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文化部关于严禁私自组织演员进行营业性演出的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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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文化部关于严禁私自组织演员进行营业性演出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文化部关于严禁私自组织演员进行营业性演出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文化部《关于严禁私自组织演员进行营业性演出的报告》,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文化部关于严禁私自组织演员进行营业性演出的报告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情况的好转,人民物质生活的改善,广大人民群众对文化生活的需要也越来越广泛,越来越迫切.为了使人民群众有丰富多采、健康的文化生活,更好地发挥文化艺术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的重要作用,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加强了对专业艺术团体演出工
作的领导,规定了到各地巡回演出的任务.全国各类艺术表演团体除坚持当地剧场演出外,还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巡回演出,或组织各种小型演唱组织,深入基层(农村、厂矿、部队、学校),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表演团体中的许多优秀演员也经常到地方和中小城镇,为人民群
众演出.文艺演出的活跃,促进了艺术交流,较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希望看到更多的优秀文艺节目、看到全国和地方知名演员的表演的愿望,受到了广大观众的欢迎.
值得注意的是,最近一个时期,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单纯以赚钱为目的,不经专业演员所在单位同意,私自拉演员到外地表演节目的不良现象;有的艺术表演团体由于思想政治工作薄弱,也出现了个别演员不顾本职工作任务,私自外出组台演出和私分所得的错误行为.这类演出大都在体
育馆等大场地举行,票价比当地高;为了抢时间,多捞钱,有的甚至一天演出三、四场.由于这种演出是以赚钱为目的,演员是临时拉来的,节目是临时拼凑的,演出质量很差.有的节目还掺杂一些庸俗的低级趣味,舞台作风很不严肃.观众对这类演出,意见很大,强烈不满.
这种把艺术表演商品化的演出,虽然其组织者和参加的人数不多,但却严重地败坏了文艺团体和文艺工作者的声誉,腐蚀了演员思想,而且对社会风气特别是对一部分青少年观众产生不良影响.
社会主义的文化艺术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艺工作者应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者.各级领导和专业表演艺术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演员的思想教育,使他们不断提高共产主义觉悟,充分认识自己的神圣职责,自觉地抵制"一切向钱看"的不良影响,抵制把文艺演出商品
化的错误做法,把多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有益的文艺演出作为自己的光荣使命,努力为社会主义多做贡献.
为了加强对演出工作的管理,树立良好的演出风气,克服把艺术表演商品化的不良倾向,特作以下规定:
一、任何人不得以个人或借用某个团体的名义,不经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和演员所在单位同意,私自邀约演员组织营业性演出.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对违反这一规定的演出活动,应予制止;对违犯者进行批评教育,追回私分的的钱款;对利用演出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的,情节严重者,要进行
揭露,并给予必要的处分和制裁.
二、非演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临时组织营业性演出时,必须通过正当的组织手续,保证演出质量,注意社会效果.
1.要征得文化主管部门同意,并领取演出许可证后,方可演出;
2.要征得演员所在单位同意;
3.对演出节目应负责进行审查,防止粗制滥造及低级庸俗节目的出现;
4.注意保护演员健康,不能随意增加演出场次;
5.演出收入要合理分配,主办单位扣除必要的开支外,所有收入应分给参加演出的单位,不得从中赚钱.给演员的报酬,应交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处理.
三、专业表演艺术单位的演员经领导同意,接受邀请外出演出时,演出节目要健康,表演要认真,态度要谦虚,作风要正派,生活要俭朴.所得演出报酬,应按本单位规定办理.
专业表演艺术单位要加强对演员的教育、管理.今后对私自外出演出,并接受报酬的演员,视情节轻重和本人的态度,分别给以批评教育或必要的处分.
四、各地体育馆(场)、剧场、影院、影剧院和具备演出条件的文化宫、俱乐部、文化馆、对外开放的礼堂、公园等,对不按照本规定办理,私自组织营业性演出的单位和个人,应拒绝提供场地,并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违者应予追究责任.
所有演出场所,应经常对观众进行维护公共道德的教育,维护好演出秩序.对扰乱演出秩序和妨碍演出正常进行者,应加制止,予以批评,对制止无效或情节严重的肇事者,要协同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各级文化部门要加强对文艺演出的领导和管理,要经常了解上演节目和表演的情况,研究倾向性的问题,发现有不健康的现象,要及时加以引导.对于在集镇和农村中进行流动演唱活动的民间艺人和演唱小组,要加强管理和教育.对个别演唱坏书、坏节目而屡教不改者,要吊销其演出

