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投资中介服务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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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投资中介服务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投资中介服务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投资中介服务问题的请示》(鄂工商企字〔1995〕第9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以下简称《用语规范》)修订前,各级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主要依据《用语规范》核定企业经营范围。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用语规范》未包括的新行业、新产品或《用语规范》中不明确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企业经营范围。
你局可根据以上原则,对武汉市长江经济研究所的经营范围进行认定。



199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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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巩固和增强河道堤防工程的防洪抗灾能力,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堤防工程修建维护和管理所需资金,除国家和省投资外,本省开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堤防维护费),以适当补充上述资金的不足。
第三条 本省长江、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直接保护的区域,为堤防维护费征收范围。在该类堤防直接保护范围内,所有工商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户,为堤防维护费纳费人。
堤防维护费纳费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河道管理机关缴纳堤防维护费。
第四条 实行堤防维护费收费制度后,除防汛抢险外,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的堤防工程,按照有偿的原则,向社会实行招标投标或者承包。
在农业纳费人缓征堤防维护费期间,适当提高堤防岁修的补助标准,以减轻农民负担。
第五条 省水利厅是本省河道堤防工程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堤防维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堤防维护费征收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第二章 堤防维护费征收
第六条 征收堤防维护费,必须先行明确长江、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的直接保护范围。上述堤防直接保护范围,按照区域工程设计洪水水位或溃口漫溢所淹没的范围确定,并由省水利厅根据国家规定予以公布并附图告示。
第七条 堤防维护费的征收标准如下:
(一)对农业纳费人,每年按每亩农田五公斤稻谷的价格(按当年农业税计价标准计价,下同)征收;林、牧地和渔业水面等,按每亩六公斤稻谷的价格征收。
(二)对非农业纳费人,近其应缴纳流转税总额的2%征收。
第八条 堤防维护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九条 对非农业纳费人,堤防维护费每年分四次收取,纳费人应分别于每季度的最后十日内缴纳。农业纳费人,应于每年十月上旬一次缴纳。
第十条 征收堤防维护费,实行委托代收制度。委托代收堤防维护费,委托单位应按实收费用的2%,付给被委托单位手续费。具体代收办法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税务等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一条 堤防维护费纳费人依照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的,其所缴堤防维护费相应减免。
第十二条 收取堤防维护费,必须严格执行《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凡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纳费人有权拒绝付款。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扩大堤防维护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巧立名目滥收费用。

第三章 堤防维护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堤防维护费除付给代收单位手续费外,全部汇缴省水利厅,各地不得留成。各地所需费用,由用款单位提出用款计划,列入年度计划安排,经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后拨款。
第十五条 对长江、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迎水面的洲、滩地内,已建的并且不影响行洪安全的堤防,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规定拟订堤防维护费收费办法,按《办法》的规定报经批准后施行,所获奖金,用于该堤防的修建。维护和管理,但是,对农户五年内不得
征收。
第十六条 堤防维护费收入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以及正常防汛等,具体使用范围,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
第十七条 堤防维护费收入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结余部分可以连年结转使用。
第十八条 堤防维护费征收和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管好用好堤防维护费收入,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接受财政、物价、审计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堤防维护费。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足额缴纳堤防维护费的,从拖欠之日起,每日加收拖欠金额3‰的滞纳金。经反复催缴无效的,收费人可以商银行代扣征收。
第二十条 对擅自扩大堤防维护费收费范围、扩大收费标准,或者巧立名目滥收费用的,由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截留、挪用堤防维护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对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归还截留或挪用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堤防维护费收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农户应缴纳的堤防维护费,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不开征(不含乡镇企业和农民个体工商户),第六年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始开征。禁止提前征收此项费用。但是,不论是开征之前,还是开征以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免除农户应承担的防汛和政府安排投入水得
建设的法定义务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各地制定的有关长江、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堤防工程维护费的收费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1993年12月21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4〕1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一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4〕2号)精神,设立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省委决定,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及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
一、划入的职责
(一)原中共湖南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二)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1、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究拟订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2、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兼并破产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扭亏增盈工作。
3、研究拟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组织管理所监管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
(三)省财政厅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责。
1、拟定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度。
2、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3、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拟订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
4、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提供有关信息;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建设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
(四)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拟订省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省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依照规定代表省政府向所出资的重要骨干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依照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市州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根据省政府授权,负责对省直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七)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资委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加挂党委办公室牌子)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处理、机要、保密、档案、安全、信访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党政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和接待联络工作;负责机关和派出监事会的后勤服务工作。
(二)政策研究与法规处
研究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有关政策文件起草、拟定的协调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负责调查研究所监管企业的改革发展、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依法对市州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业绩考核与分配处
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研究提出业绩合同等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方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根据企业改革发展的情况和各方面对所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在省扭亏增盈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搞好所监管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组织拟订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所监管企业及重要子公司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
负责编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务管理,协调所监管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法规制度,提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
(五)产权管理处
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建立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负责省直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六)企业改革发展处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研究提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七)企业改组处
编制并组织实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等方案;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指导所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八)监事会工作处(加挂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牌子)
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省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内部监事会、财务总监和内部审计工作。
(九)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加挂党委干部部牌子)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所监管企业董事、监事、独立董事和财务总监人选;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后备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所监管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档案管理和出国政审工作;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
(十)党建工作处(加挂党委组织部牌子)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的老干部工作。协调在长沙以外所监管企业党组织与地方党委的关系。
(十一)宣传与群众工作处(加挂党委宣传与统战部牌子)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宣传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的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共青团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
(十二)人事处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监事会的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等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监事会的党群工作。
为便于省国资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展工作,省国资委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处、案件审理处?穴均为副处级?雪。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国资委机关编制为80名,其中行政编制61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9名(含机关后勤服务编制9名)。
领导职数为:省国资委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2名(1名由省国资委主任兼任,另1名兼任省国资委纪委书记);省国资委主任1名,副主任3名;总经济师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2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省国资委纪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国资委与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省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省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省国资委与省经济委员会的关系。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省经济委员会负责全省工业经济的综合管理,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省国资委负责研究发展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指导企业实施战略性改革和重组,并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兼并破产等工作,省经济委员会配合。企业的行业管理、联系协会、下岗职工就业等工作,由省经济委员会负责,省国资委配合;在经济运行方面,省经济委员会负责全省国民经济运行态势的监测、分析,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省国资委负责所出资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态的综合研究;在企业维护稳定工作方面,在省维护稳定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下,省经济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工业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省国资委负责所监管的省属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在干部教育培训方面,省国资委党委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经济委员会负责本系统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工作。
(三)省国资委与省财政厅的关系。省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省财政厅监督;省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国有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拟订征求省财政厅意见。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省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省财政厅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省财政厅管理和监督。省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国家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省财政厅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省财政厅监督。
(四)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办事处及技术中心由省国资委管理。