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联产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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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联产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

北京市政府 农林办


北京市农业联产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
市政府 农林办



第一条 为正确、及时解决农业联产承包合同纠纷, 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北京市农业联产承包合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联产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本办法所称农业联产承包合同( 以下简称承包合同),是指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为从事粮食、蔬菜、林果、畜牧、水产等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经营活动, 以承包的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第三条 区、县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 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负责本区、县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仲裁委员会由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为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仲裁委员会设仲裁员, 办理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仲裁承包合同纠纷, 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 仲裁承包合同纠纷, 实行回避、公开处理和一次裁决制度。
第六条 当事人认为仲裁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有权申请其回避。
仲裁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 应当申请回避。
仲裁员的回避, 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七条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应当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当事人参加仲裁, 其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作为当事人参加仲裁, 其户主为代表人;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专业场( 队、组) 作为当事人参加仲裁, 应当推选一人为代表人。
承包合同纠纷当事人, 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仲裁。委托他人代理参加仲裁的, 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九条 承包合同发生纠纷, 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可以向所在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申请调解; 1 0 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所在区、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 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承包合同、鉴证书或公证书以及有关证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 应当在7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申请仲裁的一方是申诉人, 被申请仲裁的一方是被诉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经济合同纠纷、民事纠纷等非承包合同纠纷。
二、未经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调解, 或正在调解尚未满10日的承包合同纠纷。
三、超过时效的承包合同纠纷。
四、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承包合同纠纷。
五、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或者仲裁已经终结, 当事人又申请仲裁的。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后, 应在5 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 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 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第十三条 复杂的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由仲裁委员会指定3 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处理。仲裁庭评议案件,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简单的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可以由1 名仲裁员处理。
第十四条 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实行开庭处理。开庭时, 仲裁庭或仲裁员应当认真听取申诉人陈述和被诉人答辩, 严格审查核实有关证据, 征询当事人双方的最后意见, 并依法作出裁决。疑难案件由仲裁庭评议提出意见, 报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
经两次书面通知,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仲裁的, 仲裁委员会可以缺席裁决。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仲裁承包合同纠纷, 应在2 个月内作出裁决, 并制作裁决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进行现场勘察或者对物证进行技术鉴定时, 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 因承包合同纠纷停止生产活动的, 仲裁委员会在处理承包合同纠纷时, 可以裁定先行恢复生产, 然后解决纠纷。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一方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裁决的, 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十九条 承包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不经调解或者仲裁,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仲裁过程中, 申诉人或被诉人一方或双方向人民法院起诉, 并经人民法院受理的, 仲裁即告终结。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自1991年3 月1 日起施行。



199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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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与省总工会加强相互联系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与省总工会加强相互联系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政发〔2000〕29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政府与省总工会加强相互联系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省政府与省总工会

加强相互联系的若干规定

(2000年8月)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加强政府与工会的相互联系,充分发挥工会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社会调节的作用,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省政府与省总工会的联系,主要采取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如遇紧急和重要问题,经过商议可随时举行。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省政府通报需要职工群众了解、省总工会积极协助贯彻实施的有关政策、法规和重要部署;通报解决影响职工队伍及社会稳定问题的方针、原则与办法。由省总工会通报围绕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的重要部署及其成效;通报围绕精神文明建设,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职工素质方面采取的重大举措和效果;通报掌握的社会安定和职工队伍稳定方面的突出问题及工会组织所做的工作。

第四条 省总工会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有利于维护政府权威、维护职工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履行工会社会职能的原则下,围绕以下问题,可通过联席会议向省政府提出建议:

(一)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职工安置、下岗和再就业方面存在的带有普遍性的突出问题;

(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实行职工失业、医疗、养老保险过程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三)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劳动安全、生活福利、工资待遇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方面存在的体制性、政策性矛盾和问题;

(五)其他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每次联席会议的具体议题,由省政府和省总工会共同商议确定。

第六条 联席会议由联系工会工作的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省总工会主席、副主席出席并决定商议事项。由省政府秘书长或联系工会工作的副秘书长主持会议。

第七条 联席会议中省总工会提出的建议,由省政府办公厅做好记录,整理提供给省政府领导同志,作为省政府决策的重要参考,并把建议采纳情况反馈给省总工会,由省总工会形成通报,下发给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八条 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根据每次会议的具体内容确定。一般要请与议题有关的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及省总工会有关方面的负责同志参加。