证.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遵照执行.



198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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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处分原则的发展趋势及对我国民事诉讼的借鉴

董少谋 西北政法学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普遍认为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是一项最重要的基本原则。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在许多方面贯彻了处分原则,但同时当事人的处分权又受到一定的限制:诸如当事人撤诉许可、移送执行、法院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超上诉请求以外判决、自认的限制、法院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等。这种限制的合理性受到理想化的学者的质疑,认为是“处分原则并没有充分或真正发挥其作为原则的作用”,并称之为“使处分原则一直处于非原则或半睡眠状态”。进而认为“从民事诉讼的特性和民事纠纷的性质来看,这些限制都是不妥当的 ”。那么这些限制真的都是不妥当的吗?
处分原则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很长时间里并未受到诉讼法理论界的重视。理论界对这一原则几乎没有做任何探讨,或很少研究。由于近10年来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涉及到当事人与法院各自的作用问题,处分原则便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因此,对此原则无法从“本土资源”上进行深入的理解,而必须到其“老家”法、德法中寻根追源。

一、法国法中? Ψ衷?虻姆⒄?br>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是资产阶级国家第一部民事诉讼成文法典,它开创了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民事诉讼的先河,其确立的包括处分权主义成为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由于制定民事诉讼法典时法国正处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私权诉权说理论在欧洲大陆占主导地位,认为民事诉讼是双方当事人委托法院裁判的一种契约行为,法院应采取不干涉诉讼的被动态度 ,把诉讼的支配权彻底交给了当事人。因此上说,处分原则最初的意义系指诉讼的进行应由当事人掌握,即诉讼当事人有发动诉讼、推动诉讼、放弃诉讼和同意对方主张的权力。自19世纪后半叶特别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公权诉权说理论又占了主导地位,奥地利、德国、日本受其影响,克服了法国民事诉讼的彻底当事人主义倾向,认为法官虽应该保持中立,但同时亦应该考虑到法官的职务,强调民事诉讼的公权性质,进而加强了法院在诉讼中指挥运作的职权。因此,现代法国法又反受德国法的影响,倾向于对处分原则的最初意义加上各种限期。尽管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1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之情形外,惟有当事人提起诉讼”。“在诉讼因判决之效力或依据法律终止之前,当事人有停止诉讼的自由”。第2条规? ā暗笔氯艘?妓咚辖?校?械F溆Ω褐?鹑危?善溆Π凑找?蟮男问接肫谙蓿?瓿筛飨钏咚闲形?薄4右陨瞎娑?矗?崞鹚咚稀?盐账咚系慕?埂⒅兄顾咚虾椭战岬娜?τ傻笔氯诵惺埂<蜓灾??傻笔氯死赐平?咚稀5?牵?谙执?ü?ㄉ希?ü僖惨乐叭ㄍ平?咚希?蚨??Ψ衷?蛟谝韵氯?龇矫媸艿较拗疲?br> 1.法官在诉讼的审前准备程序中调查证据权限的加强。