教材建设工作任务目标。同时,指导各地区、各行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立年度教材建设工作任务,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各相关工作任务的进度安排,切实推动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
(三)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和评估
各地区、各行业每年年底前向职业培训教材工作委员会上报教材建设年度工作情况,重点反映工作成效、主要措施、存在问题和政策建议。职业培训教材工作委员会根据各地区、各行业上报信息,对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制定对策措施,指导和督促规划任务的完成,促进教材建设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