第九条 联席会议视情况可邀请职工代表、劳动模范、工会干部、新闻记者列席,并根据需要经过审核发布新闻。

第十条 联席会议的有关会务筹备安排事项,由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总工会办公室衔接并共同承办。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


哈城综办字〔2002〕10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哈尔滨市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质量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
                       二○○二年四月二日



哈尔滨市2002年城市环境综合
整治工程质量考核办法





  为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质量管理,确保各项整治工程高标准、高质量,根据省、市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环境综合整治特点,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根据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和总体部署,凡是实施的街巷道路维修铺装、社区广场整治改造、达标(景观)庭院和区街绿化建设以及新建的灯饰景观设施等项目,均列入质量考核范围。

  二、质量标准
  (一)道路维修铺装标准
  1、人行道基础严格执行技术规范,灰土拌和均匀,辗压充分,基础厚度不得小于15公分。停泊小型车辆的人行道,三合土基础厚度不得低于20公分,干拌砂厚度为10公分,水泥含量占4—6%,道板厚度不得低于6公分;
  2、人行步道板铺砌,道板与基础间用5公分沙垫层找平。做到平整稳定、灌缝饱满,没有翘动现象。纵缝、横缝直顺;
  3、步道板应符合质量标准,抗折抗压,强度符合技术要求,并有相应建材质检部门的合格证,防滑性能好,规格统一,颜色一致,无蜂窝、露石、脱皮、裂缝现象。使用彩色步道板铺装应达到色彩搭配和谐、构图简洁、美观;
  4、整修破损的人行道,整修部位应按原人行道结构恢复,破损步道板用同种同色材料更换。塌陷部位回填土应夯实,保证基层压实度;
  5、水泥混凝土铺装的人行道边角应整齐,不得有裂缝、石子外露、浮浆、脱皮、印痕、积水等现象,切缝直线段线直,曲线段弯顺,灌缝不得漏缝;
  6、沥清混凝土人行道表面平整、坚实,不得有脱落、掉渣、裂缝、推挤、烂边道、粗细料集中等现象,接茬紧密、平顺。面层与路缘及其它构筑物连接密实平顺,没有积水现象;
  7、道路原有边石达不到标高要求的应全部起出,需继续使用的应对表面进行处理,不符合要求的破损边石要进行更换;
  8、道边石外形尺寸、外露面平整度应符合规定。使用预制砼道边石表面不得有蜂窝、露石、脱皮、裂缝等现象;
  9、更换破损的道边石,新旧接茬平整。歪斜道边石全部扶正。道边石上沿距车行道高度不低于15公分,达到线直、弯顺、顶面平整无错牙,勾缝严密,与人行道路面平齐,不阻水;
  10、道边石安装稳固,与人行道连接处背后回填密实,外边线直顺;
  11、对车行道破损部位按原道路结构和标准进行维修改造,做到无裂缝、松散、脱皮、坑槽、沉陷、拥包、错台、啃边、翻浆现象,车行顺畅;
  12、人行道上树穴位置适当,方便行人,树池边石稳固,纵看成线;
  13、检查井框周边修复细致,与周围路面齐平,不得有下沉、抬高现象。
  (二)街区绿化建设标准
  1、绿地内花、草、树木生长健壮,树木成活率达95%,保存率达85%;
  2、树木无死树、枯枝、孽芽和损伤等现象;
  3、绿篱篱冠修剪平整,新梢高度不超过20厘米,绿篱侧面线条流畅,无缺苗断空;
  4、草坪平整,高度不超过20厘米,生长茂密,色泽纯正。草坪内无积水、杂草和裸露地;
  5、花卉浇水及时,植株健壮长势良好,色彩鲜丽,花朵大,高矮适度,无萎蔫、明显病虫害、杂草和残花败叶;
  6、五色草纹样线条清晰,植株长势良好,修剪整齐,无杂草,裸土率不超过3%;
  7、绿地栅栏和绿地内座椅、雕塑及其它设施造型美观、油饰整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8、绿地内设有绿化保护的宣传牌,无其它设置的落地指示牌;
  9、配建的灯饰设施布局合理、位置得当、灯光适度,设施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坚固耐用,并设有防火、防漏电保护设施,安全可靠;
  10、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技术档案完整,数据准确、全面。
  (三)灯饰设施建设标准
  1、楼体、桥体和灯饰景点亮化建设布局合理,构思新颖,光照适度,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体现夜色景观;
  2、灯饰景观街路亮化统一和谐,突出整体效果,夜间灯饰景观与日间景观观赏相结合。两侧的楼体具备条件的全部亮化,牌匾广告、路灯及景点亮化率100%;
  3、轮廓软管霓虹灯线条清晰,笔直成线,偏差不能大于0.5cm,绑扎牢固,每米固定点不能少于4处,转角处加设绑扎件。悬空安装的钢线顺直、牢固。安装铁架上的硬管霓虹灯各支点焊接牢固,支撑物牢靠;
  4、投光灯、泛光灯等灯具照度达标,线路敷设符合电气安装工程有关规定标准,设置漏电保护装置,金属外壳及金属支架应使用保护线,安全可靠。地面上安装灯具距地面间距不应少于30cm,在屋面防水层上和立面安装灯具,不得损坏防水结构和墙面风格,高空设置的灯具有防坠落措施;
  5、灯饰亮化材料,严格执行国家灯饰材料质量标准,使用的灯具有相应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产品合格证;
  6、灯饰景点配电设施达到电气工程的质量标准规定,导线无随意在地面上拖拉,控制箱设置安全可靠地带,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社区广场和达标(景观)庭院的铺装、绿化等整治建设按以上标准执行。