在法国的历史传统中,人们向来认为法官仅仅是一个普通的仲裁员,而把法官关在当事人划定的诉讼框架内,即不得传唤未经当事人指定的证人,也不得索取当事人隐藏的书面材料。自1935年以来,立法者试图加强法官的权力,加快诉讼进度,但没有取得明显的成果。1972年的诉讼法改革要点为在第一审法院内设置准备程序法官,由其决定当事人提出诉讼文件的期限,监督当事人交换书面材料,命令第三人参加诉讼,命令第三人出示与案件有关的书面材料等。1998年底的第1231号法令进一步确认了准备程序法官。由于法官权力的加强,因而对于传统的处分原则应该作新的理解。换言之,应该区别处分原则与指挥调查证据的原则。处分原则系指当事人自己掌握实体法上的权利,即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援用司法程序,落实其权利,也就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起诉与否、是否在调查证据之后就把诉讼停止下来或一直进行到正常的高潮即判决为止。当事人用原先请求和追加请求即申请法官决定的事项来划定诉讼的框架。从这些意义上来说,法国法的改革没有动摇处分原则。但与处分原则有联系的当事人指挥调查证据这条传统规则有了改变,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处分原则并非不能和纠问式诉讼和平共处。法国行政诉讼虽采用处分原则,但法官推动调查证据。例如,促使被告提出答辩、出示书面材料。1972年推广使用的准备程序法官制度授予准备程序法官特殊的权力,目的是为方便当事人之间进行对立辩论,交换书面材料,消灭拖延答辩现象。(2)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允许法官使用持续罚金“对懈怠或怀有恶意的当事人或第三人施加压力 ”,以迫使其提供书面材料。
2.法官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的自主决定权。《新民事诉讼法典》第3条规定“法官保障诉讼的正常进展,有规定期限与命令各项必要措施的权力”。从这一规定看,虽然各方当事人可以对其诉讼进行自由处分,可以要求法官撤销案件,但是却不能阻止诉讼进展,不能强制推迟言词辩论。否则,法官为保障诉讼正常进行,有权行使“自主决定权”取消言词辩论 。
3.法官在确定事实和法律因素上的主动权。1971年至1973年的改革力求明确在案件事实、率档闹ぞ莘绞揭约笆视梅?煞矫娴笔氯擞敕ü俚淖饔谩!斗ü?旅袷滤咚戏ǖ洹返?2条(5)规定,诉讼一旦开始,当事人就其能自由处分的权利得免除法官在法律上做出判决的义务,但除非当事人明示放弃,仍然保留上诉权。这项规定极为重要,直接援用了仲裁制度的原则。换言之,当事人可把法官改变为仲裁员,把他放在双方当事人以合意确定的法律框架内,甚至可以进一步把法官作为仲裁程序中的友好调停人使用。上述条文甚至允许当事人在诉讼开始后放弃上诉权。 《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12条(4)又规定:当事人得就其能自由处分的权利,以明示的合意把辩论的范围限于某些法律定性和法律点,约束法官。法国学理认为,民事诉讼上的诉讼关系不但牵涉到当事人,而且也牵涉到法官,“当事人虽有权控制诉讼,但法官不是完全中立的、被动的 ”。当事人管事实,法官管法律的提法对于调查证据不完全可靠。因为引证事实总是带上法律色彩的。法定证据制的存在说明事实与法律的分开在很大程度上是虚假的。其实,一切争讼都涉及把法律适用于事实的问题。只能说,在提供证据方面当事人起主要作用,在探索应该适用的法律规则方面法官起主要作用。从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6条与第8条的规定看,“诉讼事实的领域”主要属于诉讼当事人的权限范围,各方当事人有责任援述足以作为其诉讼请求之依据的恰当的事实,这些事实是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之依据的事实。“法官不得以法庭辩论中未涉及的事实为裁决依据”。但是,如果拘泥于“非此既彼”的观点,以为既然当事人在援述事实方面有“排他性权力”,那就要绝对禁止法官插手诉讼“事实”,那样就大错特错了。作为当事人的这种责任的延伸,法官首先应当“考虑当事人可能未特别加以援述、用以支持其诉讼请求的事实”并可以提出异议;其次“得要求诸当事人提供其认为解决争议所必要的事实上的说明”;最后准许法官亲自进行审查,即使当事人对所援述的事实没有明确表示异议,法官也可以在当事人某种默示异议的基础上对所援述的事实表示异议。

