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做好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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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1号)精神,做好教育系统内“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执行规定的自觉性。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加强廉政勤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是公正执法、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也是规范收费行为,加强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事业单位必须充分认识并深刻理解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从大局出发,以高度的责任心和紧迫感,坚决执行中央规定,并增强执行规定的自觉性。同时要把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与规范预算外教育资金的管理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内部制度,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抓紧布置、落实“收支两条线”工作,要把做好这项工作当作今年的一件重要大事来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根据任务要求,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加强执行力度,确保各阶段性目标的顺利实现。
三、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具体要求和部署,积极会同政府各有关部门,因地制宜地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制度和办法。工作中要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原则上所有高校、中专和城镇中、小学校及有条件的农村中小学校,对所收取的学、杂费等都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条件尚不具备,一时还无法完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农村、边远山区、牧区,可根据中央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于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健全相关制度,使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和法制化。
各教育事业单位应在今年年底前,按照中央“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规范本单位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工作。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执行纪律。各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和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收费管理的规定,所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经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必须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校,要按规定加强银行帐户的管理,做到票款分离,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
教育收费收入属教育经费,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国家规定,将学校上缴预算外资金专户的学杂费等教育收费资金按时足额拨还各学校,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或平调,也不得用收费资金抵顶财政预算拨款。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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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报送情况的通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报送情况的通报

教基二厅函[201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要求,各省(区、市)应于3月30日前将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报送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我部于2月16日印发《关于报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对报送内容和方式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有些省份工作积极主动,按时、按要求完成了行动计划的编制和报送工作,有些省份至今尚未完成和报送。

  经从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现将截至5月5日32个省份(含兵团)报送行动计划的情况通报如下:

  ——已报送的省份有12个,具体为: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兵团。

  ——未报送的省份有20个,具体为: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编制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是国务院对地方政府大力发展学前教育,尽快缓解“入园难”做出的重要部署。请未报送行动计划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积极协调有关方面,抓紧完成行动计划的编制工作,按要求于5月20日前报送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政办发〔2006〕35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德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德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我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提高人员素质,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鲁人发〔2006〕23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鲁厅字〔2005〕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各级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 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同级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会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具体承担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四)年龄在35周岁以下(高层次人才或特殊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工勤人员或特殊需要的可以放宽到高中、中专学历);(六)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七)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八)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方案;(二)发布招聘信息;(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四)考试、考核;(五)体检;(六)确定拟聘用人员,并报经政府人事部门核准;(七)进行公示;(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九)公布聘用结果。
  第十一条 对因涉密、专业特殊等不宜公开或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市级招聘主管机关同意,可简化程序组织招聘;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经市级招聘主管机关同意,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三章 招聘方案与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原则上每年进行2次。新组建、新增编制或事业单位改革等特殊情况急需进人的单位,经批准也可单独组织公开招聘。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在核定的编制和增人计划内,根据岗位需要制定招聘方案。招聘计划原则上每年审批1次。事业单位在编制空缺前提下,如需招聘人员,本着精干高效、留有余地、不一次招满的原则,写出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在每年第四季度向政府人事部门申报增人计划,于第二年的年初由人事部门审批下达本年度的公开招聘计划,其中市直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增人计划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对应聘人数达不到计划聘用人数3倍的职位,计划聘用1人的,取消招聘计划;计划聘用2人以上的,按1:3的比例相应核减招聘计划。
  第十三条 招聘方案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招聘单位编制数、空编数、拟招聘人数;(二)拟招聘的岗位、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三)招聘的组织方式和时间;(四)考试的办法;(五)招聘信息发布的渠道等。
  第十四条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报市人事局核准;市政府部门或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须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市级垂直管理部门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由其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报市人事局核准。
  县(市、区)以下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第十五条 招聘方案经市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第十六条 招聘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聘单位的情况简介;(二)招聘岗位、招聘人数及相关待遇;(三)应聘人员条件;(四)招聘办法;(五)考试、考核的时间、内容、范围;(六)报名方法等。
  第十七条 招聘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在政府人事部门指导下,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章 考试、考核与体检
  第十八条 考试内容及科目应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主要测试应聘人员所必需的公共基础知识和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
  第十九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组织。其中,招聘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人员,可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招聘工勤岗位人员,可采取笔试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相结合的方式;特殊岗位的可采取其他考试方式。
  第二十条 考试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也可经政府人事部门同意,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自行组织。
  政府人事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应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一条 通过考试的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考核,主要考核拟聘用人员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二条 拟聘用人员的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体检标准可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三条 经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按有关程序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报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第二十四条 对拟聘用人员应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第二十五条 公示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聘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并填写《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情况汇总表》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符合聘用条件的,由政府人事部门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经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1式3份,分别由聘用单位、受聘人员、所备案人事部门各持1份;聘用合同文本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确立人事关系,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聘用人员的组织人事档案须实行人事代理,由聘用单位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代理。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纪检、财务、审计等岗位,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政府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之一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五)招聘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六)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由市人事局负责制定;各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参照市直实施细则,制定本县(市、区)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实施细则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情况汇总表(l略)
  2.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略)
  3.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