  三、考核方式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质量考核,主要采取两个方式进行。一是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对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道工序的质量按标准进行跟踪检查和考核;二是竣工质量验收。组织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按设计要求和标准逐项进行验收,形成质量评定结果。

  四、考核办法
  1、按照本考核办法对坚持质量标准、严格施工程序、按期优质完成整治建设任务的单位,市整治办将给予表扬和奖励,属于市补贴整治工程的,优先拨付资金;
  2、实行工程质量检查公示制,对施工过程中连续出现2次质量问题的挂黄牌,并限期整改。出现3至5次质量问题的挂红牌,同时,市整治办从市补贴资金扣罚工程总造价的10%;
  3、对工程出现质量事故,由组织单位负责对出现质量问题的部位进行返工,时间不计在总工期内,增加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同时市整治办按工程总造价的1%至5%进行经济处罚;
  4、采用不合格材料施工,由组织建设部门责令其返工,并处以已完工作量2倍的罚款。已知材料有质量问题不报告,擅自使用的,由市整治办按已完成工程量对组织建设部门处以3倍罚款,从市补贴资金核减;
  5、对出现质量问题隐瞒不报的除通报外,按该工程总造价处以0.5%至2%罚款。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清出施工现场,拒付已发生工程款。

  五、措施要求
  1、各区和有关部门根据整治项目工程量配备专职监理队伍。监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其它监理人员必须具备环境整治工程的监理经历,持证上岗。监理队伍对工程工期、材料、施工工艺、施工环节、施工质量等实施跟踪监理,发生质量问题有权做出停工、返工处理。
  2、承担整治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施工质量自保体系,组织机构由工程项目经理、工长、质检员、班组长组成,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加强对工程质量的日常自检自查,确保各道工序工程质量。
  3、各区和有关部门每周对工程质量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整治办存档备案。市整治办组织专业人员不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发现问题按相应责任予以通报批评和处罚。
  4、市整治办补贴的整治工程项目竣工后,实行工程质量统一验收。各区和有关部门要在自检自验基础上,形成自验报告报市整治办。市整治办组织质检部门进行逐项验收,形成质检验收评语,并排出质量等级进行公开。自筹资金实施的整治工程,由自筹资金的区和部门按此考核办法自行检查验收,结果报市整治办。
  5、加强整治建设成果保护管理。凡单体工程完工后,各区和有关部门应组织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管护,直到整治工程全面竣工,避免因交叉作业和其它正在实施工程对其造成损坏。各区组织的整治建设工程竣工后,自行组织衔接管理,市有关部门组织的整治项目,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建管交接。
  6、整治项目工程实行保修责任制,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的,可由组织建设部门按工程造价的5%预留质量保证金,实行一年保修期,一年后未出质量问题的,保证金返还施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