二、德国法中处分原则的发展
1877年公布的德国《民事诉讼法》是继法国民事诉讼法之后的一部重要法典。受法国法的影响,在最初制定的民事诉讼法,基本上是以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当时的立法者认为民事诉讼是具有平等地位、平等能力、完全对等的双方当事各自保护自己利益而进行的一系列攻击防御行为,国家只是站在中间人的地位上做出裁判而己。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实行绝对的当事人进行主义,整个诉讼过程的主动权操在? 笔氯耸种?,法院只能考虑当事人向他提出的事实。自19世纪初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公权诉权说理论又占了主导地位,在诉讼中个人的任意处分受到限制,国家干预逐步加强,法院的诉讼指挥权日益扩大。民事诉讼随之发生重大演变,由绝对的当事人进行主义到加强国家干预。譬如在1950年修改时,传唤上完全取消了当事人的主动权而改为由法院依职权为之等。现在,主要由于以下两个条文的实施,作为民事诉讼法基石的辩论主义已丧失大部分意义,而已缩小成处分原则,即法院只能在当事人有申请时才给与救济,而且也只能在申请的限度内给与救济:
其一是《联邦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39条规定,“审判长应该使当事人就一切重要的事实作充分的说明,并且提出有利的申请,特别在对所提事实说明不够时要加以补充,还要表明证据方法。为达此目的,在必要时,审判长应与当事人共同从事实上和法律上两方面对于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进行阐明”。这条规则一般称为“法官的阐明义务”。法院违背这项义务构成将上诉理由。
其二是《联邦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38条关于事实说明义务的规定,“当事人应就事实状况为完全和真实的陈述”。按照138条第(3)项的规定,“没有明显争执的事实,如果从当事人的其? ?率鲋胁荒芸闯鲇姓?词保?词游?丫?匀系氖率怠薄?br>但是当事人是否真正打算承认或否认,应由法院确定,所以本规则并没有起很大的作用。
联邦德国的法官在民事诉讼中所起的作用超过英美法国家的法官,当事人及其律师的作用则相应减小。联邦德国法的传统观点认为法官的主要任务为找到真情,不是决定哪一方当事人提出最佳的证据。法官为讯问证人,必须在言词辩论之前能知道当事人之间事实争执点究竟是什么。因此,诉讼文件不但应该详细说明应证明的事项,而且应该指出当事人打算用来证明他所主张的事实的方式。证人与鉴定人既由法院讯问,法院能做到所讯问的事项限于法院认为与争执点有关的事实。因此,在讯问证人之前,法院须用裁定说明它认为哪些是争执点以及它将调查哪些证据。为落实上述原则,必须把民事诉讼分成3个阶段进行。第一个阶段为当事人提出诉讼文件;第二个阶段为法院做出证据裁定;第三个阶段为双方当事人议论证据,法院评估证据的价值。在这一阶段中,有时发现必须扩大第一个证据裁定确定的证据范围,原因有以下几种:从调查中得到的证据不能做出结论,或者能取得更好的证据,或者法院对于在法律上什么与案件有关,改变了看法。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再—次做出证据裁定,再淮味灾ぞ萁?幸槁酆推兰郏?敝练ㄔ喝衔?讶〉梅ㄔ核??蟮娜?坎牧衔?埂?br>德国法从理论上区分诉讼的程序问题和诉讼的实体问题。在诉讼程序运作上采取了职权进行主义:凡是与当事人对诉讼实体内容的处分权没有直接关系的如起诉状是否合法、当事人有无资格、有无管辖权、诉讼是否成立、指挥和引导当事人举证及决定期日等,都视为诉讼程序问题,从诉讼一开始到终了法院不用等当事人申请或抗辩就依职权审查或决定,并且取消了双方当事人运作的审前准备程序。这就防止了诉讼的拖延,有利于加快诉讼进程。在诉讼的实体(即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对所主张的事实证明)的证据方面,仍然坚持法国法所开创的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当事人决定诉讼的实体内容的权利和法院对当事人所决定并证明的结果做出实体裁判的权力相分离的当事人主义基本原则。正因为德国法既充分注意到当事人在诉讼实体内容上的处分权,又考虑到民事诉讼的公法性质,因而注意了加强法院的职权作用,防止了诉讼的拖延,以加快诉讼。
德国法与法国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诉讼中程序的运作上,是采取职权进行主义而不是采取当事人进行主义。德国法在诉讼程序设计上,把当事人对诉讼实体内容有权处分的当事人主义与法院对诉讼程序有权指挥的职权进行主义融合在一起,形成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特有的诉讼模式。如以当事人收集证据和进行举证的诉讼行为来说,法国法虽然具体作法有很大差异,但都程度不同地允许当事人之间在法院不介入的情况下,收集证据或交换证据。而在德国法中,当事人收集证据或进行证明则必须经过法院。当事人收集证据或进行证明,是当事人的权限和责任,当事人主动向法院提出申请,由当事人启动程序;德国法所采取的职权进行主义不仅不否认当事人在诉讼中起决定作用的当事人主义诉讼原则,相反法院支持和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有利于加快诉讼进程。德国法这种改革终于把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及其法律体系从民法体系中分离出来,使之提高到科学的理论高度。所以被我国著名比较民事诉讼法学教授白绿铉先生认为德国不仅是对法国法的继承和发展,而且代表了当事人主义与职权进行主义相结合的民事诉讼发展的总趋势 。

