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7]95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切实推进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工作,我们制定了《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家财政将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对北方采暖地区开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进行奖励。为加强该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方采暖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本办法所称“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奖励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为明确责任,充分调动地方人民政府的积极性,奖励资金采取由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具体项目实施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四条 奖励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一)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奖励;
(二)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奖励;
(三)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等改造奖励。
(四)财政部批准的与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奖励原则和标准
第六条 奖励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即综合考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在气候区、改造工作量、节能效果和实施进度等多种因素以及相应的权重。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计算公式:
某地区应分配专项资金额=所在气候区奖励基准×[∑(该地区单项改造内容面积×对应的单项改造权重)×70% +该地区所实施的改造面积×节能效果系数×30%]×进度系数。其中:
气候区奖励基准分为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两类:严寒地区为55元/m2,寒冷地区为45元/m2。
单项改造内容指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三项,对应的权重系数分别为:60%,30%,10%。
节能效果系数根据实施改造后的节能量确定。
进度系数,根据改造任务的完成时间,分为三档:
1. 2009年采暖季前完成当地的改造任务,进度系数为1.2;
2. 2010年采暖季前完成当地的改造任务,进度系数为1;
3. 2011年采暖季前完成当地的改造任务,进度系数为0.8;
第八条 财政部会同建设部根据各地改造工作量与节能效果核定奖励资金。改造工作量与节能量核定办法另行制订。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九条 在启动阶段,财政部会同建设部根据各地的改造任务量,按照6元/m2的标准,将部分奖励资金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用于对当地热计量装置的安装补助。
财政部会同建设部根据各地每年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节能效果核拨奖励资金,并在改造任务完成后,对当地奖励资金进行清算。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奖励资金后,会同建设部门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具体项目清单报财政部、建设部备案。
第十一条 对于具体项目的管理,各地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创新资金投入方式,确保奖励资金安排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地要认真组织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不得以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为名进行大拆大建,应对拟改造的项目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并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奖励资金的管理。确保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冒领奖励或者截留、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字〔2004〕102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部门:
为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促进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信息化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2〕56号)精神,特制定《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2004年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支持全省企业信息化的建设,2004年省财政统筹安排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500万元。
二、申报条件和范围:列入省重点技术创新和重点高新技术产品范围并已完成的企业信息化项目;列入省企业信息化示范、试点企业的信息化推广应用项目;为行业服务的公共信息化平台的建设项目等。
三、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通知要求如实向属地财政、经贸部门填报《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申请表》和该项目所产生的绩效情况说明材料,其中县属(含经济强县)企业应经县财政、经贸部门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经贸部门,由市经贸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将《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申请表》、《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和该项目所产生的绩效情况说明材料报送省财政厅和经贸委各1份,同时将电子文档资料1份报送省经贸委。省属企业须将《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申请表》、《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和该项目所产生的绩效情况说明材料及电子文档资料各1份,由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汇总后直接报送省财政厅和经贸委。
四、2004年申报截止时间为10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五、各级财政、经贸部门和省级有关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查工作。
联系人: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何喜平,0571-87058453
省经贸委技装处 戴炳鑫,0571-87058261
附件: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作用,促进浙江省企业信息化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按年度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引导企业信息化建设。重点是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扶持技术先进、有竞争力的企业信息化、产品信息化、制造过程信息化、电子商务以及有关企业信息化的公共技术开发和公共平台建设等项目。
第三条 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除需要联合支持的重大项目外,当年享受国家和省其它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的企业,一般不得重复申请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以无偿补助的形式给予支持,用于企业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四条 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安排坚持择优扶强、保证重点和适当向欠发达地区倾斜的原则。原则上不支持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五条 申请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的单位和项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列入省企业信息化示范、试点的企业信息化推广应用的项目;
3.列入省重点技术创新计划和重点高新技术产品计划并已完成的企业信息化推广应用项目;
4.有一定规模,为企业服务的行业信息化网站;
5.建立了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6.有必要的研发设备;
7.有一定数量和专业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
8.在企业信息化领域已取得相关的科研成果;
9.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申请时应如实填报和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2.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3.当地财政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应提供同级财政部门配套资金的证明文件;
4.该项目所产生的绩效情况说明材料;
5.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向属地财政和经贸部门上报《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申请表》和该项目所产生的绩效情况说明材料,由当地财政、经贸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其中:县属(含经济强县)企业上报《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申请表》和该项目所产生的绩效情况说明材料,由县财政和经贸部门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和经贸部门,经市经贸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将资金申请文件、《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申请表》、《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2)和该项目所产生的绩效情况说明材料,上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同时报送电子文档资料各1份。省属申请单位将《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申请表》、《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和该项目所产生的绩效情况说明材料及电子文档资料各1份,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汇总后,直接报送省财政厅、省经贸委。
第八条 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将省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地拨付到项目承办单位。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用于企业信息化建设,并专款专用,按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专项核算。
第十条 各级财政、经贸部门应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信息化专项资金的,除全部追缴拨付资金外,今后3年内将取消该专项资金的扶持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申请表(略)
2.浙江省企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