三、我国法中对处分权限制的妥当性法理分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普遍认为,处分原则是受法律限制的。这种限制表现为:其一,即我国的处分原则,是依法处分,当事人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其二,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其三,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民事利益。并认为我国处分原则与一些资产阶级国家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最大的区别是在确立处分原则的同时,还赋予了处分原则新的内容,即扩大了国家干预制度,法院有权依法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监督,不受当事人处分行为的影响。这种监督是符合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要求的,也是符合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的 。对于这种认识,有的学者提出质疑,并列举出处分原则不当限制的二个典型予以批驳:
(一) 对原告撤诉权自由支配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6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或者不按撤诉处理”。从《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看,没有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哪些情形下又应当驳回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并不意味着没有规定,违反法律且需要处理即为撤诉的消极条件。有学者认为“原告撤诉不仅意味着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意味着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并“很难理解这种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会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 ? 薄F涫荡游夜?袷滤咚戏ǖ?11条第(五)项的规定看,由于撤诉后可以再行起诉,因而撤诉仅仅是原告人对自己诉讼中程序性权利的暂时处分,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并没有处分。相反,由于原告的撤诉,被告因原告起诉而进入“应诉状态后”也取得了要求法院判决的权利。如果原告人可以自由撤诉,则被告人因应诉而取得的权利将受到原告任意行为的侵害。而且同一诉讼标的,有再行起诉的烦恼,致使权利关系陷于不确定状态。从国外情况看,法国法的放弃诉讼包括三种情形,即放弃诉权、放弃程序和放弃一项或几项诉讼行为。从具体内容看,放弃程序与我国的撤诉相同,其主要有效条件为被告的接受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未设立“被告同意 ”的制度下,建立国家许可制度并无不妥。从完善撤诉条件的角度讲,如能借鉴国外的立法先例,建立被告人同意的许可制度,既尊重了原告人的处分权,又保护了被告人的利益。
(二) 执行程序的职权启动
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申请执行作为权利,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也可以放弃。这是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同时,由于有些涉及焦?裆?罴毙璧摹叭?选卑讣??袷滤咚戏ǜ秤枞嗣穹ㄔ阂乐叭ㄖ鞫?岢鲋葱谐绦虻娜ɡ??匀繁5笔氯巳ㄒ娴氖迪帧R虼松纤担?夜?袷滤咚戏ㄈ妨⒌牡笔氯松昵胗敕ㄔ阂乐叭ㄒ扑拖嘟岷系脑?蛎挥写怼N侍馐且?逊ㄔ阂乐叭ㄒ扑椭葱邪讣?姆段в枰悦魅罚?宰鹬氐笔氯说拇Ψ秩ā5比欢杂谌ɡ?送?橇松昵胫葱小⒒?谀持衷?虿辉干昵胫葱泻妥栽阜牌?葱械姆ㄔ好挥斜匾??嫒ɡ?诵惺谷ɡ?欢杂诨?诳凸墼?蜃璋?昵胫葱械模??梢采瓒?似诩涑?庵贫龋?ɡ?嗽谡习???蟮氖?漳冢?梢陨昵胨逞悠谙蕖6杂诔??昵肫谙蓿?ɡ?松昵胫葱惺保?ㄔ旱比徊荒芤乐叭ㄒ扑椭葱小?br>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受实务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影响,有一种倾向企图以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这种简单的理论划分将各国民事诉讼体制套入其设定的诉讼模式之中,并尽而得出当事人主义是符合民事诉讼内在特征的诉讼模式。其实,从法、德民事诉讼处分权的发展趋势看,各国为了解决民事诉讼中日益突出的拖延诉讼问题,限制程序中的任意处分以换取效益,已经由最初绝对的放任当事人主义逐步转向相对的限制当事人主义,特别是在诉讼中的程序问题上早已加大了法院的干预,限制了当事人对程序问题的处分。这一趋势特别值得我国搞民事诉讼法的同仁注意。

1. 张卫平著:《民事诉讼处分原则重述》,中国民商法网。
2.兼子 一、竹下守夫著《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1995年3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第68页注。
3.法 让·文森等著《法国民事诉讼法讲义》上册,罗结珍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579页。
4.法 让·文森等著《法国民事诉讼法讲义》上册,罗结珍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580页。
5.沈达明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138页。
6.谢怀 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第5页。
7.白绿铉著《美国民事诉讼法》,经济日报出版社,第6页
8.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编》,1992年法律出版社,第96页。
刘家兴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教程》,1994年北京大学出版社,第67-68页。

9.张卫平著:《民事诉讼处分原则重述》,中国民商法网。
10.法国《新民事诉讼法》第395条。
11.在日本《新民事诉讼法》中,被告一旦进入“应诉状态后”,原告撤诉需经被告同意;在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中,被告人已为言词辩论后,原告撤诉则应征求被告同意。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行“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情况调查”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行“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情况调查”的通知


为维护广大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根据吴仪副总理的批示,我部于今年四月下发了《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以有效预防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和感染艾滋病病毒。在此基础上,我部拟制定《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防护标准》和《医务人员职业防护标准》,并将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问题纳入我国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

为了解我国医疗卫生机构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现状,我部医政司与执法监督司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开展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情况调查,并在调查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相关的职业防护管理办法和标准。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予以协助。有关调查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协助在辖区内选取1家省级综合医院、1家县级综合医院、1个HIV检测实验室、1所采供血机构。

二、请确定的被调查单位按照要求分别填写附件2、附件3、附件4,并于2004年8月6日前报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联系人:王焕强

联系电话:(010)83132985或83132901

传真:(010)83132901

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南纬路29号

邮政编码:100050

三、请被调查单位选派1—2名项目负责人参加项目调查学习班,具体事宜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另行通知。

附件:附件1: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情况调查计划.doc

附件2:被调查医院基本情况.doc

附件3:被调查实验室基本情况.doc

附件4:被调查采供血机构基本情况.doc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1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情况调查计划

一、调查对象和时间
调查对象是与血源性病原体有职业接触的人员,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和生物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调查省级综合医院、县级综合医院、采供血机构,生物实验室主要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HIV检测实验室。
调查时间:2004年7月至2005年9月。

二、调查计划
调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进行回顾性调查,时间2004年7月-9月,分四步开展: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本项目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开展,在辖区内随机抽取有参与意向的1家省级综合医院、1家县级综合医院、1家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或单采血浆站、1家HIV检测实验室,并在2004年8月6日前上报被调查单位基本情况。
(二)被调查单位派1—2名项目负责人来北京参加调查培训班,时间另行通知。
(三)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回单位开展问卷调查,并在2周内将合格问卷调查表邮寄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四)项目组对调查问卷进行录入和分析,并及时将结果反馈给各协作单位。

第二阶段进行前瞻性调查,时间2004年9月-2005年9月:
在第一期的基础上,选取不同层次的机构和目标人群,根据拟将制订的血源性病原体职业防护标准中对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史的登记要求,进行为期一年的职业暴露史登记工作,根据登记结果分析,修改并完成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防护管理办法和标准。
附件2
被调查医院基本情况

医院名称: 医院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 Email地址:
1、医院级别:(1)一级 (2)二级 (3)三级
2、医院评审等次:(1)甲等 (2)乙等 (3)合格
3、医院上级主管单位:
4、医院基本数据(2003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
指标 数值 指标 数值
医院业务用房(m2) 医院床位数(张)
医院年门诊人次数 医院年急诊人次数
医院年住院床日数 医院职业安全防护的年度费用(万元)
5、医院职工情况:
职工总数:
其中:医师(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护士
医技人员
药剂人员
行政管理人员
工勤人员
6、医院与针刺有关的护理产品的使用量(套/年,2003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
护理产品 使用量 护理产品 使用量
输液器(个) 套管针(个)
注射器(个) 其中自毁式注射器使用量(个)
深静脉导管(个) 可来福针头(个)
真空采血针(个) 其它针头(个)


7、医院防护产品的使用情况(件/年):
口罩 手套 防护服(隔离衣) 鞋套 其它
规格 年用量 规格 年用量 规格 年用量 规格 年用量 种类 年用量
一次性 一次性 一次性 一次性 面罩
脱脂纱布 乳胶 布料 布料 防护眼镜
N95 布料 防水围裙 防护鞋 硬塑料锐器安全收集箱
其它 其它 其它 其它
8、防护产品的性能和质量能否满足工作要求?(1)完全能满足(2)一般(3)不能满足
口罩 手套 防护服(隔离衣) 鞋套 其它
规格 满足度 规格 满足度 规格 满足度 规格 满足度 种类 满足度
一次性 一次性 一次性 一次性 面罩
脱脂纱布 乳胶 布料 布料 防护眼镜
N95 布料 防水围裙 防护鞋 硬塑料锐器安全收集箱
其它 其它 其它 其它
9、医院工作中是否还需要其它的防护器材?
防护器材名称 用 途



10、医院职工HBV、HCV和HIV累计感染人数:
HBV感染人数 职业性HBV感染人数 HCV感染人数 职业性HCV感染人数 HIV感染人数 职业性HIV感染人数

11、医院是否制订污染和废弃针头、输液器的处理制度?如果有,请提供书面材料。





12、医院是否制订了防止医护人员血源性病原体感染的规章制度?如果制订了,请提供书面材料。




13、医院是否制订了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如果制订了,请提供书面材料。

附件3
被调查实验室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 Email地址:
1、实验室名称:
2、上级主管单位:
3、实验室基本数据(2003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
指标 数值 指标 数值
业务用房面积(m2) 实验室固定资产总额(万元)
实验室年检验样品数(件) 实验室年职业安全防护费用(万元)
实验室年注射器使用量(个) 实验室年针头使用量(个)
其中 自毁式注射器年使用量(个) 真空采血针(个)
4、实验室人员情况:
实验室人员总数:
其中:医师(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护士
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工勤人员
5、实验室防护产品的使用情况(件/年):
口罩 手套 防护服(隔离衣) 鞋套 其它
规格 使用量 规格 使用量 规格 使用量 规格 使用量 种类 使用量
一次性 一次性 一次性 一次性 面罩
脱脂纱布 乳胶 布料 布料 防护眼镜
N95 布料 防水围裙 防护鞋 硬塑料锐器安全收集箱
其它 其它 其它 其它




6、实验室使用的防护产品的性能能否满足工作要求?
(1)完全能满足(2)一般(3)不能满足
口罩 手套 防护服(隔离衣) 鞋套 其它
规格 满足度 规格 满足度 规格 满足度 规格 满足度 种类 满足度
一次性 一次性 一次性 一次性 面罩
脱脂纱布 乳胶 布料 布料 防护眼镜
N95 布料 防水围裙 防护鞋 硬塑料锐器安全收集箱
其它 其它 其它 其它
7、实验室工作中是否还需要其它的防护器材或防护用品?
防护器材或防护用品名称 用 途



8、实验室工作人员HBV、HCV和HIV累计感染人数:
HBV感染人数 职业性HBV感染人数 HCV感染人数 职业性HCV感染人数 HIV感染人数 职业性HIV感染人数

9、实验室是否制订了污染和废弃针头、输液器的处理制度或安全防护标准操作程序?如果制订了,请提供书面材料。


10、实验室是否制订了防止实验人员血源性病原体感染的规章制度?如果制订了,请提供书面材料。


11、实验室是否制订了实验室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如果制订了,请提供书面材料。



附件4
被调查采供血机构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 Email地址:
1、单位建立时间:
2、上级主管部门:
3、机构基本数据(2003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
采供血覆盖人口数 人
指标 数值 指标 数值
业务用房面积(m2) 职业安全防护费用支出(万元)
年采血或者采血浆人数(人次) 年检出不合格献血或供浆人数(人次)
其中 HBV不合格人数(人次)
HCV不合格人数(人次)
HIV不合格人数(人次)
年快速检测针头使用量(个) 年废弃血或血浆量(袋)
年采血袋使用量(个) 年真空采血针使用量(个)
年注射器使用量(个) 年自毁式注射器使用量(个)
4、机构人员情况:
职工总数:
其中:医师
护士
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工勤人员
5、防护产品的使用情况(件/年):
口罩 手套 防护服(隔离衣) 鞋套 其它
规格 使用量 规格 使用量 规格 使用量 规格 使用量 种类 使用量
一次性 一次性 一次性 一次性 面罩
脱脂纱布 乳胶 布料 布料 防护眼镜
N95 布料 防水围裙 防护鞋 硬塑料锐器安全收集箱
其它 其它 其它 其它
6、使用的防护产品的性能和质量能否满足工作要求?
(1)完全能满足(2)一般(3)不能满足
口罩 手套 防护服(隔离衣) 鞋套 其它
规格 满足度 规格 满足度 规格 满足度 规格 满足度 种类 满足度
一次性 一次性 一次性 一次性 面罩
脱脂纱布 乳胶 布料 布料 防护眼镜
N95 布料 防水围裙 防护鞋 硬塑料锐器安全收集箱
其它 其它 其它 其它
7、工作中是否还需要其它的防护器材?
防护器材名称 用 途



8、机构工作人员HBV、HCV和HIV累计感染人数:
HBV感染人数 职业性HBV感染人数 HCV感染人数 职业性HCV感染人数 HIV感染人数 职业性HIV感染人数

9、是否制订了污染和废弃针头、输液器的处理制度?如果制订了,请提供书面材料。


10、是否制订了防止工作人员血源性病原体感染的规章制度?如果制订了,请提供书面材料。


11、是否制订了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如果制订了,请提供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